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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能否在下属企业兼职5篇

时间:2023-05-31 12:42:03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国有企业领导能否在下属企业兼职

篇一:国有企业领导能否在下属企业兼职

  

  公务员可以经商、开店、兼职吗?许多?都有问过,“公务员能做兼职吗?”“公务员能经商吗?”下?我们?起来看看。《新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可以进??产经营?作,对于?产经营?作的项?也有了举例。规定?出让很多公务?员陷?尴尬,到底发?了什么情况,下?我们?起来看看吧。01、公务?员不可以兼职《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的规定。公务员是履?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的?作?员,理当全?全?做好本职?作,?般不应在机关外兼任其他职务。02、公务?员不可以开店公务员不可以开店,国家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能经商,也不能从事其他的兼职?作,若是要从事本部门以外的企业内?作时,则需要有相关的部门给予批准,?且公务员在这些单位?,不能有任何报酬,否则要处在处罚等。03、公务?员不可以办企业国家公职?员不得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04、公务?员不可以?股开公司公务员是不可以开公司、从事三产、参股做?意的,对此《公务员法》有明确规定。对于公务员,原则上是要求???职。???职,保证公务员能集中精??好本职?作。??多职就会出现多重职务关系和多重?份,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盾和紊乱。如果公务员违反了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得以处罚。轻的情况会被警告并退还不当的收?,?旦情节严重,会被直接开除公职。补充:公务员虽然严格,但事业单位和其他公职岗位相对要求是宽松些的。公职?员包括这?个群体:?是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员;?是事业单位?作?员,包括管理、专技、?勤三类岗位?员;三是国有企业、基层群众性?治组织等单位从事管理、依法履?公职的?员,?如国企领导,村?书;四是未列?国家机关?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资收?的聘??员。四类?员执?不同的管理法规,在兼职、参与企业经营等活动有不同的要求。第?,公务员不允许在企业兼职、?股、参与经营获利。公务员不得从事?六种违纪?为,其中第?四条就是“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如确因?作需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否则,将按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事业单位?作?员?般不允许在企业?股,但部分?员可以兼职。事业单位?作?员包括?勤?员在内,按照《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原则上也不允许“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但2017年3?,为?励?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允许事业单位?作?员在单位批准同意下,在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兼职。兼职期间允许享受停薪留职、留岗,保留原有编制,职级?资正常晋升等待遇。但只能领取?份薪酬,其薪酬获得和成果分配,都要在兼职协议中经单位、个?、企业三?协商同意,并严格遵守,不当取酬,否则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其他不在编制内的公职?员,如国企领导、村?书、?学?村官、机关事业单位公益岗位?员等享受财政定额定?员,允许利?业余时间兼职、参与企业经营、?股办企,并获得报酬,但兼职单位、?股企业原则上不能与本职岗位相关或在职权管辖范围内。现在你明?了吗?要按照??的?作做好分内事,不能违规哦。关注天津华图,每?分享最新公考资讯

篇二:国有企业领导能否在下属企业兼职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及国企一般员工可否兼职?

  问:国企一般员工,可否兼职?(某县粮食局下属的国有粮油公司会计,中共党员,为其它11家粮油公司做账,从每个公司每月获取500元的报酬,八年来累计获取报酬10万余元,问该会计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某国有企业职工)

  答: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7月1日

  中办发〔2009〕26号)

  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允许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一般员工,可否兼职?这需要从《劳动合同法》中寻找答案。

  首先,应当看到,在我国,大体上,公务员的纪律严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严于国有企业。

  其次,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一般员工可否兼职,注意把握两点,一是该国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否严格禁止员工兼职;二是该员工兼职是否影响本质工作,是否与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再次,须严格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宜将劳务关系混同于劳动关系。如果国有企业员工在工作之外,以完成的工作量或者任务为支付报酬的标准,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用人单位未为其提供养老、医疗、工伤等待遇,就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动法理论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分标准大体有:

  1、用工主体不同。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务关系可以建立在自然人之间;而劳动关系一般建立在企业、个体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自然人之间。

  2、劳方年龄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为16-60(50)岁之间,也就是说,已经到

  了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已退休的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务关系。

  3、劳方待遇不同。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不享受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经济补偿等待遇。

  4、合同约定不同。

  一般在劳动关系中,双方会签订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保护、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而劳务关系中,合同往往只约定报酬或以报酬计算方法为核心。

  5、用工期限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合同期、试用期由《劳动合同法》严格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一般用工

  期限比较短,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且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比如餐饮行业,该行业存在大量非全日制用工,在责任承担上一般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6、隶属关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经济上、人格上从属于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但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的从属性大大减弱,提供劳务一方主要是交付一定的劳动成果,并不受用人单位管理。

  7、工作性质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时间的对价;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往往根据劳动成果支付报酬,而不按劳动时间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5年2月4日,中央纪委法规室《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做出回复(附后),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困惑似乎仍在,故有必要再梳理一番。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否在企业兼职?

  网友“taishan”:请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什么规定?事业单位中非参公编制的普通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什么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不能在企业中兼职?事业单位中党员是否可以在企业兼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只在企业中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是否可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普通人员和领导干部)在其单位投资或出资的企业中兼职是否可以?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我们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只属于对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学理性解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注意:此处解释者作了扩大解释,把规范性文件,也解释为国家规定了!是否妥当,值得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

  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请牢记: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党员应是生产力的推动者)。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兼职,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方面的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

  网友“梦回青山碧水”:《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第十五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文中要求:“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

  综合以上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只要合乎法律法规要求,就是允许的?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咨询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根据这些规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这部分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三、其他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应当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2013.10.19):

  ……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飞哥答疑》提醒读者注意: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授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的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出台背景(请牢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飞哥答疑》(微信公众号:2600623、欢迎关注)提醒读者读懂上述规定出台的立法初衷,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不要简单地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行为定性为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为何要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指出: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的原则,发扬清正廉明、公道正派的作风,切实做到一心一意为发展生产服务,为企业和基层服务,为国家的繁荣强盛和人民的富裕幸福服务,决不允许运用手中的权力,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去经营商业,兴办企业,谋取私利,与民相争。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当前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正在逐步展开的情况下,有些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利用社会上存在多种价格和多种调节手段的客观条件,以牟利为目的而经商或办企业,并用所得利润变相增加工资,这不仅不利于

  经济体制的改革,不利于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而且危害党风党纪和干部队伍的建设。任其发展下去,不仅败坏改革的声誉,妨碍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必将严重破坏党群关系,腐蚀党的机体,毁掉一批干部。对此,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务必保持清醒头脑,采取鲜明态度,坚决予以杜绝。

  1986年2月4日《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合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指出:党政机关合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背景资料一:延安下发通知严禁公职人员违规经商

  2014年8月初,陕西省延安市纪委下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通知》,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做出严格规定。《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担负起主体责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担负起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1.严禁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违规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

  2.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包括干部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独自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自己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3.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4.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5.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6.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为其亲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7.严禁离退休干部利用老战友、老部下的关系和曾经担负过领导职务的影响,为自己和他人以经商办企业为名,谋取非法利益。

  背景资料二:茂名市监察局2012年7月11日《关于重申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树立并维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没有界定,比如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包含在内?)为民务实、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特提出并重申如下纪律要求:

  1、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即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

  2、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即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等。

  3、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即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任何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活动;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引进资金、项目后,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等。

  4、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即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禁止党和国家工

  作人员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

  5、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即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6、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即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7、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全市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自查自纠,清理本人、子女及配偶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情况。凡被举报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的,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政纪法规严肃处理,同时对所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篇三:国有企业领导能否在下属企业兼职

  

  国企领导离退休后,能否在企业兼职或任职

  通过上篇文章,我们了解了离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去企业兼职或任职应满足一定条件。我们这次文章接着和大家交流:离退休的国企领导干部能否去企业兼职或任职呢?。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2013年

  12月

  4日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规定,离退休的国企领导干部能否去兼职或任职分以下几种情况: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

  2.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退(离)休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退(离)休三年后到相关企业兼职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首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其次,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再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所在单位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任职)。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2013年

  12月

  4日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3、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下同)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如何参照《意见》执行?

  答复意见: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

  括金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前备案或审批;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出资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后到企业任职的,按照《意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退(离)休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的,按照《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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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国有企业领导能否在下属企业兼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8.07?

  【文

  号】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

  【施行日期】2008.08.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

  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现将《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八月七日

  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兼职监事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兼职监事是指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二章

  兼职监事的条件

  第四条

  兼职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与担任兼职监事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秘密;

  4.能代表企业广大职工意愿,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资格条件。

  1.企业本部(不含子企业)职工,且在企业本部(新成立的企业集团须在核心企业)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上。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总裁(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兼职监事的任免

  第六条

  兼职监事按以下程序产生:

  (一)企业研究提出推荐人选;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监办)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人选,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

  (四)国监办审核批复选举结果。

  第七条

  兼职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国资委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兼职监事职务自然免除。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按程序选举产生新的兼职监事:

  (一)任期届满;

  (二)由于工作变动,不宜再担任兼职监事;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兼职监事的职责与管理

  第十条

  兼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参与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监督检查方案和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工作;

  (二)参加监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三)收集与监事会工作相关的企业信息,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反映;

  (四)根据需要,承担与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

  (五)完成监事会主席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兼职监事应当按要求参加国监办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各派出中央企业监事会要保证和切实发挥兼职监事作用。

  (一)建立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制度;

  (二)保护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积极性,维护兼职监事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兼职监事联系企业、熟悉企业情况的特点和优势;

  (四)兼职监事因执行监事会工作任务,离开企业本职岗位超过1日以上的,须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支持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为兼职监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兼职监事;

  (二)承担兼职监事履行职责发生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兼职监事作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禁止的行为;

  (四)不得因兼职监事履行监事职责,对其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四条

  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五章

  兼职监事的纪律

  第十五条

  兼职监事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履行监事职责时应严格遵守监事会“六要六不”行为规范。

  (一)未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和批准,不得擅自以兼职监事身份安排、组织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所在企业以及监事会以外人员通报、汇报、议论有关监事会及个人参加监事会工作的情况,不得泄露监事会会议内容,不得发表监督检查结论性意见;

  (三)对群众反映的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不得隐匿不报;

  (四)遵守回避原则,工作中遇到涉及本人、与本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申请回避;

  (五)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兼职监事职责的活动。

  第十六条

  兼职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兼

  职监事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了解的或应当了解的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不履行兼职监事职责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泄漏监事会工作秘密,给监督检查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参与企业编造虚假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企业发现兼职监事有违反本办法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监办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资委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监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7日国监办颁布的《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国监办发[2000]24号)同时废止。

篇五:国有企业领导能否在下属企业兼职

  

  国有大型企业中高层兼职问题的深思

  摘要:本文就国有大企中高层兼任高管职务问题的利弊,站在CEO与国资委的高度,利用内部控制原理,对其作出简要分析、说理,以及对于其中一些问题的解决办法。希望对于企业的组织结构建设有一定指导作用,对相应高管的工作有一定启发作用。关键词:兼任,用人原则,两个原理,总会计师条例1、兼任职务问题

  兼职存在于公司各个层级:基层、经理层、高管层。基层有经理层控制,经理层有高管层控制,高管层受的控制力是低于前二者的,主控对象也是模糊的。理由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叠,股东“缺位”等。应着重研究这一层级的兼职。公司本着“任人唯贤,宁缺勿滥”的原则用人,是很正确的。如果没有合适的人选,使用相近专业的同级别的人兼任,是再好不过的事了,但这只是暂时的。这种现象在我国大多数企业应属普遍现象。对于不相容岗位,原则上是不可以兼任的,如果发生了,应尽量缩短时间,并对由此产生的问题一一审查评估,确认无误后,将兼任还原为原任和新任。“任人唯贤,宁缺勿滥”的兼任,往往出现了“滥”。人们往往认为是同级别,就级别而言,是够格的,对于就任兼职人来说,也是出于无奈,组织安排。但是,从来没有考虑到该岗位对就任者的能力和资格要求。有人说,边学边干,边干边学,他的学习能力不错。可是到头来还是得过且过,遗患无穷。理由是:不少岗位需要至少做该专业做了多少年,需要达到什么专业职称以上,才能上岗,许多甚至是相关法律有规定的。本单位有人达到这些要求,甚至会是不止一个,却都看不上眼,要用一个从未做过该专业和无该专业任何资格的同级别的来兼任。由于对业务、对人员不甚了解,组织机构及相关政策缺乏连惯性,许多明知是错误的、不应该的行为的发生,会导致因上一层级的作为或不作为,使下一层级模仿而获益;因同一层级某人的错误作为而受到错误褒奖,使同一层级其他人模仿也受到同样的错误褒奖。这样一个克隆一个,组织机构产生病体恶瘤的几率大增,甚至可能是肯定的。原因是不可清除原理与能上不能下原理导致的。能上不能下原理:国企中任用人,一经提拔,没有大过就永远在这一级别之上,只能往上一级提,不能往下一级挪。不可清除原理:一般人通常对某人的去留没有作用,无论能力有多大、水平多高。只有他的直接上级才可能在其同意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他的去留决定,才是有效的。要否定那,就否定了自己,所以直接上级也是难以下得了决心的。那样,对兼任人可以满足权力欲望,对于这个岗位的必须职能和附带职能就说不上了。有的好象用了几条文字来表达,以为做到那几点就称职了。其实不然,还有许多不能以文字表达的东西,需要在专业中造就、养成。这样的实质就是该岗位的“缺位”,该职能的“缺失”。1)、造成原因:A、用人部门没认识到该岗位职能重要性;B、没有合适人选,只是暂时性的;C、组织的惯性,由暂时变成长时再变成一惯性,忘掉了初衷用意。D、错误认识,以为可以集权化,且越集权越好。E、不善于发现人才、不善于引进人才。F、“任人唯贤”变成“任人唯亲”。2)、影响或后果:A、不相容岗位的兼职,舞弊或犯错(罪)几率大增,给公司造成经济与声誉等方面不可估量损失。B、执行公司政策、实现公司战略、履行岗位职责上力度、效率不够。因为许多概念与业务都未涉及过。C、作为领导,要领导几班子人,未免显得时间不足、学识欠缺。相应地就难以客观地发现人才、合理地任用人才、全面地培养人才。造成“将熊熊一个,兵熊熊一窝”。有时甚至变成“武大郎开店”或“夫妻店”,以至于“削足适履”,对现有队伍不具有建设作用。3)、解决办法建议:A、审视人才。在本部门找,如果有人达到该岗位要求的各项条件,具有“胜任能力、德才兼备”,具有相关学识,具有要求的相关资格,一向表现尚可,就可逐步任用。其次考虑全公司,再考虑外聘。B、重视岗位成才。兼职领导或专职领导的贯穿本岗位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培养人才,无论有无条文明文规定,不出人才,不得被提拔的原则。指导或引导下属学习业务、精通业务,工作起来才能得心应手,实现公司目标才多了些实力。C、兼职人员在兼职前获得其规定的资格证书及挂职该专业岗位并实际操作。2、兼职问题实务

  就国企而言,不相容高管岗位:A、生产副总与财务副总。他们是核算与被核算、执行预算与考核预算的关系。兼任会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会计监督作用,妨碍公司战略的实现。B、财务副总与审计副总。他们是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关系。兼任有损审计工作独立性,使审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摆设。C、审计副总与任何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职务都不相容,兼任有损其审计的独立性。财务副总的要求:我国《总会计师条例》第十六条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三)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四)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五)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其中第三点是有形的、可度量的,第四点可以从一般实务中得到评估。有时可以具体到三点:一,工作经验要丰富,一般要主管一个企业五年左右;二,有会计师职称,最好有高级会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三,有广泛的人脉,能协调好与税务,银行的关系。由于高级会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日益增多,对此岗位资格要求会不断提高。只有这样的水准,才能履行好如下职责:(1)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2)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3)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4)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对于一些小单位的财务副总(不要求设置总会计师的)不必照搬。参阅资料《总会计师条例》、《内控指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与公司治理结构研究》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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