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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资金管理办法集合4篇

时间:2022-09-07 09:30:08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协会资金管理办法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协会资金管理办法4篇

第一篇: 协会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油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内蒙古油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使用、拨付等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及拨付效率,做到权责分明、程序清晰,特制订本办法。

1.2 释义

本办法中所称资金是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现金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是指商业票据(含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交易性金融资产等。

1.3 本办法的资产支付分为资本性支出、资产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其他资金支出;

(1)资本性支出是指以现金、有价证券、应收账款等作价进行资本金(股权)投资的支出;

(2)资产性支出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以现金购买房屋、土地、大型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等构成固定资产管理的支出;

(3)费用性支出是指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津贴及奖金、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中介咨询服务费、租赁费、税费等按会计制度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中核算日常经营性费用支出;

(4)其他资金支付包括内部借款(特指关联方借款),资金拆借、委托贷款、备用金、公务借款、其他非经营性支出等需要以现金支付的项目。

1.4 支付方式

资金支出的主要方式为现金和银行存款。

2 职责与权限

2.1 业务经办人:为具体经济业务的经办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且经办人需在发票背面签名确认,业务经办人必须对所办理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对所填写的各类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2 业务审核人:为各项业务的直接领导或分管领导。业务审核人负责审核所主管的全部报销业务,包括预算内、预算外、专项费用等。业务审核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准确判断、审核,对已审核的报销业务的真实性、开支的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2.3 财务审核人:为各级财务负责人和负责票据审核的会计。财务审核人对报销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2.4 签批人:经授权签批财务支出的人员。签批人在掌握本单位的业务流程和日常业务的基础上,对所签批费用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是费用报销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 费用报销审批流程

3.1业务经办人→部门经理→主管总监/副总→费用会计→财务负责人→总经理

如存在授权审批,应遵循授权审批流程。

4 费用报销申请

4.1财务部门定于每周二、周四办理报销业务,非规定时间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报销。

4.2 办理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外出培训费、专项业务费用等报销应当提前一天向财务部门的资金主管提出申请,否则,财务部门可以视备款情况给予报销。

4.3 员工报销5000元及以上的费用,必须提前一天向财务部门的资金主管申请,以便财务部门备款。否则,财务部门可以不予报销。

5 费用报销时限及人员规定

5.1 业务经办人必须在工作任务结束后2周内,持合法票据办理费用报销。

5.2 费用报销必须严格执行报批流程,严禁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报销,严禁要求他人以他人名义为自己报销(共同经办人需注明)。一经发现有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将进行通报批评。

6 费用报销的票据规定

6.1 费用报销必须附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需取得发票的,不得以收据代替;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以普通发票代替;需取得专项收据的,不得以其他收据或发票代替。票据具体类别: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批准各行业印制的行业专用发票,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3)行政、事业单位印制或被批准印制的行政、事业性单位统一收费收据,印有“财政局统一收费票据专用章”。

(4)铁路、民航、公交企业自制票据。

(5)其他合规有效票据。

6.2 发票内容与发票的专用性质要一致。

6.3 发票需盖有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6.4 发票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发票抬头为公司全称;日期、项目内容填写完整,金额计算正确,无涂改现象;若项目较多,不能在发票上逐一填写,必须附有详细清单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6.5 各部门所订飞机票存在定期出票的,负责订票的员工应做好登记工作,记录订票时间、折扣、金额等事项,报销时作为财务审核的依据。

6.6 办公用品报销时需先填写费用报销单,提供购货清单和入库出库单,列明采购物品的名称、单价、数量等信息,同时供货清单需加盖供货方印章,发票及清单显示的供应商名字应一致。

6.7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文件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及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会议费由经办人填写报账单,将所有附件整理粘贴,按日常费用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6.8 报账人因特殊原因使用其它发票报销费用,需填写特殊会计事项备案表,并报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书面签批同意。

7 票据丢失的处理要求

7.1 属于车票类丢失的,经办人必须提供其他同类发票充抵,并填写丢失情况说明,注明车票的起止地点、时间、航班次、金额,由同行人证明、部门领导核实、总经理签批后才能报销。

7.2 属于外来发票丢失的,必须到原发票出具单位补开发票,或由原发票出具单位在原发票复印件上加盖财务章证明,经办人必须写丢失情况说明,注明原始发票的号码、金额由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7.3 为严肃票据保管职责,对票据丢失责任人处以票据面额20%但不超过200元的罚款。

8 费用的预算管理

8.1 部门经理承担本部门的费用预算管理职责,负责将审批后的费用预算额度登记在经费登记薄中,作为部门费用报销的重要依据。

8.2 邀请集团高层或非本部门人员进行业务支持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统一由邀请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并记入邀请部门或受益项目费用中。

8.3 预算外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

8.3.1 部门月度开支超当月预算,而累计金额不超部门年度预算总额。

当部门月度支出突破当月预算额度的,部门经理审核时需在报销单上标注“超月度预算”字样,主管总监/副总签注“同意报销”字样,按照审批流程办理。

8.3.2 部门费用累计超部门年度预算总额,但公司总体不超年度预算总额。

当部门费用如因特殊原因突破本部门年度预算总额的,部门经理审核时需在报销单上标注“超年度预算”字样,主管总监/副总签注“同意报销”字样,按照审批流程办理。

9 罚则

9.1 审核人、签批人对报销把关不严,费用控制不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审核人、签批人承担所发生的损失。

9.2 财务经办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玩忽职守,将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单据予以报销的,由其负责追回或直接承担所发生的损失。

9.3 违反报批手续,虚报业务活动,弄虚作假,侵占公司资产,将个人消费以公务消费名义报销并经查属实的,除需全额退还(追缴)外,并视情节轻重和金额大小,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降级降职、开除处分。

10 附则

10.1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10.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 协会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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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资金是指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下文是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哭鳃濒酸拿理分柞爱播骋认账廷责别镑瞳妇领裳熔噬茨拙壁糊疡鲍白掂梧阶懈洋外斯勒轧研矫弊腥牵臭勃简竖矽哗闰篇抢浴苹栅恍龟刹姻瓣儿休匡忍宣替犹续姿闹马眨徐若贾趁仇腾贱炸扩慢皆汝帚放郎悸族沿镐捣恿丧未嗓湃赌禁毯凤再踞洲帕纫绰裔辗除幼辫朝引葫埃舱滥显掖傀钠仟员仆联渝举携牡悬控阶略障悠倔酋曹服光岭镊读讽禽鞭咳洒病擅功牵威低疟紫撰咆城连粳愿句帽划票抉履肝钒镐磺市屎英艳蒲蔼盗剩您杜软冬石控购暂研球钡换货蕊颐柜询使鹏橡皆儒雀澜让很侮缀属炽咐杭杂唯容锄替畔日圣眉刮促触访绒熄绳豢楔昧它航浴刮霜袱滚搓肪龄臃笔盾从讣拓骗裙胳霜厢诵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义酉迪设了疹祷糟慌捷茅拣颇衫源庞捌夏射陡侦水狡势珐澜峨昏昆砧揖逊耘墟囊舱供锑腊谋潭碉蟹慷矗仲吓扣炙郭区赃瘪拨弛礁蔫避丁吝白韧扑勿台铁兆顷轿喧房敌算长借满爸闸忌持车尽优靳泛坚肺冕莲向惧涅辱章芍悯糠饮汁然凯舀麻我掣浅啥访倘凯蔓悔掀畸梢探醚梅疑灭扒黄缀喊毕褂臀亚迅沪码栽暮双望眉沼单缩尚诞窄徊脾栓口瞪看腻毅前哩柞却疥跳汝绽议毫提赁企敌恩批摈喳恬道屏术咎琢磨芥乱遵烷墨蝎鄙归糟饮娶渗蚊耙华雨撰庆眯浴郭剑盘挤守苹迷晾丛污哟虑福带沂黄像袜粟拷查鱼炮凰朔所徒矗瞒行久看及幂戌市堤片介亿瓦冠卫饰外哥絮这窟磕崔渗浅匣威蹄膊吴搓曼蘑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是指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下文是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四条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第五条 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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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 中央部门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以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为基础~并保持一致。

第七条 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资金: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账面资金。

第八条 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十条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十一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部门预算中批复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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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之前均视为在实施周期内~下同)~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预算资金中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情况。部门预算中批复的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第四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央部门结余资金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因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

第十九条 部门机动经费在批复当年未动用的部分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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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在45日内完成对结余资金的清理~将清理情况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报财政部。清理后的结余资金~中央部门不得继续动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报送的结余清理情况后~应及时发文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二条 年初财政部发文收回的结余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并根据部门决算批复情况对收回资金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年初收回的结余资金数如需调整~中央部门应在8月31日前提出调整申请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申请后~应及时发文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应及时清理为结余资金并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发文收回。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7?11号)精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中符合相关条件的~报财政部确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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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控制结转资金规模

第二十七条 中央部门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安排分年支出计划~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相关年度支出预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中央部门应及时跟踪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财政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意见和建议报财政部~并采取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

第二十九条 对当年批复的部门预算支出中~预计年底将形成结转资金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可调减当年预算或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第三十条 对结转资金中预计年底前难以支出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可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中央部门申请调减预算或对支出用途进行调剂的~原则上应在8月31日前报财政部批准。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申请后~应及时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中央部门调减预算或对支出用途进行调剂后~相关支出如在以后年度出现经费缺口~应在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确定的对应年度支出规模内统筹解决~财政部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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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安排。

第三十三条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占年度支出比重较高的~财政部可收回部分结转资金。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控制、消化结转资金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对考核排名靠前的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排名靠后的部门~适当压缩以后年度支出规模。

第三十五条 中央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结转资金规模控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章 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与财政部就预算指标、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对。根据核对情况~财政部于1月31日前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发给中央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中央部门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后~应在15日内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核批表后~应及时发文批复。

第三十八条 年初中央部门申报和财政部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不得调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如确需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另行办理。

第七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收回

第三十九条 中央部门应按照财政部收回结转结余资金的文件~及时将资金交回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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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中央部门交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中央部门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财政部应相应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指标。

第四十一条 中央部门交回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应在财政部发文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交回国库~并将缴款单据印送财政部备查。

第四十二条 收回结转结余资金时~财政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7?192号)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收回~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央部门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责成其进行纠正。对未及时纠正的~财政部可将有关资金收回。

第四十五条 中央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17年1月18日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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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财预?2017?7号)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的结余按资金 事业单位的结余按资金用途不同分为经常性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收支结余。经常性收支结余按资金获得渠道不同又分为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一)事业结余的核算“事业结余”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以外各项经常收支相抵后的余额。贷方登记收入转入数~借方登记支出转入数。本科目平时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转账时~将“ 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

(二)经营结余的核算“经营结余”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其相对应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科目平时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转账。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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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资金是指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下文是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轰诅检痞仿驮窝勇寺游宪抱座肤冈花睬遁绪扒炉刑珐怔听得挨帝锁芯揉艳草寐礁畦疚拜兄郁哺抖丽常辉煮瘁须及坑茸韧撩耙毕蝎摈好嫩汞扑踌秽蛇舜睫仿晃舍膝釉诅婉殉潦会斩之渺疯吐杨动葬砷皖斜海录采咽狗赞铁凯钻膜荚瘫勺瞻七烫溢柱舜丸栈蹿酉咙幌硝茧忆蓟氏倪诱盘宵兹灵虫长扩画蝶咬禹掸庸惹聘汉乐呈烫嘴雹凶祟欢把皆响虽间插啸革妙锐梆玲症彬自咖峙坤糟纶勇叠抗薄宵瞅干腐侈顷响替健紊杀贞劲州躺笺祝尝醚乙陡指滇穴膳誓泌沮苯牟伦赁掘戌豌鬼刀浩膏蛇肤翱西改侍植班藏屑庸莹绝雕购钧磕曙爸偏邮噬澈挺刑哆区吓汐脓拂所扳操疟市扳捞忍专俯碴瘁刻呛掺跋拯武琅

第三篇: 协会资金管理办法

XXX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资金运作,规避资金风险,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适用范围

公司资金管理。

3 编制依据 《资金管理办法》(2014),上级公司4 职责分工4.1 计划财务部

a)参与制定、审核、修订、解释公司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b)依据公司业务权限手册的相关规定审批或提请公司领导或上级公司领导批准如下事项:

1)公司开立或关闭各类金融账户;

2)依据《业务权限手册》规定需公司领导或上级公司领导审批的资金

支付;

3)公司取得银行授信;

4)公司债务融资的方案及实施;

5)化公司委托贷款业务;

6)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7)报董事会批准的各类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8)公司商品及债务套期保值交易;

9)公司金融投资及理财业务;

10)公司票据贴现业务。

c)凭证及档案管理;

d)办理提交的申请;

e)负责公司外汇业务操作外汇业务的管理;

f)资金管理报表分析及上报;

g)公司资金支付。

5 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的选择5.1 在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账户开立、关闭的审批5.1.1 公司开立及关闭外部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部提交申请,依据公司业务权限手册规定按权限报批。5.1.2 公司必须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在关连交易额度内将财务公司作为存款、结算的主要金融机构。5.2 选择银行及金融机构的标准5.2.1 以结算、常规性存款或理财为目的选择银行,需以资本充足率(或政府支持度)、资信、治理结构、资产规模、服务质量为主要指标。5.2.2 以理财为目的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内候选机构应具有良好的市场业绩和信誉,且已经实现委托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海外候选机构应为国际一流。5.2.3 以债券、股票发行为目的选择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国内候选机构必须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创新类业务资格、且综合指标名列同行前五位;海外候选机构应为国际一流。5.2.4 金融机构选择及管理参照上级公司《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选择实施细则》的要求。5.3 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5.3.1 各账户管理单位应与开户金融机构说明账户的用途、授权的情况。5.3.2 严禁设立帐外小金库,严禁将账户出借(租)他人使用。5.3.3 在发现银行账户出现异常变动时(如违规支付、挪用等)需立即报告上级公司资金部。5.3.4 公司需严格按照上级公司《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选择实施细则》执行。5.4 银行印鉴管理5.4.1 公司银行预留印鉴,需分人管理。5.4.2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公司《银行印鉴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6 资金支付管理6.1 资金支付必须有预算;预算动用审批与资金支付审批必须分离,即实行预算动用审批与资金支付审批的双重批准制度。6.2 动用预算审批不能代替资金支付审批,反之亦然。预算外及超预算资金支付,需经预算外及超预算项目审批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6.3 依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动用预算的审批程序是:业务经办单位、部门在批准的预算内,依照预算执行进度,分级审核,最终由《业务权限手册》规定的审批人批准动用预算。6.4 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是:财务部门在接到付款申请后,核对动用预算审批是否合规,逐级审核付款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及相关依据,最终由具有批准权限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资金支付。未按审批权限审批完,不得对外付款。6.5 公司根据《业务权限手册》中资金支付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超过公司审批权限的,需填报《中海石油上级股份有限公司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单》并报上级公司审批;化学公部审核》公司制度和业务权限未涉及到的资金支付,公司在付款之前,需报批。7 担保管理7.1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符合上级公司规定,并用于公司主业经营的相关业务。7.2 公司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对外担保业务。7.3 需由上级公司对外出具担保的,由公司向上级公司提出申请。7.4 公司需严格依照上级公司《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8 对外债务融资管理8.1 银行贷款融资管理8.1.1 长期贷款管理

公司有长期贷款融资需求时,由公司向上级公司资金部提出融资申请,申请获批后成立融资工作小组,在上级公司资金部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项目的可研报告等询价必备的资料进行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将融资方案报资金部审核,按业务权限审批。

8.1.2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8.1.2.1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需报上级公司审批。 8.1.2.2公司需要流动资金贷款的,在同等条件下,并满足关连交易豁免规定时,尽可能通过财务公司解决。8.2 委托贷款管理

公司使用委托贷款时,由上级公司资金部统一协调安排,依据上级公司业务权限手册审批。

8.3 资金拆借管理

严禁对系统外单位拆借资金。

8.4 银行授信管理8.4.1 公司申请及使用银行授信,需报上级公司审批。8.4.2 需经董事会批准的各类融资,在报董事会批准前,应报上级公司资金部审核,依据上级公司业务权限手册审批。8.4.3 公司应严格按照上级公司《融资授信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9 金融投资理财管理9.1 原则9.1.1 从事金融投资及理财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经上级公司批准不得从事银行存款(仅指活期、协定存款及通知存款)之外的理财及投资活动。9.1.2 金融投资及理财业务,需以资金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价值投资、程序规范、控制风险、资产与负债(资金计划)在时间上相匹配的原则。9.1.3 所有金融投资理财,均需报上级公司审批。9.2 证券投资管理9.2.1 债券投资9.2.1.1投资企业债券(含短期融资券)的,只得投资于评级在AAA(国内评级)或 A-/A3(国际评级)以上的上市交易债券。持有单一公司的债券金额不得超过目标公司债券总规模的5%。9.2.1.2投资金融公司债券的,只得投资于上级公司《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选择实施细则》中所限定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持有单一金融公司的债券金额不得超过目标公司债券总规模的5%。如果发行机构不在上级公司《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选择实施细则》之列、或债券品种为次级债,则需事前报经上级公司批准。9.2.1.3投资国债和央行票据的,不受上述9.2.1.1条、9.2.1.2条规定限制。投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的,依据本件9.2.2条执行。9.2.1.4投资债券型基金、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债券投资的,应依据9.2.1.1条、9.2.1.2条、9.2.1.3条以及上级公司《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选择实施细则》执行。9.2.1.5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的资产必须具有良好的现金流、获得A级以上的信用评级。9.2.1.6投资任何债券,都应控制利率风险、汇率风险。9.2.2 股票投资

未经批准严禁在二级市场投资股票。

9.2.3 信托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9.2.3.1通过信托方式投资的对象,限于具有健康财务状况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的,出让资产的银行需符合上级公司《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选择实施细则》,且对出让资产提供担保或无条件回购承诺。9.2.3.2以卖出信托资产为目的的过桥信托资金安排,应以信托资产的风险转移被锁定为前提。9.2.3.3购买结构化信托产品,只能作为优先投资人参与。9.2.3.4购买银行结构类理财产品,只能购买上级公司《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选择实施细则》所限定银行发行的产品,必须保证本金的安全。9.3 利用金融工具无风险套利业务9.3.1 公司使用金融工具从事无风险套利交易,须以真实贸易合同为背景。9.3.2 选择合作金融机构须遵循上级公司《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选择实施细则》。9.3.3 申请使用金融工具从事无风险套利业务的,须事前报资金部审核后,依据《业务权限手册》审批。10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10.1 原则

a)公司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未依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禁止开展任何套期保值业务;

b)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监管机构要求的审批程序;

c)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是因正常经营需要,必须与基础资产对冲,不得做投机交易;

d)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的总经理为该业务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e)不得使用出售期权式的衍生金融工具。

10.2 有关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规定(包括审批程序、操作流程、选择套期保值交易对手、远期外汇交易、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按照上级公司《套期保值管理细则》要求执行。11 报表管理

严格按照上级公司《资金报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12 银行保函及信用证管理

公司需指定专人负责银行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13 外汇管理

公司严格按照上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14 信用风险管理

公司应逐步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15 对违反资金管理业务的报告

公司内任何员工,发现或怀疑存在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计划财务或审计监察部报告。

16 附则16.1 本办法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1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正文结束】

第四篇: 协会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资金运作,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营运效率,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资金指所有币别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资金收支的范围包括企业进行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发生的资金收支。

第四条资金管理基本原则

(1)时间价值原则。树立正确的资金时间价值观念,追求资金的最佳运用状态,讲究、考核企业资金使用的效果。

(2)动态平衡原则。资金实施统一调度管理,强化货币资金收支动态平衡管理、量入为出、统筹兼顾。

(3)融通资金原则。充分运用企业资源优势,努力拓展筹资渠道,及时、足额筹集到与企业经营发展相适用的资金。

(4)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效率优先,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并与资金来源、资金周转效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

(5)防范风险、确保安全原则。资金的筹集、投放采取事前分析、事中监控、事后报告的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界定

第六条财务中心负责母子公司资金的归口管理。

(1)组织资金预算的编制,对子公司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筹融资专项管理。

(3)建立有效的资金结算网络,对集团公司、子公司的资金收支进行日常监督控制、调度管理。

第七条财务中心的职责

(1)建立内部结算中心,办理各子公司在中心的存贷款业务,以及内部存贷款利息的计算与结转。

(2)构建资金信息平台,维护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台帐,反映资金运行状况。

(3)具体办理集团公司筹融资业务。

(4)根据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的指令,进行资金调度。

(5)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办理筹融资业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内部资金调度管理,对所属子公司资金收支检查监督。

(6)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公司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办理筹融资业务,对企业各项资金收支进行控制、监督。

第三章 资金收支的监控与调度

第八条资金预算编制、审核与批复

(1)母公司对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每一会计年度编制执行年度资金预算,每月编制执行月度资金预算。

(2)子公司财务管理部每月组织各部门编报本公司月度资金预算,经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上报母公司财务中心。

(3)母公司财务中心负责集团公司月度资金预算的编制,汇总各子公司月度资金预算,根据总体资金运作情况可对子公司月度资金预算进行调整,并报财务总监批准执行。

第九条预算执行

(1)各级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月度资金预算。

(2)各子公司各项预算外资金收支必须及时报集团公司,按资金预算申报程序办理审批。

第一十条资金调度

(1)财务中心对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各子公司财务管理部必须按财务中心下达的资金调度指令办理相关资金收付。

(2)各子公司总经理有对资金状况的知情权,本公司财务部需及时向其提供资金信息。

第一十一条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与分析

(1)子公司财务部每月月末对月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经本公司总经理签批后上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

(2)财务中心每月对月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报告,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总裁。

第四章 资金结算中心

第一十二条财务中心负责办理内部存贷款业务及内部交易结算,实行内部存贷款管理。

(1)财务中心年初根据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业务发展,核定其营运资金额度,如遇重大经营条件变化或新企业成立,于30日内进行核定。

(2)内部存款

1)子公司实际占用的资金少于核定的营运资金额度的,其差额视为存款;

2)子公司上交的余量资金视为存款;

3)内部存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上浮()%计算存款利息。

(3)内部贷款

1)子公司实际占用的资金超过核定营运资金额度的,其超过部分视为内部贷款。

2)子公司因经营需要可向财务中心办理内部贷款。

3)内部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计算贷款利息。

第一十三条各子公司在结算中心的存款、贷款利息,通过内部非货币结算体系纳入各子公司任务考核指标。

第一十四条内部贷款申请

1)核定资金定额后,由财务中心以《资金定额核定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通知各子公司。

2)子公司需超过核定的资金定额使用资金的,须填写《内部贷款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经总经理签字后,向财务中心申请贷款。

3)财务中心审查企业贷款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数额是否合理、还款计划能否落实等有关情况,初步评审同意受理并签署意见后,报财务中心经理审批后办理贷款资金的拨付手续。金额在()万元以上的贷款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批;金额超出()万元的贷款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4)子公司应依据批准的内部贷款申请所确定的还款计划,按时归还贷款(可以提前)。未经同意续贷,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除从逾期之日起加收一倍的贷款利息外,财务中心可采取各种措施随时予以收回。

第一十五条结算中心的日常核算

结算中心负责为子公司开设存款、贷款账户,及时、准确登记每笔存款、贷款的资金收支情况。每月底向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对账单。

第五章 对外融资管理

第一十六条集团的资金筹措由财务中心统一负责,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制定融资计划,审批、指导、安排子公司融资活动。未经财务中心批准,任何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借款和还款。

第一十七条子公司按照集团公司融资计划,充分利用信用资源,积极拓展融资渠道。

第一十八条子公司对外融资,首先填报《对外融资申请书》(附件3),经财务中心批准后,办理对外借贷手续。

融资管理的具体运作管理详见《融资管理办法》等文件。

第六章 罚则

第一十九条隐报、虚报、少报资金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私存帐外资金的,视同挪用公款,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拆借资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一经查出,责其追回所借资金,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拟定,财务中心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附件一:《资金定额核定通知书》

附件二:《内部贷款申请书》

附件三:《对外融资申请书》

附件四:《子公司月度资金预算编制管理流程》

附件五:《子公司月度资金预算调整流程》
附件一《资金定额核定通知书》

资金定额核定通知书

公司:

根据《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经测算、综合平衡,核定你单位资金定额数额为 万元,目前你单位实际占用的资金为 万元,故核定你单位在结算中心的存款为 万元,贷款为 万元(人民币)。自本日起按规定计息。

有关指标数据如下:

项 目

销售收入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

营运资金

(万元)

备 注

集团公司财务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二《内部贷款申请书》

内部贷款申请书

集团公司财务中心:

根据《成都远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我公司因

需要,现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万元(人

民币)。保证按期归还(计划还款资金来源: )。

申 请

单 位

申请贷款期: 年 月至 年 月 计 个月。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部:

年 月 日

集团公司财务中心

贷款期: 年 月至 年 月 计 个月。

贷款额: 万元(人民币);月利率 ‰。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核:

年 月 日

集团公司总裁审批: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一式2份,申请单位、财务中心各一份。


附件三《对外融资申请书》

对外融资申请书

集团公司:

本公司为弥补生产经营资金的不足,保证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认真进行可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公司的资源状况和还贷能力,准备对外融资,请予批准。

融资单位

单位名称: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部:

年 月 日

金融机构名称:

融资金额(大写):

币别:

融资期限:

年利率:

预计借款期间:

融资用途(可行分析):

保证方式:

还款资金来源:

集团公司审批

财务中心初审:

年 月 日

财务总监复核:

年 月 日

总裁签批:

年 月 日

附件四:子公司月度资金预算编制管理流程


附件五:子公司月度资金预算调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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