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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协会的管理办法【五篇】

时间:2022-09-07 09:20:08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体育协会的管理办法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体育协会的管理办法5篇

第1篇: 体育协会的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 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六条 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体育部门以及地方体育总会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七条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 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

第十条 除第七、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

地方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体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

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领导。

第十五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十六条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十七条 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鼓励和支持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第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第二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二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二十三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

第四章 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第二十六条 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通过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提升公共体育场馆特别是大型体育场馆的利用效率和开放水平。

第二十七条 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二十八条 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可以选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现场指导,并按照项目分类组建专家库。

第二十九条 体育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条 地方体育部门可以制定所辖区域的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每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鼓励主办方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前主动向地方体育部门备案。地方体育部门经过评估可以将其中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办赛指南应当包括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服务、保障以及对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参赛指引应当包括符合一定年龄、身体、运动机能条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体育赛事活动安排等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常识。

第三十二条 体育协会可以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可以根据其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五章 体育赛事活动监管

第三十四条 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第三十五条 体育部门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三十六条 体育协会应当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水平。

第三十七条 体育协会可以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进行体育赛事活动评估。

第三十八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在协会章程中规定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内容,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团体标准、奖惩措施、信用管理、反兴奋剂工作等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九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第四十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体育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体育协会在开展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变相审批、违法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同级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假球、黑哨、赌球、兴奋剂违规等行为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体育部门应当建立体育领域信用制度体系,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

省级体育部门应当按照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4日《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政字〔2014〕124号)、2014年12月24日《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的通知》(体政字〔2014〕125号)、2015年12月21日《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190号)、2018年4月28日《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监管的意见〉的通知》(体规字〔2018〕3号)同时废止。

第2篇: 体育协会的管理办法

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理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在批准设立机关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下,正确处理协会日常开展工作的资金供给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关系,正确处理协会集体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关系。

三、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协会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2、每月编制财务报表,及时正确地反映协会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对协会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4、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5、依法使用和管理会费。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四、协会实行由民政局和主管局监督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五、财务活动在协会会长和秘书长领导下,配备专业财会人员进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整或离职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六、协会执行财务部颁发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

第三章收入支出管理

七、根据协会的业务经营范围,协会的收入项目为:

1、会员单位的会费收入。

2、协会为食品生产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收入。

3、协会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的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八、根据上述收入项目确定的相应支出范围为:

1、会费收入主要用于支出会员单位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所使用的各项费用及管理费用。

2、咨询服务收入主要用于支付提供咨询服务人员的劳务费等成本费用及税金。

3、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委托服务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及税金。

第四章资产管理

九、流动资产管理。

1、严格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保障现金安全。

2、由财会人员统一开设和集中管理银行账户。

3、费用使用报销时,应填写支出报销单,由使用者签名后,经财务审核,再由相应领导审批。

4、因公使用银行转账支票和费用报销的领导审批权限如下:

(1)日常经费单笔1万元以内(不含1万元),由秘书长审批。

(2)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由主管局分管局长审批。

(3)5万元及以上由主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十、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1、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为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办公用品为低值易耗品。

2、购置固定资产应经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同上。

3、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后,应填写“入库单”,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4、除电脑由使用者个人保管外,其他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者应在固定资产台账上签名,以承担保管责任。

5、固定资产每年清查一次。

6、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处置应经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同上。

7、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发放并作登记。

第五章票据管理

十一、协会使用的票据有:

1、由民政局核发的上海市社会团体专用收据。

2、由财政局核发的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由税务局核发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应严格按规定分别正确使用这些票据。

十二、对票据的领用、使用和缴销情况应作详细登记和完整记录。

十三、不设转借、代开、销毁各类票据。

第六章财务监督

十四、协会接受民政局、主管局和税务局分别实施的年度检查、审计监督和税务监督,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十五、协会设立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记账人员、审批人员、经办人员和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清晰,相互分离和先后制约,保证重大投资,资产处理和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相互监督制约。

十六、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

十七、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3篇: 体育协会的管理办法

丰泽区广场舞协会管理办法

一、协会简介

本会是由丰泽区第二届广场舞大赛全体参赛队员以及区内广场舞健身爱好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广场舞健身活动中起引导、带头作用,以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开展各项活动。

二、业务范围

本会主要任务: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广场舞健身活动,以街道为单位,开设广场舞健身活动据点,以典型带动后进,实现各街道广场舞健身活动建设的普及性、专业化、规范化,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化,定期开展活动,进行优秀人员的选拔、表彰,进行广场舞健身建设优秀人员的团队培养。

本会业余范围:开展健身活动,组织赛事,培养专业人员,安排专业人员技术输入,培养优秀管理团队,进行优秀个人、优秀团体的评定。

三、会员要求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凡承认和拥护本会管理办法、广场舞健身爱好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会的管理办法。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会员入会须本人自愿申请,所在社区推荐,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

(二)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3、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6、请求本会协助其开展有关活动(限团体会员)。

(四)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

6、积极开展社会体育活动,协助本会开展有关活动(限团体会员)。

7、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1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4篇: 体育协会的管理办法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进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章程规定,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类。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三条 申请成为协会团体会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附表1)一式两份。

第四条 申请成为协会单位会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单位会员登记表》(附表2)一式两份;

第五条 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履历;

(二)《中国体育场馆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表》(附表3)一式两份。

第六条根据协会章程,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会员入会事

宜,并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会员入会审批程序

(一)秘书处接受申请单位提出的入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经协会主席和秘书长同意后,向符合条件者发放会员证;

(二)秘书处通过网站、内刊定期公布新入会会员名单。

第八条 协会按照财政部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收取会费。团体会员不收会费,非营利性组织每年不少于2000元,营利性组织每年不少于5000元,个人会员每年10元。

第九条协会会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力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协会会员须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变更

(一)会员合并、分立、解散、撤消,以及会员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协会秘书处;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经法定

程序认定的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三)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机构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应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奖励

(一)对工作业绩突出、社会信誉好的会员,授予“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先进会员”荣誉称号;

(二)对在协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授予“中国体育场馆协会突出贡献奖”。

第十三条 会员处分

(一)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经协会常委会批准,暂停其会员资格;

(二)对暂停资格的会员明确限定整改期限,在期限内整改者,其会员资格予以恢复;在期限内未整改者,协会可做出进一步处罚,甚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2.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协会工作、声誉造成重大损失者;

3.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或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者。

4.在申报成为协会会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单位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协会,在相关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退会;

(二)个人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协会提出要求后即可退会。

(三)连续一年未交会费或连续两年拒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协会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及其他证明会员身份的有关物品 。

第十五条 重新入会

(一)会员退会后又重新要求成为协会会员者,按入会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二)被取消会员资格者要求重新加入协会,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问题的整改情况,经协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后,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体育场馆协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07年1月1日施行。

中国体育场馆协会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5篇: 体育协会的管理办法

****保安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促进
****保安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协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
定,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会费标准
1、个人会员:年会费100元;2、理事:年会费3000元;3、常务理事:年会费5000元。
二、会费交纳时间、方式:
会员在加入协会15日内,将会费交到****保安协会帐户,会费到帐后,由协会开具可入账的正规票(收)据。
三、会费的使用范围
1、组织召开理事会及其他相关会议、活动的费用;2、组织进行行业研讨、交流及考察、调研等项业务活动费用;
3、开展同外省市保安组织、企业的友好往来的活动费用;4、协会办公费用以及招聘人员的工资和补贴;5、《****保安》简报编辑、印刷、发行费用;6、其它应支出费用。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协会统一管理,设立专职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国

1

家有关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
2、协会日常办公费用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大项目开支由协会常务理事集体研究决定。
3、协会费用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报告,并受全体会员监督。五、本办法自****保安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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