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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7篇

时间:2023-05-31 15: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篇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篇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办公用房

  建设标准

  通知

  抄送

  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

  人民法院,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附政机关

  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七章

  附则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

  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

  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另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政府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修标准}.{政府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修标准}.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注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5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

  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需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发布后,国家计委原颁布的《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

  行)》(计标[1987]18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6]2984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09》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

  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政府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修标准}.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取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政府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修标准}.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

  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

  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报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5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篇三:《2014年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发改投资〔2014〕2674号

  2014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印发通知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该《建设标准》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要求各地、各

  部门按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2014年版标准”)首次明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规定

  对比1999年版标准,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没有变化,但各级基层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面积普遍增加。同时,服务用房面积有所减少,中央机关、省直机关服务用房人均范围从16到19平方米,下调到7到9平方米。

  2014年版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功能以及管理和监督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1999年国家计委颁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

  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新标准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

  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

  机关进行划分。

  市县两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调整较大。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维持54平方米不变,市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增加为30平方米。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中央机关方面,此前,正处级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此次增加3平方米。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也从原来的6平米增加到9平米。

  市(地、州、盟)及直属机关方面,所有干部的使用面积均有所增加,其中市正职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增加10平方米,变为42平米。县(市、旗)级直属机关方面,县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增加了10平方米,变为30平方米。直属机关正科级增加9平方米,变为18平方米。科级以下增加3平方米,变为9平

  方米。

  2014年版标准明确,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2014年版标准首次对食堂、车库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进行了界定。食堂餐

  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6平方米。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

  办公楼建设装修具体规定

  2014年版标准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办公楼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用中高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由普通、中级装修变为基本装修。市级机关、县级机关的装修标

  准基本维持不变。乡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全部用基本装修。

  2014年版标准明确,装修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和市级机关均不得超过35%,县级机关不得超过30%。

  2014年版标准明确,党政机关办公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能建造超高层、超大量体量的建筑。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面积少于4000平方米时,不宜单独建设。

  2014年版标准明确,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得高于2层,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市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

  240平方米,县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

  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的其他空间和房间。

  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严禁超标准占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节能环保规定

  2014年版标准强调节能环保,根据2007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规定,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得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不得低于26℃。

  此外,对办公楼一个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6,其余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4,并满足自然光要求。办公室不得采用冲水量大于

  9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应采用感应式水嘴。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采用集中声控,并采取分区、分组控制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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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发改投资?2014?2674号附表

  表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表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篇四:《2014年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14年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14年11月27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装修设计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使用面积)。

  据介绍,这一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室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申伯装饰设计师建议党政机关办公室装修设计,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篇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发布最新办公用房标准(2)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标准看了党政机关发布最新办公用房标准的人还看:

篇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聞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残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1/12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怼类蒋薔點。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2/12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偾蛏练淨槠。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籟丛妈羥为贍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讶骅籴。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

  預頌圣鉉儐歲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顎轮烂蔷報。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擁締凤袜备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3/1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蒌鍥铃氈淚。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

  坛摶乡囂忏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

  第十四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

  4/12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

  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厅(局)级及以上单位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厅(局)级以下单位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號泶。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

  輒峄陽檉簖疖網儂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侬。

  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

  5/12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

  第十七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颔澩。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

  氬嚕躑竄贸恳彈瀘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6/12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

  7/12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裊赔泷。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

  颖刍莖蛺饽亿顿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賻減。

  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应当报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鈺贖哓类芈。

  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挤貼綬电麥结(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8/12(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袜錈。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極。

  赔荊紳谘侖驟辽輩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麩。

  地方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递。

  第三十条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嘱珑詁鍬齊驁。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絛。

  仓嫗盤紲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恒。

  第三十一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骠。

  第七章

  监督问责

  9/12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碍。

  鎦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奧。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攬瑤丽阄应。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頁。

  辔烨棟剛殓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兴渙藺诈。

  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峴扬斕滾澗辐滠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靈。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10/12(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则鯤愜韋瘓賈晖园栋泷。则鯤愜韋瘓賈晖园栋泷华。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胀鏝彈奥秘孫戶孪钇賻。胀鏝彈奥秘孫戶孪钇賻锵。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合理区分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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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2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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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2

篇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1/6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2/6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厅(局)级及以上单位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厅(局)级以下单位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3/6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应当报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4/6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地方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十一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5/6(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合理区分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6/6

篇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大小标准

  第一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大小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大小标准

  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m2.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m2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m2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m2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m2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m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m2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m2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m2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m2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m2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m2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m2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m2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m2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m2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第二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09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正部长级别的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县长书记不能超过20平方米。国家此时公布该标准应该是为了进一步提醒各级政府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不要借用刺激经济之名大搞楼堂馆所建设。

  中央国家机关副部,正司局,副司(局)级,处级和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分别为42、24、18、9、6平方米。

  根据该标准,县(市、旗)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而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其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而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介绍》

  国家公布该标准是为了进一步提醒各级政府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不要借用刺激经济之名大搞楼堂馆所建设。中央国家机关副部,正司局,副司(局)级,处级和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分别为42、24、18、9、6平方米。

  根据该标准,县(市、旗)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而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其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而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地方机关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三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m2.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m2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m2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m2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m2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m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m2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m2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m2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m2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m2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m2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m2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m2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m2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m2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第四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取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

  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报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

  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

  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

  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发布后,国家计委原颁布的《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计标[1987]18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6]2984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

  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和17号文件精神,领导干部超标办公用房按如下原则整改:办公用房(含休息室,不含卫生间)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房管部门及时安排整改。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参照市(地、州、盟)级正职标准执行。

  二、关于领导干部两处占用办公用房问题

  按照17号文件精神,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占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须严格审批后,由领导干部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其中,省区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由省区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各地市州和各司局级以上单位参照执行。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问题

  1.在立项批复中已明确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的事业单位,可继续使用行政办公用房,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

  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进行核定。

  2.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及实际情况,对其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做如下处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需求进行核定,超出部分应予以清理腾退;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予以清理腾退,确有困难的,由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安排,实行有偿使用,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其他事业单位应将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及时清理腾退。

  四、关于非独立配置的食堂、汽车库、人防、警卫用房等设施的面积是否计入人均建筑面积指标问题

  非独立配置的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不计入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五、关于危房、灾后重建、行政区划调整、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情况下贯彻落实17号文件精神问题

  1.确因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严禁以危房为由新建、改扩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2.关于自然灾害造成办公用房损毁需要恢复重建的项目,按照?特事特办、从严掌握?原则,不纳入停建清理范围。具体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执行建设标准,并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3.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需要新建办公用房的项目,根据17号文件?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的规定精神,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等理由新建办公用房。

  4.关于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部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的整改,应采取符合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破坏文物的措施进行整改,并依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关于是否修建政务服务中心、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窗口等项目,政务服务中心、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窗口用房属于业务用房,不属于17号文件停止建设的楼堂馆所范围,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搭车建设办公用房。

  6.关于原办公用房拆除后无新办公场所问题,按照17号文件?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规定执行,对于原办公用房已拆除但新建办公用房项目尚未开工的一律停建。

  7.关于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益性楼堂馆所建设如何把握的问题,17号文件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馆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因此,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益性楼堂馆所不属于17号文件停止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但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执行建设标准。

  8.关于已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和经国家批复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中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17号文件?已批准但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况外的特殊性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精神,由省、部级党政机关报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六、关于办公用房与技术用房界限问题

  1.合理区分办公用房项目和技术业务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明确规定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四类。除此之外,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属于技术业务用房,如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法院的审判法庭等。

  2.已有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对于已颁布国家建设

  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有的在建设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不包含办公用房(如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办案业务用房),这类项目不存在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界限不清的问题。有的建设标准规定建设的内容中需设置少量的办公用房、管理用房等行政办公类用房(如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但根据建设标准设置的行政办公类用房一般所占比例较小,不是项目主体内容,考虑到功能完整性,可按标准建设,但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

  3.没有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对于尚未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为严格执行17号文件规定,只允许建设纯粹的技术业务用房,一律不得在项目中建设任何行政办公用房。

  七、关于协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问题

  协会与所属党政机关改制脱钩前,部委主管的协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进行核定,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可继续使用,超出部分应予以清理腾退。协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出借。2013年7月15日前,已经出租出借的行政办公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并交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并交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收回。地方类似情况参照执行。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以适当方式通报。

篇六: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及功能分类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类

  别

  适

  用

  对

  象

  中央部(委)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中央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省级机关

  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市(地、州、盟)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市级机关

  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旗)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县级机关

  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乡级机关

  关。

  功能分类表

  办公用房

  办公室

  包括内容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基本

  办公

  用房

  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服务用房

  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设备用房

  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附属用房

  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三定”方案核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部级正职

  部级副职

  正司(局)级

  中央机关

  副司(局)级

  处级

  处级以下

  省级机关

  省级正职

  省级副职

  正厅(局)级

  副厅(局)级

  正处级

  副处级

  处级以下

  市级正职

  市级副职

  市级机关

  正局(处)级

  副局(处)级

  局(处)级以下

  县级正职

  县级副职

  县级机关

  正科级

  副科级

  科级以下

  乡级正职

  乡级机关

  乡级副职

  乡级以下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注: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

  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平方M的卫生间。

  各单位“三定”方案核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按本单位编制文件规定的人数及职级按上表计算累加后得出。

  例:地州市某单位编制人,市级正职人,市级副职人,正处级人,副处级人,处级以下人。

  办公室使用面积=×+×+×+×+×平方M。

  县级办公室使用面积参照县级机关标准,计算方法同上。

  三、“三定”方案核定的服务用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类

  别

  中央机关

  ~

  省级机关

  下限,中间值用公式()计算确使用面积(平方M人)

  计算方法

  人及以下取上限,人及以上取

篇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答:中央机关:部级正职54平方米,部级副职42平方米,正司(局)级24平方米,副司(局)级18平方米,处级12平方米,处级以下9平方米。省级机关:省级正职54平方米,省级副职42平方米,正厅(局)级30平方米,副厅(局)级24平方米正处级18平方米,副处级12平方米,处级以下9平方米。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平方米,市级副职30平方米,正局(处)级24平方米,副局(处)级18平方米,局(处)级以下9平方米。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平方米,县级副职24平方米正科级18平方米,副科级12平方米,科级以下9平方米。乡级机关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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