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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议事制度4篇

时间:2023-06-08 18:18:02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公立医院议事制度

篇一:公立医院议事制度

  

  公

  立

  医

  院

  章

  程

  示

  范

  文

  本

  (合用于建立理事会的公立医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立医院现代管理制度,促

  进公立医院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

  医院公益性目标的实现,参照《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合用于建立理事会的事业单位),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三条

  本医院名称是

  本医院住所是。。

  第四条

  第五条

  本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津贴/非财政津贴】。

  本医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注: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单位,可增加条款载明出资者、出资方式、金额等。

  第六条

  本医院的举办单位是。注:有多个举办单位的,应按责任主次顺序挨次载明。已成立医管会并作

  为医院举办单位的可在此处载明。

  第七条

  本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第九条

  本医院的宗旨是:。本医院的业务范围是

  。(按照核准登记

  的诊疗科目填写)

  在功能定位上主要包括:。注:普通包括医疗服务、人材培养、教学、科研等,具体内容可参照《全

  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2年)》中关于部门办医院、省办医

  院、市办医院、县办医院的功能定位进行完善。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注:普通包括提出医院宗旨、审定医院章程、组建理事会、审定医院重大

  事项等内容。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医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

  年。

  第十二条

  事成员包括:

  理事会由

  名理事组成,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理

  注:理事总数普通为奇数,根据医院规模和服务人口确定。理事普通应包

  括卫生计生机构等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医院党政相关负责人、医务人员代

  表、服务对象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服务对象担任的理事数比例普通不低

  于

  30%。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医院,各出资方可根据出资金额的多少委派相应人数

  理事。

  第十三

  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注:普通包括审议医院重要事项,审定医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审定医院

  岗位设置及人事管理和薪酬方案,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

  人选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

  不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医院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

  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政策,根据本医院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有关联关系的理事回避条款。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注:普通包括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医院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注:普通包括遵守医院章程及有关规定,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按

  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允许。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者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浮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可由举办单位任命、理事会选举、理事会提名有关部门或者举办单位批准等方式产生。

  注:根据本医院特点和人事管理权限,决定是否设副理事长及其名额,并

  相应增加副理事长的职权条款。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注:普通包括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监督理事会

  决议的实施,签署医院理事会文件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理事长或者1名理事代行

  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召开暂时会议,暂时会议召开程序可另行制定。

  理事会会议普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

  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二)理事会作出决议时采取记名方式票决制,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全体理事过半数允许方为有效;

  (三)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荐一位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四)理事会会议记录要求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理事、记录人、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十年;

  (五)医院在召开理事会会议七日前,将讨论议题送达所有理事酝酿。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涉及的重大事项议题,如:(1)业务发展规划;

  (2)机构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人员配置标准、工资总额等;(3)重大财

  务事项;(4)重大项目实施;(5)章程修改;(6)其他重大事项等,须经全部理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

  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做为本医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理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发展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的议题、理事(理事代表人)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

  (六)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允许、反对、弃权票

  数);

  (七)会议列席人名单;

  (八)预会理事(理事代表)提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条

  医院管理层由院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

  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纪委、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在

  医院决策、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注:普通包括执行理事会决议,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拟定基本建设投资和医疗设备购置计划,医院资产管理,拟定本医院发展规划和

  人事管理及绩效分配方案,编制医院财务预决算方案,提供相应医疗服务,医疗

  质量安全管理,药事管理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三十二条

  医院院长可通过如下方式产生:(1)理事会提名并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2)举办单位或者相关部门提名,理事会任免,报有关部门备

  案;(3)理事会提名,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理事会任免;(4)理事会提名,报

  有关部门任免。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注:根据实际情况和人事管理权限载明院长产生方式。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三十四条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后,取得本医院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医院设立监事会作为医院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医院的财务、理事及管理层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一)监事会由

  5-9名监事组成,普通包括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纪

  检监察人员、职工代表、社会人士等,由举办单位任命。监事总数普通为奇数;

  (二)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在监事中委任。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

  权时,可指定一位监事代行其职权;

  (三)监事会、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

  以/不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均为兼职,不从医院领取报酬,因履行职责所

  产生的实际费用,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注:普通包括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医院管理层进行监督,监督医

  院运行和管理目标的实现,检查医院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

  明。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或者其委托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才干召开,监事会讨论重大问

  题时,实行票决制,监事会成员一人一票,记名投票,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监事同

  意方能通过;

  (三)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要,经预会的监事会成员确认符合会议事

  实后,由监事长签发。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分、挪用。

  医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第四十一条

  医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医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第四十二条

  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三条

  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第四十五条

  医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理事会换届和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医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度医疗卫生服务情况报告;

  (二)年度质量安全、费用、效率等信息;

  (三)年度财务报告;

  (四)理事会认为应该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医院提议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

  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允许。

  第四十九条

  本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

  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

  审查允许,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进行处置。

  注:根据实际情况,应增加具体处置方式的条款。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允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篇二:公立医院议事制度

  

  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PAGE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中办《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1《实施办法》,健全完善全省公立医院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推进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浙江省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形成并印发了《浙江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等5个制度文本,对公立医院党建工作,尤其是落实好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本期简报编印这5个制度文本,供各地和各级医院学习参考。

  制度文本1浙江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立医院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第二条公立医院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医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难以召开会议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医院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第四条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确保各类事项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医院政治思想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会议)方案,审定医院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医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岗位聘任、人员招聘、人事调动、职级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方案,以及申报院级(含院级)以上的各类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其他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六)讨论决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等工作。

  (七)讨论决定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八)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人才引进、职工外派学习(进修、考察、交流等)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

  (十)听取院长贯彻执行党委会决定情况的报告,党政班子成员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或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

  (一)讨论决定医院管理的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选拔任用。

  (二)讨论决定推荐年轻干部、外派挂职干部,以及其他需要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讨论决定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等人选或推荐人选。

  (四)讨论决定对医院管理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要项目安排

  讨论决定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讨论决定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讨论决定医院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四)讨论决定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讨论决定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二)讨论决定三级医院涉及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事项: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日常公用支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省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九条党委会须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周或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党委、纪委和医院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党委会由医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紧急的情况下,书记、副书记因故均不能到会,可授权一位党委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列席会议相关议题,财务总监根据职责范围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与表决。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党委会的议题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或党建工作办公室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书记应在党委会前充分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

  (四)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确须上会研究讨论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上会研究。

  第十四条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分管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由分管领导或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讨论时,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时,一般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逐项进行表决。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通过票决方式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决议),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持赞成和反对意见人数相近时,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按照末位表态制的要求,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

  第十六条党政综合办公室或党建工作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党委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4到会的党委委员通报。

  第十七条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建立党委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委会讨论决定内容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决议落实和监督

  第二十条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后,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或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进行任务分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办;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并负责督办。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党委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二十二条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执行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自觉维护党委班子的威信,增强党委班子的领导力。

  第二十四条党委重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对省级公立医院贯彻执行医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立医院根据本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各单位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基本要求由浙江省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三:公立医院议事制度

  

  公立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精品范本)

  目

  录

  工作。

  3.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原则。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

  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

  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

  决定。

  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

  党委书记意见,在会前充分酝酿时有较大分歧的议题应当暂缓上

  会。

  人负

  责记录,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

  题、每个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遇暂缓通过的情况,应记录暂缓通过的原因。会议记录应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

  存档,严禁未经相应程序擅自借阅和复印。

篇四:公立医院议事制度

  

  医院管理制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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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在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医院管理制度制度(精选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医院管理制度制度1一、目的为营造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办公环境卫生及安全管理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所有办公区域的环境卫生及安全管理,包括行政楼各办公室,综合大楼医生、护士办公室、休息室、仓库,员工食堂,小车班值班室及车辆等。

  三、办公区域的维护

  1、办公期间员工在办公室内时必须将办公室门敞开办公(开空调时也要留有缝隙,不得将门紧闭)。

  2、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3、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4、保持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保持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5、保持办公桌面物品整齐、整洁无杂物,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

  6、特殊岗位的人员(如仓库管理员)应保证自己工作管辖区域(例如仓库)内货物摆放有序、无废弃物等。

  7、办公室内需摆放文件柜、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施的,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保持清洁。

  8、使用文件柜、保险柜等的员工,应保持文件柜、保险柜的外观

  干净;内部文件资料摆放整齐;顶部不摆放旧资料、旧文件、旧物品等杂物,保持整体美观。

  9、严禁使用电磁炉等大功率非医用电器,使用取暖器、微波炉时必须有人值守;严禁使用酒精炉等明火用具。

  10、除指定的露天吸烟区外,其他所有区域禁止吸烟,办公室、车辆内不得有烟味,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1、下班后先检查各自办公区域的门窗是否锁好,将一切电源切断后方可离开。

  四、食堂安全卫生维护

  1、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严格按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操作间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避免投毒情况发生。

  3、食堂餐桌、地面,饭后必须及时进行清扫,保持餐桌、餐椅的干净整齐;操作间内排烟罩、灶台、操作台等要勤清洗,保持干净、整洁;每星期必须对餐厅及厨房大清洗一次。

  4、厨房员工在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不准带戒指、手表和其他装饰物,不准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做到“四勤”:勤洗头、勤洗澡、勤洗工作服、勤理发;女员工不准浓妆艳抹和披头散发,男员工不准留长发和胡须。

  5、食堂内严禁吸烟、吐痰,不得在操作间内高声喧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分发食物时戴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6、厨房各种用品、用具,使用后必须及时清洗干净并消毒;库房保持通风、整洁、干燥、明亮。

  7、下班后先检查炉灶是否熄灭,供油管阀门是否关闭;关好水龙头,切断电源,锁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五、车辆安全及卫生维护

  1、驾驶员值班和出车期间不准喝酒和酒后驾车,违者扣罚500元,造成后果全部责任由其承担。

  2、驾驶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擅自驾车外出每次扣300元,连续或一年内私自用车叁次者,作除名处理,后果自负。夜间用车须登记签名,次日交班时报院办备案。

  3、驾驶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搞好车辆的清洁、维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或根据车况定期到指定修理厂对车辆进行修理,严格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六、监督与奖惩

  1、医院安全卫生检查小组不定期对办公环境卫生及安全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第一次劝导责任人进行及时整改,第二次要求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第三次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2、全院员工必须以身作则,接受所有同事及患者的监督,发现有违规定的行为,可向院办反映与投诉。

  医院管理制度制度2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悬挂在明显位置,导诊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2、成立卫生管理组织,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资料档案。

  3、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应采用湿式清扫,每天不少于两次。加强自然通风,机械通风设施保持正常使用,空调器(系统)定期清洗消毒。有防蝇、蚊、蟑螂、鼠害的设施,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

  4、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加强室内场所消毒。

  5、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6、不得在候诊室内诊治病人或出售商品和食物。

  7、公共卫生间应有有效的独立机械排气装置,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蝇蛆、无异味,清洁卫生。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8、供客饮用水、一次性卫生用品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医院管理制度制度31、营业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1.1、营业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1.2、药品包装应无尘、清洁卫生;

  1.3、资料样品等陈列整齐、合理;

  1.4、禁烟标志的场所严禁吸烟;

  1.5、拆零药品的工具、包袋应清洁卫生。

  2、仓库的环境卫生管理:

  2.1、办公生活区应与储存作业区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不能对储存作业区造成不良影响或污染,以确保药品的质量;

  2.2、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渠道畅通,定期进行灭鼠灭虫活动,做好环境绿化工作;

  2.3、库房区墙壁和顶棚应光洁、平整、不积尘、不落灰,地面应光滑、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并采取防虫、防鼠、防尘和防止其他污染的设施,保证药品不受损害。

  2.4、库房、仓间墙壁、顶棚、地面应光洁平整,定期强扫,保持环境卫生和药品卫生。

  2.5、验收养护室应整洁明亮,配备有温湿度监测调控设备,符合药品验收的卫生要求;

  2.6、中药饮片分装用具和质量养护检查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3、各单位的卫生工作应定期检查,详细记录,奖惩落实。

  医院管理制度制度4目前,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面临许多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公立医院,因其尚未完全扭转逐利机制,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群众利益性,完善持续性等则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为之付出更大的努力。

  1、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

  1.1医院卫生管理体制改革能够改变医院发展思路

  在壮大自己综合实力的同时加强特色学科的建设根据本区域内的资源配置和卫生需要,不断调整业务中心和结构,适应当前的医疗趋势,重视人才培养,是特色学科建设的重点。要创新医院管理机制,优化人才结构,激发所有员工的积极性和自主创新力,才能创建强有力的医疗队伍,形成独具特色的医院文化建设,这也利于医院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学科建设上能趋于良性发展,适应新的医疗格局变化。

  1.2医院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医院信息化的建设

  医院的信息化建设要结合时代发展的特点,给医院经济管理提供良好的平台,为医院经济建设的完善与健全打下坚实的基础;信息化建设对医院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不仅可以为患者和医务人员提供更优良的服务,而且还能减少人力、物力等成本,为医院创造更多的效益;医院的信息化建设是推动医院经济管理高效运转和高质服务的有力保证,有利于医院未来的发展和进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满足医院管理的需要。

  2、医院卫生体制改革目标

  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启动后,多项新医改政策强调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要求医院要优化内部运营管理、完善绩效考核,优化就医流程,减少资源消耗以及科学化临床治疗路径,解决医院内部的结构问题,规范医疗管理,提高诊疗结果的有效性,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

  3、医院卫生管理改革措施

  3.1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和考核办法

  医院工作有其风险性和技术难度,应以工作量、医疗服务质量、技术难易程度、医德医风等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要准确定位绩效工资,制定合理的.奖罚制度,明确规定人力资源费用支出要在医院总财务支出中占据合理比例,确保人员工资不能低于现有水平。

  3.2强化内部管理和政府部门职能

  建立健全的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坚持医院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政府部门要确保对公共事业的投入,对卫生服务机构做到合理规范的监督,制定完善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推动医院管理体制趋于良性发展。

  3.3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

  政府部门加大对医院公益性事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引导医院对内部管理、服务以及运行机制的改革,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可以使公立医院在改革中获益,提高主动参与管理体制改革的积极性[7]。

  4、结语

  我国公立医院的管理采用企业化的管理模式较多,效果却不理想,企

  业经营着重点在于经济收益,而衡量医院管理水平最重要的指标却在于能否具备社会效益。长久以来,我国公立医院因不具备法人自主权,缺乏医院营运权和自主权,经营管理者不能调动积极性有效发挥其管理的职能作用。在医院管理中完全依靠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这样的管理模式不再能适应宏观经济环境的要求,故在医疗卫生体制变革过程中对公立医院的管理制度建设要制定适合的要求和任务。在新医改背景下,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如何解决管办分开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实质是政府职能的转变,由行政隶属转换为行政监管,但是目前一切仅存在于形式上,尚且不能真正做到管办分开,在法人治理结构上也仅在议事上可以体现,却不是最终的决策性机构,因此需要政府多部门间统筹合作,不断优化、完善政策体系,确保公立医院改革稳步、持续推进。建立新的现代化管理制度,管理理念也要随之发生变化,公立医院要主动学习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提升科学的决策水平以及运行效率,只有掌握了科学的管理和市场经济的规律,实现医院管理的现代化和精细化,才能发挥医院管理的作用,最终实现社会医疗福利达到最大化,创造出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医院管理制度制度5第一条【消防安全责任】

  医院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医院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医院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一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第二条【管理人员及部门】

  医院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一级医院应确定专(兼)职人员不少于1人,二级医院应确定专

  (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三级医院应确定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

  各科室、独立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应当确定专(兼)消防管理人员,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负责检查和整改本科室、本场所火灾隐患。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火巡查】

  医院应当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并明确巡查的重点和人员。

  医院住院楼(部)、门诊部等白天应当每两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住院楼(部)、急诊部夜间应当至少开展两次防火巡查,其他场所每日应当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和住院楼(部)、门诊部、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和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防火检查】

  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各部门、各科室负责人参加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医护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七)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督促整改。

  第五条【消防控制室、设施维保检测及安全评估】

  医院应当对依照规定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院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保、检测,单项检查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医院,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

  医院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实行标识化管理。

  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楼层显著位置应设置本楼层疏散指示图,在病房门后应设置疏散逃生线路示意图;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张贴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第七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医院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医护人员上岗前、转岗前应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医护人员应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医院对入院治疗的病员和陪护人员应及时开展入院消防安全提示。

  第八条【志愿消防队】

  医院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能保证每班次随时能够出动足够的灭火救援力量。志愿消防队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并定期开展训练。

  第九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医院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各科室、住院部、门诊楼、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和锅炉房、配电房等应分别制定针对性的预案。预案应明确每班次每岗位的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分工和职责要求,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条【禁止性条款】

  (一)擅自使用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

  (二)违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三)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作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筑;

  (三)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四)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五)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病房楼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六)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非医疗大功率用电设备;

  (七)室内吸烟和违章使用明火。

  (八)在门诊楼、住院楼(部)的外窗设置铁栅栏等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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