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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确权登记7篇

时间:2023-06-13 11:54:02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水利工程确权登记

篇一:水利工程确权登记

  

  河湖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开展河湖确权划界登记工作,明确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的通知》(***河长办〔2017〕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政办发[1994]33号)要求,依法划定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明晰各类水利工程权属状况,切实加强全市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保障河长制全面推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界线,按事权划分、分级管理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事权和监管职责,明确权利归属关系和责任,维护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坚持依法调查登记的原则。按照“制定方案、查清现状、划界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等确权登记程序,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资源情况和范围边界,依法明晰各类权属。

  3.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照规范统一确权登记。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确权的原则。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划界确权实施方案,坚持划界确权一地一策、一河一策、分类指导,实现河湖水域等各类不动产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入库和统一登记。

  5.坚持成果共享部门衔接的原则。本着节约调查成本,统筹各项确权成果的继承利用,避免重复调查返工。充分利用既有水利设计竣工、水资源确权、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等成果,收集河道流域整治、林业、湿地确权登记等登记确权资料,实现各部门工作有效衔接,各类调查成果共享应用。

  (二)工作目标

  查清全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落实水生态空间产权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全市河湖及水利工程管护制度,确定全市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边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产权制度,维护保障全市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坐标,坚持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将全市河流、湖泊、沟渠及水利工程等生态空间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范畴。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为建立全市水生态环境治理长效机制、河湖管理保护体系、2全面推行河长制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范围及标准

  (一)工作范围。本次划界确权范围涉及全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及重要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干(支干)渠道、排水沟道、水库及水文测站等。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水域岸线确权登记,以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由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名称,统一调查范围,实现无缝对接。本次河湖水域岸线调查划界确权范围不设定下限,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并在各县(区)工作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是指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建设用地以及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观测设施用地的总面积。管理范围内有合法权属依据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保护范围是指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进行正常维护及水资源保护所必需的范围(含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管理范围外边线至保护范围边线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三)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对象、原则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河湖及水利工程实际利用状况确定。河湖及水利工程两侧管理范围与住建、交通、农业、林业、湿地等已完成合法征地批准手续的其他用地范围交叉的,以批准征地界址权重确3定管理、保护范围。

  2.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对象为全市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国有水库、河道、堤防工程、灌排渠系、闸坝、排灌站、水文站、乡镇供水井等。对集体兴办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各方自行安排。

  3.水利工程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是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有利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和正常运行,有利于管理人员履行正常的管理职责,有利于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内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并适当考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现自我维持和发展的需要。

  (四)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标准

  1.水库。平原水库大坝两端外延50至500米;进出输水渠道两堤脚外延10至50米。以上为管理范围。

  2.河道、堤防工程。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5至20米。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5至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30至50米。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护堤地外延100至50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3.灌排渠道。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渠道,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5至10米为管理范围,再外延20至5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引水渠道,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1.5至6米为管理范围,再外延10米至2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排水控制面积3万亩以上的排水沟(渠)道,有渠堤的,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2至5米,无渠堤的,沟(渠)上开口顶角处外延5至10米为管理范围,再外延10至2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排水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渠)道,有渠堤的,渠堤背水坡脚处外延1至2米,无渠堤的,沟(渠)上开口顶角处外延2至5米为管理范围,再外延5至1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4.闸(坝)、站。拦河闸(坝)上游50至500米,下游50至100米,左右侧30至100米为管理范围。上、下游和左右侧再外延50至10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流量在1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排灌站(包括灌溉站、排水站)厂房四周边外延10至50米为管理范围,再外延20至10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乡镇供水井(农村饮水工程)厂房四周边外延30至50米为管理范围,水源井影响半径区域为保护范围。

  5.水文测站。各观测断面及投浮索断面,从中线向上、下各5米,自记水位台、汛房等由周边外延5米;船测站以吊船索为中线向上游10米,向上游40米(必须满足最大水位变5幅的2倍加船长)。横向边界至堤顶内侧或相当于历史最大洪水位。以上为管理范围。

  测验河段上、下比降断面之间,并向上、下游各延长50米以内;无比降观测的,以基本水尺断面为中线,上、下各200米以内;气象观测场周边外延6米;对树木、电线杆、房屋等较高障碍物,其边界距离应不小于障碍物高度的1.5倍。以上为保护范围。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可参照上述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6.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

  (五)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要求

  1.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合法使用的土地确权登记,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晰的,及时办理登记办证手续。

  2.有水利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边界、征地文件、权属移交协议等已明确使用权界线的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依据划拨批准文件确定权属界址,不再重新划定。

  3.历史形成的河湖水域,无相关权属来源资料的,依据实际利用状况,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点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河湖划界工作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基础,由各县(区)水利主管部6门组织技术单位叠加套合本地区水利工程、水流、湿地、国有林场产权确权等各类确权成果图件,由市县国土部门提供1:2000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确定调查登记单元。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以相关水利用地批准文件资料为依据,全面查清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权属、空间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土地使用权状况,填制权籍调查表册。

  (二)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考量河湖水域的重要性、洪水造成的危害程度、河湖防洪规划、有无堤防等因素,实地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查清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利用类别、边界、面积、用途等状况,调查河湖水域管理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状况,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河湖保护范围,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保护范围标准的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暂不划定。通过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界线地理坐标,形成一河一图、一湖一图的空间范围数据,完善确权定界纸质资料和电子档案。

  (三)调处河湖及水利工程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对辖区河湖及水利工程各类权属纠纷调查建档立册,依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处理的调处原则予以解决。加大河湖水域权属纠纷调处力度,及时厘清化解各类权属争议,保障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意见,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河湖水域,各县(区)人民政府先依法公正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妥善解决纠纷,再确权登记,确保确权登记成果准确合法。

  (四)建立全市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和管理信息平台。将河湖水域调查确权过程采集的矢量数据及编辑的属性信息入库,建立县(区)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增加河湖水域划界确权登记模块。将本地区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效衔接。开发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接口,实现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与****市河长制信息平台的各类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五)登记颁证。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对调查结果、登记附图和相关审批文件等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将河湖水域登记事项按程序报审后,在各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大厅进行公告。河湖水域岸线空间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应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各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河湖水域土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原县区审核公示无异议且符合登记的,按程序予以登记颁证。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编制方案。各县(区)相关责任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水利和国土部门备案。

  2.资料收集。收集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河湖常水位、河湖运行管护及水利工程设计竣工等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水利普查、权属调整移交、土地征用及水利工程、水流、林业、湿地确权等各类权属调查成果资料。

  3.测绘勘察。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河湖及水利工程数量、确权面积及调查难易程度等,开展现场测绘调查和水利勘察工作,并按招投标规定择优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

  (二)调查确权阶段

  1.试点先行。召开市、县(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启动会议暨大洼(区)确权试点工作会议,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试点经验,统一技术要求。

  2.人员培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水利、不动产登记及承担项目的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对参与本次划界确权工作的行政技术人员开展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

  3.全面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河湖水域利用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划界确权安排计划,优先安排保护任务重、涉水事务多的重点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划界确权工作,确保2020年上半年完成全部调查确权任务。

  (三)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阶段

  各县区加快河湖水域调查划界确权数据采集录入,由县级河长办完成县级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建设。市河长办负责汇总县级数据库成果,统一整合后建设市级河湖水域确权数据库。

  市河长办在综合完成各类河湖水域需求分析基础上,编制总体设计方案,建立全市河长制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管理信息平台。

  (四)审核登记颁证

  1.权属审核。各县(区)在完成确权调查文字、图件、数据等资料整理归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权属审核。

  2.登记颁证。划界确权工作形成的数据库、表册及权属审核等成果移交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县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程序完成登记颁证。

  (五)验收总结阶段

  1.自查自验。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成果自查、工作总结和项目验收评估工作。

  2.总体验收。在各县区完成自查自验的基础上,书面申请1市级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组织对各县(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成果进行总体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河湖划界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指导监督、工作整体推进和重大问题决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疑难问题。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协同开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定相应部门负贵本地区的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

  (二)落实任务分工。要明确部门工作职责,落实任务分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层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抽调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该项工作。国土、水利部门负责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工作,各县(区)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水利工程的基础资料,组织技术单位完成水利工程的测绘、打桩放线和关联村居、单位签字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资料审核和登记发证工作;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相关资产权属的解释和处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划界工作经费;各乡(镇)、村要建立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登记发证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11工程确权划界登记发证权属争议,负责管理范围内农户承包地的调整工作和确权登记过程中矛盾纠纷协调工作等。村委会、村民小组要发挥重要作用,对特殊情况导致权利人不明的,通过基层组织调解协商签订协议的方式,妥善解决权属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制度。要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建立定期沟通通报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确保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划界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工作指导。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各级要加强指导,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的推进河湖确权划界工作。

  (五)搞好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划界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重要意义及法律政策的认识,为确权划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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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水利工程确权登记

  

  水权确权登记工作最新实施方案

  水权确权登记工作最新实施方案为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结合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水权确权登记的必要性

  开展水权确权登记是实施水权交易的基础和前提,是推进以市场为基础配置水资源的具体实践,在水权水市场建设工作中具有全面性、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目前水资源取水初始分配主要采用取水许可制度,取用水户的取用水受到严格控制。开展水权确权登记,取得水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体可以合理转让水资源,利用市场机制进一步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开展水权确权登记工作是保障取用水户合法权益的需要。对取用水户进行确权登记,有利于确立取用水户作为水资源使用权人的主体地位,将水资源使用权的各项权能落实到使用者,对于保障取用水户的取用水权利并促进水权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水权确权登记工作是保障农业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村、农业、农民用水权益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用水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渐增多,部分原作为农业灌溉用水的水源调整用途,将灌溉用水转化为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挤占

  了农业用水,对粮食安全构成了威胁。开展水权确权登记,明确农业用水水权,认真落实《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处理好农业用水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关系,对保障农业安全、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八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统

  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确保生态基本需水,保障粮食生产合理需水,优化配置生产经营用水,全面启动、共同推进,开展水权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初始水权分配制度,明确水权归属,建立完善水权交易市场,让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水权确权登记。

  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政府在水资源配置中的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保障作用,将保障城乡居民生活

  用水作为区域水资源配置的第一目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用水问题。可确定的水权特别是农业用水权应是在现有调引水工程能够覆盖、具有一定工程基础和配套措施的水资源。

  总量控制、留有余地。水权确权工作中,严格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求,以我县用水总量和行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上限,对耗水量大、用水效率低的企业用水量重新进行评估和核定,科学合理的确定水权。确权的水量既能够满足现状用水需求,也要考虑有效期内用水增长的需求,留有一定水量配置空间。水权确权时应根据水源情况和用户需求,注明所确权水量供水保证率。

  全面启动,共同推进。参考学习省内其他试点地区先行开展水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结合实际,全面开展水权确权登记工作。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态用水等分别开展水权确权登记,既要按照取水许可的相关制度确认取水权,发放取水许可,也要根据建立水资源产权制度的要求,确认农业用水的水资源使用权,发放水权证。

  公众参与,公平合理。积极鼓励引导取用水户和广大群众参与,提高全社会对水权工作的理解和关注。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统筹水量和水质,处理好流域与区域、现状用水与发展用水等的关系,保证水权登记确权公

  开公正、科学合理。

  (三)目标与实施步骤

  贯彻党的十九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以水资源产权制度建设为基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从体制上改革突破,创新水资源政府配置和监管方式,保障水资源所有者权益。加快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水权交易流转和相关制度建设;针对我县不同行业、功能开展全域性确权,重点加强农业用水确权;在完成确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市场在配置水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水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参照《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水权水市场建设的意见》文件、《市水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确定2018年8月底前全面我县完成水权确权登记相关基础数据摸底、资料搜查工作;2018年9月底前完成编制X县水权确权分配方案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18年12月底前,按核定后的水量完成对我县生活、工业、生态环境、农业用水户水权确权登记工作,实现水权确权登记全覆盖。全县生活、生产、生态各行业用水配置趋于合理,水权归属明确清晰,取用水户取用水权益得到保障,为建立有序的水权交易

篇三:水利工程确权登记

  

  江都区新通扬运河确权登记经验及对本区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的意义

  摘要:本文通过对江都区新通扬运河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并总结经验,为本地区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提供有效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新通扬运河;确权登记;意义;江都区

  1、引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开展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江苏省政府部署开展全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湖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对河湖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开展本区的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

  2、扬州市江都区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现状

  2.1江都区位于长江下游平原,水系发达,水源条件优越,在江都区境内,列入《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的共有15条河道,累计长345.6km,包括:流域性河道6条,依次为长江、淮河入江水道、里运河、泰州引江河、新通扬运河、三阳河,境内总长130.3km;区域性骨干河道1条,为卤汀河,境内总长9.8km;重要跨县河道5条,分别为小涵河-小泾河、盐邵河、斜丰港、龙耳河、通扬运河,境内总长138.5km;重要县域河道3条,分别为野田河、白塔河、红旗河,累计长67.0km。1个省管湖泊,为邵伯湖,另有20个由江都区水务局设立的水管单位直接管理的主要闸站工程。

  2.2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土地权属复杂,普遍存在与水争地,与河争道,乱占乱建等违法现象,进行划界确权时,纠纷较多,容易激化矛盾。特别是部分土地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一直由沿岸老百姓耕种,甚至在其上存有居住性建筑物。另外,个别地段甚至被违法占有,用于工商业,业已形成尾大不掉之势。所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矛盾和阻力。

  3、新通扬运河确权登记工作率先启动

  按照“依法依规、先急后缓、尊重历史、分级负责、分批推进”的要求,有序推进划界工作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界线和权属清晰的,可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并将成果应用在水利、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的规划和日常管理中,为建立范围明确,责任落实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打好基础。为此,我区将新通扬运河作为本次河湖划界工作的试点,率先启动确权登记工作。

  3.1新通扬运河测区概况

  3.1.1地理位置:

  东经119°35′~119°39′,北纬32°26′~32°29′,北河堤西起江都区江苏诚德钢管集团东围墙,东至三阳河与新通扬运河交界处,南河堤237省道东侧,东至三阳河与新通扬运河交界处。全长约9公里,调查区面积约6平方公里。

  3.1.2急需解决的问题

  (1)水利部门提供的权属范围纸质地形图,未标注坐标系,需做扫描、拼合、矢量化工作。

  (2)因年代久远,70年代纸质图上标注的界线范围跟实地现状差异巨大。

  (3)几十年来,沧海桑田,水利部门的地块范围内已有众多实际土地使用者,需全面调查各使用者的使用范围及权属状况,协商一致后方能形成明确的用地范围线。

  3.3具体工作步骤

  3.3.1纸质地形图的扫描、拼合

  水利部门提供11幅70年代测定的1:2000纸质地形图。我们采用大幅面精密扫描仪扫描后,根据图廓4点用专业软件进行了初步的变形纠正,判断图纸上标有里程的运河中间的标线为图幅的中间线,在此基础上把中间线上标注的里程点视为格网点,进行二次纠偏。

  (1)标准格网点设定。假定左边第一幅图左下角坐标(0,0),右下角坐标(1000,0),右上角坐标(1000,800),据此假定坐标系统,构建坐标格网

  (2)量测图纸上4角点及中轴线上格网点实际坐标(见图1)

  图1纠正点位量测图

  (3)根据格网坐标+量测坐标,采用2次多项式变换法对扫描图像进行偏差逐点纠正计算,理论上与假定的坐标系统严密匹配。纠偏后按坐标格网拼接新通扬运河全线图

  图2定向定位后宜陵船闸吻合情况

  (4)经原图的仔细判读,对比2008年数字地形图,可见的参照物尚存4处,分别是小涵河闸、五里窑船闸、宜陵船闸、反修桥。经实地勘察和影像判读,这仅有的4处参照,五里窑船闸、宜陵船闸的闸口位置图上可读,使用RTK实地测定五里窑船闸、宜陵船闸两处地物的特征线,作为初步定位、定向的依据,并以此两处地物点做控制,对全图做了平移、旋转、尺度缩放操作,检查全图有代表性的位置,最终吻合情况良好,完全满足下一步工作的需要。(见图2)

  3.3.2对用地范围线的矢量化及权属界线的确定和恢复

  (1)根据重新具备了坐标系统的扫描图,我们对征地范围线进行了矢量化,并利用2008年数字地形图赋予了原图坐标系统,我们将用地范围图与最新的航飞影像图匹配制作成工作底图,便于实地调查。

  (2)结合二次调查成果中的土地权属调查协议书和土地统计台帐数据、历年来已发证地块勘测定界资料,搜集完善相关权源材料,全面调查沿线占用河堤进行建设、种植的用地单位和个人的权属状况,理清与周边村组土地的权属界线,对发证范围内每一宗土地进行权属确认

  (3)在数字图上提取界址点坐标并编号,实地采用测量仪器放出各界址桩位,由各方代表现场确认后打入木制界址桩,为下一步地籍调查确权登记工作做好准备。

  3.3.3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1)在村组指导人的配合下,实地到每一块地块进行指界与权属确认。工作人员根据实地权属确认情况,现场测绘界址点坐标、绘制《宗地草图》,对存在争议的地块,配合沿线各镇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2)控制测量选用覆盖测区的D级GPS点7个,求取坐标转换参数,进一步提升RTK测量的精度。采用动态RTK方法直接施测图根点,施测时应独立观测两次,两次观测坐标较差中误差不超过±3cm,取中数作为最终成果。图根点采用在水泥路面和沥青路面上打入10cm特制钢钉,农田及软质地面打入30cm木桩进行标设(中心点位打铁钉),并用红漆在标志周围涂圆圈,标注点号;图根点的编

  号采用”H”字开头,后加3位顺序编号的方法编号,如H001。

  (3)采用RTK和J6级以上精度全站仪,在图根点上架设测站,测定界址点和地物点坐标,个别到达困难的点采用经鉴定的钢尺(或手持式激光测距仪)丈量距离,采用交会法、截距法等关系定位,间接获取所求界址点或地物点的坐标。界址点编号以镇为单位统一编制(与权属调查时编号一致)。

  3.3.4图件的编辑

  (1)内业采用CAD编图软件完成地籍图各要素的编辑处理工作,地籍图编辑以图幅为单元,采用50cm×50cm规格进行分幅,地籍图采用自由分幅,比例尺设定为1:2000,图名选择采用:新通+(一,二,三……)的方法命名,如:新通(一)。

  (2)以地籍图为基础,编绘宗地图,考虑了以下要素:本宗地权利人名称、地类号、宗地面积、界址点位及其编号、界址线、界址边长;相邻宗地间界址分割线、邻宗地籍号、建筑物;所在图幅号、比例尺、指北针、绘图员、审核员和日期。

  (3)本次调查总面积为5.96平方公里,设宗地39宗,生成宗地图39幅;地籍调查档案39份;地籍图21幅,埋设界址桩685根。

  新通扬运河确权登记发证项目控制网布网方案合理,精度优良;宗地设置正确合理;认定界址的法律手续完整、规范、有效;界址点的实地位置以及界址桩的埋设准确,精度优良;本次测绘成果、成图符合国家要求,还被评为江苏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三等奖。

  4、新通扬运河确权登记对全区河湖和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起到的意义

  新通扬运河确权登记项目的完成到底对全区河湖和工程管理范围划定这项工作有什么样的意义,本人概况为以下几点: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确权划界领导小组,确定总体目标和时间表,制定周密的实施计划,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对确权划界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安排不到位、领导不力、责任不清,质量差错较多,引发群众不满等行为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加强宣传和培训,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重要意义的认识,为确权划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集体、个人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到该项工作中,抓好技术骨干培训工作,落实专业的实施队伍,使他们明确工作的目的、任务、步骤和要求,掌握不同类型工程的划界范围。

  (3)收集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规划红线图、其他权源资料(土地证书、征地批文等)土地使用证、勘测资料(地形图、地籍图、控制点、土地利用现状图)等,由于收集的这些资料年代久远,必须要通过技术处理把过去的图纸和批准范围矢量化成具备坐标系的工作底图,便于开展实地调查。

  (4)按照“尊重历史、先易后难、分类确权”的原则逐步推进确权划界工作。本区内的20座水利工程闸站基本界线清晰,权属无争议,可以直接进行确权登记。15条河道土地权属无争议的确权登记,有争议的先划定管理范围线,再逐步分析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5)利用现有的地理信息系统,形成划界确权成果信息,水利、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做好数据共享和具体管理工作衔接。在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上,水利、国土和规划等部门建立省市区三级一体的互联互享的划界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5、结语

  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情况复杂,新新通扬运河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在地籍测量和权属调查中都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值得在本轮的全区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中借鉴。

  参考文献

  [1]李亚平。深化水利改革加强依法管水全力推进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M].江苏:江苏水利,2015.

  [2]陈延亮.水利工程的土地确权划界[M].天津:海河水利,1994.

  [3]孙建华.淮委沂沭泗局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经验与体会[M].安徽:治淮,2008.

篇四:水利工程确权登记

  

  容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经费,规范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自治区《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管理权和利用权的确认、肯定进程。

  第三条

  在容县区域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原则

  第四条

  依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本县实际情形,小型水利工程按以下原则确权划界:

  (一)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只是对该水利工程地面建筑设施的所有权、利用权、管理权进行确权划界,土地原有性质和权属不变。

  (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四至范围能够以该水利工程项目所在地明显的小地名或永久性参照物肯定;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肯定。

  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国有或集体所有性质按以下原则肯定:

  (一)

  “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二)以国家投资为主兴修的工程,权属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人用水合作组织其中之一所有;

  (三)个人投资兴修的工程,权属归个人所有;

  (四)社会资本投资兴修的工程,权属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肯定权属;

  (五)受益户一路出资兴修的工程,权属归受益户一路所有;

  (六)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权属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七)按照国资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修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1994年3月31日以前兴修的,其形成的资产,全数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凡没有证明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水利资产,依法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八)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权属界定工作。

  第三章

  确权主体

  第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包括:

  (一)小型水库。指总库容量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㈠型水库工程和总库容量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㈡型水库工程;

  (二)小型堤防。指三级以下江河堤防及护岸工程(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三)小型水闸。指建在河道上独立的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浇灌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灌区以一处为一个单位)。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六)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本次确权范围。

  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主体:

  (一)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实施主体为容县人民政府。

  (二)凡属国家投入形成水利资产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肯定给国营水管单位、镇人民政府、水利站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投入建成的小型水利工程,确以为集体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工程权属肯定给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农人用水者协会。

  (四)私人投资的小型水利工程,确以为私营所有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肯定给投资者或其公司。

  第八条

  小型水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灌区工程、小型堤防及中小河流整治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小型水电站、小型水闸按以下原则确权:

  (一)原国营水管单位管理的小型水库权属肯定给国营水管单位,原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权属肯定给镇水利站,原村委会管理的小型水库权属肯定给镇水利站,原企业投资兴修的小型水库权属肯定给企业。存在争议通过协商未达到一致意见的,先与原水库管理单位签定管护协议,暂不颁发产权证。

  (二)国家投资兴修的跨镇、村委受益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权属肯定给国营水管单位,由国营水管单位组建水厂进行统一管理。国家投资兴修的单个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受益的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权属确认给工程权属所有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受益户组建的农人用水者协会。

  (三)国有中型灌区总渠和干、支渠权属肯定给国营水管单位。支渠以下渠道权属肯定给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农人用水者协会。

  (四)小型堤防及中小河流整治工程。我县沿河镇堤防及中小河流整治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权属为国有,确权到堤防所在地镇政府、镇水利站。

  (五)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浇灌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中型灌区末级

  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原则上权属为集体经济所有,确权到所属地村委会、受益村民小组或农人用水者协会组织。

  (六)小型水电站。国家投资兴修的小型水电站权属为国有,确权归原管理单位;个人(社会资本)投资兴修的小型水电站其产权归个人(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肯定权属。

  (七)小型水闸。建在河道上独立的小型水闸,其权属为国有,确权到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八)对于权属所有权不明确、存在争议的小型水利工程,明确其管理权和利用权,颁发管理权和利用权的权属证书。

  第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范围:

  (一)小型水库划界主要包括水库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划界、水库管理和经营设施的用地划界。

  (二)小型堤防划界主要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提防管理和配套设施的用地划界。

  (三)小型引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主体工程(渠道、水槽、水管)划界和配套浇灌渠系工程划界。

  (四)小型机电浇灌排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主体工程(渠道、水槽、排水系统)划界和配套浇灌渠系工程划界。

  (五)农村饮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主体工程(水源、厂区、渠道、水槽、水管)划界和配套供水管路工程划界。

  (六)小型水电站工程划界主要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泄沟渠道、水库)划界、电站管理和配套机电设备的用地划界等。

  (七)山塘工程划界主要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划界和配套浇灌渠系工程划界。

  第四章

  确权程序

  第十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工作程序,依照权利人先申请,后造册记录审批,再核发证书的程序进行。确权程序要严格实行调查、审查、记录、复核、核准制。

  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调查、审查、记录机关。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复核机关。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核准、发证机关。

  (一)确权调查

  第十一条

  确认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按先调查摸底,再明晰工程权属程序进行。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完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镇政府、水利站对本镇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大体情形、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利用权、经营权等情形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填写《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镇政府、水利站对权属调查表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权属现状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无异议后由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填写发证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经村委会、水利站、镇政府审查盖章后,提交县水利局复核。发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关于办理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的申请书

  (二)《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

  (三)《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记录审批表》;

  (四)反映工程现状的图纸、照片;

  (五)权属调查公示证明和公示照片。

  第十二条

  对权属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的工程,应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理顺权属关系,协调处置争议纠纷后,慢慢明确权属。调解不成的,可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请起诉明确权属。明确权属后再按程序进行权属记录审批核发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

  对此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权属,明确权属后进行权属记录核发权属证书。

  (二)确权审查

  第十四条

  记录机关应在收到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记录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记录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以为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受理;以为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补充的材料。

  第十五条

  记录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全数条件:

  (一)申请记录的小型水利工程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明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工程面貌相对完好,可正常利用并发挥效益;

  (五)工程管护人员必需落实到位,制定管理制度,并提供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

  第十六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记录条件的申请,记录机关不予记录。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如对记录申请提出异议,记录机关应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提出的异议确实合法有效的,记录机关不予记录。对不予记录的申请,记录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提出记录申请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告知不予记录的原因。

  (三)确权记录

  第十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记录包括初始记录、变更记录和注销记录。

  第十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初始记录申请应在本工程所在镇进行造册记录并加以公示,公示时刻很多于7日。

  第十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记录机关申请变更记录。

  第二十条

  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记录机关申请注销记录。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记录或注销记录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记录审批表;

  (二)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

  (三)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灭失的有关证明。

  (四)确权复核和发证

  第二十二条

  经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查对签名、记录机关审查、公示时刻到期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记录,应将发证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报送复核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送达核准、发证机关。核准、发证机关对已核准的,应及时核发《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对未经核准的,应按照复核意见补充相关资料或从头审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发觉《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遗漏、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应及时到记录机关申请更正或补办相关证件。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采取县、镇、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办法,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

  第二十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成立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记录档案。镇在成立原始记录表格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成立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

  《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效期的确立,依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和农田相配套及农田承包期相同步的原则。

  在本次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明晰产权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有效期从取得《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之日起,至2038年12月31日止;在本次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慢慢明晰产权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有效期从取得《容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之日起,至2038年12月31日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记录机关应公开记录档案,并同意公众查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五:水利工程确权登记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水利部

  【公布日期】1992.02.24?

  【文

  号】〔1992〕国土〔籍〕字第11号

  【施行日期】1992.0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国土〔籍〕字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属于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和护堤地应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护渠地、护堤地和水库库区内滩地已有单位使用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意见》和《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兴建水库和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新增可利用

  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以及河道整治工程之后,所余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利用,水利部门需要使用的,可优先考虑。

  三、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时,应根据水利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

  四、凡土地权属界线明确,与原批准范围相符,但界线内实际面积与原征用或划拨文件批准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原批准征用或划拨的界线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面积误差在登记发证时予以更正,超出或不足部分不再另办手续。

  五、凡在同一县(市、区)境内的各河道工程、干渠、支渠、专用防汛公路、水库及其他独立的水利工程用地,均可分别作为一宗地由土地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六、位于城乡居民点及独立工矿区以外的水利工程用地的图件比例尺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规定要求执行。局部需要放大图件比例尺的,经土地和水利部门共同商定后,可由水利部门提供符合登记要求的图件。

  位于城乡居民点及独立工矿区内的水利工程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地籍勘丈,水利部门可以承担全部或部分地籍勘丈任务。

  七、水利用地登记发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第四部局〔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

  希望土地管理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水利工程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1992年2月24日

篇六:水利工程确权登记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一、确权划界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

  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

  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

  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

  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保护范围分为水库保护范围、大坝保护范围、堤防保护范围和建筑物保护范围四种:

  1、大中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保护范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五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三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二百米,为大坝保护范围;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保护范围执行五十至二百米的规定;

  4、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保护范围,一般为三百米。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有关土地权属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第十三条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树立标志。

  (五)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库容一百万立米以下,十万立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实行。

  第二章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

  以上法规,条例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具体要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确权划界标准:

  根据以上法规、条例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我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如下:

  (一)大中型水库工程

  1、大中型水库(王屋大型水库、北邢家水库和迟家沟中型水库)

  (1)库区: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兴利水位线至防洪水位线之间为水库保护范围。

  (2)坝区:大型水库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下同)外二百米为管理范围,二百至五百米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坝坡脚线外一百米为管理范围,一百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3)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边线外十至五十米为管理范围,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4)灌溉干渠的渠坡脚(含沿渠路)外二至四米为渠道管理范围,三十米为渠道保护范围。

  (5)黄水河干流管理范围: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米的保护地;五米外至五十米为堤防保护范围。

  (二)小型水利工程:

  1、小(一)型水库(元外刘家、安家、苏家沟三座小(一)型水库属于迟家沟水库管理)

  (1)库区: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兴利水位线至防洪水位线之间为水库保护范围。

  (2)坝区:原则上坝坡脚(含坝端)外原属于水库管理的土地为大坝管理范围,一百五十米为大坝保护范围,有关建筑设施划归大坝。

  2、小(二)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坝坡脚(含坝端)外一百米为大坝保护范围。

  3、河道: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三米为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水位或原设计洪水位设定。在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为堤防保护范围。

  4、35瓩(或50马力)以上扬水站(含水源设施)边线的外十米为扬水站管理范围,十至一百米为保护范围。

  5、三座大中型水库灌区内的支渠:渠坡脚(含沿渠路)外一至两米为渠道管理范围,三十米为保护范围。

  (三)关于权属,权属系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所属。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中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

  位使用,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乡镇集体所有,并负责管理使用,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属村集体所有。

  三、确权划界需完成的资料

  (一)工程边界协议书: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工程边界协议书。

  (二)工程边界地形图:大中型水库及灌区内干渠边界地形图已完成绘制工作。河道及小(一)型水库、大中型水库灌区内支渠利用各乡镇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小(二)型水库及35瓩以上扬水站由各乡镇绘制1:1000~1:5000边界示意图,所有图件要标明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界标位置。

  (三)关于界桩制作与埋设:除三座大中型水库及灌区内的干渠工程界桩,由水库管理单位自己制作与埋设外,其它所有水利工程界桩规格为20×20×90厘米的混凝土桩或石桩,地面以上外露30~40厘米,界桩制作与埋设由乡镇政府自行解决。

  (四)占地清册:填写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土地面积,占地清册利用土地部门“土地申请登记表”。

  (五)土地使用证:大中型水利工程和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已经发证的要核对面积,没有发证的,请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工程土地使用证;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用地已包括在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中,故不再发证。

  大中型水利、河道及小(一)型水库工程的划界资料交市水利局一份备案,其它水利工程的划界资料由乡镇存档备

  查。

  一九九一年四月

篇七:水利工程确权登记

  

  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权发证工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水建管〔2014〕69号)、《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对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认、确定。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扶贫部门等所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具体确权范围如下: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在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防潮(洪)标准小于20年一遇的海堤及沿堤涵闸。

  (三)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主要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陂)闸、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小型农村供水工程。日供水量小于1000方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

  (六)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二章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原则

  第五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及本县实际情况,小型水利工程按以下原则确权划界:

  (一)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只是对该水利工程地面建筑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进行确权划界,土地原有性质和权属不变;

  (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四至范围可以以该水利工程项目所在地明显的小地名或永久性参照物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国有或集体所有性质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确因历史原因暂无法确认产权的,也需根据群众意愿和受益情况确定其管理使用权。要根据实际条件,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确权划界。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先公示再发证”的程序,依法依规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证》,《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证》设立工程所有权人,产权证书须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土地用途与其他限制条件、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1、产权归个人所有。个人投资修建的小型水电站工程、水池、水井等工程。

  2、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社会资本投资兴建、购买的小型水电站等工程。

  3、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塘坝、水池、联户供水、小型泵站等工程。

  4、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修建的小型水库、小型水闸、小型灌区、小型泵站、小型水电站工程、村级集中供水等工程。

  5、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工程、小型水闸、小型泵站、小型水电站工程、村镇集中供水、小型灌区等工程,具体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6、产权混合所有。对于多种投资渠道建设的水利工程,不能明确划分产权主体归属或投资主体有异议的,要按照投资份额确定产权份额。

  7、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对非国家投资水利工程,产权人明确放弃产权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依法确认其管理使用权。

  县水务局负责县管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工作,镇、村委会负责辖区其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工程权属界定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核准。由县人政府颁发产权证书。

  水利工程颁证后,要在尊重事实、尊重历史沿革的前提下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不许擅自改变水流方向或供水对象,造成对下游工农业生产用水的损害。

  第七条

  本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权属类别确定及颁发原则:

  (一)土地权属及工程所有权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颁发产权证;

  (二)土地权属不明确或有争议,但工程所有权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颁发所有权证;

  (三)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权属有争议,经多次协调仍解决不了,但使用权或管理权明确清晰的,根据实际情况颁发使用权证或者管理权证;

  (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争议分岐意见较大,经多次调解不能确认产权的,搁置产权暂不予颁发权属证书,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签订工程管护责任书。

  第三章

  确权发证程序

  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基本程序:

  (一)权属调查;

  (二)权属调查表审查;

  (三)权属人申请;

  (四)水利工程权属审批登记、公示;

  (五)复核;

  (六)核准;

  (七)发证。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申请、调查、登记的审查机关。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申请、调查、登记的复核机关,负责承办权属核准、发证的具体工作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的发证机关。

  第十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由县体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水文边界、产权、管理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填写《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权属调查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范围,根据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布置图等资料并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工程权利人提交申请并进行权属登记审批。

  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对于共同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申请,可由相关的受益村团体、用水户共同协商,联合进行确权申请。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相关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

  (三)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包括主要负责人、共同权利人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

  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告知权利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确权的工程四至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二)申请确权的工程权属证明合法有效;

  (三)申请确权的工程无权属争议;

  (四)申请确权的工程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十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利工程资料、权属调查资料、权利人申请资料等档案资料进行复核无异议后按规定确定工程权属,由工程权属申请人填写《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并在所在地乡(镇)和涉及的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若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确实合法,理由充分的,登记机关应暂停登记。

  第四章

  审批和发证

  第十八条

  经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核对签名、登记机关审查、公示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应将《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报送复核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在7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送达发证机关核准。经发证机关核准通过后,应及时颁发《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对未经核准的,权利申请人应根据复核意见补充相关资料或重新申请审查登记。

  第十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发证,按照先明确工程权属,后造册登记审批,再核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在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产权已明确的工程,按明确的权属登记核发产权证书。

  在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产权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工程,在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水管所负责理顺权属关系、协调处理争议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后,明确权属后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权属证书。

  在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产权,进行权属登记核发权属证书。

  第二十条

  《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组合编码形式为:东水证字(××××)第××××号(括号中4位数为发证时间码,如2018,后面4位数为发证机关自编连续序号码,从0001—9999,中间不留空号)。

  第二十一条

  《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的有效期限按照小型水利设施和第二轮农田承包期限同步的原则确定。

  本次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效期从取得权属证书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逐步明确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和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有效期从取得《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水管所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及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建立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档案。乡(镇)在建立原始登记表格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建立电子档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复核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将登记档案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四条

  《东源县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如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要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五章

  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小型水利工程变更登记申请;

  (二)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

  (三)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源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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