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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考评标准细则8篇

时间:2023-05-10 19:24:01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优化营商环境考评标准细则

篇一:优化营商环境考评标准细则

  

  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成为了各级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营商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生存发展。为了推动营商环境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营商环境考核的力度。本文将对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探讨。

  首先,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需要明确考核目标。考核目标应当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企业、政府和社会三方利益的平衡。同时,应当贴近企业实际需求,突出企业和市场主体的核心地位,体现市场化和便利化的原则。

  其次,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需求和问题。应当从企业和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针对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制定量化、可操作的考核指标。比如,企业注册、融资、招聘等方面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考核指标应当从企业办理手续的效率、时间、费用等方面入手,从而提高营商环境的便利性。

  再次,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需要考虑政府层面的责任和作用。政府应当从政策制定、流程优化等方面出发,突出政府的责任和承诺,确保政府在营商环境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政府的考核指标应当从政策落实、服务行动、信息公开等方面入手,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

  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设。

  最后,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需要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这是营商环境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考核指标体系的衡量标准。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有关政策、规划、标准、流程等信息。同时,需要加强社会监督,引导公众关注营商环境的改善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推动营商环境优化。

  总之,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是推动营商环境改革和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制定指标体系时,需要充分考虑企业、政府和社会三方利益的平衡,关注企业和市场主体的核心需求和问题,加强政府的责任和作用,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营商环境的优化和健康发展。

篇二:优化营商环境考评标准细则

  

  2022年度XX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2022年度某某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的政策精神和决策部署,切实抓好《某某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及《某某市营商环境优化工程2022年行动方案》等工作落实,持续打造“极省营商”,积极营造便利化、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2022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核分4类单位分别进行考核,其中,A类为一级指标及重要二级指标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委组织部、区商务局、区文旅广体局、区生态分局、区交通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区资规分局、区住建局、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委政法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统战部、区发改局、区供电公司、华润燃气公司、区自来水公司、区税务局、工信局;

  B类为指标任务具体责任单位:除C、D类外的其他单位(注:牵头单位互为责任单位);

  C类为非指标任务的要素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党校、区融媒体中心、城投集团、水利投、重建中心、经开集团振望公司;

  D类为各乡镇街道。

  二、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包括“平时考核+企业评价+考评计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A类:一级指标及重要二级指标牵头单位1.平时考核考核包括营商改革事项、指标优化提升工作、日常工作和特色亮点工作,其中,营商改革事项主要考核先试点、先落地、先创新、先兑现、先发声的示范引领措施,市级以上示范引领创新创举;

  指标优化提升工作主要考核指标优化提升措施落实及问题整改、协调对接等;

  日常工作主要考核工作力度、指标研判、工作质效、涉企政策落实、服务企

  业、学习培训、宣传推介等;

  特色亮点工作主要考核经验推介、荣誉获得等。

  2.企业评价由区营商办抽查各指标相应的样本,由商事主体进行评价并组织营商环境监测点及特约监督员对各单位进行评价计分。

  3.考评计分根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计分。

  (二)B类:指标任务具体责任单位1.平时考核考核包括指标优化、日常工作和特色亮点工作,其中,指标优化提升工作考核内容主要根据各指标牵头单位制定的考核细则进行;

  日常工作主要考核工作质效、涉企政策落实、服务企业、学习培训、宣传推介等;

  特色亮点工作主要考核经验推介、荣誉获得等。

  2.企业评价由区营商办抽查各指标相应的样本,由商事主体进行评价并组织营商环境监测点及特约监督员对各单位进行评价计分。

  3.考评计分根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计分。

  (三)C类:非指标任务的要素单位1.平时考核主要考核各单位与其职能职责相关、对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具有保障和推进作用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宣传推介、课程开发、就近采购等。

  2.企业评价由区营商办抽查各指标相应的样本,由商事主体进行评价并组织营商环境监测点及特约监督员对各单位进行评价计分。

  3.考评计分根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计分。

  2.企业评价由区营商办抽查各指标相应的样本,由商事主体进行评价并组织营商环境监测点及特约监督员对各单位进行评价计分。

  3.考评计分根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计分。

  三、组织实施某某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室在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区绩效办的指导下组织考核。实行“月调度+季反馈+年考核”,考核结果严格与评先评优挂钩。由区营商办(区发改局)负责对有关考评项目提供考核评定的建议报区绩交办审核;

  区发改局的考核评分由区绩效办负责。

  本办法从2022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篇三:优化营商环境考评标准细则

  

  2022年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____、省、市、区____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活民营经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推动高水平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____精神和____思想,紧紧围绕建设公平创新型中心城市和创建全域文化旅游创新区的发展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对标先进、分类施策、创新突破、统筹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加快营造政务服务更便利、行政审批更高效、市场竞争更公平、要素保障更具体、依法治镇更精准、公共服务更完善、开放合作更深化、政府公信力更提高的营商环境。

  二、____领导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有效优化提升我镇营商环境,成立____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

  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全镇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决策制定、方案实施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发办,李利健兼任办公室主任,李琴兼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赵明刚、张光德、曾涛。办公室负责统筹开展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贯彻落实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工作要求。

  三、主要任务

  围绕全市“一品一业、百业富贵”发展愿景,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重要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标准导向,纵深推进营商环境专项指标改革事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服务与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重点围绕____年全省营商环境评估的____项评价指标体系和____年国家发改委____开展的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以提升服务效能、压缩办理时限、降低收费标准为硬性指标,帮助企业降低各类交易成本特别是制度____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政策集成,全面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营商环境。

  (一)便利开办企业。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全面推行“一网通办”企业注册模式,并严格落实“先照后证”,进一步缩短企业开办时间。一是除____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一律实行先照后证。二是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允许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行业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一址多照、一照多址”,试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三是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履行职责,对企业注册登记严把审核关,对高污染、低效率,涉及违规用地和选址位于项目规划区内等情况的申请企业进行全面评估,并提交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

  (二)提升企业信心。进一步优化提升全镇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的热情,提振企业家投资创业的信心。推动落实好创业就业服务政策,为企业积极落实稳岗补贴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我镇,并及时开展好创业服务。一是严格兑现项目手续办理承诺时限,树立诚信政府形象,提高办事效率。二是以镇领导包保联系村制度为抓手,切实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问题。三是积极对接区用工服务平台,帮助各类用工企业和求职者进行无缝对接,大力解决用工荒和求职难的矛盾性问题。

  (三)加强营商环境政策宣传。就____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开展面向辖区企业的政策宣传推广,精准推送政策,提高政策可及性和覆盖面。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责任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____和奖励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干扰破坏营商环境的现象和行为实现“零容忍”。

  (二)强化监督考核。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建立投诉督办机制,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____等,对干扰破坏营商环境的现象和行为,进行严肃追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实现“零容忍”。

  (三)加大宣传力度。

  2022年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实施细则(二)

  (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____、省、市、区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活民营经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推动高水平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____精神和____思想,紧紧围绕建设公平创新型中心城市和创建全域文化旅游创新区的发展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对标先进、分类施策、创新突破、统筹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加快营造政务服务更便利、行政审批更高效、市场竞争更公平、要素保障更具体、依法治镇更精准、公共服务更完善、开放合作更深化、政府公信力更提高的营商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有效优化提升我镇营商环境,成立____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

  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全镇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决策制定、方案实施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发办,李利健兼任办公室主任,李琴兼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赵明刚、张光德、曾涛。办公室负责统筹开展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贯彻落实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工作要求。

  三、主要任务

  围绕全市“一品一业、百业富贵”发展愿景,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重要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标准导向,纵深推进营商环境专项指标改革事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服务与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重点围绕____年全省营商环境评估的____项评价指标体系和____年国家发改委组织开展的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以提升服务效能、压缩办理时限、降低收费标准为硬性指标,帮助企业降低各类交易成本特别是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政策集成,全面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营商环境。

  (一)便利开办企业。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全面推行“一网通办”企业注册模式,并严格落实“先照后证”,进一步缩短企业开办时间。一是除____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一律实行先照后证。二是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允许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行业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一址多照、一照多址”,试行

  企业集群注册登记。三是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履行职责,对企业注册登记严把审核关,对高污染、低效率,涉及违规用地和选址位于项目规划区内等情况的申请企业进行全面评估,并提交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

  (二)提升企业信心。进一步优化提升全镇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的热情,提振企业家投资创业的信心。推动落实好创业就业服务政策,为企业积极落实稳岗补贴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我镇,并及时开展好创业服务。一是严格兑现项目手续办理承诺时限,树立诚信政府形象,提高办事效率。二是以镇领导包保联系村制度为抓手,切实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问题。三是积极对接区用工服务平台,帮助各类用工企业和求职者进行无缝对接,大力解决用工荒和求职难的矛盾性问题。

  (三)加强营商环境政策宣传。就____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开展面向辖区企业的政策宣传推广,精准推送政策,提高政策可及性和覆盖面。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责任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干扰破坏营商环境的现象和行为实现“零容忍”。

  (二)强化监督考核。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建立投诉督办机制,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等,对干扰破坏营商环境的现象和行为,进行严肃追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实现“零容忍”。

  (三)加大宣传力度。

篇四:优化营商环境考评标准细则

  

  2020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评议办法

  附件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2020年度全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制定如下考核评议办法。

  一、考评对象

  县营商环境建设重点部门、县营商环境建设重点公共服务单位(详见表1)。

  二、考评内容

  考评围绕考核指标和改革任务,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实施。(一)承担专项指标考核任务的单位

  1.“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考核(60分)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考核共涉及11项指标,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各项指标考核细则(详见表2),7月10日前将考核实施方案报县营商办备案。对同一责任单位在不同指标考核中存在多个得分的情况,以该单位各项指标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专项考核的最终得分。

  2.考核指标(重点环节)日常办理评价(20分)

  7月份起,实行考核指标(重点环节)办理情况月报、公示制度。当月5日前,各牵头单位将上一月度相关指标办理情况报送县营商办(报送要求及表格样式见通知)。人行涟水支行将上一月度各商业银行企业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存量房贷款审批、存量房抵押登记等业务的办理情况,分别在政务大厅企业登记窗口、不动产登记窗口公示,生态环境局将年初以来已经审查通过的环评报告拟制持续时间、审查持续时间在政务大厅环评窗口公示,年底公示全年情况。

  3.综合评议(10分)

  由县营商办负责,主要围绕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六践行六严禁”相关内容落实情况,采取政企通平台回复质量检查、网络评议、短信评议、电话调查、邮寄评议、现场跟随、深度访谈、暗访等方式进行评估。

  4.领导评价(10分):年终邀请县领导进行评价。

  以上考核项目中,单项扣分不大于该项分值。

  (二)未承担专项指标考核任务的单位

  1.

  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考核(30分)

  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制定考核细则,7月10日前将考核实施方案报县营商办备案。

  2.

  市场综合监管考核(30分)

  市场综合监管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考核细则,7月10日前将考核实施方案报县营商办备案。

  3.综合评议(30分)

  由县营商办负责,主要围绕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六践行六严禁”相关内容落实情况,采取政企通平台回复质量检查、网络评议、短信评议、电话调查、邮寄评议、现场跟随、深度访谈、暗访等方式进行评估。

  4.领导评价(10分):年终邀请县领导进行评价。

  (三)

  加分、扣分

  1.加分

  (1)对达到“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并实施进一步优化举措的单位给予加分。基础工作扎实,考核成绩进入全省先进行列或在市对县(区)专项考核中进入前两名的牵头单位、核心环节单位自动获得十佳单位、优胜单位称号;积分相同的单位,专项指标考核成绩排名最前的牵头单位、核心环节优先获得十佳单位、优胜单位称号。具体加分内容在各项指标牵头单位出台的考核细则中予以明确,总计加分不超过该项设定分值的5%。

  (2)对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落实有力有效的单位给予加分。本办法实施时限内每出台1项审批服务优化方案(经有关部门正式印发)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落实的,负责方案拟定单位加4分,由多部门联合拟定的,牵头单位加4分,协同单位分别加2分。审批服务事项全流程涉及多个部门的,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绿色通道”(涉及部门审批服务窗口全部进驻大厅,办公区域集中,设置“XX事项绿色通道”、“XX事项办理窗口”等标示牌)的牵头单位加4分,其他单位加2分;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综合集成窗口”(窗口须有审批服务流程图、审批服务办事指南、有专人负责、实施一窗受理、全程代办、统一出件)的牵头单位加4分;实现“一表填报”(以主要环节的申请表信息为主表,其他环节申请表信息为附表,将各部门申请表整合成一张表,在

  实际办理过程中使用)的牵头单位加4分,其他单位加2分;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推送”的,在现有条件下,牵头部门每协调增加一个与办理事项有关的共享单位加2分,参与单位加1分。

  (3)对各级通报表彰的给予加分。对各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执行有力、落到实处,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表扬的,一次加4分,被县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表扬的,一次加2分。

  部门(单位)加分总计不超过10分。

  2.扣分

  (1)对未达到“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考核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扣分。专项指标考核成绩为全市最后1名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专项考核成绩按及格(60分)计算,取消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十佳单位、优胜单位评选资格,具体扣分内容在各项指标牵头单位出台的考核细则中予以明确。

  (2)对考核制度落实不力的进行扣分。未按要求制定考核细则的单位扣5分。未按时报送考核指标月报、公示业务办理情况的,每出现一次扣牵头单位2分,报送、公示数据经查有弄虚作假情况的,每出现一次扣除牵头单位2分。若牵头单位指出具体责任单位,并经县营商办核查属实,扣除责任单位4分,不扣牵头单位分值。

  (3)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进行扣分。落实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不力被上级部门通报曝光的,有一件扣4分;问题整改不力被再次通报曝光的加倍扣分。

  (4)行政诉讼败诉的,有一件扣4分;涉及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或确认无效的,有一件扣2分。对县营商环境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督办信访投诉件不认真对待、调查不清楚、办理不及时、漏报、不报的,有一件扣2分。

  三、考核结果运用

  1.优化营商环境考评结果折算分值计入县高质量跨越发展考核总分。

  2.评选先进单位。县营商环境建设重点部门按综合得分排名评选十佳单位;县营商环境建设重点公共服务单位按综合得分排名评选优胜单位。

  3.营商环境建设较差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较差单位:严重损害营商环境、产生恶劣影响的;综合得分低于80分的。较差单位由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在新闻媒体公布,并对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商县营商环境优化办负责解释。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对营商环境评价有最新要求,由县营商环境优化办负责动态调整。表1考评对象分类表

  类别

  单位

  单位数

  县营商环境建设重点部门

  发改委、教育体育局、科技局、工信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卫健委、退役军人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外办、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医保局、信访局、金融监管局、气象局、人行涟水支行、税务局、人民法院、消防大队、公积金中心

  36县营商环境建设重点公共服务单位

  供电公司、涟缘水务公司、天达燃气公司、环评中介、刻章企业、工行、农行、农发行、中行、建行、农商行、江苏银行、苏州银行、邮储银行、太商村镇银行、江南银行、南京银行

  1表2“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事项

  考核内容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开办企业

  普通企业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到正常运营,所需办理环节数、办理时间、申请材料数、经办部门、优化审批措施等内容

  县市场

  监管局

  县市场监管局、人行涟水支行、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

  不动产

  交易登记

  不动产交易登记过程中自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至买方领取不动产权证,所需办理环节数、办理时间、申请材料数、经办部门、优化审批(核)措施等内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人行涟水支行和各商业银行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程建设项目自立项至办理首次产权登记,所需办理环节数、办理时间、申请材料数、经办部门、优化审批措施等内容。考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情况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其他系统互联互通情况

  县行政

  审批局

  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人防办、消防大队、县生态环境局

  用电报装

  申请新装等业扩的高压非居用户电力接入工程(不含临时用电报装),所需办理时间、申请材料数等内容

  供电公司

  县行政审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

  用水报装

  企业申请新装自来水办理所需办理时间、申请材料数等内容

  县住建局

  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

  用气报装

  企业申请新装天然气办理所需办理时间、申请材料数等内容

  县住建局

  县行政审批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

  纳税

  企业通过一般注销程序办理清税证明,二类、三类出口企业获取出口退税,所需办理时间、申请材料数等内容

  县税务局

  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人行涟水支行、县行政审批局

  “不见面审批”事项及办件量占比

  公布“不见面审批”事项数量占本行政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比重、“不见面审批”事项办件量占本地区总办件量比重

  县行政

  审批局

  “不见面事项清单”所涉职能部门

  获得信贷

  完成有抵押物贷款的企业获取贷款情况,所需办理环节数、办理时间、申请材料数、经办部门、优化审批措施等内容

  人行涟水支行

  县财政局、县金融

  监管局、各商业银行

  知识产权

  保护

  商标侵权案件所需办理时间、申请材料数和保障保护力度等内容

  县市场监管局

  11企业破产

  环境

  企业破产案件债权清偿率指数、审理周期指数、配套保障机制建设,结合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量情况,考查企业破产办理的便利程度和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力度等内容

  县人民法院

  表3“放管服”基础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事项

  考核内容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政务服务

  体系建设(30分)

  对相关责任单位落实审批服务标准化、“证照分离”改革、“一网通办”线上线下融合等工作情况并结合政务大厅绩效评估进行督查考核

  县行政

  审批局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县营商环境建设重点部门

  市场综

  合监管

  (30分)

  对相关责任单位使用省监管信息平台情况以及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跨部门联合检查、“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县市场

  监管局

  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的县营商环境建设重点部门

  综合评

  议考核

  (30分)

  对相关责任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六践行六严禁”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县营商办

  参评对象

  领导

  评价

  (10分)

  年终邀请县领导进行评价

  县营商办

  参评对象

篇五:优化营商环境考评标准细则

  

  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致力打造政策更优、成本更低、审批更少、办事更快、服务更优的一流营商环境。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协调、督导、评价、考核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支持和授权,先行先试有利于营商环境优化的改革措施,充分发挥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六条鼓励各县(市)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具有特色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复制推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商、督查督办、评价评测、绩效考核、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工作部门协作、督查督导、跟踪问效、考核奖惩。

  第八条本市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及毗邻地区的区域合作,以都市圈一体化发展为重点,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共同提升都市圈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建立的营商—

  3—

  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要求,积极参加国家、自治区组织开展的营商环境评价评测;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自评测,以评促改、以评促优。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十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全社会“尊商、亲商、爱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亲近、支持、帮助企业发展。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增强尊重、信任、包容企业家的社会认同。

  第二章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持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不断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保护市场公平开放。

  第十三条持续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市财政、发改部门应当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

  4—

  费、涉企保证金以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费用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本市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十四条

  持续提升公共事业服务水平。鼓励供水、供电、燃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入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事指南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本市鼓励供电、供水、燃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为服务对象提供全程代办服务。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应用网上办理业务,实现“不见面”“马上办”“一次办”。各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报装时限内,最大程度优化报装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申报材料,降低报装成本。

  第十五条持续降低融资成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银企融资对接、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深化完善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简化信贷办理流程,缩短贷款办理时限,建立差异化的中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为诚信纳税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降低融资成本。本市商业银行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5—

  业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六条

  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完善电子交易系统远程异地评标功能,增强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度。

  第十七条提高企业开办便利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等改革,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本市实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准入、准营“一件事情、一次办好”,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开办。

  第十八条推行企业简易注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建立方便企业退出市场机制,推行企业注销全程电子化,建立清税、注销一体化窗口,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6—

  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登记。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十九条

  推进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改革。

  本市实施“一枚印章管审批”,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最多跑一次”“不见面、马上办”和“一体化集成审批”等改革创新模式,不断增强企业办事便利度。市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清单并进行适时动态调整,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凡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行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面减少申请材料、办理环节、办结时限和办事费用,不得增设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办理条件和环节。应当推行一次告知、一次办结、限时办结、告知承诺、综合窗口等措施,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7—

  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第二十二条

  推进政务服务智慧化。打造“掌上办、真好

  办”政务品牌,推进无证明之城和掌上办事之城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一证通办”“一码通办”“全城通办”,全面提升网上办和掌上办覆盖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全国、全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全面推进“一网通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凡能够通过数据校验方式确认的证明,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任何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全面推行“好差评”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施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评价对象、全部服务渠道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评价和回复应当公开,评价应当实行“一次一评”“一事一评”“综合点评”“监督查评”,对应到办事人、办理事项、承办人,用企业满意度印证政府服务质量水平。

  第二十四条

  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要求,不断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规合一、多测合一、—8—

  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全程代办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探索推进项目审批容缺承诺、施工图豁免或取消改革工作,减压审批环节。

  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全面推行区域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对外公布,在评估区域内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再进行单独评估,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

  市场主体承担。

  第二十五条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积极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实现“不见面”办理。

  本市实行水、电、气、网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

  本市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第二十六条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办事流程,完善电子税务局服务功能,推行网上办税、就近办税、预约办税和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简化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压减纳税次数和缴纳税费时间。

  第二十七条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各级商务部门及海关部门应当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办理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

  9—

  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应当推行全流程无纸化通关作业,推进口岸进(出)口收费清单管理和进出口通关业务“双随机、一公开”办理,鼓励一般信用及以上等级企业自主选择“提前申报”、货物“先放行后缴税”和“两步申报”等便利化口岸通关作业模式。推广“单一窗口”办理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

  各级商务部门及海关部门应当积极借鉴复制自由贸易区的先进经验,全面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优化监管方式,推进外贸进出口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各级部门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各级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二十九条

  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10—

  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政企沟通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三十条

  强化惠企政策延续兑现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梳理涉企优惠奖补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宣传,提高企业知晓度。

  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大厅应当探索设置统一的涉企优惠政策

  兑现、投诉举报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辖区内奖补政策兑现、投诉举报,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限时办结,定期公布政策兑现、投诉举报情况,提高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行为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第四章

  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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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构建新型分类监管体系。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标准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断提高跨行业联合监管的覆盖率。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充分运用在线监管系统,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

  准化、智能化水平。

  本市实行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依法执行免罚制度,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增强劳动力市场监管的灵活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劳动力市场监管方式,增强就业服务办事的便利度。应当搭建校企合作平台,鼓励企业与院校开展订单定向培训,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拓宽企业用工渠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名义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率实质性下降。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提高劳动就业服务质效,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12—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指导企业制定完善涉及职工利益的内部规定,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稳定就业岗位。

  第三十三条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应用,推行“红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市场信用监管的修复机制。对符合信用信息修复条件的市场主体,及时予以修复,重塑企业信用。

  第三十四条提升执法效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市、县(市)区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三十六条推广柔性执法。市、县(市)区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13—

  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七条推动科技创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强化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与各类科研院所合作,共建产业研究院、创新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各类新型研发机构,集聚创新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鼓励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孵化基

  地、“星创天地”等各类创新载体。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载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

  第三十八条

  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应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推广新模式、应用新技术,推进企业转型改造升级。应当深化商标注册、专—14—

  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效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行业协会、调解、仲裁、中介等机构参与的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非诉纠纷解决覆盖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企业+银行

  +担保机构+评估机构+交易场所”五位一体平台,鼓励和支持各

  类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制度,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放大专利和商标新增质押融资规模,拓宽融资渠道,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第三十九条优化创新创业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为向初创期、早中期市场主体

  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孵化机构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发展,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发展科技创新创业投资风险基金、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引进社会资本和专业团队,支撑市场主体开展创新、创业。

  第四十条

  推进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健全人才—

  15—

  引进与培养政策、人才使用与服务机制,拓宽人才流动渠道,强化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培训、择业指导、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便利化专业服务,吸引和支持优秀人才来银创业。

  第四十一条提升投资促进服务水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新型吸引投资机制,加强投资促进服务,建立健全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协调服务、投融资机制,加强项目统筹、信息统筹和政策统筹,提升招商引资竞争力和综合效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各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按照市产业规划布局,动态更新项目招商库,及时发布招商引资项目指引,推进精准招商、专业招商、以商招商,助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二条

  拓展对外开放渠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开放、包容、兼容并蓄的人文环境。持续推进

  “西部大开发”,加强东西部协作、闽宁合作、京银合作,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黄河几字湾”经济区发展战略,充分利用“中阿博览会”平台,加强“中阿经贸合作”,建设面向中东中亚的对外合作通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扩宽陆路、空中、网上等开放通道,加大市陆路口岸、综合保税区口岸、机场空—

  16—

  中口岸建设。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第六章法治环境

  第四十三条降低执行合同成本。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应当推行商事合同案件繁简分流,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推进多案联审、远程视频庭审、要素式庭审、示范性诉讼等机制创新,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审判用时。依法加强执行力度、规范执行举措,保障胜诉权益兑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

  径。

  第四十四条

  提升办理破产质效。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办理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沟通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问题,提高破产效率,降低破产成本。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

  第四十五条

  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机制、调解保障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正确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17—

  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合法权利。

  第四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一)按工作部署组织重点督查、专项检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三)约谈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四)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四十七条对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可以督促同级政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监察机关。

  第四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

  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18—

  第四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违反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有关情形、破坏本市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篇六:优化营商环境考评标准细则

  

  优化营商环境18项评价指标

  营商环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商业环境,包括政府政策、法律法规、市场竞争、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优化营商环境是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因为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为了评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营商环境,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评价指标,其中包括以下18项:

  1.开办企业:评估开办企业所需的时间、费用和程序。

  2.获取电力:评估获取电力的便利程度和成本。

  3.注册财产:评估注册财产的程序和费用。

  4.获得信贷:评估获得信贷的便利程度和成本。

  5.保护投资者:评估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和制度。

  6.纳税:评估纳税的程序和费用。

  7.贸易跨境:评估贸易跨境的便利程度和成本。

  8.执行合同:评估执行合同的效率和成本。

  9.跨境支付:评估跨境支付的便利程度和成本。

  10.保护知识产权:评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和制度。

  11.建筑许可:评估建筑许可的程序和费用。

  12.跨境贸易:评估跨境贸易的便利程度和成本。

  13.人力资源:评估人力资源的质量和成本。

  14.竞争政策:评估竞争政策的法律和制度。

  15.数字化:评估数字化的程度和成本。

  16.环境规制:评估环境规制的法律和制度。

  17.市场开放:评估市场开放的程度和成本。

  18.创新能力:评估创新能力的程度和成本。

  这些评价指标可以帮助政府和企业了解营商环境的优劣,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改进。例如,如果一个国家的开办企业评分较低,政府可以简化开办企业的程序和降低费用,以吸引更多的创业者。如果一个国家的保护知识产权评分较低,政府可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制度,以吸引更多的创新者和投资者。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评价指标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营商环境的现状和问题,为改进营商环境提供参考和指导。

篇七:优化营商环境考评标准细则

  

  优化营商环境18项评价指标

  1什么是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指营商活动所处的政策、法律、法规、办事效率、社会风气环境等各种因素的总和。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业者,推动经济发展,加快各项事业的进步。为了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政府通过对各项评价指标的监测,不断改进各项因素,提升营商环境的整体水平,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公平、更加透明、更加有利于各类企业和投资者的经济环境。

  2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

  优良的营商环境是吸引投资、创新创业、提高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的核心。一个优秀的营商环境有助于吸引外资,增进了中外企业间的合作,促进了经济转型,提升了市场竞争力。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应该积极推进营商环境改革,根据市场需求逐步完善、规范和优化营商环境。

  3优化营商环境的18个指标

  (1)开办企业时间

  (2)开办企业所需资本

  (3)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时间

  (4)获取工业用电时间和费用

  (5)获得信贷等金融服务的时间

  (6)获取劳动力和雇佣的时间

  (7)批准/许可经营许可证

  (8)跨境贸易程序

  (9)市场准入

  (10)税收环境

  (11)出口和进口程序

  (12)当地成本

  (13)利润得分

  (14)公司并购

  (15)商业登记

  (16)商业保护

  (17)知识产权

  (18)互联网接入

  4怎么样优化营商环境?

  政府机构应该把开放的大门向更多的投资者敞开,积极试行前瞻性的政策、营造公正的管理环境、清理不合理的流程、提升政府行政

  服务的效能,同时通过政策和法规职责、门槛的降低和营商成本的减轻,进一步稳定和提高市场信心。

  5结论

  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让更多的人看到经济发展前景,营造一个更加公平、更加透明、更加有利于各类企业和投资者的经济环境。最终,这其中的不仅会带动经济增长,也会让国家在国际上不断发展与壮大。

篇八:优化营商环境考评标准细则

  

  中国营商环境评价的基本准则

  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应该基于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不受任何政治、经济或其他利益干扰,并依据严谨的评价体系和方法进行。

  2.全面、系统、多层次

  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应该全面、系统、多层次地评估企业在中国从事商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政策法规、市场环境、行业竞争、投融资环境、人才资源、企业文化等。

  3.反映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

  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应该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意义,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参考,促进营商环境的优化和改善。

  4.突出重点、注重细节

  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应该突出重点,注重细节,针对不同企业在不同地区的情况,分析评价其营商环境的优劣势,制定相应的改善措施。

  5.持续性、动态性、比较性

  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应该具有持续性、动态性和比较性,跟踪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持评价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6.参与性、透明度、公众参与

  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应该具有参与性、透明度和公众参与,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评价,扩大评价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评价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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