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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10篇

时间:2023-05-20 17:54:02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林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篇一:林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一篇:护林员管理制度

  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护林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中心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街道办事处、林业中心和村委会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制订防火公约。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林业中心,配合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并做好巡护登记统计,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林业中心及村委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盗采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工作例会,及时了解上级各项通知精神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章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林业中心报告。

  (四)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

  护林员工作考核制度,以护林员工作职责为依据,结合个人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奖惩。林业中心每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开展随机抽查考核,奖优罚劣。

  一护林员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工作职责,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二护林员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完成上级安排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第二篇:护林员管理制度(最终版)

  妙峰山镇生态林管护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北京市实施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办法》、《北京市山区生态林管护职责和标准(试行)》、《北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完善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生态林管护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镇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生态林管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林业站负责生态林管护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态林管护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2.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3.管护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工作环境,具备一定的管护生态林技能和劳动能力,男性年龄在20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龄在20周岁至55周岁。具有工作必须的移动通讯工具﹙手机﹚。

  4.不是现任村两委成员。

  第五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招聘生态林管护员。第六条、生态林管护员的主要职责

  1.护林员上岗着装整齐,必须佩带袖标,携带二号灭火工具,按时做好巡山预警工作。

  2.对负责管护区域内的山林,月巡护时间25天以上,并建立管护登记簿,记录每天管护情况,定期向村委会汇报情况。

  3.巡山护林与守护。及时劝阻和制止野外用火、毁林开垦、乱砍滥伐、偷砍盗伐、乱占林地、毁林采石﹙砂、土﹚、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挖掘天然林树根和林下野生药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向区、镇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4.做好森林防火宣传与病虫害防治工作,及时向林业站报告森林火灾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发展情况,并积极组织扑救与防治。

  5.护林员要服从调度,听从安排。配合林业站进行森林资源调查,病虫害的测报,防治工作,开展植树造林、抚育,建设护林设施等工作。

  6.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管护好辖区内的护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第七条、生态林管护员的考核管理

  1.生态林管护员工作,实行考核制,每月按管护责任人实际出勤天数,确定补偿金额。

  2.严格执行“四落实”,即人员、地块、责任、报酬要一一对应,责任区要明确。

  3.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火情、火警、森林火灾﹙野外用火﹚、林木病虫灾害、毁灭林木和在野外放牧等,要对管护责任人进行扣除补偿金的处理。对在一年内发现有两次违反规定的管护员,取消其管护员资格和扣除当月补偿金

  4.在防火期内,经区防火部门和镇林业站检查时,发现护林员一次不在岗扣50元,两次不在岗扣100元,连续两次不在岗解聘。

  5.重要地段发生一起火情、火警,并不在现场的扣100元,及时到现场扑救的酌情处理。

  6.加强对散养羊群的监管工作,管护员要积极配合林业站做好宣传、巡视工作,阻止散养羊群毁林案件的发生,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现牛、羊进山的,一经发现要严厉查处。凡发现生态林管护人员或直系亲属放牧的,取消该管护员资格。第八条、护林员不服从管理或管护

  不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全年管护费并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1.未经履行护林员职责,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坏,损失严重的。2.经查实监守自盗的。

  3.发生森林火灾、严重森林病虫害,林木盗伐或滥伐等情况,故意隐瞒不报的。

  4.发生其它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制止不力,损失严重的。第九条、完善村级生态林管护员管理制度。

  1.村委会根据市、区相关文件要求,按照村民自治的方式,完善本村的生态林管护员管理办法,包括人员选择、上岗、请假、处罚、奖励、人员调换和轮岗等内容。并报镇林业站备案,作为监督检查管护员上岗履职的主要依据。

  2.村里要选派专人负责管理,结合本村的管理办法,对生态林管护员进行考核。村委会每年组织考核评比,报镇政府批准,选出优秀管护人员,并给予适当奖励。

  3.对于扣发的补偿金,可以用于表彰奖励管护工作突出的管护员或者用于和生态林管护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实行生态林管护员全员投保制度。凡选用的生态林管护员都要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作为上岗的必要条件。要求以村为单位集中投保。

  第十一条、建立镇村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把生态林管护员管理工作纳入镇政府统一的年终考核内容,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管护效果好,成绩突出的村管理人员,经年终考核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根据《关于完善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京绿造发[2009]14号)文件要求,生态林管护补偿标准每三年上调10﹪,2015年7月1日开始,山区生态林管护员补偿标准,由原来的平均每月484元提高到532元。第十三条、补偿金的发放。以村为单位,按季度发放补偿金。每个村的补偿金数额由该村的生态林面积和管护员人数来确定。

  1.区财政局于每年年初将补偿金下拨至镇财政所。

  2.每年的7月上旬,村委会都要根据轮岗后实际管护员人数,制定本村《生态林补偿金分配方案》,经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批准,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3.村委会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本村的《生态林管护员考勤及资金发放表》报镇林业站。

  4.镇主管部门对村级《生态林管护员考勤及资金发放表》审核后,向镇党委、政府提出资金发放申请。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妙峰山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第三篇:护林员管理制度

  护

  林

  员

  管

  理

  制

  度

  一、护林员要服从林场统一管理,熟悉林业政策,明确职责,遵纪守法,热爱本质工作。

  二、护林员职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制止其它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及时报告。

  三、林场负责给护林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同其签定合同,将管护责任切实落到实处。

  四、护林员应坚持每天巡山查林,不得无故脱岗,护林队长随时进行抽查,凡无故脱岗累计五次者给予警告,五次以上者取消护林员资格。

  五、护林员在巡护森林时要灵活机智,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力量,不得徇私枉法。

  六、各林场由护林队组织,将每月的最后一天定为例会学习日,由护林员汇报各自管区情况,主管场长或护林队长总结得失,安排下月工作,并组织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和护林防火常识。

  七、认真填写巡山日志,内容扼要详实,书写整齐,不得隔日填写。

  第四篇:护林员考核管理制度

  关于下发《连城乡护林员考核管理制度》的通知

  连府发[2010]63号

  关于发下《连城乡护林员考核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属乡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连城乡森林资源的保护,结合本乡实际,现将《连城乡护林员考核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连城乡护林员考核管理制度》

  连城乡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护林员管理制度通知

  报送:班子成员、林业局

  发:各村委会、乡属乡办各单位

  (共印30份,自存3份)

  连城乡护林员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护林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护林员的行为,保障森林安全,达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条例》等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定。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护林员是指由乡人民政府选用并签订了森林管护合同、从事森林巡护、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驻村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区林业局负责本辖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乡人民政府及林业站负责本乡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属于连城乡常住户籍常住人口;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2-55周岁的男性公民;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

  五、具有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摩托车等)并会使用;

  六、具有工作必需的移动通讯工具(手机)。

  第五条必要时,乡人民政府将按照工作实绩对现有护林人员进行全面整顿、精减,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群众中选用护林员。

  第六条护林员由村“两委”成员根据本管理制度进行推荐或个人持自荐书自荐,经乡人民政府审核考核,报区林业局审批后选用,区林业局根据管护合同约定向护林员发放工资。

  第七条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审核,签订承包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乡人民政府按照管护责任合同,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用,不合格者撤换。

  第八条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生态公益林、退耕林、天保林等管理规定,宣传森林防火知识等。

  二、巡护责任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含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制止在生态公益林、退耕林、天保林等区域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挖根、挖笋、采脂、采集、放牧、打柴等损坏生态公益林、退耕林、天保林的活动。护林员责任区内的以上行为不能制止的,要及时向该村“两委”和林业站报告。

  三、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清除林火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乡人民政府扑救森林火灾,协助执法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森林高火险期要在责任区进行全天侯(上午八点至下午七点)巡查。

  四、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及时报告林业站,并协助区林业局主管部门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乱挖乱捕乱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协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缴采挖猎捕工具和野生动植物。

  六、按区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每天巡护记录。一旦发现人为

  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竭尽全力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村“两委”、林业站和乡人民政府。

  七、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携带小喇叭等工具上山巡护,在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至次年5月)须带水枪和灭火拖把等工具。

  八、接受林业站和乡人民政府的指导、管理,配合林业部门在管护区开展各项林业工作。

  第九条建立护林员先培训后使用制度。林业站负责对护林员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护林员方可使用。护林员履行职责时,应持证(书)上岗,并佩戴全县统一标志。

  第一条森林管护人员的配备要求,根据本地公益林分布特点,按照管护难易度,划定护林责任区。原则上按照人均2000-3000亩(或按村设立)管护责任区,配护林员1名。

  第十条林业站负责对护林员的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区林业局负责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奖惩和使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奖惩办法

  一、护林员在接受选用期内,管护责任区无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林地侵占、乱捕滥猎、森林病虫害、非法采脂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表彰和兑现效益工资。

  二、护林员在接受选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撤换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扣发当月工资的50%:(1)无故不参加列会或培训一次的;

  (2)发生乱占用林地1亩以下并且没有在当天上报的;(3)高火险期间,管护责任区发生违章野外用火,没有制止或没有在1个小时内上报的;(4)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一次的;(5)不记录好工作日记的。

  2、扣发当月工资:(1)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林业行政案件,没有在当天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2)管护责任区内发生乱占用林地1-4.9亩,没有在2天内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3)管护责任区内发生严重森林火灾或过火面积超过3亩的;(4)未经请假

  擅自离开岗位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3、扣发当月工资,并予撤换:(1)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林业行事案件,没有在查案前上报的;(2)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未在1个小时内上报且没有在现场参与扑救的;(3)管护责任区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森林火灾的;(4)管护责任区内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50以上亩的;(5)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外出打工的;(6)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4、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和弄虚作假等触犯法律的,予以撤换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管护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一、护林员管护工资按管护面积和区林业局核定的标准计算年工资总额;月工资等于年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当月发放80%,20%作为年终效益工资;效益工资不搞平均分配,按考核结果予以奖励。

  二、每月的月底由林业站组织人员对护林员的管护情况进行评比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护林员月工资的主要依据。护林员的工资表由林业站负责人签字盖章,每季度报送乡分管领导审核作为汇款凭证,分管领导审核后方按规定将护林员工资汇至其工资账户。

  三、年终效益工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护林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护林员年终效益工资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实际执行中若有修改,需经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并经联席会研究通过。

  第五篇:富民县天保护林员管理制度

  富民县天保工程护林员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加强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护林员(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护林员”)的管理,督促护林员切实履行职责,保护好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富民县天保工程森林管护作业设计》的要求,结合富民县实际,特制定《富民县天保工程

  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

  一、护林员选聘

  由村一级推荐,乡(镇)林业站选择报县天保办确定聘用。护林员与林业站签订管护合同后上岗,履行巡山护林职责,护林员证由县天保办办理。

  护林员的条件:

  1、身体健康,20—60岁之间的男性,愿意从事护林工作;

  2、熟悉当地山场、森林分布、山间道路等情况;

  3、工作责任心强,在当地有一定的威信,敢说敢管,不怕得罪人。

  二、管护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甲、乙双方,合同期限,管护范围,四至界

  线,面积,报酬,巡山记录,工作职责,签订时间等。根据考核结果,签订下一的管护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更换护林员,随换随签,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至当年12月底。上般情况下,不得跨签订管护合同。

  护林员职责:

  1、护林员在县农林局、乡(镇)林业站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护林员对巡护区域内的乱砍滥伐、偷砍盗伐、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及时上报县农林局或乡(镇)林业站处理。

  3、在森林防火期间,加强巡山护林,对发现野外用火行为的及时制止并上报;发生火情主动报告、参与灭火并协助林业公安调查火案。

  4、加强新造林地的管护,严禁牲畜危害,严防山火发生。

  5、巡护范围内发生森林病虫害及时报告乡(镇)林业站或县森防站。

  6、每月定期向村委会、林业站汇报工作一次。

  7、对林政案件的处理结果,要跟踪落实,由管区护林员检查监督,并将情况及时报林业站。

  三、护林员的管理和考核

  1、县天保办委托乡(镇)林业站管理护林员,要求每月向林业站

  汇报一次巡护情况,同时告知所在村委会。

  2、护林员为天然林保护工程专职专用,原则上不能做其他杂事。对新上任的护林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让他们掌握一般知识和报告程序。

  3、护林防火期,护林员必须天天巡山,每天通过电台向林业站汇报巡山情况2—3次。非防火期间巡山,有情况及时报告林业站。

  4、天保护林员平时按季度进行考核,由县天保办和乡(镇)林业站共同考查,根据各位护林员的工作情况,评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优、良、合格者给予不同金额的现金奖励,对不合格的给予辞退或更换。

  5、考核内容

  ⑴防火期间,巡护范围是否发生山火;

  ⑵巡护责任范围内有无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私开乱挖、乱占林地、开山炸石、挖沙取土、挖树根、搂腐殖土等情况发生;

  ⑶新造林地有无牲畜进入危害;

  ⑷巡护范围有无捕杀野生动物的情况发生;

  ⑸发生以上情况是否及时报告,是否参与扑火及协助林业案件的查处工作。

  ⑹是否有巡山记录(出勤表)。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

  凡发生盗伐、滥伐、毁林开荒、乱采乱挖、占用林地、收购、运输木材(柴)、捕猎野生动物、山火林火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一查到底。若护林员不制止、不报告、不协查,平时不闻不问不管,调查时不知道情况的,予以辞退。

  管护区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滥伐10立方米或盗伐5立方米木材的林业案件的,扣一个月工资并辞退。

  对管护区内新造林地管护不力的,如牲畜危害、火灾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若以上案件涉及护林员的,要坚决实施相应的处罚。

  6、考核标准

  优秀:考核95分以上,按合同全额发给工资、补助外,给予表彰奖励。

  良好:考核85分以上,给予全额补助。

  合格:考核75分以上,按比例给予补助或扣月补助的5—20%。

  不合格:考核74分以下,不支付补助,对个人予以辞退或更换,对责任单位(林业站)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进的资格。

  7、考核项目:总分100分

  ⑴管护责任:合同签订落实到人30分,没有签订的不得分。⑵巡山记录:25天以上得分15分,每少一天扣一分。⑶管理设施:有管护标识(护林员证、管护房或设卡)得15分,没有不得分。

  ⑷管护人员工作情况核实:40分。

  森林防火(15分):发生一次火警或荒火扣3分,发生火灾

  一次扣5分。

  林地管理(10分):乱开乱挖、乱占林地等发生一次扣3分,挖沙采石一次扣2分。

  资源林政(10分):滥伐一次扣2分,盗伐一次扣1分,木材运输一次扣3分,捕猎野生动物扣1分,新造林地牲畜危害一次扣2分,不协助林政案件查处的扣5分,对处理结果不跟踪检查的扣5分。

  病虫害(5分):管区内发生病虫害扣1分,不报告的扣3分。⑸附加项目:

  管护区内发生一件(次)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的,扣护林员50元,发生一次火警或30亩以下荒火的扣50元。

  富民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领导小组办公室2001年4月

篇二:林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细则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护林员是指从事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护林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

  二、公益林林权属国家所有的,管护责任单位为所在国有林场,其管护人员原则上不外聘,在林场职工中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录用,确定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益林林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招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人选由村民委员会讨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所选护林员一是要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山情、民情;二是在当地说话比较有影响力;三是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是要有健康的身体;五是了解林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六是能够服从组织领导。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管护人员确定后统一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章后将花名册报送县林业局备案。县

  林业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会同当地政府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四、县林业局和乡镇林业站负责组织指导护林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受聘护林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关生态公益林管护知识的岗位培训。乡村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并搞好考勤及巡山日志的检查工作。

  五、乡村管护责任单位应合理划分管护区域。国有林场原则上按每6000—8000亩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的护林员数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配备。

  六、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定期巡护责任林区,对盗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护林员每月巡护时间应不少于22天(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山日志,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协助乡村管护责任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防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病虫疫情;

  (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责任区内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七、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管护责任单位应将护林员花名册、管护面积及范围、应兑现的护林员工资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短于1周),由生态公益林所在地群众评议和监督,并由县林业局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应优先续签下一年度管护合同,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其护林员资格。

  八、管护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向护林员发放报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其报酬从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中列支。

  九、护林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生态公益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生态公益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

  (三)在生态公益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者;

  (五)在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十、管护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由管护单位给予解聘:

  (一)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者;

  (二)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者;

  (三)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者;

  (四)责任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消除措施,导致森林火灾发生者;

  (五)责任区内发生较重林木病虫害不及时报告者。

  十一、根据公益林专职护林员工作业绩,按照百分制计分法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全年出勤率100%,计10分。日常督岗缺勤一次扣1分;森林防火期督查未到岗的,每次扣3分。

  (二)、台账记录完整、清楚,记载内容真实可靠,计10分。记录不完整、内容不实的酌情扣分。

  (三)、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火警(火灾),计40分。发生一次火情扣5分,发生一次5-15亩的森林火灾扣10分,发生一次15-30亩的森林火灾扣2分;发生一次30-100亩的森林火灾扣30分;发生一次100亩以上或造成重伤1人以上的森林火灾取消其护林员资格。

  (四)、管护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砍柴、烧炭;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开垦林地;违法征占用林地;乱捕滥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植物,计20分。发生一起扣5分;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扣除年度考核奖金,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其护林员资格。

  (五)、协助做好林业宣传、更新造林、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森林病虫监测和防治、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监测,计20分。对不配合工作的,每项最高可扣3分;对交办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的,每次最高可扣5分。

  十二、对年度护林工作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公益林专职护林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扣减年度考核奖金、解聘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考核得分与公益林专职护林员年度考核奖金挂钩。

  1.得分在96分(含)以上的,发放全年考核奖金;

  2.得分在91—95的,扣减全年考核奖金的10%;

  3.得分在81—90的,扣减全年考核奖金的20%;

  4.得分在71—80的,扣减全年考核奖金的30%;

  5.得分在61—70的,扣减全年考核奖金的50%;

  6.得分在60分(含)以下的,扣除全年考核奖金,并予解聘。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林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提倡勤俭节约、高效廉洁的工作机制,为切实加强职工队伍自身建设,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努力造就一支务实、高效、廉洁的林业干部、职工队伍,确保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结合林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制度

  (一)对上接待

  1、餐费接待标准

  人均控制在XX元至XX元之间,时间较长(2天以上)接待标准由办公室指定就餐,餐费人均不得突破XX元。

  2、住宿接待标准

  除特殊情况外,两人共住一标间。接待地点定在酒店。

  3、特殊接待

  特殊接待必须严格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不得不进行接待的,事前必须请示场长同意后方可进行接待,否则不予核销。

  (二)上山、下乡、森林管护就餐标准

  1、森林管护,林政治理一般情况下不在外就餐,因特殊原因需在外就餐的必须先请示领导,不请示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且餐费人均控制在XX元以内。

  2、公务活动及工作餐,人均支付不得突破XX元,且必

  须事先请示,不请示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3、出差补助按XX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执行。

  二、车辆管理制度

  1、林场所有车辆均属管护公务用车,以管护活动为主,严格控制公车私用。

  2、车辆管理、调度统一由林场办公室负责,私人特殊用车必须经场领导同意。

  3、车辆维修必须请示场长同意后方可进行(XX元以下的维修由林场办公室负责审核,XX元以上的维修必须报告场长批准)。车辆维修,办公室必须派人参加,核定材料、价格,确定修理厂家后方可进行维修。

  4、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车辆加油必须凭借林场办公室开据的油单到指定的加油站进行加油,年底由办公室与加油站时行核对;出差在外确需加油的,核销前必须有同行人员签字证明后方可报销。

  5、外借车辆必须请示场长同意后方可外借,外借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6、驾驶员必须做到“爱车护车”、“安全文明行驶”,服从安排、听从调派、热情服务,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出车及外借车辆,经查证属实,作待岗处理。

  7、车辆出县境外,必须请示汇报,否则一切费用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关人责任。

  三、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时提供科学、合理、准确的各类财务报表、数据和建议,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安全、合法、有效运行,否则财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2、资金的使用审批严格实行“一只笔、双签字”原则(经会计复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场长签批),较大资金的使用开支须经场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3、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4、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切实加强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帐薄等的管理工作,确保财务工作的安全、有效运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四、学习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要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树立终生学习的思想,努力构建学习型和创新型的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队伍。

  2、集体学习

  由场领导或办公室负责组织每周一上午的集体学习,学习内容根据形势需要和阶段性工作要求来确定。无故不参加学习的,按旷工处理,并不得参与相关考核。

  3、自学

  干部、职工要根据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努力学习一切有用的思想及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4、交流学习

  各办、营护组之间、同志之间、领导之间、领导与职工之间要经常开展交流学习活动,互相取长补短,增进团结和友谊,共同提高,更好地促进工作的开展。

  5、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积极开展短期业务培训活动。

  6、外出学习培训,必须先请假后,再外出学习培训,否则按旷工论处,并不报销任何学习费用。

  7、集体学习实行签到制,并作为年终考核评定依据。

  五、上下班及请销假制度

  1、上下班时间

  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2、后勤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并作为年终考核评定依据。

  3、严禁无故迟到、早退,严禁上班时间在办公室玩游戏、打毛线、打牌、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查证属实,一律作旷工处理。

  4、上班时间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5、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有事、有病必须事先书面请假,请假1天由所在办公室主任或班组长签批,2-3天由所在办公室主任或班组长加意见后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必须层层签批后由场长审批,所有假条报场办公室备案。

  6、不准口头请假,无假条的视为霸王假,霸王假一律按旷工处理。

  7、外出学习培训,必须先请假,再外出学习培训,否则按旷工论处,并不报销任何学习费用。

  8、无故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扣发当日全额工资,年累计旷工5日以上的不得参加年终考核考评,并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

  六、严格考勤制度

  各办、营护组要实事求是地打好考勤,并按时上报,否则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年终不得参加考评。

  七、严格行业纪律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林场的场纪场规。

  2、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严禁工作中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严格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及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4、树立爱岗敬业,主人翁精神和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力戒作风飘浮和形式主义。

  5、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6、认真落实四项制度问责制。

  (四)请示报告制度

  1、工作请示汇报必须分层次进行,原则上不越级汇报。

  2、遇有重大案情、灾情等重大、紧急事件必须及时报告。

  3、场各办、营护组主要负责人外出(出镇)必须事前报

  告,批准后方可外出。

  XX年XX月XX日

篇四:林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治理,爱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证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成长,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丛林法》和其他有关司法、律例,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革、分立、归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治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度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丛林培养、爱护和应用的具有自力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分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治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治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林业主管部分按照行政附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治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治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合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分负责治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治理机构的重要职责是:

  (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干司法、律例;

  (二)调和编制国有林场成长筹划;

  (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本治理部分审批国有林场丛林经营筹划和国有林场丛林采伐、抚养功课设计;

  (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革、分立、归并、和撤销等事项;

  (五)

  受托付对国有林场丛林资本资产进行监管;

  (六)

  受托付对国有林场丛林资本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立案;

  (七)指导和检查考察国有林场临盆经营活动;

  (八)司法、律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施“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应用、连续成长”的办场方针,重要义务是培养和爱护丛林资本,爱护国度生态安稳和木材安稳;开展科学实验和技巧立异,推广先辈技巧;爱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本,促进人与天然调和成长。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畴内的国有丛林资本属于国度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治理。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随便收交、归并、侵犯和平调,不得以任何情势侵犯、破坏国有丛林资本。

  国有林场经营治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白权属关系,依法爱护经营治理区的稳固和林权权力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分应当按照行政附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成长筹划,明白国有林场的成长偏向、重要义务和扶植目标。各项林业扶植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撑国有林场成长。

  第八条国有林场差不多举措措施扶植应当纳入各级当局全然扶植筹划和相干行业成长筹划。

  第九条鼓舞国有林场经由过程多种方法扩大年夜经营范畴,强大年夜林场范畴。

  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培训,进步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综合本质。

  第二章

  设立、变革与撤销

  第十一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分审核或审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分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分立案。

  国有林场数量较多的地区,应当设立国有林场治理局或者总场,同一组织国有林场的临盆经营。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林地权属清晰,四至界线分明,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权属证实材料。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经赞成设立后,应当依法解决事业单位法人挂号。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的经营范畴和附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固,不得擅自变革;确需分立、归并、撤销、变革经营范畴或者改变附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法度榜样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赞成。

  国有林场分立、归并、撤销、变革经营范畴或者改变附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本评判和经济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白划分义务,爱护好丛林资本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企业性质的营林单位或者由国有林场控股的股份制林场,相符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分赞成,可纳入国有林场系列治理。

  第三章

  丛林资本经营与爱护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爱护和合理应用丛林资本,爱护国度生态安稳和木材安稳。有前提的林场能够采取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的方法,扩大年夜丛林资本范畴。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的承租合同,明白承租两边的权力和义务,爱护承租两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昔时夜力推广林业先辈有用新技巧,加快中幼龄林抚养方法,大年夜力成长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养大年夜径级

  林木,赓续进步丛林资本质量。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度规定开展丛林资本查询拜望,建立丛林资本档案,健全丛林资本动态监测体系,操纵丛林资本成长变更情形。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依照林业长远成长筹划、林地爱护应用筹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情形编制丛林经营筹划,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分赞成后实施。个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据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丛林经营筹划,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分审批。

  调剂丛林经营筹划应当报原赞成机关审核赞成。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美丛林经营档案。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履行国度丛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轨制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巧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作为零丁采伐编制限额单位的国有林场,年度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分实施采伐许可指标单列。

  第二十一条严格操纵扶植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扶植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分国有林场治理机构应当介入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国有林场范畴内设立丛林公园、湿地公园、天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分国有林场治理机构审核赞成后,按规定法度榜样报批。个中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应用权归属,并应当明白收益分派方法。

  第二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丛林资本爱护,合理区划,设立护

  林站,健全护林组织,配备丛林管护人员,明白管护职责,确保管护成效。

  第二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照国度有关丛林防火的规定,加强丛林防火举措措施设备扶植,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丛林火警专业扑救部队,制订火警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丛林防火轨制,抓好火源治理,组织火警扑救。

  第二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依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须要配备森防技巧人员,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差不多扶植,建立检疫、推测预告轨制,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林场依照工作须要能够配备法律人员,加强林政法律,爱护丛林资本资产。

  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爱护其经营治理范畴内的野生植物;对国度或者处所重点爱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当挂号造册,建立档案,加强治理。

  第二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爱护其经营治理范畴内的野爽朗物;对国度或者处所重点爱护的野爽朗物,应当采取响应的爱护方法,爱护其生息繁育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丛林公安机关依照工作须要,能够在国有林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加强丛林资本爱护。

  第四章

  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条

  国有林场依法享有以下经营治理权:

  (一)依照林业长远成长筹划和丛林经营筹划制订年度各项临盆、经营筹划,确信扶植项目和临盆范畴;

  (二)按照市场需求依法经营发卖本场临盆的木材、林产品和其

  它产品;

  (三)依法爱护和合理开创应用国有林场经营范畴内的各类资本;

  (四)依法对其经营范畴内的丛林公园、湿地公园、天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进行同一治理;

  (五)按照国度有关规定和本场工作须要决定本场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劳动用工和工资奖金分派;

  (六)司法、律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三十一条在国有林场内从事临盆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小我,应当屈从国有林场的同一治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举措措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向国有林场摊派和乱集资、乱收费。关于不法向国有林场集资、收费、摊派的,国有林场有权拒绝,并能够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述。

  第三十三条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和小我产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争议两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依法处理。国有林场应当将争议情形及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分。

  第三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国有丛林资本爱护和治理,包管国有丛林资本稳固增长。

  第三十五条国有林场不得以其经营的国有丛林资本资产为其他单位和小我供给任何情势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轨制,严格自力经济核算。

  第三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度财务、税收、劳动工资等方面的规定,接收财务、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落实职工社会保证有关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国有林场实施场长负责制。

  国有林场场长的产生,采取聘请、委任或职工代表大年夜会选举的方法。具体产生方法由其主管部分确信。国有林场场长产生后,应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分立案。

  第四十条场长负责治理国有林场的临盆、经营等工作,行使下列权柄:

  (一)组织实施本场的经营方针、长远筹划和年度筹划;

  (二)提请或者决定本场治理机构的设置、调剂;

  (三)依法提请行政主管部分任免或者聘请、解聘本场治理人员;

  (四)依法聘请或者解聘应由行政主管部分聘请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场工作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分立案;

  (五)组织制订工资调剂、资金应用、财务预决算等筹划和重要规章轨制。提请职工代表大年夜会审通过议定定有关职工福利等重大年夜事项。

  (六)决定本场岗亭义务制、承包义务制筹划。

  (七)其它须要由场长行使的权柄。

  第四十一条国有林场实施以聘请轨制和岗亭治理轨制为重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治理轨制,实施以岗亭绩效工资为差不多的收入分派轨制。国有林场应当结合所承担的重要义务,科学设置岗亭,明白岗亭职责和前提,按有关人事政策公布雇用人员,实施竞聘上岗、择优聘请、以岗定酬、合同治理。

  第四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和完美职工代表大年夜会轨制或者职工大年夜会轨制,实施平易近主治理。职工代表大年夜会是国有林场实施平易近主治理的全然情势,是职工行使平易近主治理权力的机构。国有林场改革筹划、工资调剂筹划、住房分派筹划等事关职工好处的重大年夜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年夜会审议经由过程。

  第四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爱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依照实际情形,设立响应的财务、人力资本、丛林资本治理、护林防火等部分及管辖区内的管护站(点)、瞭望台,并配备响应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国有林场创办的企业,应当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组建自力法人实体经营,林场实施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分能够制订本地区国有林场治理方法,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分立案。

  第四十七条本方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分负责说明。

  第四十八条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五:林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护林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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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护林员管理制度

  护

  林

  员

  管

  理

  制

  度

  一、护林员要服从林场统一管理,熟悉林业政策,明确职责,遵纪守法,热爱本质工作。

  二、护林员职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

  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制止其它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及时报告。

  三、林场负责给护林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同其签定合同,将管护责任切实落到实处。

  四、护林员应坚持每天巡山查林,不得无故脱岗,护林队长随时进行抽查,凡无故脱岗累计五次者给予警告,五次以上者取消护林员资格。

  五、护林员在巡护森林时要灵活机智,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力量,不得徇私枉法。

  六、各林场由护林队组织,将每月的最后一天定为例会学

  习日,由护林员汇报各自管区情况,主管场长或护林队长总结得失,安排下月工作,并组织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和护林防火常识。

  七、认真填写巡山日志,内容扼要详实,书写整齐,不得隔日填写。

  篇二:护林员管理办法

  护林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护林员管理,建立一支良好的护林队伍,切实发挥好护林员的作用,促进我乡林草管护工作有效开展,经乡党委会议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护林员的职责

  护林员必须清楚自己的管辖区域,严格落实责任制,主要职责有:开展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经常性地开展地面巡护,实行分区责任制;严格实行防火制度,发现火警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上报乡政府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坚决制止盗伐、滥伐和偷盗林木,严禁毁林开垦、乱占和非法侵占林地的行为,发现森林病虫侵害和林业有害生物及时上报乡政府和区林防站;与周围群众建立良好的管护关系,维护巡护道路,保护管护站点设施设备,认真填写出勤表、巡护日志等,对管护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形成简要的书面材料或报告。配合乡村做好重点公益林、退耕还林、荒山造林面积的摸底验收工作,并搞好荒山造林的补植补造。及

  时做好乡党委、乡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考核办法

  1、日常值班:护林员每周星期一到乡政府签到,商定一周内工作,每缺1次者从工资中扣20元。

  2、巡护日志填写规范、整齐。若有逻辑性错误或弄虚

  作假,在上级部门考核中出现问题者扣当事人工资100元。

  3、护林员实行分区分片负责与大队伍联合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加大对入林放牧行为的处罚力度,每人每月上缴乡财政罚金200元,完成任务者罚金的60%奖励给个人,完不成者从工资中扣除所欠余额。

  4、在上级领导检查或乡上领导督查工作中,若发现有入林放牧行为者,处罚辖区护林员工资50元,并督促护林员落实放牧人缴纳罚款。

  5、辖区内发生火灾,护林员未发现或处理不及时者,扣包片护林员50元。

  6、按时参加乡上召开的各种会议,每缺席一次扣20元。

  7、及时完成乡党委、乡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工作不力者从相关人员工资中扣50元。

  8、对于组织、纪律责任性不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经乡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后,予以辞退。

  三、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由乡党委、乡政府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篇三:护林员管理办法

  护林员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结合我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护林员的条件

  1、具有很强的生态保护意识,愿意为保护区努力工作;

  2、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坚

  决的斗争;

  3、在当地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望,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初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学校毕业者优先;

  4、年龄原则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除外;

  5、身体健康,勤劳朴实,责任心强,能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护林员的选用

  护林员全为季节性护林员,其选用程序是:先自愿报名,本人申请,经本站考核符合条件后即签订承包合同,并发给护林员上岗证。护林员持证上岗。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合同一式三份,护林员、保护站、管理局各一份。

  三、护林员主要职责和义务

  1、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及省等相关部门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及相关政策。

  2、按自身管辖范围及时巡山护林,举报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行为,并做好巡山记录。

  3、协助乡镇政府、林业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并主动维护好各种宣传、保护等基础设施,做好预防火工作。要努力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应及时报告护林站、当地乡镇政府,并积极组织和参与扑救。

  4、协助配合林业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野生动植物等各种调查。

  5、对进入核心区的人员要进行询问、检查。

  6、模范带头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规定,逐步引导当地群众迅速增强保护意识。

  四、护林员的管理

  1、护林员在日常巡山护林工作中,应佩带好上岗证和必要工具,上岗证严禁转借他人使用。

  2、护林员实行跟踪管理。管理站将不定期对护林员的巡山护林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督导检查。

  3、护林员的工资,每月按时审核发放。

  五、护林人员的奖惩

  1、每月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在80-89分的拨付80%;在71-79分的拨付50%;70分以下的只拨付

  50%,同时取消其护林员资格,如造成严重影响,出现重大林业案件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2、年终考核在90分以上的且在本乡镇内排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

  3、凡督查时发现护林员不在岗,又未请假的,第1次,扣发当月工资的30%;第2次扣发50%,第3次,立即予以辞退,并扣发当月工资。

  4、凡督查时发现护林员已外出打工者,即辞退。

  5凡督查时发现护林员管护区存在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森林火灾、乱占用林地、乱猎乱捕野生动植物等不法行为又未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的扣发当月工资。

  6、在森林防火期内,每天24小时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凡手机关闭、打通又不接的,经查无特殊原因的,按擅自离岗,扣发当月工资50%处理。

  7、护林员没有及时查处野外用火的,扣发当月工资的50%,管护区每发生1起火警,扣发该片区护林员当月50%的工资,直至扣完为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护林员资格

  (1)巡山记录全年低于是150天的;

  (2)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伐滥伐林木隐瞒不报的;

  (3)发生森林火警、火灾,不到现场扑救的;

  (4)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出现大量盗伐滥伐林木的;

  (5)与犯罪分子勾结破坏林业生产流通秩序的;

  (6)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等其他工作的。

  七、本办法由本站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局务川管理站

  二ΟΟ八年七月

篇六:林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改革】国有林场员工管理办法和细则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五)

  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

  (六)

  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

  (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

  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

  第八条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鼓励国有林场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壮大林场规模。

  第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十一条

  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场数量较多的地区,应当设立国有林场管理局或者总场,统一组织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林地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源评价和经济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好森林资源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企业性质的营林单位或者由国有林场控股的股份制林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纳入国有林场系列管理。

  第三章

  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

  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有条件的林场可以采取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的方式,扩大森林资源规模。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的承租合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

  林抚育步伐,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善森林经营档案。

  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作为单独采伐编制限额单位的国有林场,年度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采伐许可指标单列。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并应当明确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区划,设立护林

  站,健全护林组织,配备森林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确保管护成效。

  第二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森林防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组织火灾扑救。

  第二十五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有害防治的需要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林业有害防治基础建设,建立检疫、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林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执法人员,加强林政执法,保护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其生息繁衍的环境。

  第二十九条

  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有林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国有林场依法享有以下经营管理权:

  (一)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和生产规模;

  (二)按照市场需求依法经营销售本场生产的木材、林产品和其它产

  品;

  (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

  (四)依法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场工作需要决定本场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劳动用工和工资奖金分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有林场摊派和乱集资、乱收费。对于非法向国有林场集资、收费、摊派的,国有林场有权拒绝,并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三十三条

  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国有林场应当将争议情况及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三十五条

  国有林场不得以其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独立经济核算。

  第三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税收、劳动工资等方

  面的规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当落实职工社会保障有关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

  国有林场场长的产生,采取聘任、委任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办法。具体产生方式由其主管部门确定。国有林场场长产生后,应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场长负责管理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本场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提请或者决定本场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

  (三)依法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场管理人员;

  (四)依法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场工作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组织制定工资调整、资金使用、财务预决算等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场岗位责任制、承包责任制方案。

  (七)其它需要由场长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

  国有林场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的收入分配制度。国有林场应当结合所承担的主要任务,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条件,按有关人事政策公开招聘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以岗定酬、合同

  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林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工资调整方案、住房分配方案等事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财务、人力资源、森林资源管理、护林防火等部门及管辖区内的管护站(点)、t望台,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国有林场开办的企业,应当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组建独立法人实体经营,林场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区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有林场员工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林场内部管理与监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国有林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却范运用于三明市国有林场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单

  位)。

  第三条

  本规范约束单位内部的所有岗位、人员和经济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本规范的权力。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规范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货币资金

  第五条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签署意见,以示负责。

  (二)支付审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署同意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本位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送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支付审批、单位负责人根据财务负责人审核无误的货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批准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严禁出纳人员未经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负责人复核即付款.

  第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库存现金的管理,对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

  时存入银行.

  第八条

  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增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扭结算。

  第九条

  单位现金收人应当及时在人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人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条

  单位财务人员每月至少核对一次银行账户,如有未达款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张单相符;如调节表余额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银行对账单应有银行盖章或银行受理戳记。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每年不定期盘点次数不得少于3次,并保存盘点记录。发现账实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单位不得由一人全过程办理货币资金业务,除单位负责人书面授权外.严禁非财务机构或人员办理与接触货币资金收付业务。

  第三章

  物资采购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主要是指单位购入固定资产、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零星办公用品等物品。

  第十四条

  单位物资采购由综合科负责。综合科应指定专人办理采购业务,并建立登记簿(只登记物品的数量、型号、规格等、不记金额)进行资产登记。

  第十五条

  单位进行物资采购前,应由使用部门提交采购计划,经计

  财科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采购或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物资采购应取得合法票据和采购清单。购入物品经综合科、计财科等有关部门清点、检验无误后验收入库;入库时由综合科开具入库单,仓库联交由管-理-员登记资产账,记账联连同发票和采购清单交由计财科办理付款并入账。

  第十七条

  物品的领用和发出应由领用人填制物品领用、发出申请表,经计财科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计财科根据批示开具物品出库单,记账联交由计财科入账,仓库联交由管-理-员记账并核销库存物品。

  第十八条

  单位每年应对各项物品进行清仓盘点,出具盘点报告。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如果是人为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不得少于损失金额;如为正常损耗,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程序上报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本材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应设专职仓管员,负责木材产品的仓储管理。仓管员负责监督检验木材进、出仓数量.仓管台账的登记,以及货场木材的安全.

  第二十条

  单位本材的进、出仓检尺码单,必须经仓管员签字.来经仓管员签字的码单,不得移送生产、经销、财务部门结算或开票;生产、经销、财务部门发现有未经仓管员签字的码单应退回补签.

  第二十一条

  仓管员应及时登记木材仓管台账,按月与生产、销售、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发现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由于仓管员的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仓管员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木材检验管理制度,组建复检组和巡回检查

  组,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木材检验员在进行本材检验时,本材根数不能有误差,村积允许误差1%,根数误差的材积,在计算材积误差率时按双倍计算;材积误差每超l%,扣证3个月;超过8%的,报请吊销木材检验资格证;超过10%的,报请吊销木材检验资格证,并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木材进出仓应严格执行三道检尺明码标记制度,即下山检量、进仓复检和出仓检量,并登记好伐区本材生产进仓、木材销售出仓和仓管三本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单位生产的木材必须进仓销售、确需山边发货的,应设立山边临时仓库,配备临时仓管员

  视同木材货场管理,并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批准、未经批准而执行山边发货的,取消场长和分管领导的年终责任状奖金。

  第二十五条

  木材货场应切实做好半年和年终的清仓盘点工作,并出具盘点报告。

  清仓盘点应有财务、生产、销售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仓管员等人员参加,并在盘点表上签字。仓管员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仓库盘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产品定价机制。木材销售价格须经中层以上领导集体研究制定,研究过程必须做好记录,井实行集体联签,建档保存和公示。

  低于同期销价5%的木材为处理材。处理材销售应符合集体研究所记录的有关单价、数量、树种和产地,并在木材结算单上予以注明、严禁随意套用处理材单价。

  第二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投标销售的,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将招投标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木材销售应坚持“款到发货”原则。木材销售结算应提供出仓检尺码单、本材销售结算单,财务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开具木材销售专用发票等有关票据.销售结算单必须有结算人员、经销科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财务审核人员签字,并注明结算价格所依据的销价表号、购销合同号。

  第二十九条

  本地销售的木材,应及时结算并送交财务开票入账。发货后无特殊原因超过5日不进行结算或开票不入账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严蔡木材销售收入不入账或挂账.

  第三十条

  单位经销部门与财务部门每月至少核对一次销售数量及货款的到账情况,并保存对账记录.发现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若有重大出入,应及时报单位主管领导处理,并报告市国有林场管理处。

  第五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一条

  单位对外投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布投资经营方案,经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会议表决通过后,交由单位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单位对外投资要建立资产评估制度.资产评估应由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单位对外投资应提高风险责任意识,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严禁盲目投资和重复投资.

  第六章

  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主要是指单位木材生产、营林投资工程,基建工程和专项工程。

  第三十五条

  木材生产.木材生产工程项目应按以下程序规范管理和实施。

  (一)木材生产应根据本单位木材生产伐区调查设计书,编制年度计划。

  (二)木材生产应按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地点、面积、四至、树种和数量进行采伐,严禁无证采伐、越界采伐和超量采伐。

  (三)本材生产定额,应按《三明市国有林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控制实施,并建立公开、透明的招投标制度.

  实行招投标定价的,应严格按招投标规范进行,并将招投标时标底的产生、参加招投标人员资格认定、参加人员(包括参加制定标底、参与投标、监标和主持人员等)、中标情况等全过程如实记录,存入档案。

  (四)木材生产合同的控制参照第八章执行.

  (五)木材生产任务如有调整.应将计划调整变更报告报市林场处批准。

  (六)木材生产工程款结算,应提供伐区生产合同、作业检查验收单、生产施工结算单和本材检尺码单,经生产部门业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送交出纳办理付款。

  第三十六条

  营林投资.营林投资工程项目应按以下程序规范控制和实施。

  (一)营林投资应根据本单位营林生产作业设计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二)营林投资工程定额的产生与工程招投标,参照木材生产招投标控制实施。

  (三)营林投资合同的控制参照第八章执行。

  (四)营林投资任务如有变更,应将投资计划变更报告报市林场处批准。

  (五)营林投资工程款结算,应提供营林项目生产合同、验收单和结算单,经营林部门业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送交出纳办理付款.

  第三十六条

  基建工程和专项工程,按《三明市国有林场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章的要求控制实施。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决算等环节的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七章

  经济台同

  第三十九条

  经济合同是指与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所签订的包括本材生产、营林生产承包合同;木材或其他产品购销合同;各种经济林木、其他资产的承包租赁、转让合同;基建工程、专项工程及其他工程承包合同等。

  第四十条

  单位经济合同要符合以下规范。

  (一)合同文本格式要规范,如有统一格式文本的,应使用统一格式文本.

  (二)合同条款要清晰明了、要素齐全,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条款;

  (三)合同要加盖单位公章,要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四)合同文本应保持整洁,不允许有任何涂改,如需要变更的,须经双方协商后按程序进行变更;

  (五)合同要按不同经济业务性质分类编号存档,并送单位财务等相关业务部门存查。

  第八章

  场务公开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场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场务公开工作。

  第四十二条

  单位场务公开应包括人事用工、工资福利分配、职称评聘、木材产销定价、工程项目招投标、项目投融资、财务收支倩况等事项.

  涉及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数据、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有效期内不得私自公开,否则要追究泄密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场务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两周。公开内容应力求及时、简明。生产定额、销售单价应于研究制定后两日内予以公开;工程项目招投标应于定标次日予以公开;木材销售及工程项目发包情况应列表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应按季公开;办公费、电话费、小车费、接待费应按月公开.

  第四十四条

  单位场务公开资料应分类建档保存,并要有公开日期、期限和公开事项等记录.

  第九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配偶,不得担任本单位中层正

  职,不得在人事、计财、经销等涉及单位重要人事、经济往来的部门或岗位任职。

  第四十六条

  采用竞聘方式聘用岗位人员的,参与聘用工作组成人员中,遇有与自己有近-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七条

  单位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仓管员不得兼任木材进、出仓检尺工作,不得同时登记伐区木材生产进仓台账和木材销售出仓台账。

  第十章

  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四十八条

  单位计财科负责与货币资金收支相关的票据管理,严禁非财务人员领用、保管和开具有关票据;票据的购入、领用和缴销应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单位公章必须由中共-党员的综合科负责人保管。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单位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五十条

  单位印章保管人必须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未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和经办人来办理用印登记手续的不得盖章;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将印量章私自交由他人保管;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支票或空白信笺上加盖印章;单位负责人外出时,应授权其他领导办理印章审批事项。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一章

  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三明市国有林场管理处负责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内部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执行内部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三明市国有林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七:林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林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生态林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理,确保全场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县林业局天保工程资源管护实施办法》、《**县林防火管理办法》、《**县林业局关于防火期内加强人员管理的几条规定》和《**县林业局关于对林场管护区主任、管护员在防火期内辖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和发生森林火灾事故问责处理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各工作人员在非防火期内月出勤要保证25天以上,防火期内全月出勤,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要向场长书面请假,并报告主管场长、管护区主任和稽查队长,同时落实代管人员。要严格控制请假天数,各工作人员在非防火期请假天数不得超过7天,防火期内请假天数不得超过3天,超出规定天数的,每请假一天扣除当天工资。防火戒严期每请假一天扣除2天工资。

  二、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脱岗。林场日常督查检查中,脱岗一次扣发2天工资,二次扣发5天工资,三次扣发半月工资。防火期按照林业局规定执行,脱岗一次扣发半个月工资,脱岗二次扣发三个月工资,脱岗三次待岗半年、工资停发。

  三、各管护人员在巡查过程中要佩戴袖章、携带铁锨等工具。林场检查中发现标志佩不齐或者不携带扑救工具的,一次扣发工资50元,以此累计。

  四、各管护人员要认真记录管护日志,管护区主任要逐月对管护日志进行审签,主管场长每季度审签一次,场查队毎次督查检查都要进行审签。检查发现管护日志漏记一次扣发工资50元,以此累计。

  五、防火期内要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管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督查检查中辖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的、且管护员不在现场,没能及时处理的,按林业局规定进行处罚,发现每次扣发责任区管护人员100元工资,管护区主任20元工资,主管副场长10元工资,同一管护区发现三次以上,对管护区主任进行诚勉谈话,管护员、管护区主任做书面检查。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扣发责任区管护人员1000元工资,扣发管护区主任200元工资,扣发主管副场长100元工资。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扣发责任区管护人员2000元工资,扣发管护区主任400元工资,扣发主管副场长200元工资,造成较大影响的,场长、副场长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并接受组织部门处理。

  六、各管护人员要加强对责任区林地林木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责任区发生盗伐林木、侵占林地、盗猎野生动物等案件,管护人员能及时掌握线索,上报林场并及时处理,且未造成影响的,不追究管护员责任。管护人员未能发现,由林场发现及时处理,且未造成影响的,扣发责任区管护员200元工资。管护人员发现不及时或者发现不上报,由林场查处的,扣除责任区管护员500元工资,扣除管护区主任100元工资,扣除主管副场长50元工资。因工作不力,导致责任区发生严重滥砍滥发、侵占林地或盗猎珍稀野生动物等较大案件的,扣除责任区管护员2000元工资,扣除管护区主任400元工资,扣除主管场长200元工资。发生特大刑事案件或工作人员私下参与的,按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场稽查队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林政稽查力度,严厉查处野外用火、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严格执法程序、处罚要开具正式票据;

  加强督查检查,记录检查日志,并及时将督查检查情况上报,如发生稽检查走过场、不按照正常程序处理,不开发票的,或者稽查检查中徇私情不上报等情况,经林场查实,发现一次扣发稽查人员200元工资;

  发现二次扣发500元工资,并向林场做书面检查,三次以上报林业局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部门处理。

  十、本办法从制定之日起实行。

  **县石台寺国有生态林场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工作,真正达到责、权明确,层层夯实责任,根据《**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责任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护员必须坚持每天到所管责任区全面巡查,并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林业政策。

  二、管护员火险期内(每年1至5月,10至12月,即8个月),必须严防死守、消除火灾隐患,经检查火险期内不在责任区内巡查的每次扣发50元工资,每月累计三次不在岗的,扣发当月工资,责令停岗反省,不得参加下年竞争上岗。

  三、森林火险期内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每次扣发相关责任区管护员100元工资,同一责任区累计发现3次违规野外用火,护林员停岗反省,扣发该管护区主任50元工资,并向林场写出书面检查。

  四、林场辖区内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扣发相关责任区管护员1000元工资,扣发该管护区主任200元工资。

  五、林场辖区内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扣发相关责任区管护员2000元工资,扣发该管护区主任400元工资。

  六、当管护员发现责任区内有野外用火或火情时,要及时予以制止和扑救,并在第一时间上报林场,对不及时上报,隐报瞒报火情,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扣发护林员当月工资,责令其停岗反省。

  八、管护员要认真填写管护日志,每十天向管护区主任全面汇报本责任区工作,每月例会时对管护日志进行总结评比。

  九、管护区主任要全面掌握本管护区护林员工作情况,每十天向主管场长全面汇报工作。

  十、主管场长要系统掌握全场辖区内的管护工作,每月向场长全面汇报。

  十ー、管护区主任、林政稽查队都有权对各辖区的造规野外用火进行查处,查处时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并开具规定票据。

  十二、管护员巡查时,发现有非法开垦林地行为者,应立即制止,并做好有关询问笔录,立即向林政稽查队报告,林政稽查队接到报告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十三、林场辖区发现有非法开垦林地,乱采乱挖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护林员未及时向林场汇报,对于造成损失较小的,扣除护林员200元工资,造成较大损失的,扣除护林员500元工资,责令停职反省,不得参与下年竟争上岗。

  十四、管护人员对责任区的被盗伐林木,应及时向林政稽查队汇报,并掌握有关线索,积极配合林政稽查队查处案件。否则,经林政查队或林业派出所查出,以工作失误对待,按按照《宣川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管理办法》及林场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县石台寺林场公益性岗位护林员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达到责、权明确,层层夯实责任,根《**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责任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场实际,特制定以下公益性岗位护林员管理办法:

  1、森林火险期内(每年1至5月,10至12月,即8个月),公益性护林员必须坚持每天到所管责任区全面巡查,并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林业政策。

  2、森林火险期内公益性护林员必须严防死守、消除火灾隐患,经检查火险期内不在责任区内巡查的每次扣除50元工资,每月累计三次不在岗的,予以辞退。

  3、森林火险期内,责任区内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每次扣除责任区公益性护林员100元工资,同一责任区累计发现3次违规野外用火的,予以辞退。

  4、责任区内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扣除贵任区公益性护林员200元工资。

  5、责任区内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扣除责任区公益性护林员当月工资。

  6、在森林火险期内,公益性护林员外出,必须向林场请假,请假后必须自行安排好代管人员,需长期请假外出的,自行辞退。

  7、公益性护林员发现责任区有野外用火或火情时,要及时予以制止和扑救,井在第一时间上报林场,对不及时上报,隐报瞒报火情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扣扣发其当月工资,并予以辞退。

  8、公益性护林员巡查时,发现有非法开林地、盗伐林木等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立即向场林政查队报告森林防火领导帶班制度一、森林防火带班,由林场场长、支部书记和副场长承担。

  三、接到火情报告后,带班领导必须立即赶到防火值班室进行处置。

  四、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时,经林业局主要领导及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批准,并另行指定带班领导,及时通知防火值班室。

  五、带班领导擅离职守,发生问题,严格按照《**县森林防火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森林防火工作制度为了加强森林防火指挥部人员宗旨观念,坚持思想路线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促进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工作都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

  二、对前来办事、报警、办案的群众,要热情接待,态度要和蔼,语言要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推。

  三、建立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如实做好记录,切实履行职责,对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及防火办主任,并按照领导指示或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四、建立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如实做好记录,切实履行职责,对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及防火办主任,并按照领导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五、加强防火档案管理工作,收发文件应当登记,妥善保管,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及时归档,需要销毁的文件,指定专人及时销毁。

  六、印章应有专人保管,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开具空白信件。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一、森林防火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实行全体人员轮流值班制度。

  二、值班时间: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森林防火值班期,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

  三、值班人员必须遵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有事或因公外出,必须向领导请假,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四、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工作日志,工作日志内容力求简明,准确,完整。每日下午4时向县防火办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带班领导汇报五、严格交接班手续,交接班时间为每日上午9时,各带班领导必须严肃认真,履行签字手续,变接班时应将工作情况、值班记录、通讯设备状况向接班人员交特清楚。

  六、值班期间遇到报告火情,要记清发生时间、地点、树种、扑火情况、报告人所提问题及答复的详细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严格按照火灾处理程序办理。

  八、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岗时,须经领导批准,井指定带班人,不得出现空档。未经批准自离岗者,严格按照**县森林防火管理暫行办法》处理。

  护林防火稽查制度一、巡逻检查,搞好全场火情监测工作,查处野外用火,做好突发情况的应急工作,做到依法管火,依法治林。

  二、发生森林火情的,各级防火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三、火情发生后,配合所在地政府及护林员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就地扣留事者,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

  四、调查林火案件中,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及证据,迅速查处火因及肇事者。

  五、查明起火原因、起火地点、损失情况,查清肇事人员,及时调查取证立案查处。

  六、在程查过程中不徇私情,依法从快结案,教育和打击火灾事者七、做到依法管火,依法治林,及时向场频领导汇报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资源管护人员职责ー、宣传政策。宣传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人口登记。对责任区内的常住、暫住、流动人员及智障人员进行登记,并确定重点防范对象进行重点管理。

  三、巡山护林。宣传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公益林建设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记录好巡山日记;

  及时向林场汇报森林管护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四、防火检查。负责责任区内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并采取措施迅速扑救。

  五、资源管护。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以及非法采砂、采石、取土、取火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助资源林政部门或管理人员监督凭证采伐林木、依法征占用林地。

  六、灾情检测。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

  七、有害生物及时监测、发现、报告责任区内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八、管护设施。保护管护区内标志牌、宣传牌、监测标志及封育围栏等管护设施。

  九、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森林火情报告制度一、接到火情报告后,必须做好火情记录,具体内容包括火情报告人的姓名,发现火情的时间,火情的位置,火势等情况。

  二、接到火情报告后,值班人员以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报告时间。

  三、发生火情要尽快组织核实情况,及时向镇森林防火指挥分部报告,由镇指挥分部向县防火办报告。

  四、接到县防火办的火点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火点发生地管辖的护林员及时查明情况汇报,并向带班领导汇报。

  五、管辖的护林员将发生火点查看的情况,由值班员将查看结果及时上报县防火办。

  六、查看的结果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上报县防火办。

  七、根据组织原则不得越级汇报、谎报。

  管护人员考勤制度为了全面做好我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确保我场辖区森林资源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ー、防火戒严期内护林员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请假。

  二、请假时,护林员要向相邻责任区护林员申请代为自己暂时看护,相邻责任区护林员同意暂时代管时,方可请假。

  三、代管人员要认真负责,代管后不但要到自己责任区巡查,还要到代管区巡查。

  四、请假三天以内由场长批准,三天以上由局长批准五、请请假要写请假条,无假条者按旷工论处。

  六、请假期满后要主动销假,代管人员要向请假人交代代管区的相关问题。

  森林防火巡护制度一、护林员加强对所管辖区森林资源的巡查管护工作。

  二、巡护森林资源,向林区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

  三、坚持长期巡山查看,认真做好工作日志,重点对野外用火、砍柴、放牧、抽水、弱智人员、林业设施、林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监测预报及其它毁坏林地、林木行为的管理。

  四、制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积极组织辖区群众扑救森林火灾,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火灾案件。

  五、及时反馈、总结森林防火的经验,搞好护林防火的巡查工作。

  管护护区主任护林防火职责一、深入各责任区检查指导和监督护林员工作,组织全体护林员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组织护林员积极向管辖区群众宣传林业政策及森林防火知识。

  三、负责制定管护站工作制度及相关措施,开好林区群众森林防火会,发现火情及时向场报告,并组织群众立即扑救。

  四、协调好护林员、林区群众关系,带领护林员积极抓好辖区的护林防火工作及林业信息反馈工作,定期向场汇报工作。

  五、抓好森林、林地、野生动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生产标志、森林防火设施的管理及林政案件查处工作。

  森林火情零报告制度为确保林区安全,根据市县防火办精神,特制定森林火精零报告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值班记录,详细记录当天气候各区域的基本情况及巡查人员的巡查情况。

  二、值班人员每天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当天的值班情况。

  三、值班人员每日16时前将当日情况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二、对无故不参加林场组织的集中学习、训练、会议,一次扣发100元元,二次无故不参加者,予以辞退。

  三、接到出勤命令后后,所有队员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必须统一着装,带好扑火器械在指定地点集合,林场职工队员一次不到扣发200元,二次不到扣罚500元,三次不到停岗反省;

  村民队员一次不到扣发100元,二次不到扣罚300元,三次不到予以辞退。

  四、在森林火灾扑救中,队员必须服从命令,不得单独行动,对不听从命令和指挥调度的扣发50元工资。

  五、对严重违反规定,不服从命令、调配,损坏专业队形象的,经多次教育无效,一律予予以辞退。

  档案室管理制度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最大限度延长档案的寿命,加强档案室的科学管理,有效地提供档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室管理要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好温湿度控制和调节,按照“十防”要求,配备必要的设备,杜绝一切危及档案安全的隐患。

  二、档案室温度控制在14-24℃,变化幅度不超过士2℃,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变化幅度不超过土5%,坚持做好温湿度登记和调控工作。

  三、档案柜架与墙壁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少于10cm)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便于通风、降温、去湿。

  四、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室藏档案进行检查,按期更换防虫、防鼠药品,发现虫虫霉等现象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破损档案要及时修补、抢救。同时还要定期检查室内消防器材和电器电源及门窗,室内严禁使用荧光灯、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管理人员要勤扫灰尘,保持室内清洁卫生,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六、要强化内部管理,定期对室内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种隐患,确保档案安全。

  财务管理制度一、严把审批程序关,严格执行“五笔金签”报账制度,在财务管理中,经费支出必须经办人报帐、主管领导审核,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二、严把支出合理关。经费支出首先保证正常工作的开展,严控月支出金额,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一定要避免铺张浪费,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三、严把票据真实合法关。报帐员要积极配合会计严格审核,审查报帐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杜绝白条、收款收据、假票据等不合理票据入帐。

  四、严把财务处理时效关。财务报帐员要及时处理帐务,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五、严把办公用品、固定财产管理关。财会人员负责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的购置。对各办公室内的财产一律造册登记,无故损坏者照价赔偿。

  石台寺林场森林火灾处理程序一、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准确详细记录火灾情况,立即向带班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分部报告,并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二、根据火情按照防火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及时召集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研究扑火方案,调集扑火力量,做好各项扑救火灾的准备和后勤保障工作,立即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三、当发生森林火情时,由带班领导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和协调扑救工作,并及时反馈火场情况。当火情难以控制时,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带领相关成员单位领导急赴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

  四、火灾扑灭后,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市防火办报告。

  石台寺林场护林员护林防火职责一、系统掌握本辖区内资源状况和林区社会基本情况,对责任区森林资源负有全权职责,直接对管护区主任负责。

  二、巡护森林资源,向林区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

  三、坚持长期巡山查看,认真做好工作日志。

  四、突出对野外用火、砍柴、放牧、弱智人员、林业设施、林地、野生动物保护、森林病虫害监測预报及其它毁林行为的管理。

  五、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全力以赴组织扑救,协助上级组织查处林政案件,配合林场搞好各项经营活动。

  石台寺林场森林防火巡护制度一、护林员加强对所管辖区森林资源的巡查管护工作。

  二、巡护森林资源,向林区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

  三、坚持长期巡山查看,认真做好工作日志,突出对野外用火、砍柴、放牧、弱智人员、林业设施、林地、野生动物保护、森林病虫害监测预报及其它毁林行为的管理。

  四、制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积极组织辖区群众补救森林火灾,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火灾案件。

  五、及时反馈、总结森林防火经验,搞好护林防火的巡查工作。

  石台寺林场森林火情报告制度一、接到火情报告后,必须做好火情记录,具体内容包括火情报告人的姓名,发现火情的时间,火情的位置,火势等情况。

  二、接到火情报告后,值班人员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报告时间。

  三、发生火情要尽快组织核实情况,及时向镇森林防火指挥分部报告,由镇指挥分部向县防火办报告。

  四、接到县防火办的火点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火点发生地管辖的护林员及时查明情况汇报,并向带班领导汇报。

  五、管辖的护林员将发生火点查看的情况,由值班员将查看结果及时上报县防火办。

  六、查看的结果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上报县防火办。

  七、根据组织原则不得越级汇报、谎报。

  森林防火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基层森林防火指挥分部及各成员单位应承担的防火工作。

  三、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森林防火措施,经森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管理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护林员,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实施森林消防监督,办理人员入山审批手续,检查落实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五、制定森林防火科学研究计划,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六、拟定和实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规划,检查基层单位设施设备建设以及维护管理情况。

  七、坚持防火值班,及时掌握火情动态,拟定扑火预案,根据指挥部的部署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八、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九、负责森林防火统计,管理森林火灾案件。

  十、负责森林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培训建设工作。

  十ー、办理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护林员护林防火奖惩制度处罚:

  一、不能积极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没有全面掌握责任区设情民情、林情详细记戴,扣发当月30%的工资二、不能完成林场和管护区规定的护林标语刷写、材料散发及设施建设等在全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30%的工资三、一年内,若发生火警1次(森林受害面积1公顷以下或其它林地起火),并能及时报告发现和扑救的,扣护林员500元工资;

  若不能及时发现,造成不良影响的,令其停岗反省,并扣发1个月工资,处理结果上报林业局局。若发生火灾1次,发现不及时,由于工作失误,令其停岗反省,不得参加下年竟争上,并扣发3个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子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工作不得力,存在隐患,造成森林火灾,今其停岗反省,不得参加下年竟争上岗,并扣发2个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子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

  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场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措施得力,辖区内成效显著者,场给予奖励一个月工资。

  统计报表火灾档案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森林防火统计报表、火灾档案的管理,业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制度。

  ー、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防火统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档案工作坚持完善安全,便于实用的原则。

  四、年终将防火入档材料分类,装订成册,保持完整明晰,妥善保管备查。

  五、办理查询借阅档案手续,确保档案安全。.管护区主任护林防火奖惩制度处罚:

  一、不能积极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没有全面掌握责任区社情、民情、林情详细记载。扣发当月30%的工资。

  二、不能完成林场和管护区规定的护林标语刷写、材料散发及设施建设等,在全场给予通报批评。

  三、一年内发生森林火警2次以下者,每次火警扣100元工资,超出控制指标的扣200元工资,一年内发生森林火灾1次的,扣发500元工资,并写出书面检查,超出控制指标的,扣发1个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

  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场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措施得力,辖区内成效显著者,场给予奖励一个月工资。

  森林防火领导带班制度一、森林防火带班,由林场场长、支部书记和副场长承担。

  三、接到火情报告后,带班领导必须立即赶到防火值班室进行处置。

  四、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时,经林业局主要领导及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批准,并另行指定带斑领导,及时通知防火值班室。

  五、带班领导擅离职守,发生问题,严格按照《**县森林防火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森林扑火集结方案为了加强各级扑火队伍组织能力,根据火情发生、发展势态,迅速组织人员扑救减少损失,避免盲目行动,特制定扑火队伍集结方案。

  一、集结递次:

  1、发现火情后,火情责任区护林员、村主任(队长)立即组织当地扑火队员,自带工具(锨、斧、镢)赶赴火场,进行扑救。同时报告林场值班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分部办公室2、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通知半专业扑火队员在各自住地结,迅速赶赴火场实施扑教,并同时通知就近行政村2-3个扑火队紧急结待命。

  3、根据火情发展动态,需要增援的,由火场前沿指挥及时调动。

  二、集结要求:

  1,集结调动统一由火场总指挥安排。

  2、各队接到通知后,30分钟集结完毕待命,并保持与办公室信息畅通。

  3、各行政村队员集结由行政村主任(队长)负责4、各队员接到集结命令后,自带扑火工具在指定地点集结。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一、森林防火值班,实行领导带班,专人值班制度。

  二、值班时间自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值班期,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

  三、值班人员必须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有事或因公外出,必须向领导请假,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四、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工作日志,工作日志内容力求简明,准确,完整。每日下年4时向县防火办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带班领导汇报五、严格交接班手续,交接班时间为每日上午8时,各带班领导必须严认真履行签字手续,交接班时应将工作情况、值班记录、通讯设备状况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六、值班期间遇到报告火情,要记清发生时间、地点、树种、扑火情况、报告人所提问题及答复的详细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严格按照火灾处理程序办理。

  八、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岗时,须经领导批准,并指定带班人不得出现空档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严格按照《**县森林防火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管护区主任护林防火职责一、深入各责任区检查指导和监督护林员工作,组织全体护林员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组织护林员积极向管辖区群众宣传林业政策及森林防火知识。

  三、负责制定管护站工作制度及相关措施,开好林区群众森林防火会,督促学校上好森林防火课,发现火情及时向场报告,并组织群众立即扑救。

  四、协调好护林员、林区群众关系,带带领护林员积极抓好辖区的护林防火工作及林业信息反馈工作,定期向场汇报工作。

  五、抓好森林、林地、野生动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生产标志、森林防火设施的管理及林政案件查处工作。

  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确保机具性能处于良好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都要造册登记,设立专库、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的帐、卡、档案等,定期进行核对。

  二、对设施、设备要定时检查、维护、保养,做到使用准确、熟练,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排除,不得带病工作,对无故损坏和丢失者要照价赔偿。

  三、严禁把设施、设备挪做它用。因工作要借用的,需办理暂借手续,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确保完好无损,要善保管,不得私自外借。

  四、防火期后要对防火机具等物资进行检修,登记上卡,入库封存定期保养,备好油料。

篇八:林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篇范文: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制度

  __镇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行为,保障生态公益林安全,达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的。根据上级林业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

  镇政府及林工站负责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周岁的男性公民;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

  (五)管护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在职村干部不能兼职。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招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

  第六条

  护林员由村民委员会等林权单位推荐,经镇人民政府考核、聘任,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

  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镇政府会同县林业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第八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公益林管理规定、森林防火知识等。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含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制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挖根、挖笋、采脂、采集、放牧、打柴等损坏生态公益林的活动。

  (三)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清除林火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当地政府扑灭森林火灾,协助执法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森林高火险期要在责任区进行全天候巡查。

  (四)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乱挖乱捕乱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协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缴采挖猎捕工具和野生动植物。

  (六)作好每天巡护记录。一旦发现人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竭尽全力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村委会、林工站和镇政府。

  (七)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携带小喇叭等工具上山巡护,在森林防

  火期(每年9月至翌年4月)须带必要等扑火工具。

  (八)接受林业部门指导和管理,配合林业部门在管护区开展林业各项工作。

  第九条

  建立护林员培训上岗制度。林工站负责对护林员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护林员方可上岗。

  第十条

  公益林管护人员的配备要求。根据当地公益林分布特点,按照管护难易度,划定护林责任区。原则上每个村委会配护林员1名。

  第十一条

  林工站负责对护林员的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奖惩和聘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

  奖惩办法

  (一)护林员在聘用期内,管护责任区无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林地侵占、乱捕滥猎、森林病虫害、非法采脂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表彰和兑现效益工资。

  (二)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解聘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扣发当月工资的50%:(1)无故不参加例会或培训一次的;(2)发生乱占用林地1亩以下的,且没有在当天上报的;(3)高火险期间,发生违章野外用火,没有制止或没有在1个小时内上报的;(4)未经请假擅自

  离开岗位一次的;(5)不做好工作日记的。

  2、扣发当月工资:(1)发生林业行政案件,没有在当天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2)发生乱占用林地1-4.9亩,没有在2天内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3)发生森林火灾的;(4)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达

  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3、扣发当月工资,并予解除合同辞退:(1)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没有在查案前上报的;(2)发生森林火灾未在1个小时内上报且没有在现场参与扑救的;(3)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森林火灾的;(4)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50亩以上的;(5)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外出打工的;(6)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4、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和弄虚作假等触犯法律的,应予解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管护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护林员按管护面积发放基本工资,5000亩以下的300元/月,5000-__亩的400元/月,__-__亩的500元/月,__亩以上的600元/月,按月发放。考核工资按每人每年2400元计算,不搞平均分配,按年终镇村两级对护林员考核结果给予发放。

  2、每月的月底由林工站组织人员对护林员的管护情况进行评比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护林员月基本工资及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3、年终考核工资按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护林员进行年度考核的结果发放。

  4、护林员因解除合同辞退或本人中途提出辞职的,年终不予考核,停发全年考核工资。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第二篇范文: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

  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规范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辖区内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管理考核,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护林员主要从事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主要负责护林员队伍的组织管理、培训与考核,并具体指导护林业务工作。

  第四条

  权属为国有林场的护林员既可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也可向社会公开选聘;权属为集体、个人生态公益林的护林员应在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五条

  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岁以上55岁以下,小学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等相关知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

  第六条

  依据生态公益林面积大小和管护难易程度,选聘护林员。

  第七条

  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选聘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选聘工作原则上

  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选聘产生的护林员经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县林业局备案。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双重管理。

  第八条

  权属为集体、个人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由各乡(镇)人民政

  府与其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权属为国有生态公益林的护林员由国有单位与其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要明确管护山场、面积、职责和报酬,并打印一式四份,权属为集体、个人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村民委员会、护林员本人各执一份;权属为国有的,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国有单位、护林员本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护林员职责

  (一)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向群众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病虫害、防盗及保护生态公益林的意识。

  (二)

  对管护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每日巡查,在巡查时应佩戴护林员标志,携带必备工具,做好巡山记录,并及时报告巡查情况。

  (三)

  督查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四)

  预防、发现和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的发生。

  (五)

  发现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枯死林木现象,做好登记并及时报告。

  (六)

  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报告生态公益林的管护等情况,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火灾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

  (七)

  因生病、出差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履行护林职责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审核

  后,报县林业局批准。

  (八)

  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他林业工作。

  第十条

  护林员考核

  护林员在聘用期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应根据护林员工作业绩,按照百分制计分法对聘护林员进行考核。

  (一)

  做好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法律、法规及各项林业政策的宣传工作,计5分。宣传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二)

  台帐记录完整、清楚,记载内容真实可靠,计10分。记录不完整、内容不实的,酌情扣分。

  (三)

  全年出勤率100%计30分。每查到未出勤或出勤后未佩带袖标的,一次扣5分。

  (四)

  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火警(灾),计30分。发生一次火警,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发生一次火灾,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20分;发生重(特)

  大火灾的扣30分。责任区外起火,殃及责任区的火灾扣分按责任区内的标准减半扣分。

  (五)

  责任区内全年无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的,计10分。责任区内有上述事件发生,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

  (六)

  责任区内全年无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的,计10分;责任区内有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发生,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

  (七)

  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报告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情况,计5分。对隐瞒不报或不配合森防部门工作的,扣5分。

  第十一条

  护林员报酬

  (一)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考核,并按下列标准确定其全年工资额:

  1.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上的,发放全年工资额。

  2.得分在86―90分的扣发全年10%工资额。

  3.得分在81―85分的扣发全年20%工资额。

  4.得分在76―80分的扣发全年30%工资额。

  5.得分在71―75分的扣发全年40%工资额。

  6.得分在61―70分的扣发全年50%工资额。

  7.得分在60分(含)以下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工资。

  (二)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财政为每位护林员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护林员护林工资支出账户。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工作站考核的结果,并经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护林员工资由县财政于次年的1月份统一发放给护林员个人。

  第十二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

  模范履行《管护合同》,管护森林资源取得显著成绩。

  (二)

  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

  (三)

  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保持无森林火灾5年以上的。

  (四)

  拯救和保护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

  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六)

  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的。

  第十三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解聘:

  (一)

  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第三篇范文:护林员管理办法

  护林员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结合我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护林员的条件

  1、具有很强的生态保护意识,愿意为保护区努力工作;

  2、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坚

  决的斗争;

  3、在当地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望,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初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学校毕业者优先;

  4、年龄原则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除外;

  5、身体健康,勤劳朴实,责任心强,能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护林员的选用

  三、护林员主要职责和义务

  1、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及省等相关部门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及相关政策。

  2、按自身管辖范围及时巡山护林,举报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行为,并做好巡山记录。

  3、协助乡镇政府、林业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并主动维护好各种宣传、保护等基础设施,做好预防火工作。要努力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应及时报告护林站、当地乡镇政府,并积极组织和参与扑救。

  4、协助配合林业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野生动植物等各种调查。

  5、对进入核心区的人员要进行询问、检查。

  6、模范带头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规定,逐步引导当地群众迅速增强保护意识。

  四、护林员的管理

  1、护林员在日常巡山护林工作中,应佩带好上岗证和必要工具,上

  岗证严禁转借他人使用。

  2、护林员实行跟踪管理。管理站将不定期对护林员的巡山护林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督导检查。

  3、护林员的工资,每月按时审核发放。

  五、护林人员的奖惩

  1、每月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在80-89分的拨付80%;在71-79分的拨付50%;70分以下的只拨付

  50%,同时取消其护林员资格,如造成严重影响,出现重大林业案件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2、年终考核在90分以上的且在本乡镇内排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

  3、凡督查时发现护林员不在岗,又未请假的,第1次,扣发当月工资的30%;第2次扣发50%,第3次,立即予以辞退,并扣发当月工资。

  4、凡督查时发现护林员已外出打工者,即辞退。

  5凡督查时发现护林员管护区存在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森林火灾、乱占用林地、乱猎乱捕野生动植物等不法行为又未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的扣发当月工资。

  6、在森林防火期内,每天24小时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凡手机关闭、打通又不接的,经查无特殊原因的,按擅自离岗,扣发当月工资50%处理。

  7、护林员没有及时查处野外用火的,扣发当月工资的50%,管护区每发生1起火警,扣发该片区护林员当月50%的工资,直至扣完为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护林员资格

  (1)巡山记录全年低于是150天的;

  (2)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伐滥伐林木隐瞒不报的;

  (3)发生森林火警、火灾,不到现场扑救的;

  (4)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出现大量盗伐滥伐林木的;

  (5)与犯罪分子勾结破坏林业生产流通秩序的;

  (6)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等其他工作的。

篇九:林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3篇

  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1为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切实调动护林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好护林员职能作用,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森林法》及《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县生态防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巡逻护林,进行森林防盗,防病虫及防火工作,遇有森林火灾,毁林案件及林木病虫害时要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及林木所有者;

  (二)封山育林,护林员必须常年吃住在山上,要在自己管护范围内沿林区边缘垒砌护林墙或设置明显的护林标志及防火标语;

  (三)配合林业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调查及检测;

  (四)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

  (五)定期向林木所有者、乡镇政府、林业站汇报护林工作情况;

  (六)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

  (七)对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及林中空地进行补植。

  二、护林员管理办法。

  (一)护林员所看管的林区内,造成林木破坏、毁坏、被盗的,由护林员赔偿林木所有者2倍的损失,抓获作案人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

  (二)护林员看管的林片内,擅自改变生态防护林地用途,每开垦林地一平方米,扣管护费10元;在林地内挖沙、采石、取土、割草、挖树桩(小盆景),护林员要及时制止,否则每发现一起扣护林员管护费50元;

  (三)护林员发现火情、虫情不及时汇报的,每次扣管护费20元,对烧荒、烧地堰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扣除全年管护费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护林员看管林片内有牛、羊等进山者,每次每头(只)扣护林员管理费20元;

  (五)在林区内非法收购木材的,护林员应及时制止,并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既不制止又不汇报者,每发现一起,扣护林员管护费100元;

  (六)在林区内进行捕猎,逮鸟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护林员发现后,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否则,每发现一起,扣护林员管护费50元。

  (七)护林员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会议等相关活动,或抽查时不在岗位者每次扣管护费30元。

  (八)护林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一年,护林员原身份不变,对护林员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林业局、乡镇林业站对护林员进行不定期考核,合格的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免去护林员资格。

  三、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去护林员资格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未能履行护林员职责,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坏的;

  (三)经查实属监守自盗的;

  (四)身体条件不能适应护林工作或长期在外经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五)发生火灾、严重病虫害、林木盗伐或滥伐等情况,故意隐瞒事实不报的。

  护林员的免除,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关系,免去护林员资格。

  四、林业主管部门对护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半年汇总一次,报县林业局备案。由县林业局、财政局按照检查的情况,待年底验收合格后发放管护费。

  五、实行护林员保证金制度,根据平森防指[20xx]18号文精神,对登记在册的护林员根据所管护林片大小每人交纳1000—20xx元不

  等的保证金,在年度防火期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退还保证金,并全额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发生火灾的除没收保证金外扣发一定比例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对管护工作突出的护林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2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行为,保障生态公益林安全,达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的。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县林业局负责本辖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乡镇政府及林业站负责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5-55周岁的男性公民;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

  (五)具有工作必需的摩托车交通工具;

  (六)具有工作必需的移动手机通讯工具;

  (七)不是现任村两委成员。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招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

  第六条

  护林员由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等林权单位,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林业局审批后聘任;县林业局根据管护合同的约定向护林员发放工资。

  第七条

  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

  管理。县林业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会同当地政府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第八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公益林管理规定、森林防火知识等。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含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制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开

  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挖根、挖笋、采脂、采集、放牧、打柴等损坏生态公益林的活动。

  (三)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清除林火隐患,发现火情及时并协助当地政府扑灭森林火灾,协助执法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森林高火险期要在责任区进行全天候巡查。

  (四)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乱挖乱捕乱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协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缴采挖猎捕工具和野生动植物。

  (六)按《福建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登记簿》的内容作好每天巡护记录。一旦发现人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竭尽全力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村委会、林业站和乡(镇)人民政府。

  (七)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携带小喇叭等工具上山巡护,在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至翌年4月)须带水枪和铁扫帚等扑火工具。

  (八)接受林业部门指导和管理,配合林业部门在管护区开展林业各项工作。

  第九条

  建立护林员培训上岗制度。林业站负责对护林员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护林员方可上岗。护林员履行职责时,应持证(书)上岗,并佩戴全县统一标识。

  第十条

  公益林管护人员的配备要求。根据当地公益林分布特点,按照管护难易度,划定护林责任区。原则上按照人均20xx-3000亩确定管护责任区,配护林员1名。

  第十一条

  林业站负责对护林员的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县林业局负责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奖惩和聘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

  奖惩办法

  (一)护林员在聘用期内,管护责任区无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林地侵占、乱捕滥猎、森林病虫害、非法采脂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表彰和兑现效益工资。

  (二)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解聘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扣发当月工资的50%:

  (1)无故不参加例会或培训一次的.;

  (2)发生乱占用林地1亩以下的,且没有在当天上报的;

  (3)高火险期间,发生违章野外用火,没有制止或没有在1个小时内上报的;

  (4)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一次的;

  (5)不做好工作日记的。

  2、扣发当月工资:

  (1)发生林业行政案件,没有在当天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2)发生乱占用林地1-4.9亩,没有在2天内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3)发生森林火灾的;

  (4)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3、扣发当月工资,并予解除辞退:

  (1)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没有在查案前上报的;

  (2)发生森林火灾未在1个小时内上报且没有在现场参与扑救的;

  (3)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森林火灾的;

  (4)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50亩以上的;

  (5)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外出打工的;(6)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4、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和弄虚作假等触犯法律的,应予解聘并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管护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护林员管护工资按管护面积和县林业局核定的标准计算年工资总额;月工资等于年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当月发放80%,20%作为年终效益工资,效益工资不搞平均分配,按考核结果予奖励。

  2、每月的月底由林业站组织人员对护林员的管护情况进行评比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护林员月工资的主要依据。护林员的工资表由各林业站负责人签字盖章,每季度报送县林业局审核作为汇款凭证,县林业局按规定将护林员工资汇至其工资账户。

  3、年终效益工资由林业局组织人员对护林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护林员年终效益工资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3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护林员是指从事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护林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

  二、公益林林权属国家所有的,管护责任单位为所在国有林场,其管护人员原则上不外聘,在林场职工中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录用,确定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益林林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招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人选由村民委员会讨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所选护林员一是要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山情、民情;二是在当地说话比较有影响力;三是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是要有健康的`身体;五是了解林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六是能够服从组织领导。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管护人员确定后统一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章后将花名册报送县林业局备案。县

  林业局按照管护

  责任合同,会同当地政府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四、县林业局和乡镇林业站负责组织指导护林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受聘护林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关生态公益林管护知识的岗位培训。乡村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并搞好考勤及巡山日志的检查工作。

  五、乡村管护责任单位应合理划分管护区域。国有林场原则上按每6000—8000亩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的护林员数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配备。

  六、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定期巡护责任林区,对盗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护林员每月巡护时间应不少于22天(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山日志,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协助乡村管护责任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防治;及时火警和病虫疫情

  (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责任区内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七、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管护责任单位应将护林员花名册、管护面积及范围、应兑现的护林员工资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短于1周),由生态公益林所在地群众评议和监督,并由县林业局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应优先续签下一年度管护合同,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其护林员资格。

  八、管护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向护林员发放报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其报酬从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中列支。

  九、护林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生态公益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生态公益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

  (三)在生态公益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者;

篇十:林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万年峰生态林场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场护林队伍管理,进一步促进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万年峰生态林场护林队伍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接受县林业局的检查、指导。

  护林员职责

  第三条

  负责开展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宣传,提高管护责任区广大群众的依法治林意识。

  第四条

  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野外违规用火,预防森林火灾,及时报告火情。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的野外火源管理按戒严通告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巡山护林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盗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以及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护林相关标志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报请林场处理。

  第六条

  协助做好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病虫害调查、测

  报工作,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及时向林场报告。

  第七条

  保护好管护责任区内的古树名木和野生动植物。

  第八条

  协同相邻管护责任区做好联防工作。服从林场统一调度和统一指挥工作。

  护林员绩效考核

  第九条

  林场按季组织不定期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与绩效补贴挂钩。凡合格等次以上的,发放绩效补贴,次年优先续聘;考核为不合格者,扣除当季绩效补贴,一年内两次考核为不合格者,次年不再续聘。考核结果通知护林员,并送县林业局备案。

  第十条

  考核实行评分制:总100分,凡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至89分的为良好;70至79分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评分标准如下:

  (一)管护责任区内出现野外违规用火,发生森林火情未及时报告的,每发现1次扣12分。

  (二)管护责任区内出现盗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以及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护林相关标志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

  时制止或未上报的,每项每次扣12分。

  (三)管护责任区内未做好森林防火入户宣传工作的或经检查发现宣传工作有漏户或漏人的,一次扣5分。

  (四)巡山护林每缺勤一天扣5分;林场组织的学习、例会无故缺席一次扣5分。

  (五)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每宗扣16分;出现瞒报森林火灾的,护林员予以辞退。

  (六)无故不服从调度和不参加扑救山火的予以解聘。

  (七)护林员有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解聘。

  (八)护林员因涉嫌犯罪的,予以解聘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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