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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精选范文3篇)

时间:2022-09-13 09:00:12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建议,是个人或团体,对某件事情未来要如何的操作,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又指通常是在适当的时候指针对一

建议,是个人或团体,对某件事情未来要如何的操作,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又指通常是在适当的时候指针对一个人或一件事的客观存在,提出自己合理的见解或意见,使其具备一定的改革和改良的条件,使其向着更加良好的、积极的方面去完善和发展,是有益处的。出处,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3篇

第1篇: 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关于乡镇司法所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龚召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7期

        摘 要 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是一个事关农村法制体系构建的关键问题,也是关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严肃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笔者通过对基层农村的走访,做出了一些相关的研究调查。本文经过对调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分析,可以判定,乡镇司法所在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位置和功能是任何部门都难以替代的,它最主要的职责是在农村构建民主法制体系,让农村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观念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关键词 司法行政 农村法治 乡镇 司法所 调查

        作者简介:龚召阳,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东桥镇人民政府。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311

        法制建设在近些年来,一直在由上至下深入进农村,满足了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随着国家普法宣传的不断深入人心,农村法治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日益推进,乡镇司法所的建设也面临着现代挑战,下面将从现实出发,讨论一些有关乡镇司法所建设的问题。

        一、从农村实际需要来看,乡镇司法所有着极强的生命力

        乡镇司法所的建设动力,说到底是基于农村和农民的需求。一是农村法制宣传上稍显薄弱,需要乡镇司法所来填补这样的空缺,所以乡镇司法所被赋予了“送法进村到户”的使命,这样的工作有着强有力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农民朋友最亟需的法律知识就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普及的法律知识。农民朋友在经过学习后,就会有更强烈的法律意识。二是农村在依法治理的进程中存在诸多新状况和新问题,这就有待于乡镇司法所来进行研究和解决。农村依法治理通常可以分成乡村和乡镇两部分。乡镇政府如何依法行政并做出正确的决策,乡村事务该怎样将法律化作规则,以及这些规则该如何实施,是比较复杂和系统的一项任务,乡镇司法所在这些方面已经做了非常多的探索和尝试,并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出了不少的建议。在我国,绝大多数省份已经进行过依法治理。三是农村村民之间经常会产生一些纠纷,而随着社会日益进步,这些纠纷也逐渐变得更为繁杂,乡镇司法所负担起了调解处理这些纠纷的艰巨使命。通过乡镇司法所的调解和指导,群众调解工作已经在近些年走向了正轨,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适合农村的工作方式。已经达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基本要求。在建设司法所之后,农村纠纷有了更加合适的调解手段,提升了农村人民群众的司法观念、水平和意识,降低了农村刑事案件的发生率,化解了不少群众上访事件。四是乡村和农民需要更周全更方便的法律服务,而乡镇司法所以其灵活的工作模式极大的推进了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在农村的法律服务工作基本上可以通过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来进行承担,从乡镇司法所建立以来,已经处理了大量的司法纠纷,为农民挽回了巨量的经济损失。五是乡镇司法所在社会治安管理上起到非凡的效果,为农村的秩序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乡镇司法所也承担着刑释人员的帮教和安置,从精神上、心理上和生活上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并减少这些人出现重新犯罪的概率。经过统计,我省最近几年全省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持续下降,2016年已经下降到5.7%。

第2篇: 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对当前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

的几点思考

4月中下旬,我随市局“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领导干部专题调研组到温州市司法局、济南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考察队伍建设情况,通过这次调研活动,我进一步拓展了视野,增强了对加强我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紧迫感,下面是我对当前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几点粗浅认识。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最基层的组织,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是各级领导机关的工作重心。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根本的、基础的就是要靠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全面进步。

自2005区划调整以来,我局党委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基层司法所办公条件不断改善,司法所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进一步活跃,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地位和作用也不断地提高和强化,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发挥了重要而独特的作用。但由于受主客观诸多因素的限制,制约其发展和满足其基本工作需要的瓶颈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加之司法所收编直管后又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当前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仍然比较薄弱,职能还没有充分发挥,与新形势新任务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还有较大的距离,迫切需要担负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领导责任的同志深入思考和躬身实践,在更高的起点上推进基层建设。

一、当前制约司法所建设全面提高的主要因素

从三年多来我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践看,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重视、支持下,我区基层基础建设和规范化建设不断推进。到2008年4月底,全区22个基层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忆有21个建设完成,并且全部实现人员收编管理。尽管现在上级领导机关对基层的支持力度比以往大得多,但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目前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从目前基层工作实际看,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

1、职能过于繁多,人员偏少,完成任务难度大

我局共有现22个所,其中3人所11个,2人所10个,1人所1个,各司法所要承担开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普法和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多项工作,还要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上级职能部门是多人在做同一工作,具体到司法所,是一人做着多项工作,要逐一落实上述职能,做到扎实有效,难度增大。

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

基层司法所工作,有的职能是司法所和其他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看似是司法所地位的提高,实则是司法所工作的难点,难在可操作性,如目前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与信访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互相交织,难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分别要对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由于机构多头设置,具体工作分工不明,给工作协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造成工作力量相互抵销,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能。又如安置帮教工作,单靠司法所是很难开展工作的,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又规范得过于笼统,对由谁管、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并且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无法形成合力。

3、人民调解员队伍、安置帮教小组、普法工作队伍与社区居委会结构相同,人员重叠,专业化程度不高,制约了司法所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虽然我区各街都成立了上述组织,但大部成员由居委会、经济联社干部兼任,一是由于他们的人、权、事、物的管理权在街道办事处,管理和使用脱节,事实上已形成“管事的不管人,管人的不管事”的局面,司法所对他们的工作处于不能不管,但又不能深管的两难境地。二是经济联社、居委会主要履行社会事务管理职能,难以投入全部精力,一旦与其它工作发生冲突,司法行政工作在社区的落实就大打折扣,或不了了之。再加上大部份人法律素质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4、司法干警待遇偏低,发展的渠道和空间缩小,影响了干部积极性

收编直管后,司法干部队伍得到了有效的稳定,确保了工作的延续性,有利于实现司法所人素质的专业化。但相对于街道干部来说,从事司法工作的干部个人不但经济收入偏低,而且发展的渠道和空间也缩小,影响了干部积极性,行政区划调整至2008年3月,我局共调出干部16人,其中中层干部4人,近年公招的研究生和大学生9人;另有7名干部提前退休,其中4人是工作经验丰富的中层干部。占全局干部人数约20%,这些数据可以从某个侧面映了待遇偏低和发展空间缩小对干部积极性的影响。

5、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跟不上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区22个街道司法所52名司法干警,虽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数100 %,法律专业人员占75%,但有相当一部份是后来通过函授等继续教育方式取得,队伍整体的专业素质还有待提高。近两年共有8名干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其中基本是年轻干部,仍有部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新要求存在差距。另一方面,区司法局30岁以下年轻干部约占20%,军队转业干部占16%,年轻人和军转干部的培养都是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

二、成因分析

辨证分析上述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因素的产生原因主要有:客观上,一是工作体制、运行机制相对滞后。二是司法行政工作虽具有在基层政权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稳定中发挥潜移默化、厚积薄发这么一个治本的重要功能,但它不像其他政法部门的工作那样在短期内有显而易见的成效。这既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优势,同时也致使一些基层领导对新形势下司法所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不重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另一方面,自身努力不够是司法所建设与发展迟缓的内在原因之一,有的同志对党和政府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缺乏正确全面的认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比较淡薄。有些同志认为司法行政部门职能弱,存在着自卑心理和抱怨情绪,不切实际地与其它部门比规格、比待遇、比权力,不注重加强自身建设,这些观念严重地阻碍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

三、对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几点看法

如上所述,影响司法所建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工作体制、运行机制相对滞后等客观原因,也有自身发展跟不上形势需要等主观原因。科学发展观把事物的发展作为整个系统来对待,注重各个环节的统筹协调,强调全面发展和整体提高。基层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是工作落实的末端,同样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只有坚持全面建设,协调发展,才能不断提高整体水平,只强调某个方面而不及其它,就会导致结构失衡、发展失调.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就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为依据,坚持思想政治、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作风纪律和物质保障全面抓、全面建、全面落实,在全面抓建、整体推进中打牢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

(一)“搭建一个平台”,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新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办实事、解难题、做好事,努力改善司法所发展的外部环境,是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上台阶的前提。主要做好四方面工作:

1、加大政策支持和舆论宣传力度

政策保障是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环发展的强大外部动力。目前,除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有国务院条例外,基层的其它几项业务还没有上升到以法律法规来规范的层面,在职能定位、经费保障和外部力量支持配合等方面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已出台的有关基层工作的保障政策不明晰,硬度不足,力度不大,基层落实困难。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争取同级人大和政府支持,出台有关基层司法行政的政策或法规,使基层各项业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有据;基层则要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业务工作的立法调研。

司法行政每一项工作都是党与政府关注民生的直接体现。做好宣传,上可使领导了解,下可使人民群众理解与支持。应该多在电视媒体、报刊、公益广告等宣传司法行政工作,通过多方宣传,使全社会能更加理解与支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2、落实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

要抓住这次编制调整和公务员公招的机会,通过协调人事编制部门,尽量落实基层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充实基层司法所人员,争取早日达到每个所有3名专职司法干警,用一个稳定的队伍,促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开展。

3、努力提高司法干警的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

努力争取政策支持,争取组织、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提高司法干警的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不断改善司法所的硬件实施,切实稳定和发展司法干警队伍,解除其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4、建议借鉴珠海等市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做法,加快我市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队伍的专业化进程以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质量。

(二)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提高指导司法所建设的科学性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司法所的全面建设,是司法行政系统目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这项工作,处理好“两个关系”十分重要。

一是正确处理好机关指导与基层自建的关系,规范基层司法所建设秩序。基层司法所建设质量的高低,既取决于党委和机关的科学指导,更有赖于基层自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机关干涉过多,统得过死,就会造成越俎代庖,甚至使基层司法所产生依赖思想。作为局领导机关,应严格遵循基层建设规律,科学实施具体指导,既要端正工作指导思想,把选准配强基层司法所长队伍、抓好基层党支部作为帮建的重点;又要善于在提高基层司法所的自建能力上下功夫,把属于基层的支配权、决定权等真正还给基层。

二是正确处理好“创特色”与“打基础”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打基础”和“创特色”是相辅相成的,“打基础”是“创特色”的前提和保障,应当在打好基础、全面过硬的基础上,体现自身的特色,不能脱离基础性工作,搞“单打一”,追求单项冒尖。在基层司法所建设中,要始终把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严格管理措施,把思想政治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提高保障能力作为司法所全面发展的基础。

(三)抓住“三个环节”,突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针对性

基层工作千头万绪,要做很多的工作,必须抓住主要矛盾,解决关键问题,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各支队伍的应有作用。

首先是要抓住班子能力建设这一首要环节。基层党委班子作用的发挥,其指挥协调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基层司法所的建设与发展。有效发挥基层党委班子“一线指挥部”的作用,必须注重抓班子、强主官,在重点帮、经常建中提高机关的工作效能和各级干部的能力素质;必须注重理清指导司法所建设的思路,在抓根本、打基础、攻弱项中稳步推进;必须注重为各基层单位办实事、解难题,在解决制约基层建设的突出问题中谋发展、求突破。

其次是抓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基层党支部是凝聚人心、振奋精神的关键所在,是司法所建设的中心环节。要切实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上级党组织必须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帮建相结合,定期对基层党支部进行考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提高基层党支部在工作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的作用。

再次是抓好基层司法所所长作用的发挥。司法所所长作为基层司法的管理者,是上级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和司法所建设的最终环节,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司法所履职能力的强弱均体现在他们身上。加强司法所所长作用的发挥,要坚持一手抓教育管理,一手抓培养提高。在教育管理上,主要解决动力不足、能力不强、形象不好的问题。在培养提高上,重点要抓能力素质的提高,上级领导和业务部门做好传、帮、带,在实际工作中交任务、压担子、教方法,通过岗位实践促进司法所所长成长进步。

(四)打牢“四个基础”,促进基层司法所建设上台阶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司法所建设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只有夯实基础,打牢根基,才能司法所行政工作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轨道。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和《广州市街镇司法所管理规定》的要求,以思想、组织、业务和后勤保障四个方面的基础工作为重点,全面推进司法所建设,切实提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是打牢思想基础,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实现司法部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目标,一方面要教育全体干部深刻认识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把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司法所建设上来,提高做好基层司法所建设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司法所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开展。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来武装干部头脑,不断提高干部的思想觉悟。要切实解决司法所基层组织功能弱化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创新教育方式,采取集中教育、分散教育,个别教育的方式,把教育的内容划分到各个科所,以分散的时间保证内容的完整,以连续的方式保证教育的效果。加强思想工作制度建设,建设和完善思想工作规范体系。要扎实开展专题教育,以经常性的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主线,大力开展学习、遵守、贯彻党章活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各项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基层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为培训和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基层司法所队伍提供坚实的政治和思想保障。

二是打牢队伍建设基础。队伍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环发展的关键。如果没有一支思想过硬、作风过硬、工作过硬的高素质的司法干警队伍,司法所建设的再好、办公设施再现代,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在采取多种措施充实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司法所人员结构,重用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选好配强司法所长。要针对司法所居住分散、独立性强,人员管控难这一特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拿出具体、实在、管用的对策措施,不断细化责任,建立科学的干部责任目标考评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加大干部培训、考核和调整力度,切实解决一部分司法干警知识老化、热情不高、干劲不足,以及业务不娴熟、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推动基层司法干警干部整体优化,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三是打牢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基础。业务是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良性循环发展的根本,是重中之重,是体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地位与作用的标志。一个地方的党政领导和群众评判司法所工作开展的好坏,主要看其能否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能,能否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如果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得到切实发挥,即使司法所办公设施差一点,群众和社会各方也能满意;反之,司法所即便守着金室银屋,但在基层工作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地党政领导和人民群众也不会满意。基层司法所建设的着眼点和立足点必须坚持提高司法所的履职能力为标准,教育、培训、管理、保障等方方面面的工作,都要向提高司法所的履职能力聚焦,往活跃基层司法行政业务上使劲。学习是干部获取知识、提高能力和素质的重要途径,要把干部的和培训作为一项战略性措施来抓,着力增强司法所干部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法律素质,以适应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司法干警的教育培训只停留在区级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短期培训上是远远不够的,应在司法所人员充实的前提下,建议定期轮流输送到政法院校进行系统理论培训。同时,出台奖励政策,鼓励司法干警参加函授、自考、参加司法考试等形式提高自己。引导干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不断拓展业务知识,增强工作能力。

四是打牢后勤保障工作基础。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如何,既关系到司法所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也关系到司法行政各项职能能否在基层得以充分发挥。近年来,我积极争取各级党政及有关部门在政策、财力、物力及建设用地方面的支持,逐步改善了司法所办公用房条件,配置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的通讯、文印、档案管理等办公设备,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和办公条件已基本满足司法所履行职能的要求;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司法所独立办公后,司法所日常经费开支将会成倍增加,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健全司法所的经费保障体系,把资金向基层倾斜,保证司法所正常经费开支,确保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坚持“以人为本”, 为基层干部解决实际困难,落实生活困难补助、伤残医疗保险、年度休假等保障制度。为基层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营造暖心留人的和谐环境。

第3篇: 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问题与建议

精选范文: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  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  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口的  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  3、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司法所人员变动  较大,工作缺少连续性,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开展难,留不住人的问题。目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现象比较严重。进出人员由基层政府领导说了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决定。另外特岗津贴等待遇享受标准不一,人为造成等级制,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4、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导抓落实。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外出招商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个个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不但要征地拆迁、大环境整治、创建园区建设,还有载体建设工程量、农保、绿化质量等等,出现了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现象。  5、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表彰先进  典型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过去在司法办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时,依托法律服务部分业务收费作为法制宣传等费用的支出。但目前每开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经费支出的,每一份开支必须先申请,待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初没有计划的、没有预算的很难得到落实。上级又没有一分钱拨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建议和对策:  1、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  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镇领导的联系,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可以采用集  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  3、改变在岗不在编或在编不在岗的局面。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  协调解决在职人员的待遇问题,如特岗津贴,提高在职人员积极性。  4、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  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  5、尽可能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  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待遇仍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

[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篇一: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司法所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担负着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职能,在推行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

查调处力度,这样司法所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也可以发挥法律管理服务的优势,既能发挥司法助理员懂法律又熟悉本地民情的优势,公正、公平、依法、依理的多层次、多角度预防化解矛盾,为人民群众办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维护他们生活、工作当中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党政领导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发展经济的大事,真正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近年来,党政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虽然不断提高,但实际工作当中对许多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并不十分熟悉,如果有一个精通法律的司法所作为助手,在一些重大决策和涉法问题上由司法所帮助把关,就可使领导如虎添翼,从而提高地方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进而协助基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另外,建立一支人员充实、素质过硬的司法所队伍,可以很好的把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依法治理等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既能发挥各项职能的长处,又可提升整体综合资源的优势,对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当前司法所建设的现状

当前,司法所建设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取得新的成绩,办公用房明显改观,设施装备日趋完善,机构编制逐步解决,队

伍素质不断提高,在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地区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司法所建设的历史演变。恢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以来,从司法助理员一个人开始,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从司法办到司法所,回顾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特别是近几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经验表明,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是司法所自身发展的必然过程,是保证其继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司法所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根本措施。

2、司法所建设的基本要求。一是规定了司法所九项主要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释解教人员的安臵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二是明确了司法所业务工作的目标。即紧紧围绕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当地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要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措施。要逐步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臵帮教、“12348”热线、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整合在一起,形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树立统一、规范的整体形象。三是规定了司法所工作的原则。是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司法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不得侵犯群众利益的活动。四是规定了司法所队伍建设的原则要求。司法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鼓励自学成才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重大业务请示报告、集体研讨制度以及对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定期考评、奖优汰劣等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开展业务相配套的登记、检查、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便于强化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自我监督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业务公开公示制度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所,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三、当前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所建设的情况与司法所建设“四建设、一管理”,即“以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组织组织建设、队伍建设、

业务建设,强化管理”的要求,仍存在许多需要我们探索和迫切解决的问题,与新的形势要求相比,依然不容乐观。

(一)司法所管理体制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在我区,基层司法所作为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明确以司法局为主和街道、镇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街道、镇或者把司法所与综治办合二为一,其日常工作受制于当地政府的安排,抓综治、抓信访、抓宣传,不能全身心投入和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或者将司法所视为“外姓人”,认为司法所的职能缺乏刚性,收效缓慢,不像其他部门能“立杆见影”,甚至认为司法所工作可有可无,致使司法所身不由己而处于两难之境。这样,势必影响司法所法律职能的有效发挥,影响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的深入开展。

(二)人少事繁,职能发挥难以到位。目前,各基层司法所有工作人员3-4名,所管辖的区域人口都在60000人以上,平均每一名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为超过20000名群众提供经常性的法律服务。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司法所主要职责有: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认真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臵和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每项职能都

下页篇二:当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乡镇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是政法机关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兴。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是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二是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三是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地位也日益彰显。

基层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是直接影响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很多基层司法所都没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一直靠与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共用办公室或借用乡镇政府的办公室来开展工作,已成为严重制约基层司法行政职能有效发挥的瓶颈。针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紧缺的现状,国家补助各省基层司法所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这一举措,缓解了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紧缺的困难。但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以笔者所在的贵州省某县为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乡镇无偿提供的建设场地与发挥实效的矛盾。乡镇无偿划拨的地基,均是乡镇根据自身总体建设规划,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向当地群众征用得来。因为是无偿划拨,通常情况下,乡镇政府提供的建设场地均远离市场人群集中地,导致司法所办公用房建好后,群众办事极为不便,没有发挥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应有作用。但是,如果要求乡镇提供处于市场人群集中地附近的地基,乡镇要适当收取该地基相应的成本价,无形中减少了实际建房资金。

二、资金与建设规模之间的矛盾。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建设规模,乡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占地面积均在100—120平方米,而国家配[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套资金为68000—82000元,笔者所在地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为每所3万元,即每所建设资金为万—万元之间。这一数额在2003年还勉强可以按既定规模建成司法所办公用房,而随着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办公用房的建筑价格也随之上涨。目前建筑市场的均价为700元/平方米左右(包工包料)。按照该配套资金数额,每所仅能够修建140—160平方米(建设总面积)。随着各乡镇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各乡镇都有自身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一般要求集镇范围内新建的住房应在三层楼以上。而按照占地面积100—120平方米的建设规模来看,该配套资金能够修建一层半还不到,更没有“三通一平”的经费以及解决基础超深问题所需经费,致使司法所办公用房项目无法开工建设。乡镇的总体规划要求建房一般

在县的情况统计,已建的9个司法所办公用房中,有三个所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缺口,另外6个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中,在水电工程安装完毕后,也没有剩余资金。这些情况导致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并没有专项资金,无形中缩短了办公用房的使用寿命。办公用房建成验收交付使用,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无法购臵办公设施,有的使用其他单位及部门淘汰的设施,有的至今还是空房一幢,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重在服务,服务群众是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的配套资金额度,以缩小司法所办公用户建设缺口资金,减轻基层经济压力。同时,县级党政领导应当加强对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重视力度,适当提高县级财政配套资金额度,解决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缺口资金。

二、多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

县级司法局应当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以提高乡镇党政领导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重视,促使其无偿提供地段较好、靠近人群集中地方的地基。这样一来,在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群众办事较为方便,更能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

三、县级财政设立专项司法所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及办公用房维修经费

因为目前配套资金全部用于司法所办公用房的修建工程,在司法所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没有经费购买办公设施,导致验收交付后,办公用房一直未能正常使用,导致司法所办公用房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样的原因,日常维护经费缺乏,大大缩短了办公用房的使用寿命。县级财政应当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设立专项的司法所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及办公用房维修经费,其中,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可根据调研情况设立统一的配备标准,办公用房维修经费可按办公用房已经使用年限、建设规模或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数额,确定由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要加强检查监督,坚决防止违规占用或挪用现象发生。

四、设计统一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外观图案,突出司法行

工作特色

因现在各乡镇都在进行小城镇建设,对在本辖区集镇市场内的建筑物都有明确的总体规划。故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外观和楼高等也应当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对司法所办公用房不宜制定统一结构标准,但为了区别于普通民用建筑,笔者认为,有必要设计统一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外观图案,图案应当突出司法行政工作特色,具有醒目的特征。

加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是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历史使命的客观需要。我们应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彻底改变司法所基础设施落后面貌入手,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努力解决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相信,在采取以上措施后,目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将会得到解决,亦能使目前正在开展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更加顺利的完成,基层司法所也才能够真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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