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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0篇

时间:2023-05-19 10:42:01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我国农村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篇一:我国农村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Lunyuan论苑对当前农村法治建设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杨丽娜一、当前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农村各主体法治意识薄弱。只有对法律认可了才能在具体工作生活中充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然而,当前农村百姓和基层干部对法律的认识还比较肤浅。大多数农民认为法律离自己比较远,在他们的内心深处一直认为权利大于法律,所以在出现问题时想到的是找关系或是暴力,并没有把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首选。农村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也有待于加强,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认为权利比法律重要,在工作常常会出乱作为、不作为等现象,不利于农村法治建设的推进。??、农村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加速,农村法治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然而,当前农村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现象。涉及“三农”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还比较模糊,当在遇到纠纷时,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即便有些纠纷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是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与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有一定的关系。??、农村普法教育的力度不够。目前,有些农村地区在普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乡镇在普法上形式单一,只限于发放宣传手册或是设立普法宣传栏,而农民很少自觉学习法律常识。而且有些地区的普法只是流于形式,农民并没有真正的入脑入心,普法的实效性不强。二、制约农村法治建设的主要因素??、传统思想是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的历史原因。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在农村显得尤为明显。在他们的意识里人治永远大于法治,他们认为权力是人制定的,必然会为制定者服务。所以,在出现问题时,他们会托人找关系,会蛮横甚至发泼,他们觉得只要有人有关系就能解决一切问题。有些农村地区凭借家族势力,拉邦结伙,形成“村霸”、“乡霸”,完全不顾国家法律,胡作非为。但是村民却对此不以为然,他们甚至宁愿相信村长,也不愿意相信法律,这就导致法治建设工作在农村比较难开展。??、经济落后是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虽然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经济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很多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这就影响了法律的在农村的发展。农村增收比较慢,对法律的需求也比较少,一旦遇到问题,他们还是习惯于村长或是村里有威望的人进行调节。农村的市场经济发展也比较慢,很多生意都是小商小贩,村里很少有大公司、大企业,基本不会涉及到法律问题,似乎法律在农村可有可无,这就制约了农村法治建设。??、文化落后是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的直接原因。法治来源于文化,没有良好的文化土壤就不会有良好的法治环境。由于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致使许多农民把主要精力都投入到种田耕地上。当前大多数农村年轻劳动力都外出打工挣钱,留在农村的多数是老人、妇女和儿童。他们的文化生活比较单一,缺少法律文化建设的氛围,闲暇时要么看看电视,要么打打牌,要么跳跳广场舞,没有丰富的文化内容,更很少有人会学习法律知识,致使很难接受法律思想,这不利于农村法治建设。二、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意识不会自发产生,必须有灌输”。针对当前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仅仅要发放普法宣传手册、书籍,而且还要通过信息化手段,比如互联网、多媒体、微信等搭建普法宣传平台,定期还要请专业的法律人员深入到群众家里,和百姓进行沟通、讲解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用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案例向他们渗透法律的权威,比如宅基地问题、土地承包问题如何用法律途径去解决,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使农民从内心深处对法律产生信仰,增强法律意识。??、加快农村立法进程,构建法治建设制度保障。法律是保障农村权利的有效手段,在农村改革的过程中立法一定要跟得上。比如要加大针对“三农”的立法修改力度,进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具体条文,当遇到问题时能够找到法律依据,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就业等法律法规也要进一步完善,从而确保与农村有关的法律制度符合农村的发展需要,也确农村法治建设的顺利开展。??、提高干部法治素养,营造农村良好法治环境。基层干部是法律的传播者和执行者,建设法治农村要求他们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因此,基层领导干部要通过有效的途径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法律知识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如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这就要求基层干部勤于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培训,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尤其要掌握《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与农民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作者单位:????????????中共黑龙江省海伦市委党校)??????Copyright?博看网www.bookan.com.cn.AllRightsReserved.

篇二:我国农村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乡村振兴之法治建设的现实问题和制约因素

  摘要: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法治建设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因此,需要正视乡村振兴中法治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及其深层次制约因素。

  关键词:乡村振兴

  法治建设

  制约因素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其中,乡村振兴的法治建设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目前,乡村振兴中的法治建设面临一些现实问题,并有着深层次的制约因素。

  一、乡村振兴中法治建设存在的现实问题

  由于受自然经济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的法治建设相对于经济发展的速度而言还很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薄,农村的法治化的程度还较低。

  1、农民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总体水平不高且法律素质偏低。通过几十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法治一词在很多农民心中已经扎根。但农民中法盲的数量依然较大;农民对法律的认识很多仍是局限于对刑法的一种感性认识,而对其他法律知之甚少;农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借助家族、村社和家庭的力量来解决,以化解纠纷、息事宁人为主要原则,或者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可见,广大农村虽然经过几十年普法,但仍然有很多农民对法律认识不深,了解不够。

  2、部分农村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农村干部对国家颁布的法律一知半解的不在少数,法律知识的缺乏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依法办事意识的淡薄。不少农村基层干部不懂法、不学法,轻视农村法治;有些农村干部把经济建设与法律对立起

  来,认为“经济要上,法律就让”;还有的农村干部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

  3、农村的立法情况滞后于现实发展的需要。目前,关于农村的法律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还不足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而且,个别法律内容上与农民的实际生活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脱离,从而使某些法律、法规在农村的有效贯彻执行滞后。农业立法滞后并且薄弱;农村法律法规分布不均匀;农业立法质量不高;农村法律法规层次低;《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跟不上等等。这些立法上的不足与缺失已成为制约农村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

  4、农村不规范的行政执法问题损害法治建设。农村行政执法主体不规范、混杂、力量分散、权威不高,并且,行政执法主体人员少,经费严重不足;农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依法行政观念不够强;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造成农村行政执法不一;农村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农村行政执法程序不一,制度不严;农村行政执法监督滞后,体系不健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在农村社会难以有效贯彻执行。

  5、农村司法机构缺乏且法律服务落后。在农村许多地方,往往一个中心法庭要管辖二、三个乡镇,经济越不发达的地方,管辖范围一般越大。农民想打官司,常常要跑几十甚至上百里山路才能找到法庭。在农村经济纠纷案件告状难、打官司难的情况相当普遍。农村基层司法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缺乏。大多数乡镇的司法助理员,由于缺乏编制,几乎都是兼职干部或招聘人员,有的自身并不懂得多少法律,还有一些乡(镇)未建立法律服务所。这些都已成为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亟待解决的基础性工作。

  6、农村的普法宣传和依法治理收效不明显。在农村往往还存在着普法宣传教育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情况。由于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经常存在着氛围不浓、机制不全、形式单一、内容单调、效果不佳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普法宣传教育没有深入实际,往往是流于形式,成效很不明显,加之经费有限,乡镇财政普遍紧张,村级财力更是入不敷出,农

  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活动经费无法得到保障,这些都制约了普法宣传教育的进一步开展。

  二、乡村振兴中法治建设的制约因素

  目前,农村地区的民主法治程度还不够高,法治观念不强。在很多地区,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较为薄弱;而相应地这些地区农民的法治水平也比较落后。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农村地区的民主法治工作困难重重;是什么原因使得农村干部群众法治观念落后、淡薄呢?

  (一)传统农村文化的制约

  我国农村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人治思想还占据着很大市场。与法治所要求的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和公正、平等的法律理念相违背。长期以来,大量的制定法在农村被“宗法”、“土政策”所规避,众多纠纷游离于法院之外,轻视法治、漠视权利观念盛行。与此同时,农村地区往往教育发展比较落后,而教育的落后又使广大农民文化水平普遍比较低,无法对法律知识进行自主的学习,民主法治的思想较难通过知识这个渠道进入农民的头脑。农村地区的文化欠发达,又同时给了落后的封建文化和封建思想以生存的条件,而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则往往被排除在外。以上这些表明,农村地区落后的历史传统以及农村地区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文化背景对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二)农村经济发展落后的制约

  农村生产力低下,经济发展落后,尤其是贫困,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首要障碍。农村生产力低下,极大地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不发达,或者不能达到相当的发达程度,农村的法治建设就会因缺乏必要的经济支持而受阻。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使得农民的利益时常难以获得应有的保障,使农民缺乏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同时,也使农村法治建设缺乏应有的经济基础。由于经济条件的落后,使得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困难重重,也限制了法律对整个农村地区的约束和影响。同样,正是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农村的普法工作以及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时常因为资金的缺乏而无法开展。

  (三)农村民主政治机制不健全的制约

  直接管理广大农村地区的是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是不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不少乡镇干部不具备应有的民主观念,许多乡镇干部的法律意识非常薄弱。乡镇干部没有做到依法行政与依法办事,这就直接导致其下属的村级政权的民主法治建设往往成为一句空话,进而严重影响了农村基层政权的民主法治建设。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作为基础的,法治建设需要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参与。从农村法治要求的标准来看,好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尚有较大的缺陷,已成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推进的障碍。主要表现在:基层政权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过度侵蚀”;村民委员会的议事、决策民主程度仍不高,对村干部没有硬约束;村民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高。农村民主政治机制的不健全使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受到制约。

  (四)农村立法和执法缺位的制约

  农村地区的立法和执法跟不上,也是制约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进一步开展的重要因素。调整农村、农业、农民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乡政府的临时处置权利很大,随意性很强,农村有很多复杂问题,很多时候找不到处理的法律依据,乡干部只能依靠自己的思维方式来临时处置,事件的处理方式与乡干部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有很大关系,造成农民对法律认识有误解,认为还是干部说了算,失去了对法治的信仰。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一些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法律法规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与此对应的是农村的执法工作也存在不少漏洞,如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行困难等等,这些问题也是导致农村地区民主法治程度不高,民主法治建设面临困难的重要原因。

篇三:我国农村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试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容之一,又是制约其进程的关键环节。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农村法治的建设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的实现,当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将成为一句空话。然而我国社会新农村法治建设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笔者拟对我国社会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进展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特别是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逐步完善,有力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法治意识,为农村进一步改革开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农村法治建设距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广阔农民法律意识薄弱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中央做出实施五年普法决定,至今四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已经完成,“五五普法〞正在进展,农村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也日益增强。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与现代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有很大差距,阻碍着农村法治建设。

  一是缺少权利意识。广阔农民受“人治〞思想影响,对法律权威认识不深,认为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绝对的权力,对自己权利受分割时只是采取“拉关系走后门〞而亲近权力执行者,很少采取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虽然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是广阔农民对参政议政仍然缺少应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选举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甚至拉票贿选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在村务管理方面,只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缺少集体感和大局意识,缺乏参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怂恿了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侵害集体利益,坑害群众。

  〔二〕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缺陷

  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村法治的重要载体,在农村法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农村实行管理、决策、依法治村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农村政治程序从制度上得到了根本性改变,取得了一定成功。但从新农村法治要求的标准来看,这种制度在实践有较大的缺陷,已成为新农村法治进一步推进的障碍。

  1、村民自治主体被歪曲。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广阔村民,但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村委会自治或党支部自治,甚至是成为村长或党支部书记的“一人之治〞,完全偏离村民自治在的与法治的根本理念和精神,村主任与村党支部书记争夺最后拍板权,实际上是追求个人说了算。

  1/2、村民自治功能被曲解。村民自治组织的主要功能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但在实践中,村民自治的功能却被曲解。一是将村民自治功能行政化。不少地方的村委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完成乡镇政府的工作当作自己的主要任务,自治功能被行政化倾向,成为乡镇政府的“代理人〞。二是将村民自治功能经济功能化。村级组织必须注重经济的开展,开展集体经济,但是有些村级组织片面注重村民自治经济功能,村两委以抓经济为主要工作,从而使其自治功能受到大大削弱。

  3、村民自治权力被扭曲。实践中有些村的村民会议形同虚设,多年不开一次村民会议;有些村即使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常常被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等少数人把持;有些村的村委会对于与自己意志相违的村民会议的决议阳奉阴违,甚至公然不予执行;有些村对于本应依法召开村民会议的重大事项,却由村委会或党支部的几个干部甚至是村长或党支部书记一人说了算,乘机大行腐败之风。

  〔三〕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1、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领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2、立法层次低。不少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3、有些法律法规没有适时修改,已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

  〔四〕农村执法不规

  在当今农村,不少农村基层干部长期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权代法、以言压法、执法不严、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种种“不法行为〞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开展和稳定。

  二、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封建传统思想在农村影响仍然根深蒂固

  我国经历过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封建思想源远流长,广阔农村深受其害,主要表现在:

  1、情义本位的思想观念严重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中国人历来憧憬“和谐〞,讲求“仁爱〞,这些思想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思想还是能在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但如果过度地滥用,势必造成情法混乱、徇情枉法。过分追求情义的情感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着极大的消极作用,而这种思想在现如今的中国农村仍然大量的存在。

  2/2、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制约着农村法治建设

  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在我国农村中还普遍存在。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对其权利保护的一面却知之甚少,义务意识在广阔农民的心中占据了大量的空间,使得农民的权利意识愈加淡薄,对法律从心里愈加排斥,更加难以承受。

  3、权力本位思想阻碍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中国的农民从封建社会以来就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更多地承受统治,习惯于服从,做“良民〞。在农民心于法律的封建专制思想,深深扎根于农民的意识之中,导致农民不知道、不习惯、也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法律是当官人的事,是政府的事,而他们自己只能为当权者服务;法律只不过是当权者用来统治他们的工具。

  4、家法族规神圣观念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中国农村向来以家庭和宗族为本,制定家法、族规,对涉与家庭和宗族成员生活的所有事情,常常以家法、族规代替国法,讲人情,不讲法律。这些家法、族规均以“情〞和“亲〞为纽带,易于为人们所承受,成为农民社会生活的普遍规那么。宗法观念的存在,排挤了法律对农村安定秩序发挥作用,使法律无法在农村中得到顺利贯彻实施。

  〔二〕经济开展滞后是造成农村法治建设滞后的根本原因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小康水平普遍低于城市,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存在,在全面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和农业虽然也有了一定的开展,但农村的开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业的开展落后于其他行业,于是农村就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第一,农村人口多,经济产出少,农民增收根底不牢,增长乏力的问题依然严重,农村二三产业开展滞后使农民来自二三产业的收入继续下降,农村居民部收入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而且这种收入差距将长期存在。第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农业效益差,必将严重影响到多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并且这种差距还在不断扩大。据统计,我国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2004年为1∶3.21,2005年为1∶3.22,2007年扩大到3.28∶1,并且城乡收入差距仍在继续扩大。第三,农村根底设施不足,生态环境脆弱。同城市比拟农村地区的根底设施严重不足,农田水利设施不健全或者不配套的现象相当突出,交通、电力建设严重滞后。第四,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缺少社会保障,大大落后于城市。据统计我国的卫生资源80%集中在城市,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的70%,而农村的卫生费用只占全国卫生费用的33%,农村缺乏根本的社会保障。

  〔三〕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农村法律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3/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气氛的影响十清楚显。局部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开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的贫乏苍白。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至于不健康书刊、黄色录像的泛滥,常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严重地毒害了社会空气,戕害了青少年的心灵,有的青少年无事而滋事以至轻微甚而走上犯罪之途,造成青少年的犯罪率居高不下。恶者横行、弱者受欺的治安状况使善良农民少有安全感。

  〔四〕农村普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农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气氛不浓、机制不全、形式单一、容单调、效果不佳等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

  1、农村的现状制约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随着经济的开展和社会的变革,农村不断变化着的现实状况,制约着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增强,一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农村的普法对象难集中。二是农村尤其是山区农村,居住分散,加上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农业生产经营趋于多样化,农民经济意识增强了农民时间由个人自由掌握,农忙早出晚归,农闲外出打工挣钱多,学习时间安排难。三是现有在家务农的大多是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的中老年人,农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规理解难,对规的、抽象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学法的积极性不高。

  2、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一是有的基层政府和领导忙于经济工作,对普法工作重视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局部基层干部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追求短期政绩效应,而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看成是费时费力的“软〞任务。由于认识不足,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投入的精力和财力十分有限,影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对法律的职能有片面的认识。有的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把法律理解为是“治民〞的。对法律中一些赋予公利和保障公益的规定不去认真宣传,甚至隐而不宣,怕农民学法后,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反而不好管,更难管。三是措施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虽然各级都制定了普法规划和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了工作责任制,但在实施和执行中,大多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少数地方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仅仅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和应付检查上。四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些地方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不规,检查不到位,监视不得力,检查考核走过场现象较为普遍。

  3、形式单调,容平乏,效果不佳

  近些年来,各地在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上,虽努力甚多,但成效不明显。究其原因,4/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宣传教育形式上没有新的突破。仍然是靠传统的出板报、发材料、挂横幅,贴标语等形式,缺乏富有时代气息、寓教于乐、行之有效的宣传措施,无法充分调动农民学法的积极性。二是在宣传教育的容上缺乏针对性。不同地区的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不同文化素质的农民能承受什么层次的法制教育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大多数乡镇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计划和普法容的安排,都是原文照套上级的统一计划和安排,不能做到因地、因人制宜,有的放矢,使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素质、不同需求的农民承受着统一的法制宣传教育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学法效果。三是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队伍跟不上形势开展的需要。一些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人员,对法律知识学得不深、不透,知识面不宽,在宣讲法律时难以做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农民听起来枯燥无味,很难提高学法的兴趣,阻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构建新农村法治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

  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根底,而完善和建全村民自治制度,那么是切实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增强农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培育农民的权利本位意识,提高广阔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解决农村存在的其他方面问题,这样才能保证农村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和谐开展。

  1、完善基层选举制度。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国民的一项根本政治权利,在中国农村的政治生活中,村民委员会是广阔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那么,由村民按期进展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就是广阔农民最直接的、最大的政治利益所在。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总结该法试行以来的经验和教训的根底上,就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做出了比拟科学完整的规定。但是,这一制度的法律建构仍显原那么和简陋,需要有权的地方立法机关能够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就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方法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比如要规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以与人数等;要防止乡镇政府或上一级部门对选举所进展的监视演变成非法干预;要对选举前、选举时、选举后的各项有关选举工作进展有效的组织和监视;保障整个选举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等等。

  2、完善基层决策和管理制度。保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产生是前提,实现农村事务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是关键。从中国广阔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防少数人的决策和管理的随意性可能给村民重大利益造成的损害,必须健全和发挥以村民会议为形式的多数人决策和管理机制的积极作用。但凡涉与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须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以充分实现村民自治。同时,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5/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可以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与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也是有助于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制度容。但是这一制度在农村确实行的不容乐观。决策主体的不广泛性和决策容的不公正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基层监视制度。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部保障机制,监视是最为脆弱的局部。在实践中党支部总是通过与村委会交叉任职来实现对农村的领导。因此,靠支部对村委会进展监视并不可行。有的村村民会议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很难按时、保质保量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行同虚设,因此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监视,制约村委会的权力往往会落空。有的村的村民由于惧怕村干部的报复,农民“告状〞或上访的风险本钱增高,所以监视的渠道并不畅通,监视软化,致使村委会权力难以受到制约。要实现真正有效的监视制约,必须从制度上赋予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以合法地位从而增强农民的组织程度,这是解决监视软化的根本。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

  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假设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提高广阔农村干部和村民的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广阔干部群众就能够进一步树立依法自我管理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自我管理的本领,正确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正确履行村级管理的责任,从而担当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管理的重任。

  做好新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首先要明确新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当前,在宣传宪法等根本法律的前提下,要把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合同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针对开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维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开展开展市场经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法律的宣传教育,使广阔农民不断增强权利义务观念和管理意识。其次,要扩大普法宣传面。对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特别是“老、少、边、穷〞的偏远地区,以与农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的地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涉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第三,创新普法宣传手段。防止对涉农法律法规的宣传,停留在发些小册子,出出宣传车,编写黑板报,悬挂或贴贴标语等比拟单一的机械的宣传方式,要针对农村群众急需的问题,采取贴近农村现实,适应农民需求,生动活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普法形式。

  〔三〕规基层政权的执法行为,保护广阔农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切实依法规基层政权的执法行为,保护广阔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尽快树立起农6/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要采取有力的手段教育和警醒少数乡镇干部,畅通监视渠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开始来逐步改善乡村的法治环境。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视,加大对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进一步规乡镇一级的行政行为,纠正一些执法中的偏差,这是改善当前农村基层的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威信、取信于民、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的迫切需要。

  首先,改革现有执法司法体制。将执法重心适当从市、县移至乡镇,变一些政府执法部门由县垂直领导为县、乡(镇)双重领导,并可试行由乡(镇)直接领导的体制;也可在乡镇人民法庭设立巡回分庭,对一些简单案件就地审理,就地判决与执行,降低诉讼本钱,使更多纠纷进入法律处理程序;在农村村一级设立司法专员,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和深入法律宣传。其次,加强司法、执法机关部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司法、执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以与从部扼制腐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第三,完善法律监视体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各种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收费的现象,、违规在农村搞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活动,予以禁止,进展相应的监视。坚持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保护农民自主生产经营权,切实为农民提供行政和司法援助。

  〔四〕完善立法,为农村法治建设创造有法可依的环境

  关于农村立法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通过经济立法或行政立法来反映农民的一些切实要求。如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等。同时,可以考虑吸收一些当地有益习惯,使之更切合当地实际和农民生活,而且利于执行。另一方面,也要克制立法超前的问题,相应地修改一些与农村实际不符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注意不同部门法与不同类别法之间的关系,真正建构起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秩序。此外,要选择事关农村长远开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展立法。同时,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种村规民约进展清理,凡不符合新农村建设开展要求的容,认真进展修订。

  〔五〕强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农村开展和农民的需要,组织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农民群众同各种坑农害农和践踏损害农利行为作斗争,维护广阔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配齐基层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二是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特别是为农民服务的意识,在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涉与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三是要拓展法律服务工作渠道。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

  〔中共东营市委党校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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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我国农村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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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

  法制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我国是农业大国,法制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集中在广大农村地区,因而加快农村法制建设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研究,找出、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加强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

  农村

  法制建设

  法律意识

  作者简介:马星辰,喀什师范学院2013级法政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20-03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广大农村干部、村民的法律素养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长期以来受自然、历史条件的影响,目前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仍很落后,与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从我国法律内容分析来看,适用于我国农村、农业生产及农民自身的法律少之又少,远远达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再加上广大农村干部、村民的文化素质总体水平偏低,学法、懂法、用法的能力不足,使得很多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缺失,甚至对涉及自身的法律制度表现出事不关己的态度,法律责任感十分欠缺,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法制建设的发展。并且,在部分农村地区,村霸乡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导致一些农村违法犯罪数量居高不下。此外,一些乡镇、村委会干部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不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使党群关系趋于紧张,加重了村民对法制的不信任感。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村仍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因而加快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势在必行。

  二、当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相关立法不完善,司法机构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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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农村矛盾纠纷、潜在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复杂,但从我国现行法律内容看,有关农村、农业生产以及涉及农民自身的法律少之又少。而现行针对农村制定的相关行政体制、法律法规原则性较强,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例如,在涉及我国农业相关的法律中,有关农业生产具体规定、农业保险实施等关系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内容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再如,我国法律缺乏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力行使的详细规范,因而村委会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屡屡发生。当然,农村司法机构不健全也是制约农村法制建设的一大问题。据了解,在我国农村所属区县中,一个中心法院一般要管辖覆盖面积二百平方公里以内的二到三个乡镇,在经济越不发达的区县,中心法院管辖范围就越大,覆盖的农村也就越多。这对于住在偏远农村的群众来说,要想打官司就要走上百里的路才能到达所属的法院。司法求助的不便性使得很多农村群众选择自行解决矛盾纠纷,当事双方极端行为引发的冲突也时有发生。此外,也有部分农村设立了法律援助司法所,但由于多数驻村的司法管理员为兼职或临时招聘人员,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十分有限。

  (二)农村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尚存,法律公

  信力下降

  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执法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表现出的不文明、不严格、不公正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法院在接到农民起诉政府机关、行政机构或事业单位时往往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在受理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马虎行事。有的公安机关在查处某些商业娱乐性场所时,往往都要查清相关负责人背后有没有特殊背景、利害关系,以免因祸上身。有的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与执法对象沟通、交流,对待事件不问青红皂白,强硬性的执法方式依然存在。有的司法机关在处理危害农民自身利益的坑农骗农案件时,没有做到及时立案、有力惩处,对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没有起到足够的震慑、制约作用。有些执法人员收人贿赂、办事不公,使得农民在繁琐的诉讼过程中花费高昂的费用、耗费巨大的精力,到最后自己的权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这些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给我国的法制工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使许多农村群众对执法机关产生怀疑,对运用法律手段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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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身权益的做法失去信心,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我国法律的公信力,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发展。

  (三)农民法律意识不强,参政、议政热情不高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法制教育滞后、农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许多村民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学法、懂法、用法的能力十分有限。大多数农民认为只要自己没有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法律就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殊不知法律涉及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有的农民在国家划拨的责任田里垦田盖房,认为这是合理合法的,但并不知道这里涉及农村土地管理、农村土地规划等多个法律法规,看似合乎情理,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由于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在农村许多村民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面对村霸乡痞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时,村民因害怕招惹麻烦只能自认倒霉,而很少有人通过法律渠道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在广大农村中,村民对涉及自身的法律制度往往表现出事无关己的态度,没有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参政、议政热情不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选举、被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而在我国农村选举中,农民参与热情并不高涨,很多地方只是流于形式,贿选拉票内定职务的现象频频出现。然而很多村民根本不知道运用手里的监督权来检举村委会选举及村务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更加滋生了村委会的腐败行径。

  (四)农村基层干部法律学习不系统,人治思想浓厚

  农村基层干部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执行者,然而许多农村干部对依法治国等法律方针只是知晓其表面的意思,对其实质内涵及贯彻要求却不十分清楚,法制观念仍很淡薄。且许多村干部由于注重依赖上级指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够重视、不够系统,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也不认真,因而对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更是一知半解。法律知识的匮乏致使村干部在面对农村中发生的各种需要依法解决的纠纷事件时往往不知所措,不知道该如何下手解决。尽管许多村委会响应依法治村的口号,但由于受封建意识的影响,一些村干部在工作中表现出的“人治”作风依然存在,人治思想较为浓厚。有的村干部认为自己当上了村里的领导,大权已握在手中,就以权压法、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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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言代法。少数村干部在处理村事务过程中更是抛弃了以法制为根的原则,而常常以人治为本。工作懒散应付、目无法纪、非法挪用集体财产、重大决策不民主、生活腐化、以权谋私、公款吃喝等现象在村干部的身上仍为常见,干群关系十分紧张。此外,有相当比例的村干部对自己应负有的职责和应履行的义务还不明确,不知道如何科学规划农村发展、如何依法治村,而只是凭着自己的感觉开发、仗着自己的权势管理。

  三、当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农村立法工作,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离不开农村法制建设,更离不开农村立法工作。加强农村立法工作,一方面,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应结合实际,围绕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建立起与我国法律、法规相匹配,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的有关农村管理、农村社会稳定等规章制度,使农村各项事务都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加大涉及农业产业发展、乡镇企业、土地承包流转、农村生活保障等涉农方面的立法工作进程。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要针对农村、农民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立法计划,确定立法主旨,并在法律法规内容上加以补充、完善。此外,加快农村法制建设,还要进一步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司法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将法律援助司法所的建立遍及乡镇、农村,以加强村民司法求助的及时性、高效性。要尽快完善司法人员的在编考核制度,公开、公平、公正选拔法律知识系统、法律素养较高的人员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并建立起司法人员工作信用档案,对工作情况实行年度综合考核。同时,鼓励他们深入农村,为解决广大农村群众面临的“三农”问题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并且定期开展法律进乡、进村的现场咨询活动,满足广大农民在生产、生活上的公正需求,并积极引导农民在需要调节经济或民事关系时应当及时运用公正手段来加以解决,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二)深入规范农村执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必经环节,只有不断深入规范农村执法行为,才能为农村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第一,加强对公安、城管等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法律素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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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的宗旨,在执法工作中做到公正、廉洁。第二,执法机关各部门实行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制,对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错案、违法侵权行为均予以严肃追究并进行严厉处罚,以此改进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第三,加强乡镇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发挥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整体效率,结合农村实际情况,积极预防和加大打击农村各类犯罪活动,严厉惩治村霸村痞,有效铲除农村黑恶不法势力,保障农村社会稳定,提高我国法律权威。加快农村法制建设同样离不开司法公正、公平审判,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当今尤为重要。第一,加强对法官思想道德素质、业务审判素质的培养,尤其是要经得起各种“诱惑”,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各类案件特别是侵农案件的合理审判。第二,司法机关要引导农民在遇到涉农涉法纠纷时充分运用行政复议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及时裁决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案件,化解矛盾纠纷,使农民得到应有的补偿。第三,尽量减少农民在诉讼过程中花费的成本费用,同时为农民提供司法服务以明确讼诉程序及相关条例。最后,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对公安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审判进行关注、监督,并通过畅通信访渠道,鼓励农村群众来信来访,促进农村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

  (三)大力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农民参政热情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有效手段,长期以来农村法制教育普遍滞后,因而大力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势在必行。一方面,我国法制部门要大力加强农村地区的普法力度,特别是要对偏远贫困、经济落后的地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要深入农村,有针对性地对农村普法对象进行教育培训,突出把农村不务正业、懒散堕落的人员列为重点普法对象,对他们进行深入的法制教育,消除他们的犯罪心理,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还要对绝大多数的农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扩大覆盖面,增强普法效果。另一方面,大力宣传农业生产、农村土地规划、农村社会稳定等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让村民知晓法律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并要不断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进行创新,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宣传栏等媒介将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以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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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给村民,丰富他们的法律知识,促进法制教育的普及。此外,针对农民参政、议政热情不高的情况,要不断加强村级民主政权法制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让农民知道他们不仅是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建设者,更是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的主人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参与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村务管理,使农民深刻了解国家制定的有关农业、农村各项方针政策,从而提高农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同时,鼓励农民充分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如监督权、评议权来规范村干部的行为,让农民意识到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手段加以维护,使民主法制的精神牢记于心中。

  (四)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法律学习,营造农村法治氛围

  农村基层干部是农村建设发展的领头人,加强法制教育首先要从农村基层干部开始,只有广大村干部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才能消除受封建意识影响的人治思想,营造农村法治氛围。第一,充分利用党校、法制宣传培训班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定期进行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特别是要深入研究国家颁布的有关农村建设发展、农村社会稳定等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会依法解决农村发生的各种纠纷事件。第二,进一步解放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尤其是破除头脑中的封建意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增强法治自觉性。并通过案例解法的学习、法制教育的培训,调动农村基层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升村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第三,把对农村基层干部法律信仰的培育与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以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村干部法律信仰的培育,使广大农村干部树立依法治乡、治村观念,树立法律主体意识,让法律至上的权威性牢记于其心。第四,通过法制学习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民主观念,特别是把村民的呼声作为村干部工作的第一信号,将村民提出的问题、要求及时予以解决,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同时,将村务公开给村民群众,让村民了解村内各项事务及其财务的具体情况,并以此对村干部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利于干群关系的和谐发展。最后,农村基层党组织要以法律为准绳,使村干部树立权力制约意识,摒弃权力在手,高高在上的心态以及以权压法、以权谋私、贪图享乐的做法,要合理利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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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手中的权力发展农村各项事业,带领全村村民共同致富,使村民满意度不断提升,农村法治氛围更加浓厚。

  参考文献:

  [1]陈霞妹.如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2]王大伟.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理论前沿.2008(24).

  [3]武汉人大.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2012.12.06)[2014.3.9]http://www.whrd.gov.cn/dfxfg/625.shtml.

  [4]张璐.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干部素质提升与思想道德建设实证研究.重庆工商大学.2011.

  [5]余晓帅.新农村法制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新西部(下旬.理论版).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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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我国农村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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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地区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从“一五”普法到今年开始的“五五”普法,xx县经过十几年的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民主自治、民主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逐步加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很大提高。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目前,农村普法工作的现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普法工作的深入发展,主要情况如下:

  一、农村普法的现状与难题

  1.普法教育的权威性、重要性认识不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看问题、办事情、论成败的惯用标准,崇尚“时间就是金钱”之类观念,对那些费时、费力而又难见直接经济效益的普法依法治理求长远社会效益的治本工作则持回避、被动、冷漠的态度,因而普法教育工作在一些人心目中的分量大大减少了,有些乡镇、村的领导借口抓经济工作是硬指标,把普法与经济工作对立起来,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个别乡镇、村的领导把普法和“减负”对立起来,认为组织农民学法就要求农民购买普法教材、参加考试,是增加农民负担,忽视了普法对依法治村、依法“减负”提高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

  2.普法教育原有“三无”现象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所谓“三无”是指无专职普法队伍、无专门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也就是说,欣雅图表打造高品质

  农村的普法工作主要靠乡镇司法所和有关单位的配合来做,即使有的设有普法办也是虚设,其教育手段要根据实际条件来确定,宣传经费要临时筹集。从我县农村整体情况来看,普法工作队伍力量小,装备差,普法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较突出。大多数乡镇、村还普遍存在简单、陈旧的宣传教育手段和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3.普法教育还存在“四难”的问题。一是人员难集中。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不断增强,xx常年有20万农民外出打工或在企业就业,普法对象比较难以集中。二是时间难安排。农民的时间为个人自由掌握,且农村生产劳动的季节性比较强,农民在农忙时早出晚归,在田里忙耕种;农闲是忙外出打工挣钱做生意,很少有空闲时间坐下来学习,因而普法的时间难以安排。三是内容难理解。由于农民文化水平普遍低,对规范抽象的法律条文难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因此,如何把规范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通俗易懂,使之深入浅出进行宣传,显得十分必要。四是效果难体现。由于农村普法存在认识上不足,人员、时间难以集中安排,普法经费得不到充分保障,加上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条文难以理解掌握等诸多原因,因此尽管各级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农村普法还是难以取得明显效果。

  4.普法工作基本保障有待进一步落实。一些乡镇、村普法工作力量还较为薄弱。乡镇的普法工作目前主要由乡镇司法所或综治办承担着。乡镇司法所只有一至二个司法助理员,而且司法所的人员一年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时间配合乡镇的中心工作。仅靠一两名司法助理员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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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时间内开展普法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另外,普法经费得不到很好的落实。考核监督力度不够,也造成了农村开展普法工作的季节性、主动性不强。

  二、农村普法难的原因和症结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农村普法工作存在以上“难”的现象,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原因:

  1、“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思想,影响了农村普法的开展。由于长期以来人治思想和现实的负面影响,使得广大干部群众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知之甚少。许多农村干部、农民群众学法的积极性不高,从而阻碍了普法工作深入发展。

  2、学法用法脱节、执法不公的不良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是不想学法,而是觉得学法没用,不是对学法没兴趣,而是对法律没信心。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有的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些农民说:“法律虽好,但执行起来,就往往走样。法律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一回事,叫我们农民咋相信?学了法有什么用?”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严重损害它和国家在农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就会使农民群众对法律失去信心,农村普法已取得成果也难以巩固。

  3、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方法,影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村的普法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没有根据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民思想观念的变化,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有效途径开展普法。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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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地方只满足与放广播,搞宣传栏进行普法宣传,形式单一。另外,由于一些普法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学的不深不透,普起法来难以作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等等,这些原因都阻碍了农村普法的深入。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4.农村人口素质和环境条件较差,制约了农村普法效果的提高,由于农村人口居住分散,流动性大,农民文化素质低,农村组织松散等,给农村普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民文化水平较以前虽然有一定的提高,但文盲、半文盲的农民占相当大比例,客观上制约了农村普法成效的提高。

  三、在“五五”普法过程中解决农村普法难点的对策建议

  一是组织法律培训,主导普法。坚持面授为主,是开展普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和要求。农村普法,也必须这样。在实际工作中,要分级负责,层层抓好法律培训,充分发挥法律培训在普法中的主导作用。一是乡镇要负责抓好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干部的法律培训,每年要集中进行一次3至5天的法律培训;二是村(居)民委员会要负责抓好农户(居民)户主的培训,每季度要组织一次。通过法律培训,重点抓好基层干部和普法骨干的培训,实现一户一个“法律明白人”的目标。

  二是利用农村工作,渗透普法。普法是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服务的。农村普法也必须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这个前提下,要充分利用中心工作和其它工作开展普法,把普法与农村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抓党建、奔小康”、“创平安社区、平安村组”等工作结合起来,把普法教育渗透到农村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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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穿这些工作的全过程。“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使干部群众受到多方面的教育,达到普法的目的。

  三是抓住学校教育,辐射普法。开展农村普法,由于农民居住分散,不易组织,文化素质低,集中起来学法确有困难。而各级各类学校,却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学生来自四面八方,人数多,人员集中,有固定的学习场所,有专业教师。要利用学校这一有利条件,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特别是在中小学校,要把普法内容组织编写成易懂易记的顺口溜、三字经、打油诗,由教师组织学生学习,培养“小小普法员”,让他们放学回家后,背诵给父母和他人听,使家长和学生都受到普法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一所小学就能覆盖一个村。这样,既抓住了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又发挥了学校在农村普法中的辐射作用,从而促进农村普法。

  四是开展多种活动,烘托普法。普法教育是一项社会宣传、社会教育工作,没有群众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是很难开展的。因此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促进农村普法。一方面,要针对农村文化生活贫乏,农民爱好热闹的特点,广泛组织开展编演法制文艺节目,放映法制题材影片,展出形象生动的法制宣传图片和漫画等活动,赋予普法一个有效的载体,通过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辟法制宣传专题或专栏节目,加大普法的宣传力度,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普法活动。另一方面,要以部门为依托,以活动为载体,适时组织开展一些有群众广泛参与的活动,不断掀起一个个普法高潮,烘托出一个浓厚、强烈的普法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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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我国农村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法治建设问题原因分析

  在我国,“三农”问题历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中央先后17次发布了关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一号文件,而在2016年的一号文件中,不仅仅将“三农”问题作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问题,而且专门提出了“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并为农村法治建设指明方向。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农村法治建设是关键,农村的法治状况决定我国的法治水平。

  一、农村法治建设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迅速,农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对精神文化的需求越来越高,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特别是自从大学生来农村当村官以来,大学生村官们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为农村带来了新的思想、新的活力、新的动力,农村面貌发生了变化,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农村干部解决村民纠纷的方法更加科学理性了,农村重大事务的决策更加民主了,农村基层的民主法治建设进展顺利。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深入,广大农民的思

  想不断解放,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参与民主活动的村民就越来越少了;随着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农村土地流转、拆村建镇等问题,在解决新问题中各种新矛盾不断涌现,新矛盾、新问题的出现制约了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进程,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农民民主法治意识不强,依法维权未常态化等。

  二、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建设的稳步推进,农村中的各种矛盾不断涌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涉农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先后颁布和修订了大量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的法律法规,先后制订、修订和完善了与农业、农村、农民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推广法》等,特别是关于农业生产及农业建设的法律,如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法》为中心的关于耕地、水利、种子、农药等配套法律法规比较完善。但是,有的方面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一些急需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如规范农民财产权益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另外,农业、农村、农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侧重于管理性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规定不多,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比较差。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维权意识薄弱。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教育的重视,人民受教育的程度不断提升,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也不断得到提升,但多数留在农村的农民都是“40后”、“50后”、“60后”,由于这几代人受时代的影响,受教育程度比较低,他们的文化水平和文化素质比较低,不是十分了解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调查发现,三成村民不知道宪法,五成村民对我国法律法规根本不了解,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往往认为法律是用来遵守的,是用来制裁犯罪的,尚未认识到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调查也发现,九成的农民认为法律是用来遵守的,而不是用来维权的,所以农民往往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一般不会采用法律手段解决;调查发现,七成的农民一般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矛盾,农民依法维权尚未普遍。

  (三)农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依法办事意识薄弱。随着新农村建设

  步伐的不断加快,大学生不断涌入农村工作,为农村领导班子注入了新鲜血液,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有一定的提升。但是,每个村往往只有一名大学生村官,而且往往重要工作不是由他们负责,他们位卑言轻,不能充分发挥影响和带领作用。农村多数村委成员文化水平、文化素质还不是很高,学法主动性不强,掌握的法律知识也比较有限,用法能力不强,依法解决村民纠纷的意识也不强,依法解决村民纠纷的能力薄弱,比较缺乏解决农村问题的针对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办法。目前,农村有一部分基层干部解决农村纠纷时往往方法比较简单,措施也不是十分合适,有时解决纠纷的手段也比较粗暴,甚至以权代法,以言压法,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处理纠纷尚未成常态。

  (四)农村司法所未能充分发挥服务功能。目前司法所在各个乡镇都有设立,基本能发挥其功能,但是其为乡村农民服务的功能尚不全面。目前,各个司法所依法在村民委员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都有1~3名人民调解员,但是人民调解员往往不是由从司法所选派的专业法律人员担任,而是由农村一些老同志担任,他们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多样化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但是他们在调解村民纠纷时往往凭经验,凭人情,不能全部用科学、合法的方法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所以有些纠纷解决的不是很好,难免会出现个别村民上访的现象;农村司法所的有些干部官僚主义思想比较严重,工作效率比较低,办事又不是十分公正,所以农民也不太乐意去司法所咨询法律问题;目

  前,农村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中心还是比较缺乏的,不仅人员少,而且人员的素质水平还是比较弱的。调查发现,七成的村没有开展过法律援助活动,这些都影响了司法所服务功能的发挥。

  三、农村法治建设问题原因分析

  目前,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中之所以存在一定的问题,这是由于在农村

  “重守法,轻用法;重人治,轻法治;重结果,轻规则;重信访,轻法律”的观念长期束缚着广大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影响了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农村立法落后于农村经济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农业、农村、农民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出现了新问题,如进城务工人员的户籍问题、留守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保护问题、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农民的医疗问题、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等,在这些方面虽有一些规定,但有些只是临时性的行政规定,有些可操作性比较差,有些方面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三

  农”方面的立法明显落后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干部思想上不够重视法治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旗帜的指引下,农村部分干部认为农村工作的重点是搞好搞活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所以往往花更多的精力搞活集体经济;有些村干部认为农民普遍文化水平比较低,学习法律知识比较困难,即使进行广泛宣传,也很难出成果;有些村干部认为法治建设又不是农村经济建设的重点工作,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没有多大的关系,法治建设工作得过且过,只要不出问题就行,所以不是真心开展法治建设工作。

  (三)农民和农村干部法律意识薄弱,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农村干部不依法办事,农民不依法维权,归根结底就是农村缺乏法律文化,农民和农村干部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薄弱,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同时,农民不依法维权,农村干部不依法办事,更是因为农民和农村干部对法律法规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农民和农村干部只看到法律的惩罚作用,而没有意识到法律的保护作用,其根源还是在于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对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不理解,缺少对法律的信仰。

  (四)农村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和农村干部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薄弱,缺少对法律的信仰,根源在于农村普法宣传流于形式。一是农村干部对普法宣传不重视,农村干部往往把工作重心放在发展农

  村经济,对农民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宣讲比较少,农村普法工作只做表面文章,只是应对上级检查。二是农村普法宣传缺乏专业的法律人才,农村普法干部一方面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普法宣传方式方法缺乏科学性,普法宣传不系统。三是农村普法宣传方式比较单一,创新性欠缺,在当今农村普法宣传的方式主要有广播宣讲,在村委宣传栏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这些宣传方式根本无法激发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根本无法让农民深入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而使农村普法宣传流于形式。

  (五)农民可支配收入有限。农民不愿意依法维权,不只是因为农民缺乏对法律的信仰,还有就是农村基层经济基础相对于城市而言还是比较薄弱的,农民可任意支配的收入还是比较少的。虽然最近几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明显提升,但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收入增长的水平和幅度还是比较有限的,更何况农民还会面临高额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严峻的养老等问题,使农民手中可任意支配的货币比较有限,所以一旦其面临纠纷时,即使想通过法律解决,但较高的司法费用和复杂的司法手续也会使农民望而却步的。

  (六)农村缺乏专业的法律服务人才。农民不愿意用法律解决纠纷,除了因为农民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农民收入有限外,还有就是农村缺乏专业的司法服务人才。目前,农村村民委员会中的人民调解员,往往由一些老同志担任,他们法律知识缺乏,对涉农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往往凭经验调解纠纷和矛盾,导致其不能满意解决所有纠纷,使其不能更好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有时也无法避免农民上访。农村虽有法律援助中心,但是法律人才不愿意来农村工作,村里基本没有一名定点的、固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当农民面临法律问题时,不得不要求助镇上的法律人员,所以司法所的服务功能不能在农村全面发挥,制约农村基层法治建设。

  四、提升农村法治建设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顺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制定和完善涉农法律法规。近几年,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也越来越多了,这就必然要求顺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制定和完善涉农法律法规。如:制定和完善有关进城务工人员户籍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农村养老、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针对有些涉农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性,应尽量改善其操作性差的问题;针对目前法律对农民财产权益保护不力的现状,应尽快出台保护农民财产物权的法律法规,使农民充

  分享受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成果。

  (二)高度重视,增强法治建设意识。在农村基层法治建设中,镇村两级干部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农村基层法治建设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推进农村改革,促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农村社会稳定团结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农村基层各级领导干部应增强民主法治理念,弘扬民主法治精神,扎实推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一手抓农村经济建设,一手抓农村法治建设,确保两者都处于同等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工作。

  (三)创新普法宣传,强化法律意识,增强法治信仰。为了使法律真正成为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一种信仰,真正成为农民维权和农村干部办事的重要手段,就需要不断地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努力宣传农民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普法宣传从娃娃抓起,农村学校教育中应增加普法宣传的内容,每周开一次普法宣传课,这样一方面使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从小深入脑海;另一方面可由孩子向家长传递,从而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创新普法宣传方法,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活动,用农民身边真实案例,以案

  说法;用通俗的语言宣讲法律,将法律知识编成朗朗上口的地方特色乐曲,从而使法律知识深入人心,这样可以丰富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使农民和农村干部真正领会法律的真谛,强化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治信仰,使农民依法维权,农村干部依法干事成为自觉行动。

  (四)加强农村经济建设,夯实法治基础。农村经济发展是农村法治建设的根本保障,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民的收入增加了,才能彻底解放农民的思想,才能夯实农村法治建设的根基。乡镇村应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各自特点的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增强经济竞争力,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乡镇村应广泛进行科技宣传,引导农户科学种植,绿色种田,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各乡镇村干部应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地方特色和自己特长,选择具有竞争优势的种植项目和养殖项目予以培植;乡镇应引导各村积极发展适合村产业特点的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合作经济组织主动了解市场,分析市场,努力为农村产业经济发展提供方向性指导,努力为农民增收提供保障。只有村集体经济发展了,农民才能增收,农民的生活水平才能提高,才能确保农村法治建设顺利推进。

  (五)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增强农村司法所的服务功能。强化农

  民和农村干部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和农村干部法治信仰,必须要大力推进普法宣传,而普法宣传又离不开专业的法律人才。农村司法所应想方设法引进法律专业人才,由专业的法律人员从事司法服务工作,必然会增强司法所的服务功能;司法所应从各村委班子中选拔优秀的年轻同志从事人民调解员工作,并为人民调解员定期安排法律专业知识培训,这样必然会丰富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强化人民调解员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增强司法所的服务功能;农村司法所应在各村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并派专业法律人才驻村工作,由他们专门负责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和普法宣传工作,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随时进行法律援助,这样农民咨询法律问题就更加方便了,农村法律援助中心的功能也就能更好地发挥了,这样也增强了司法所的服务功能。

  作者:张海英

篇七:我国农村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1摘要:农村法治建设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难点。然而现阶段农村法治建设存在某些问题,同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建设还有很大的差距。分析了农村法治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应该从提高农村经济水平,建立健全农村法律体制,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方面来提高农村法治建设。

  关键词: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提高

  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与民生发展一直以来是国家发展的重点,农村建设便作为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法治建设决定了农村的发展环境,制约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法治建设成为了农村政治、经济发展的保障条件,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现状与问题

  (一)农民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随着国家普法宣传的进行,农民文化素质有了显著提高,农民的法治思想逐渐增强,但是总的来说,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仍然需要提高,主要表现在:①农民缺乏权利意识。许多农民在面临权利遭到侵害时,只有少数农民愿意使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要么不主动使用法律武器,要么是因为顾及一些其他因素而不愿去主张。近些年来,在社会上出现许多农民工讨薪事件,许多民工使用非常极端的方法讨要薪资,但是成功率非常的低,造成此类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农民的法治观念淡薄,缺乏权利意识。②部分农民的法治意识仍然淡薄,用法意愿不高。在他们看来,法律比不上权力、关系好用,“讲人情、讲关系”的思想普遍存在,“遇事找人”成为习惯。农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高,导致法治观念很难在农村盛行,农民就很难用法治的观念来规范和要求自身的行为。

  (二)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新型农业的快速发展等许多新变化的发生,我国关于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出现了较多空白,主要表现在:①在部分涉农领域立法上出现空白,当前需要的一些法律条款还没有制定出来,导致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无法可依。②现存法律当中,有些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由于出台时间较长,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三)经济因素制约

  法治作为上层建筑,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相应的法治发展水平。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村温饱问题尚未解决,更无法谈法治。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农村经济虽然发展较慢,但是解决了温饱问题,在现阶段,精准扶贫、新农村建设,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许多农村居民走出乡村,到城市发展,农村的发展程度相对于城市还有很大的差距。现在的农村仍然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我国现在依然是城乡二元制结构,农村经济与城市发展相差较大。经济上的巨大差异致使法治资源上的分配不均,法治资源更加偏向于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除了现有的资源,还包括对将来法治资源的吸引力。农村的现有法治资源无法满足当前农村的发展,并且农村的现状也很难吸引到相关的法学人才,很多从农村走出去的高素质法学人才在就业时更加倾向于发展机遇较好的大城市,农村地区难以做到人才回流,未来的法治资源仍然稀缺,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当中。

  二、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村法治建设打好物质基础

  由于当前农村经济基础较差,发展农村法治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没有保障的。这就要求大力发展农村經济建设,提高农村生产力,拓宽农民提高收入的渠道,加快促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完善农村市场经济。在这个进程中,农民慢慢把自己作为市场主体的一部分,农民的权利意识就会慢慢提高,在市场竞争中就会学会使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农民才会慢慢变得富裕,农村经济才能得到不断发展,才能更加迈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农村法治建设打下物质基础。

  (二)坚持科学立法,建立健全农村法治体系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本前提,健全的农村法治体系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前提。国家在立法要改变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要重视农民利益的保护,加快涉农领域的立法进程。立法要切合农村实际,要认真调研农村实际情况,对原有的农村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及时修改和调整不符合当前农村实际的法律法规。各地农村要依据法律法规,将本地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制定出符合本地特色的村规民约,保证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形成多层次立法体系。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

  邓小平曾指出:“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农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同时也是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经过长期多方面多角度的普法,农村居民的法律素养在不断提高,但是与我们所要求的还有很大差距。所以,我们还需要通过多种方法加大法治宣传的力度。农村的法治教育要做好专门抓与综合抓,一般教育和重点突破的关系

  (1)要突出重点内容。要重点宣传农村土地流转、房屋拆迁等有关的法律知识;大力宣传同农村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重点宣传劳工权益、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大力宣传消费之权益保护知识;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2)要创新普法手段。要充分发挥网络新媒体在宣传法律知识的重要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平台等现代媒体,传播法律知识;要充分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4日,向广大农村居民宣传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易国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路径探析[J].特区经济,2007(5):162-164.

  [2]梁宝宏.新农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困境与对策研究[D].曲阜:曲阜师范大学,2009.

  [3]钟薛.农村法治建设的问题与对策[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8(3):105-106.

篇八:我国农村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党中央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社会管理任务繁重”。从中可以看出,加快农村基层法治建设进程势在必行。而目前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着许多难题,需要我们从整体着眼,寻找出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障碍性因素及解决对策,为农村基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关键词]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农村基层法治发展

  目前,农村基层法治建设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有的甚至影响到农村基层的稳定,当前农村基层需要加快法治建设,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化进程,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我国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农村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有的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无视法律,排斥法律权威,崇尚“无讼有德”、“权大于法”,喜欢采取越级上访、聚众闹事、围堵政府机关等行为来解决问题。个别公职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知法犯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速度较快,截至2010年,已颁布法律236部、行政法规690个、地方性法规8600个,基本建成法律体系。但一些法律、法规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及时进行立、改、废活动,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律的整体和谐。在法律之间,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断层”和“缺项”。如按照简易程序罚款,1996年《行政处罚法》规定数额为50元,而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200元。

  (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一些农村基层干部“重人治、轻法治”。强调人治而藐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对农村

  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习惯用人治来管理,忽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错误认为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工作就越来越难做。或者口说法治,实为人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部分领导“重经济建设、轻法治建设”。没有摆正二者的辨证关系,认为现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经济是第一要务;认为经济建设是硬指标,是大事,法治建设工作是软任务,可有可无,存在一手硬一手软和“重实体、轻程序”等现象。

  (四)农村社会治安形势趋于复杂

  近年来,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增多。纠纷的主体、案件的形式、潜在的问题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复杂化。治安案件和侵财类刑事案件频发,赌博、伤害类案件时有发生。农民犯罪率较高,且多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等类型犯罪。

  (五)农村基层自治难以充分落实

  现行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缺陷,使基层自治制度难以充分落实。城市化进程中农村法治成为薄弱环节。建设法治国家,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农民。然而部分村民自治组织不健全,自治机制缺乏活力,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不到位。两委关系不明确。村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程度不高,群众很少参与,缺乏公开透明;农民选举意识差,出现“贿选”、“家族控选”现象。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措施

  当前影响和制约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农民的观念陈旧、素质偏低,成为制约农村基层法治建设进程的主要障碍;法制宣传教育不适应农村实际需求,致使农民法律素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提高;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致使一些工作无法可依;农村基层执法机构建设相对薄弱,致使法律服务和保障滞后于形势发展。法治建设在农村建设中起着“导航”和“护航”的重要保障作用,加快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刻不容缓。

  (一)加强思想认识,增强法治建设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社会各界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农村基层,要实现从“乡土秩序”向“现代法治”的转变,从“纸上的法律”向“现实的法律”的转变。摈弃人治思想,树立民主法治理念,弘扬民主法治精神,树立法律至上意识。扎实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坚持“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二者不能偏废。要努力做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这是搞好民主法治工作的根本前提。

  (二)贯彻实施宪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

  的贯彻落实,法治建设就会流于形式。现行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级党组织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水平,使之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适应。

  (三)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培育公民现代法治观

  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公民树立正确法律观的基础工程,目的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积极履行公民应尽义务,并懂得运用法律维权,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为此,一是要更新观念,创新普法教育特色。二是要整合资源,促使普法教育新发展。三是要创新载体,促使普法教育新成效。要创新宣传形式,选择大家最喜爱、最易接受的宣传方式,寓教于乐。

  (四)加强依法行政,营造法治建设环境

  依法行政既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原则和要求,也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要切实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执法人员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各级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追究制和部门执法公示制度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要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提高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执法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把各系统、各部门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发挥网络监督优势、倾听网民呼声;加强基层政府职能建设,实现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必赔偿。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整体协调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一是要确保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如果司法不独立,那么实现司法公正的就没有保障。二是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和程序公正)。公正性是司法的价值目标和灵魂所在,要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加强经济建设,夯实法治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建设离不开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离不开科学发展和跨越发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调优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坚持市场化取向改革,调整优化农业结构。要全方位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要推

  进城乡统筹发展,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城乡二元结构,增加农业科技含量,增强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七)加强基层建设,确保农村村民自治

  必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使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坚持依法治理。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用制度规范干部权限,严格规范财权物权,健全村财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完善并规范民主自治与民主管理,在法律范围内健全村规民约。建立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涉农法律制度。

篇九:我国农村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文章探讨了新农村法治建设,包括它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农村物质基础薄弱、法律制度不完善、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等,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新农村;法治;法律意识

  一、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农村既是国家法治建设构建根基之地,又恰恰是非常薄弱之处。此外,新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需要一个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新农村法治建设必然包含其中。但是,我国农村人口多,地域广,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经济、文化落后,相应地,农民法律意识不强、农村法治建设不力的状况非常明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个目标的提出对新农村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农村法治建设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农民为本,保护农民的利益,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基础和法律机制。

  二、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第一,农村法治建设的物质基础薄弱。经济基础为法治建设铺路,经济基础的较优对于法治建设很关键。农村法治的基础就是农村经济,农村经济的状况决定着农村法治的演进。然而,我国农业正处转变阶段,残余落后因素的自然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传统农业转变到现代农业,农村经济还是比较薄弱,与国家

  市场经济进步的步伐不协调。基于此,部分农民获得信息不够,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贫乏,意识更加不强。落后的经济基础使得农村法治建设具有先天的弱势,并面临后天发展的困境。

  第二,农村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当前有关农村的立法在质量数量两个方面上,不足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层次低、质量不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管理色彩、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较少,政策性和原则性强而规范性及可操作性差。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的面不全,不完善,对农业生产经营制度、产权制度、流通制度、分配制度等内容的立法不完善;这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无法可依。此外不少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未能提供较高级别的法律保障。二是有一些法律法规内容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一些甚至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使得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难以落实。三是有些法律法规没有与时俱进,不符合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需求。

  第三,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民法律意识是指农民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与我国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协调的是,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并没有大大增强。表现在,农民对权力的迷信、未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义务、主体意识的淡薄和未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等。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民法律行为的直接支配因素,是法治舆论力量的基本来源。此外,中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文化对农民影响深远,封建的“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农村宗法观念的存在,使法律在农村的实施遇到不小的阻力。广大农民群众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很少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制约着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发展。

  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第一,巩固农村法治建设的物质基础。首先,农村最重要的资源是土地,发展农村经济离不开土地。农村土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需要与农村的经济发展相适应。当前需要改革现有土地征用制度,让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允许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对于“公共利益”的含义和范围需通过法律来界定,以此来制约政府的征地权力,规范征地程序,改变征地补偿办法,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其次,加快建立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使农村的市场经济融入到整个市场经济中,这就需要我们重视农村的产业化发展,调整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以市场为导向,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此外,还要解决制约农业发展的城乡二元结构、投入不足、基础脆弱等矛盾,使得农业科技含量增高,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第二,完善农村相关立法。相关立法部门必须着力于加强涉农立法工作,减少涉农相关法律的空白地带,使得农村的各项工作和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要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念,制定符合实际发展需要的法律。如当前,需完善农村经济组织制度方面的法律,以法律层面的规定,去改革农村经济组织的普遍性不够,组织化程度较低,并且产权模糊、权利残缺、内部管理不完善、市场运营能力较差等一系列弊端。以使得农村经济组织获得全面的发展并发挥效用,为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制度平台和制度保障。另外,提高现有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出台相应的解释性条文和配套法规,发挥这些法律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三,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农民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主体,是农村法治实现的基础。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要适时加大对农村普法工作的投入力度,增加农村的教育和公共资源的投入,有针对性地农民进行法律教育和培养,并且按法治的标准要求,将普法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紧密相连,培育农民法治主体意识。此外,还要提高农民村民民主自治的意识,强化农民法治主体的能力,增强应用法律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梁锋.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专题研究[j].华北电

  力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4).2、梁向锋.加强新农村的法治建设[j].商业文化,2009(11).3、刘岩丽.浅析新农村的法治化建设[j].商业经济,2010(5).

篇十:我国农村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胡小青

  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12期

  摘

  要: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法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保障,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設,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农村;农村治理;法治建设

  引

  言

  在农村地区,接收新事物缓慢,法治意识薄弱,甚至是缺乏法律常识,没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治理的能力,那么对于新农村法治建设来说更是难上加难。农村是我们党执政大厦的地基,因此,要坚持乡村振兴、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

  一、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空心化,居民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向往城市的生活,特别是经济落后的西部农村,为了过更好的生活,外出打工,接受新鲜事物,很多农村形成空心化。多数外出务工农民无力、无心法律知识学习,对农村法治建设漠不关心,留守村民多为老人、妇女,文化水平低,有的甚至是文盲,接受能力低,加之农村学校法制教育匮乏,使农村居民法律意识淡薄形成恶性循环。村民对自身享有的权力不了解,对法律法规认知不清楚,很多如《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健全的、完善的、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农村形同虚设,无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正当的权益。

  (二)缺乏法律信任,法治运用能力弱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农村法治的主体是村民,但我国很多地区在长期以来的人治思想影响下,村民遇到问题后第一解决方式是找村干部或家族影响力较大的村民,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人治先于法治。同时,由于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素养水平不足,违规执法、机械执法、随意执法、暴力执法屡见不鲜,人为设置司法障碍,在土地房屋征用拆迁、耕地占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的权威性不能通过行政执法、司法执法得以有效体现,群众法律认可度低,缺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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