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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问题原因集合4篇

时间:2022-06-05 16:50:16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矛盾,它反映了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种特殊的状态,“矛盾”不是事物、也不是实体,它在本质上属

矛盾,它反映了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种特殊的状态,“矛盾”不是事物、也不是实体,它在本质上属于事物的属性关系。这种属性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特殊的关系就是“对立”,正是由于事物之间存在着这种“对立”的关系,所以它们才能够,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矛盾纠纷问题原因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矛盾纠纷问题原因4篇

【篇1】矛盾纠纷问题原因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群体性事件激化和减少犯罪的首要环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根据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妥善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式,是解决计生办工作人员利益诉求的重要措施。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力度,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及时发现、迅速处理各种可能引发信访问题和影响计生办稳定的矛盾纠纷,及时解决职工反映的切实问题,才能确保计生办的和谐发展。

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主要任务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计生办维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要求,贯彻落实“分级负责、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着力防范个人极端行为,及时遏制群体性事件,不断减少信访突出问题,为计生办发展与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三、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 1、排查工作。认真开展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重点矛盾纠纷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化解工作预案,落实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责任人。 2、联动机制。计生办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处理信访事项联动工作机制的规定,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有效地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3、化解工作。计生办各部门对矛盾纠纷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不合理的思想教育到位,行为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 4、落实工作。矛盾纠纷问题要进行备案,明确责任、进度和时限,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按照年初建账、季度报账、半年查账、随时销账、年底清账的原则,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力度。 5、督导工作。计生办分管包案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要针对管辖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措施落实的情况进行督导。 6、稳控工作。计生办要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的信息沟通,对信访人有过激行为或扬言采取过激行为的,要及时制定稳控方案,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稳控工作。 7、信息工作。要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收集和报送信访信息,特别是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起因和工作情况,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要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

四、规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方法 1、坚持定期排查化解与动态排查化解相结合。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坚持每半年定期进行一次重点矛盾纠纷排查的基础上,要对计生办日常医疗、护理服务活动中的矛盾纠纷随时排查,要针对重大活动、重大节日、重要时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着力排查化解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和苗头,以及个人极端行为和有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不稳定问题,做到及时掌握、提前化解、严密防范。 2、坚持日常排查化解与重点排查化解相结合。按照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责任主体的作用,坚决落实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制,做到日常排查化解工作系统化、经常化、制度化。同时加强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力度,实行领导包案、挂账督办,限期化解制度。领导包案要切实做到包分析研判、包解决问题、包教育稳控、包息诉罢访、把问题解决在本单位。 3、坚持计生办排查化解与关联部门配合排查化解相结合。在排查化解工作中要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信息,共同把握排查化解工作动态,相关科室要积极配合计生办做好排查化解工作,真正发挥联动作用,综合发挥各方面力量,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问题。 4、坚持排查化解与管控相结合。根据维稳属地管理的原则,计生办在排查化解工作中对重点信访人要及时与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情况,争取支持配合,共同做好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尤其对可能出现个人极端行为的人员,要配合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社会危害性评估,做好稳控工作。

某某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2016年2月5日

【篇2】矛盾纠纷问题原因

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当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大、激化因素多,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刑事、治安、自杀、群体性上访案件,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为深入剖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有效地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近日,我们组织专人,对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及对策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一、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成因
根据司法所、镇街司法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12348”法律服务专线等渠道统计的情况看,今年1-10月份,司法所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29件,其中,宅基地纠纷46起,婚姻纠纷56起,边界纠纷23起,邻里纠纷74起,土地纠纷7起,征地拆迁6起,其它纠纷117起。“12348”法律专线共接待群众来访1631人次,电话咨询2217人次,其中土地纠纷1871起,婚姻纠纷622起,征地拆迁纠纷432起,养老纠纷310起,劳务纠纷187起,干群关系的165起,其它纠纷261起。从掌握情况来看,有六类矛盾比较突出:
(一)土地建房纠纷。这部分纠纷占总数的48.6%,此处的焦点难点问题是宅基地纠纷。其主要原因,一是村庄规划执行不严,使之抢占、强占、多占宅基地、建新房不拆旧房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由于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引起纠争。三是由于建房规格不统一,因为排水、通风、采光等影响邻里团结,发生争执,严重的可引起械斗事件。如北沟二村两村民因为房屋地势高低不同,今年雨水又多,因排水产生纠纷,双方各自纠集了十几个人准备械斗,由此产生了矛盾。
(二)劳务纠纷。近年来这类矛盾纠纷呈高速上升趋势,仅我市“12348”法律服务专线统计,今年共接待这类来访187起,占纠纷总数的4.8%,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工伤赔偿等方面。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新建企业的增多,外来人口数量多,管理难度大。二是各企业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深入,贯彻不得力,执行不严,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现象突出。三是务工人员本身认识不够,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极易上当受骗。四是企业效益不好、职工下岗,企业改制中遗留一些问题,离岗退休人员的报酬问题等,均可诱发矛盾,激化成为上访事件。
(三)农村干群矛盾。现在村民与村干部、群众与村组织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村里的财务政务、土地使用承包及干部的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热点问题上,因干群关系引起的纠纷有167起,占总数的4.3%,虽然比例不高,但由此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错综复杂、处置困难,后果严重,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其原因,一是部分村干部方法简单粗暴,作风不民主,难以作到“四化两公开”,导致人民群众产生误解,二是部分地方家族意识比较浓厚,人民群众意识观念跟不上,对政府文件、政策理解不够透彻,也极易导致干群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磨擦。三是极少数村干部以权谋私、以势压人,大行不正之风,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的威信。四是村委会换届选举,由于权力派别之争,经常引发群体性的矛盾和纠纷,甚至导致群众集体上访。
(四)家庭婚姻纠纷。在“12348”法律专线咨询中占16.1%,因解除婚姻关系引发的家庭纠纷明显呈上升趋势。引起婚姻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部分人缺乏或更丧失了道德观念,因第三者引起的婚姻破裂。二是夫妻双方经济收入出现较大差距,生活方式和志趣爱好发生差异。三是部分人感情基础薄弱,农村中仍有包办婚姻现象,随着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和思想观念的变革,导致原有的婚姻破裂。婚姻纠纷带来的财产分割、抚养儿女及单亲家庭现象、未成年违法犯罪等,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问题。
(五)农村赡养纠纷。因赡养问题引起的纠纷占总数10%。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够有力,不少青年人结婚分家后不愿意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二是由于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老人懂得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不赡养或虐待自己的儿女,要求依法处理的多了。三是由于兄弟、妯娌之间不团结,在分家析产上斤斤计较,在赡养老人上容易形成攀比心理,互相推托,造成老年人晚年生活没有保障。
(六)拆迁补偿纠纷。我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基础建设投资加大,征用土地较多,因大项目建设用地、道路拆迁补偿产生了许多矛盾纠纷,这部分纠纷占总数的11.3%。其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无理取闹,以期从中获取个人利益,阻挠施工,影响工程进度。二是由于部分单位工作中不注意方法方式,没有把政策交给群众,让他歉忝靼资窃趺匆换厥隆h?怯捎诤贤?痪⊥晟疲?绦虿还缓侠恚?岩匀萌褐诼?猓??琢粝乱帕粑侍狻?br二、当前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对策
预防人民内部矛盾,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扩大化,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工作,对我们司法行政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认为,在定期分析民情、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必须抓好四点:
(一)发挥镇街司法调解中心和调委会的作用,及时化解各类纠纷。这也是我们及今后工作的重点,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构筑“大调解”格局的重要环节,我市12个镇街已全部建立了司法调解中心和调解委员会,并收到了显著效果。下一步,司法调解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集中抓好联合调解日,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大调解的综合效应。镇街调委会要定期对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进行专项治理,使人民调解在辖区内全方位、多层次覆盖,通过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及各种热点难点问题,将矛盾引向依法解决的轨道。调解不成的,可引导上法律程序,杜绝越级上访的发生。
(二)加大法制宣传工作的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我们感到,当前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矛盾大多是涉法问题,有许多问题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只要矛盾双方都能依法办事是可以避免的。经过四个五年的全民普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对
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也不可能了解那么多,这就要求继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加强法制建设。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利用橱窗、专栏、黑板报、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各种法规和政策,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发挥法律服务的作用,预防和消除各类矛盾。要发挥好“12348”法律专线便民、快捷的优势,及时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是遇到的法律问题和纠纷,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涉法问题,及时疏导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同时,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要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积极为党政领导和人民群众当好法律参谋,做好法律服务,在帮助基层政府开展法制教育、制定依法治理方案、参与重大经济和行政决策活动时,要多出主意,保证党政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在为群众服务时,发放“便民法律服务卡”,将法律服务的内容、联系地址、电话列入卡内,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能够得到快捷的法律服务。在为群众代理诉讼时,既要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不断地向居民宣传法律,教育群众依法办事,达到预防和减少纠纷的目的,促进社会安定。
(四)加强村居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有机衔接。要进一步发挥好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健全完善各级调解组织建设,完善组织网络,提高工作质量,增强调解的方法性、艺术性。在开展调解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调解。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挑选一些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群众威信高、思想意识好、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调解干部,并对这支队伍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要进一步搞好节假日、敏感时期的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依法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篇3】矛盾纠纷问题原因

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调研报告

当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大、激化因素多,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刑事、治安、自杀、群体性上访案件,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为深入剖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有效地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近日,我们组织专人,对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及对策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一、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成因
根据司法所、镇街司法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12348”法律服务专线等渠道统计的情况看,今年1-10月份,司法所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29件,其中,宅基地纠纷46起,婚姻纠纷56起,边界纠纷23起,邻里纠纷74起,土地纠纷7起,征地拆迁6起,其它纠纷117起。“12348”法律专线共接待群众来访1631人次,电话咨询2217人次,其中土地纠纷1871起,婚姻纠纷622起,征地拆迁纠纷432起,养老纠纷310起,劳务纠纷187起,干群关系的165起,其它纠纷261起。从掌握情况来看,有六类矛盾比较突出:
(一)土地建房纠纷。这部分纠纷占总数的48.6%,此处的焦点难点问题是宅基地纠纷。其主要原因,一是村庄规划执行不严,使之抢占、强占、多占宅基地、建新房不拆旧房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由于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引起纠争。三是由于建房规格不统一,因为排水、通风、采光等影响邻里团结,发生争执,严重的可引起械斗事件。如北沟二村两村民因为房屋地势高低不同,今年雨水又多,因排水产生纠纷,双方各自纠集了十几个人准备械斗,由此产生了矛盾。
(二)劳务纠纷。近年来这类矛盾纠纷呈高速上升趋势,仅我市“12348”法律服务专线统计,今年共接待这类来访187起,占纠纷总数的4.8%,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工伤赔偿等方面。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新建企业的增多,外来人口数量多,管理难度大。二是各企业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深入,贯彻不得力,执行不严,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现象突出。三是务工人员本身认识不够,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极易上当受骗。四是企业效益不好、职工下岗,企业改制中遗留一些问题,离岗退休人员的报酬问题等,均可诱发矛盾,激化成为上访事件。
(三)农村干群矛盾。现在村民与村干部、群众与村组织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村里的财务政务、土地使用承包及干部的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热点问题上,因干群关系引起的纠纷有167起,占总数的4.3%,虽然比例不高,但由此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错综复杂、处置困难,后果严重,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其原因,一是部分村干部方法简单粗暴,作风不民主,难以作到“四化两公开”,导致人民群众产生误解,二是部分地方家族意识比较浓厚,人民群众意识观念跟不上,对政府文件、政策理解不够透彻,也极易导致干群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磨擦。三是极少数村干部以权谋私、以势压人,大行不正之风,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的威信。四是村委会换届选举,由于权力派别之争,经常引发群体性的矛盾和纠纷,甚至导致群众集体上访。
(四)家庭婚姻纠纷。在“12348”法律专线咨询中占16.1%,因解除婚姻关系引发的家庭纠纷明显呈上升趋势。引起婚姻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部分人缺乏或更丧失了道德观念,因第三者引起的婚姻破裂。二是夫妻双方经济收入出现较大差距,生活方式和志趣爱好发生差异。三是部分人感情基础薄弱,农村中仍有包办婚姻现象,随着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和思想观念的变革,导致原有的婚姻破裂。婚姻纠纷带来的财产分割、抚养儿女及单亲家庭现象、未成年违法犯罪等,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问题。
(五)农村赡养纠纷。因赡养问题引起的纠纷占总数10%。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够有力,不少青年人结婚分家后不愿意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二是由于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老人懂得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不赡养或虐待自己的儿女,要求依法处理的多了。三是由于兄弟、妯娌之间不团结,在分家析产上斤斤计较,在赡养老人上容易形成攀比心理,互相推托,造成老年人晚年生活没有保障。
(六)拆迁补偿纠纷。我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基础建设投资加大,征用土地较多,因大项目建设用地、道路拆迁补偿产生了许多矛盾纠纷,这部分纠纷占总数的11.3%。其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无理取闹,以期从中获取个人利益,阻挠施工,影响工程进度。二是由于部分单位工作中不注意方法方式,没有把政策交给群众,让他歉忝靼资窃趺匆换厥隆H 怯捎诤贤 痪⊥晟疲 绦虿还缓侠恚 岩匀萌褐诼 猓 琢粝乱帕粑侍狻?BR>二、当前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对策
预防人民内部矛盾,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扩大化,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工作,对我们司法行政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认为,在定期分析民情、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必须抓好四点:
(一)发挥镇街司法调解中心和调委会的作用,及时化解各类纠纷。这也是我们及今后工作的重点,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构筑“大调解”格局的重要环节,我市12个镇街已全部建立了司法调解中心和调解委员会,并收到了显著效果。下一步,司法调解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集中抓好联合调解日,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大调解的综合效应。镇街调委会要定期对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进行专项治理,使人民调解在辖区内全方位、多层次覆盖,通过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及各种热点难点问题,将矛盾引向依法解决的轨道。调解不成的,可引导上法律程序,杜绝越级上访的发生。
(二)加大法制宣传工作的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我们感到,当前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矛盾大多是涉法问题,有许多问题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只要矛盾双方都能依法办事是可以避免的。经过四个五年的全民普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对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也不可能了解那么多,这就要求继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加强法制建设。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利用橱窗、专栏、黑板报、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各种法规和政策,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发挥法律服务的作用,预防和消除各类矛盾。要发挥好“12348”法律专线便民、快捷的优势,及时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是遇到的法律问题和纠纷,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涉法问题,及时疏导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同时,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要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积极为党政领导和人民群众当好法律参谋,做好法律服务,在帮助基层政府开展法制教育、制定依法治理方案、参与重大经济和行政决策活动时,要多出主意,保证党政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在为群众服务时,发放“便民法律服务卡”,将法律服务的内容、联系地址、电话列入卡内,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能够得到快捷的法律服务。在为群众代理诉讼时,既要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不断地向居民宣传法律,教育群众依法办事,达到预防和减少纠纷的目的,促进社会安定。
(四)加强村居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有机衔接。要进一步发挥好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健全完善各级调解组织建设,完善组织网络,提高工作质量,增强调解的方法性、艺术性。在开展调解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调解。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挑选一些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群众威信高、思想意识好、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调解干部,并对这支队伍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要进一步搞好节假日、敏感时期的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依法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篇4】矛盾纠纷问题原因

浅谈水事矛盾纠纷化解的有关问题

作者:周广卿;

作者机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哈尔滨150076;

来源:水政水资源

ISSN:无

年:2013

卷:000

期:A02

页码:P.20-21

页数:2

中图分类:TV513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水事矛盾;纠纷化解;方法

摘要:水事矛盾纠纷调处关系到社会稳定、人水和谐,2011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本文就水事矛盾纠纷与水事违法案件、处理水事矛盾纠纷的方法等提出了个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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