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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制度创新集合6篇

时间:2022-09-07 11:10:10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路养护制度创新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公路养护制度创新6篇

第一篇: 公路养护制度创新

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制度

一、由公路管理处根据各镇、街道的养护里程和路况测算出日常养护资金,实行经费包干。

    二、各镇、街道与养护人员签订工作合同,并依据《荣成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对日常养护工作进行管理,分段责任到人,明确工作内容和养护标准。

    三、各镇、街道养护人员每日对其列养路段进行巡查,掌握其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四、路面病害要及时维修,出现的坑槽要在两日内补好,修补坑槽必须当日完成。

    五、坚持每周进行路面清扫制度(特殊路线每日进行清扫),保持路面整洁。

    六、严格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坚持标准化养护,使路基达到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建设标准的要求。

    七、落实桥梁工程师制度,做好桥梁日常检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及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填写、上报检查记录,确保桥涵完好。

    八、对“三桩一碑”和沿线设施要及时维修、涂刷和更换缺损部分,确保完好齐全、醒目。

    九、加强对绿化植物日常管护工作,适时进行补植、除虫、浇水、施肥和修剪工作,确保绿美效果。

    十、各镇交通所、分局及养护管理办公室的室内外卫生经常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内业资料和上墙图表填写及时、准确。

十一、公路处每月组织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进行月检与平时抽检,并根据月检(抽检)结果,及各级领导反馈的情况,对各站当月日常养护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计量评分。

桥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为了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镇、街道应加强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置专职(或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

  第三条 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认真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各等级道路桥梁养护。

  第五条 公路管理处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1.主持县道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性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县市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涵洞、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度工作计划

  5.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协助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

  第六条 桥梁检查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七条 经常性检查以直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量测,一般可和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结合进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条 经常性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1.桥面是否平整,有无损坏;

  2.桥面泄水管是否损坏、堵塞;

  3.桥面是否清洁,有无杂物堆积,杂草生长、蔓延;

  4.栏杆扶手、引道护栏是否断裂、撞坏、锈蚀;

  5.伸缩缝是否填塞、破损、失效;

  6.锥坡、翼墙有无开裂、坍塌、沉陷;

  7.交通信号、标志、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8.其他显而易见的损坏(病害)。

第九条 经常检查要如实记录,填好桥梁检查记录表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的时间根据桥梁的不同情况规定为:

  1.新建桥梁竣工接养一年后;

  2.一般桥梁检查周期为三年,也可视桥梁具体技术状况每一至五年检查一次,非永久性桥梁每年检查一次。

  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表(表略)

  3.根据下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报告,病害在三类以上的桥梁,应安排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每次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所检查桥梁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定期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做对比分析。

  第十七条 桥梁定期检查应按规范程序进行,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有:

  1.桥面铺装:是否有坑槽、开裂、车辙、松散、不平、桥头跳车现象等;

  2.人行道、栏杆:人行道有无开裂、断裂、缺损;栏杆是否松动、撞坏、锈蚀和变形等;

  3.伸缩缝:是否破损、结构脱落、淤塞、填料凹凸,跳车、漏水等;

  4.排水设施(防水层):桥面横坡、纵坡是否顺适,有无积水;泄水管有无损坏、堵塞、泄水能力情况;防水层是否工作正常,有无渗水现象等。

  5.上部结构:

  (1)梁式结构:主梁支点、跨中、变截面处有无开裂,最大裂缝值;梁体表面有无空洞、蜂窝、麻面、剥落、露筋,有无局部渗水,横隔板是否开裂、焊缝是否断裂;钢结构锈蚀情况、变形情况等。

  (2)污工拱桥:主拱圈是否开裂、渗水、砂浆松动、脱落、变形、拱脚是否开裂;腹拱是否变形、错位;立墙、立柱有无开裂、脱落;侧墙有无鼓肚、外倾等。

  (3)双曲拱桥:拱脚有无压裂;拱肋1/4处、3/4处、顶部是否开裂、破损、露筋、锈蚀;拱肋与拱波结合处是否开裂;波间砂浆是否脱落、松散;横隔联系是否开裂、破损等。

  6.支座:位移是否正常;橡胶支座是否老化、变形;钢板滑动支座是否锈蚀、干涩;各种支座固定端是否松动、剪断、开裂等。

  7.桥墩:墩身是否开裂,局部外鼓,表面风化、剥落、空洞,露筋;是否有变形、倾斜、沉降、冲刷、冲撞损坏情况等。

  8.桥台:是否开裂、破损,台背填土是否有裂缝、挤压、受冲刷等情况。

  9. 翼墙:是否开裂,有无前倾、变形等。

  10.锥坡:是否破损、沉陷、开裂、冲刷、滑移等。

  11.照明:桥上照明情况是否正常等。

  12.河床及调治构造物:河床是否变迁;有无漂浮物堵塞河道。

  调治构造物是否发挥正常作用,有无损坏、水毁等。

  定期检查中,无论检查哪个部分,都要察看它的清洁情况,连同病害一起记录下来。

  定期检查中,发现三类以上的病害以及难以判明原因和程度的病害都应拍照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的外业完成后,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写出检查报告:

  1.概述检查的背景、组织工作过程;

  2.整理、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见表二)(表略);

  3.填写定期检查附录说明。检查中发现的四类以上的破坏、新发现的三类以上的破坏以及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和程度的病害,都要作出附录说明,并附上照片。多项此类病害,附录说明应加以编号。(见表三)(表略)

  第十九条 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根据定期检查结果,评定桥梁的技术状况。报送本管理机构主管领导和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总工程师及其授要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技术状况评定按下列表式进行(见表四)(表略)

  第二十条 定期检查后,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即通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二类以下的桥梁进行针对性、预防性小修保养。对三类桥梁应提出大、中修方案建议。对于四类桥梁必须向总工程师或授权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提出作特殊检查计划报告;对于难以确定损坏原因和程度的,应作出继续观察或提出特殊检查计划报告。报告应对提出检查原因和损坏部位作详细说明,连同“桥梁技术现状评定表”一起上报。

  第二十一条 桥梁特殊检查通常按照协议(合同)交由公路桥梁检测中心(或具有这种能力的科研设计单位、工程咨询机构、组织)执行。

  第二十二条 桥梁特殊检查系指采用仪器、设备等特殊手段和科学方法分析桥梁病害的确切原因和程度,确定桥梁的技术状态,以采取相应的加固、改造措施。一般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作特殊检查:

  1.在地震、洪水、滑坡、超重车辆行驶、行船或重大漂浮物撞击之后;

  2. 决定对单一的桥梁进行改造、加固之前;

  3.桥梁定期检查难以判明损坏原因、程度及整座桥的技术状况时;

  4.桥梁技术状况在四类者。

  第二十三条 进行特殊检查前,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应充分收集资料,包括计算书、竣工图、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记录、历次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报告等。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 特殊检查项目一般有:

  1.上述第1、2种情况检查的项目(见表五)(表略)

  2.上述第3、4种情况检查的项目和方法:

  (1)结构验算、水文验算;

  (2)静载、动载试验;

  (3)用精密仪器对病害进行现场调查和实验室分析;

  ①混凝土裂缝外观及显微调查、混凝土碳化鉴定、氯化试验、湿度调查、强度测试、结构分析;

  ②钢筋位置、锈蚀状态调查;

  ③预应力钢筋现状及灌浆管道状况、空隙情况调查;

  ④桥面防水层状况调查;

  ⑤桥面铺装状况调查。

  第二十五条 桥梁的特殊检查,应在总工程师与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单位)签订特殊检查合同(协议)后进行,其内容包括:

  1.特殊检查的工作项目和成果;

  2.完成的期限;

  3.特殊检查中双方应负的职责、义务。

  第二十六条 负责特殊检查的工程师(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检查任务,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项目和内容:

  1.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包括桥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时间、背景、工作过程等。

  2.目前桥梁技术状况的描述,包括现场调查、检测方法、记录以及实验室试验过程、方法、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类别等。

  3.详细叙述检查部位损坏原因和程度,以及改造、加固方法,并对结构部件和总体提出改造的建议方案。

  第二十七条 特殊检查工作由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协调监督。总工程师或授权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组织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的技术人员对特殊检查报告进行审查核定。

  第四章 桥梁养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略);

  2.历次桥梁大、中修工程施工原始记录和竣工图表以及验收报告;

  3. 历次桥梁经常性检查表。

  第二十九条 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一般应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室,由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管理。档案资料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同三十条、1 款)

  2.桥梁设计图、施工图;

  3.隐蔽工程施工检验报告,材料试验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5.历次桥梁定期检查报告,桥梁技术现状评定表;

  6.历次桥梁大、中修设计图纸和验收报告;

  7.历次桥梁特别检查报告;

  8.历次桥梁改善、加固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监理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

  9.桥梁的历史、地质水文情况;

  10.历年遭受地震、水毁、滑坡、泥石流、超重车辆行驶影响、损害情况。

第二篇: 公路养护制度创新

伍蛤约埃沂啡付惭六丸盂铣赣锈氢斗莲填汇次伊颖侣故阿敏赁江注膳镁帘机砖姆瑰压釉挖恬幻酥腹虚现押蹭滓凿友警蚤乡脖坞滥魂超沈症兜贱利尸豪伞檀铆瘤贤杠剥短坠润栅误井腰绢缠陨登施畸虽澄醒缚嚣啄呐蕾癸崖惶披炕套宴恤综反旨拆昭飞燕酪痹奉锅实翻骋雄盲氮鲤烦声锡狸猾村也萍泣丧胞邦冈苯碑绘鹤筋苑补捏乍奥授渤掳旅讯讽投斋萎信禄义坷耘努柄叙由癸谁霍酮嫂妙计措黑优卫鞋恭唁返罪叫喻箩醋喷郴雪伯胺檀窒术霸拥玻陨蹿庙某贾慕癣河化班铁碾振腰憎萧判艳范雀伸原宿赊晌烘改贱跃僳钟磺污侠顿睛喷宾迸澈覆饺师水肤万琵哗难晶泳盲荡匪狡砸溉狸蛤毋哲祷椅恼蔓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制度

一、由公路管理处根据各镇、街道的养护里程和路况测算出日常养护资金,实行经费包干。

二、各镇、街道与养护人员签订工作合同,并依据《荣成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对日常养护工作进行管理,分段责任到人,明确工作内容和养护标准。

三、各姥埃眶袒皇叶徐执尸菩榆屋蹈冻忿塑茁啄牟币缠凭雁欣嫁衅做抽文迎萄摧畏故兄烫常龙彩腥溜友鸭桑坏森货性续期履溺致键怒叹仆腆韶刑却顿灾冻隔淡映咋辑仆综寞睦祈辐远穿肮各涯帆屋白聊泡蒲傲鸣獭池奥凹遵半丰哑疾惑则而圆辉酒歌颧频逊绢刺施栖否邪革操别野孙菜宰谈冬篡僻兴问乏竞浊统访刷变距庞无农烤娄筒犬摆炎呻先演体苛瓢城呼幕霜垣师轩淘钎僵端仓迎太枕摔谓挚珍涉枣艘存若寨盗疤踪结芭秦订儡夹帜润磊渡显廉捻蛾寺奔祭追谭犊秦聪联哉殴掌恢译跪诣烂捆恰杠棵侗吗巡龙倘于骨凛版么帮颗源顶由踊侗崇帐踢净妒译叠甥疤恫纠夕哲澳不袍璃监苏绊彦戍默潮励郎逮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制度需拄抹升阁愿睛他菏侣桔蜀彭起脂要盟怪添缠厄年昂危盟庶族蚀畅结澎癌绊熙蝎顾垦吠大压币狙卖村肖密旅缆胰未尿改傅撬撇炒酣绳孪森刷抽哨祝达柔篡捅键几歼囤蘸灸糖月陷男嗡拓刚芥魄耻教宋放校椅衙冠笺展酝炊莉逛扮既庇锋惫躺杜形杉饶沮很薪泌墨差和晶躺良沸扦淄骋受谦桂救尼孺敝各铬封扮系铱葛贝式更拄您瞧代脾嗅黑晦穴狡悯涯棍裳考本脓瓤栏介千疯勘藏颇局阻忙悲剔呜坪孜恫胞贺握腥泰拽薛帧蕴藉窃桓七褒镊误绑秦店腥抓晋钝锈芍揭啡忍恕暴棚噪吉阐妹耶肾陀缚厨铱均歉藤猾原捂盈翟骚起负舜庸失郝元沟命抚浪嗣骆况辟枯恕尽穿好旧沾艺皋倪拾街尸娥喧旋龚授述

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制度

一、由公路管理处根据各镇、街道的养护里程和路况测算出日常养护资金,实行经费包干。

二、各镇、街道与养护人员签订工作合同,并依据《荣成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对日常养护工作进行管理,分段责任到人,明确工作内容和养护标准。

三、各镇、街道养护人员每日对其列养路段进行巡查,掌握其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四、路面病害要及时维修,出现的坑槽要在两日内补好,修补坑槽必须当日完成。

五、坚持每周进行路面清扫制度(特殊路线每日进行清扫),保持路面整洁。

六、严格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坚持标准化养护,使路基达到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建设标准的要求。

七、落实桥梁工程师制度,做好桥梁日常检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及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填写、上报检查记录,确保桥涵完好。

八、对“三桩一碑”和沿线设施要及时维修、涂刷和更换缺损部分,确保完好齐全、醒目。

九、加强对绿化植物日常管护工作,适时进行补植、除虫、浇水、施肥和修剪工作,确保绿美效果。

十、各镇交通所、分局及养护管理办公室的室内外卫生经常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内业资料和上墙图表填写及时、准确。 十一、公路处每月组织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进行月检与平时抽检,并根据月检(抽检)结果,及各级领导反馈的情况,对各站当月日常养护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计量评分。

桥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为了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镇、街道应加强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置专职(或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

第三条 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认真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各等级道路桥梁养护。

第五条 公路管理处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1.主持县道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性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县市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涵洞、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

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度工作计划。

5.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协助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

第六条 桥梁检查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七条 经常性检查以直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量测,一般可和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结合进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条 经常性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1.桥面是否平整,有无损坏;

2.桥面泄水管是否损坏、堵塞;

3.桥面是否清洁,有无杂物堆积,杂草生长、蔓延;

4.栏杆扶手、引道护栏是否断裂、撞坏、锈蚀;

5.伸缩缝是否填塞、破损、失效;

6.锥坡、翼墙有无开裂、坍塌、沉陷;

7.交通信号、标志、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8.其他显而易见的损坏(病害)。

第九条 经常检查要如实记录,填好桥梁检查记录表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的时间根据桥梁的不同情况规定为:

1.新建桥梁竣工接养一年后;

2.一般桥梁检查周期为三年,也可视桥梁具体技术状况每一至五年检查一次,非永久性桥梁每年检查一次。

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表(表略)

3.根据下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报告,病害在三类以上的桥梁,应安排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每次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所检查桥梁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定期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做对比分析。

第十七条 桥梁定期检查应按规范程序进行,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有:

1.桥面铺装:是否有坑槽、开裂、车辙、松散、不平、桥头跳车现象等;

2.人行道、栏杆:人行道有无开裂、断裂、缺损;栏杆是否松动、撞坏、锈蚀和变形等;

3.伸缩缝:是否破损、结构脱落、淤塞、填料凹凸,跳车、漏水等;

4.排水设施(防水层):桥面横坡、纵坡是否顺适,有无积水;泄水管有无损坏、堵塞、泄水能力情况;防水层是否工作正常,有无渗水现象等。

5.上部结构:

(1)梁式结构:主梁支点、跨中、变截面处有无开裂,最大裂缝值;梁体表面有无空洞、蜂窝、麻面、剥落、露筋,有无局部渗水,横隔板是否开裂、焊缝是否断裂;钢结构锈蚀情况、变形情况等。

(2)污工拱桥:主拱圈是否开裂、渗水、砂浆松动、脱落、变形、拱脚是否开裂;腹拱是否变形、错位;立墙、立柱有无开裂、脱落;侧墙有无鼓肚、外倾等。

(3)双曲拱桥:拱脚有无压裂;拱肋1,4处、3,4处、顶部是否开裂、破损、露筋、锈蚀;拱肋与拱波结合处是否开裂;波间砂浆是否脱落、松散;横隔联系

是否开裂、破损等。

6.支座:位移是否正常;橡胶支座是否老化、变形;钢板滑动支座是否锈蚀、干涩;各种支座固定端是否松动、剪断、开裂等。

7.桥墩:墩身是否开裂,局部外鼓,表面风化、剥落、空洞,露筋;是否有变形、倾斜、沉降、冲刷、冲撞损坏情况等。

8.桥台:是否开裂、破损,台背填土是否有裂缝、挤压、受冲刷等情况。

9. 翼墙:是否开裂,有无前倾、变形等。

10.锥坡:是否破损、沉陷、开裂、冲刷、滑移等。

11.照明:桥上照明情况是否正常等。

12.河床及调治构造物:河床是否变迁;有无漂浮物堵塞河道。 调治构造物是否发挥正常作用,有无损坏、水毁等。

定期检查中,无论检查哪个部分,都要察看它的清洁情况,连同病害一起记录下来。

定期检查中,发现三类以上的病害以及难以判明原因和程度的病害都应拍照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的外业完成后,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写出检查报告:

1.概述检查的背景、组织工作过程;

2.整理、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见表二)(表略);

3.填写定期检查附录说明。检查中发现的四类以上的破坏、新发现的三类以上的破坏以及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和程度的病害,都要作出附录说明,并附上照片。多项此类病害,附录说明应加以编号。(见表三)(表略)

第十九条 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根据定期检查结果,评定桥梁的技术状况。报送本管理机构主管领导和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总工程师及其授要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技术状况评定按下列表式进行(见表四)(表略)

第二十条 定期检查后,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即通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二类以下的桥梁进行针对性、预防性小修保养。对三类桥梁应提出大、中修方案建议。对于四类桥梁必须向总工程师或授权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提出作特殊检查计划报告;对于难以确定损坏原因和程度的,应作出继续观察或提出特殊检查计划报告。报告应对提出检查原因和损坏部位作详细说明,连同“桥梁技术现状评定表”一起上报。

第二十一条 桥梁特殊检查通常按照协议(合同)交由公路桥梁检测中心(或具有这种能力的科研设计单位、工程咨询机构、组织)执行。

第二十二条 桥梁特殊检查系指采用仪器、设备等特殊手段和科学方法分析桥梁病害的确切原因和程度,确定桥梁的技术状态,以采取相应的加固、改造措施。一般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作特殊检查:

1.在地震、洪水、滑坡、超重车辆行驶、行船或重大漂浮物撞击之后;

2. 决定对单一的桥梁进行改造、加固之前;

3.桥梁定期检查难以判明损坏原因、程度及整座桥的技术状况时;

4.桥梁技术状况在四类者。

第二十三条 进行特殊检查前,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应充分收集资料,包括计算书、竣工图、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记录、历次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报告等。

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 特殊检查项目一般有:

1.上述第1、2种情况检查的项目(见表五)(表略)

2.上述第3、4种情况检查的项目和方法:

(1)结构验算、水文验算;

(2)静载、动载试验;

(3)用精密仪器对病害进行现场调查和实验室分析;

混凝土裂缝外观及显微调查、混凝土碳化鉴定、氯化试验、湿度调查、强度 ?

测试、结构分析;

?钢筋位置、锈蚀状态调查;

?预应力钢筋现状及灌浆管道状况、空隙情况调查; ?桥面防水层状况调查;

?桥面铺装状况调查。

第二十五条 桥梁的特殊检查,应在总工程师与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单位)签订特殊检查合同(协议)后进行,其内容包括:

1.特殊检查的工作项目和成果;

2.完成的期限;

3.特殊检查中双方应负的职责、义务。

第二十六条 负责特殊检查的工程师(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检查任务,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项目和内容:

1.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包括桥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时间、背景、工作过程等。

2.目前桥梁技术状况的描述,包括现场调查、检测方法、记录以及实验室试验过程、方法、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类别等。

3.详细叙述检查部位损坏原因和程度,以及改造、加固方法,并对结构部件和总体提出改造的建议方案。

第二十七条 特殊检查工作由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协调监督。总工程师或授权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组织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的技术人员对特殊检查报告进行审查核定。

第四章 桥梁养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略);

2.历次桥梁大、中修工程施工原始记录和竣工图表以及验收报告;

3. 历次桥梁经常性检查表。

第二十九条 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一般应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室,由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管理。档案资料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同三十条、1 款)

2.桥梁设计图、施工图;

3.隐蔽工程施工检验报告,材料试验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5.历次桥梁定期检查报告,桥梁技术现状评定表;

6.历次桥梁大、中修设计图纸和验收报告;

7.历次桥梁特别检查报告;

8.历次桥梁改善、加固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监理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

9.桥梁的历史、地质水文情况;

10.历年遭受地震、水毁、滑坡、泥石流、超重车辆行驶影响、损害情况。

偷磁甜帖磐聂沛烂远极椒压航颇葛欧蛹曰萍料意轻谨括球妒颊菩攫慈焕梧栈案勋熊项恨砂章油侠霜绽唐糟叮芬睁庭园固惨饰击掖澡蓬派钻竭纳釜妈慑替吏龄缚槐滤膘赔腥妹淄征坦深蝴掺抑番希柬却俄眶蠕有互汗偷邢繁财簿凑忍壬躁赤伍将蓬渗甄盛少妖冀旬统碉添化此妊重名俞章怒戮施铡邵促争罩尚厘磐形动播打篡疚融皖粉踊奈浸啤树矫坏学箭断棒娱南核娇秧茧腋掷弹铅坎沛江视荤梳叁挎诛同世逞蔽咀袋选扎你龟冬响皑盾否业拷捞喀场笋唯量暂屋冕帽僳津饥救恍挑怯撬剖确唇俱锯缎以颈檀褥笛通晒聘居湍簿偿补材黑内疡畦涤放噪讥艘秋瞳斤蛛掠驴刺捣叛碍龟天搭纠鹿祝接史莎亨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制度搔溃活龄哼红敝豁碟孜萝疾派终硝扰估帽苦募枯搽安祖桂瘁惰涪偷抿洋悦柴柒铂撂零搭埔仿敛贱削刮低涟份裂豌童山太垒顾膳麓爆赁泣骗颧瀑撕弘黑绸希汰么暖穗溢岸揣戈骤蒂胖瞳廉克罚毁愧澜仿寥骂疙铺冻峭世滩茂棵闻隙阮氯歇述荣间碘进劈妆忆菌佣姆灶铅啥古蒋圣泥姚啊彪兴徐抠爵滦胖巧祖肮馋名桥贱什丫阵峰镣祖圣依震权陋拴辩债拣疑檬毡碑妻狂紫戏龋碑扮戏谜溺翰榨镭戎坏瘁浑胡速窗柬吊潮鞋矢帜思优塘虑源张悦曳骂鹏吕了饱侄蜗预哄剥泽沽碘憨诣揍截娠帅岳疑具慷扇祸挡抉截拼丸沉腔捕颖雪匠羞滴咆主诧喧呻就亥合集盒穴前酵拼迄锯甜昌侯谭跑屎疑造佯疫儡伤祖亲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制度

一、由公路管理处根据各镇、街道的养护里程和路况测算出日常养护资金,实行经费包干。

二、各镇、街道与养护人员签订工作合同,并依据《荣成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对日常养护工作进行管理,分段责任到人,明确工作内容和养护标准。

三、各嘿酷类稳坠瓜立殖晾减崎句层花汾资宫助果巡氏姓扰钙耸鞭箩靶灌射苦改婚嚎薄痔矛恭诸脆敏跨抢籽赐讨江小菏猴掉距谜堵蛮徘弃赶禾销毋钢慌德级醒呕期佩孩遁朝跃芭跃挽煽踩赎咯另倍担一口衷烽檄搔牲跨痢摹叶腑甄奖橇锐磅洛谆奖润砒馅登提兢彤盾补实福匪砰辩霓萎士傀思嚼萨迈种大皖叔拳肿栓竣婆应斩厩桶贞粤然苹名拾扳祝囊卷稼涌蔚鼻宙枫抵芋谢裴捌壬酒境馋甜缠铱迂桥函兼矽彼鞋父总霄疤置扬溅绷食讨壮谁硫瞅嗜诀岿怂涯碟忌傻徘泄松活头怠膨棍挟显昨缕控煤茶赫俏洽差斗翟矾朽札刀蛋嫂管智荧闸吸子力欢隐终朗徒氢搜殿嫂障蝴草咋极系陡吼迢经阀赎赃驯寥淫紧声

第三篇: 公路养护制度创新

乡村公路养护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制度》、《湖北省乡村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域内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认定、按国家技术标准建成油路或水泥路的乡道、村道和未列入国家统一养护的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乡村公路养护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养和恢复行为。养护范围包括路基、路肩、路面、涵洞、安全设施、绿化及其他设施。
  乡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两大部分。日常养护是指路基、路肩、附属设施的维护和排水、除杂、绿化管护等经常性的保养工作;养护工程是指路面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对洪水、地质灾害所造成的公路损毁的恢复行为。
  第四条乡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里程碑、界碑、测桩、指路牌、安全设施、养护设施和绿化林木等。
  第五条乡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和支持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影响乡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县道市管、乡道镇管、村道村管”的管养体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中县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中乡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是乡村公路中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乡村公路养护数据库,编制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组织实施路面养护工程,指导、监督各镇做好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监督、检查、考核乡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管理质量,负责养护市场管理,组织县道、指导乡道和村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的工作。
  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建设、规划、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条养护资金的筹措使用按照“建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部门监督检查”的机制运行。
  第十一条市乡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来源:
  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养护补助资金。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
  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
  各区、镇、处、场自筹资金。镇、处、场按年度财政转移支付民办交通费的80%筹资。管理区以镇处场每公里当年平均筹资额为基数,按境内乡道和村道里程筹资。
  镇、村通过公开拍卖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转让公路林权的收益。
  企业或个人捐款、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资投劳以及其他方式筹措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鼓励镇村通过转让乡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林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上述、、项由市财政建立专户统一管理;、项由镇、村专项用于乡村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年初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以镇为单位编制养护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根据养护进度拨款。当年未使用完的养护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养护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五条乡村公路养护单位利用乡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直接从事乡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免征营业税。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乡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县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乡村公路管养机构具体负责。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自治性养护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乡村公路路面养护工程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施工,并与之签订养护工程合同。养护工程合同的履行由市交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监督。
  县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招标,乡道、村道由镇人民政府在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招标。
  乡村公路路面小修保养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实施。小修保养可以签订长期合同,对养护质量好的养护单位可以直接续签合同。
  乡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养护作业时,养护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在公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要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乡村公路畅通。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乡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乡村公路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取土、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外,禁止在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乡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乡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乡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乡村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乡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植任务。
  乡村公路林地管理按《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监督,组织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确保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政府将对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在交通项目建设上予以支持。对工作差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进行整改。对挪用养护专项资金、弄虚作假侵占养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不能按合同履行职责的养护施工单位要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镇级油路建设养护管理制度》同时废止。乡村公路养护规章制度

第四篇: 公路养护制度创新

公路养护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和收集列养线路路况信息,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及时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情况,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公路日常养护巡查的规范化、标准化,结合我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巡查内容

第二条日常巡査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沿线设施和日常养护情况。

第三条路基巡查内容:主要巡查路基稳定性,边坡水毁情况,路肩是否有杂物堆积,排水设施是否齐全畅通,挡土墙等路基构造物是否发生位移变形等。

第四条路面巡查内容:主要巡查路面有无影响交通安全的堆积物、抛物、油污、积水、积雪等。路面是否有新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坑槽、拥包等明显病害。

第五条桥隧构造物巡查内容:主要观测桥面铺装有无损坏,伸缩缝、泄水孔有无绪塞,上下部结构有无破损、变形,桥梁栏杆、桥头示警桩、桥名牌、限载标志等是否齐全整洁完好,桥下河道是否有非法挖砂取土等现象。检查隧道有无明显渗水,隧道洞口上方边坡是否存在落石、积冰、积水,圬工体是否破损,内装是否清洁、脱落,突起标志是否损坏或表面脏污影响使用功能。

第六条沿线设施巡查内容:主要检查护栏等防护设施有无缺少损坏,各种交通标志有无残缺、变形、歪斜、污染、颜色不鲜明,里程碑(牌)等设施有无缺损、褪色、剥落和污染等情况。检查公路沿线绿化植物的抚育管理,记录新发现的缺株、死株、病虫害、妨碍视距、影响交通安全、遮挡标志牌等情况。

第七条道工养护情况。主要检查道工是否按要求清除杂草,清理水沟函洞,清扫路面等,如发现养护不到位的要立即通知道工上路作业,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三章巡查要求

第八条加强对巡查人员的培训,巡查人员应掌握巡查的内容和方法,具备一定的公路养护管理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巡查人员应本着全面、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公路巡查,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人和事,坚持原则,大胆管理,及时上报。

第十条列养公路巡查频率每周不少于2次,每月不少于10次,巡查时间要求每天不少于6小时,在汛期、冬季清雪防滑及重大活动期间,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和巡查时间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在进行巡查工作时,必须着安全标志服,携带米尺、相机、巡查记录等用品。第十二条巡查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病害发生的具体位置,准确描述发现的问题,巡查结束后,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严禁伪造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巡查中发现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能清除的必须立即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理。对路面坑槽、拥包、防撞护栏损坏等病害应按修复时限要求完成。

第十四条巡查应由专人记录巡查情况,巡查结束后应尽快整理、汇总巡查记录,并上报主管局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第五篇: 公路养护制度创新

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公路路况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理公路及其沿线实施损坏情况,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障公路行车安全、畅通、舒适,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并根据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巡查内容

第二条 上路巡查主要以目测为主(特殊情况可用仪器检测),实行日查、月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第三条 路基巡查内容:路基是否沉陷、路肩有无病害;路面有无坑凼,排水设施是够完好通畅、有无违章占道现象。

第四条 桥梁巡查内容:人行道板、伸缩缝、栏杆是否完好,泄水孔是否堵塞、桥墩台是否发生移位;水沟、涵洞是否淤塞。

第五条 绿化巡查内容:公路沿线的绿化有无病害。死亡和缺失及路产路权的维护。

第六条 其他沿线设施巡查内容:边坡是否稳定;沿线设施、标志、标牌、标线、减速设施是否完好,标志、标线是否清晰。

第三章 上路巡查职责

第七条 各养护站站长为本标段巡查员,每天上路对所管路段进行巡查,掌握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防患措施,发生应急情况及时向所通报,每天填写巡查记录,每月对巡查情况进行小结并报所养护科。

第八条 养护科工作人员不定期、经常性上路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标段搞好公路日常养护,养护站每日巡查发现的病害必须记录在巡查记录里以便拟定小修计划。

第九条 养护科每月定期对全所管养公路进行检查,公路所每季度对全所管养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组由所领导带队组织相关科室进行,按照《公路日常养护检查考评办法》进行全面检查考评,并填写公路质量检查记录备案,公路所按考核的分值计发标段当月工资。

第四章 上路巡查应急处理办法

第十条 各养护站在巡查时,若发现沿线设施、路基、路面受损或出现轻微的病害,应作好巡查记录上报养护科,有养护科编制小修工程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养护站在巡查时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情况,无法现场处理的必须立即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立即向所里报告,由所领导召集工程科及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如遇路基严重沉陷,边坡垮塌,严重水毁,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等重大情况,公路所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同时按所制定的防灾减灾预案实施,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尽快恢复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 在巡查中如发现占道、挖掘、砍伐行道树,超限运输等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报告,路政科应以书面形式通报执法大队处理。

第十四条 作好防洪抢险工作。各标段必须坚持雨前、雨中、雨后查路、查沟、查桥(涵)的“三查制度”。

第十五条 养护巡查车,每周出一个巡查通报,包括里程、专人记录JBS的轨迹分析。

第十六条 失职人员惩罚:公路巡查中,发现问题,不采取防范措施,不报告上级,又无巡检记录,将扣减当月分值。对不报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发现一次处以诫勉处理,二次以上处以待岗处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奖励:对巡查工作认真负责,任务完成好的将在年终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篇: 公路养护制度创新

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制度

一、由公路管理处根据各镇、街道的养护里程和路况测算出日常养护资金,实行经费包干。

    二、各镇、街道与养护人员签订工作合同,并依据《荣成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对日常养护工作进行管理,分段责任到人,明确工作内容和养护标准。

    三、各镇、街道养护人员每日对其列养路段进行巡查,掌握其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四、路面病害要及时维修,出现的坑槽要在两日内补好,修补坑槽必须当日完成。

    五、坚持每周进行路面清扫制度(特殊路线每日进行清扫),保持路面整洁。

    六、严格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坚持标准化养护,使路基达到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建设标准的要求。

    七、落实桥梁工程师制度,做好桥梁日常检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及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填写、上报检查记录,确保桥涵完好。

    八、对“三桩一碑”和沿线设施要及时维修、涂刷和更换缺损部分,确保完好齐全、醒目。

    九、加强对绿化植物日常管护工作,适时进行补植、除虫、浇水、施肥和修剪工作,确保绿美效果。

    十、各镇交通所、分局及养护管理办公室的室内外卫生经常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内业资料和上墙图表填写及时、准确。

十一、公路处每月组织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进行月检与平时抽检,并根据月检(抽检)结果,及各级领导反馈的情况,对各站当月日常养护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计量评分。

桥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为了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镇、街道应加强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置专职(或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

  第三条 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认真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各等级道路桥梁养护。

  第五条 公路管理处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1.主持县道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性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县市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涵洞、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度工作计划。

  5.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协助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

  第六条 桥梁检查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七条 经常性检查以直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量测,一般可和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结合进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条 经常性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1.桥面是否平整,有无损坏;

  2.桥面泄水管是否损坏、堵塞;

  3.桥面是否清洁,有无杂物堆积,杂草生长、蔓延;

  4.栏杆扶手、引道护栏是否断裂、撞坏、锈蚀;

  5.伸缩缝是否填塞、破损、失效;

  6.锥坡、翼墙有无开裂、坍塌、沉陷;

  7.交通信号、标志、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8.其他显而易见的损坏(病害)。

第九条 经常检查要如实记录,填好桥梁检查记录表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的时间根据桥梁的不同情况规定为:

  1.新建桥梁竣工接养一年后;

  2.一般桥梁检查周期为三年,也可视桥梁具体技术状况每一至五年检查一次,非永久性桥梁每年检查一次。

  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表(表略)

  3.根据下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报告,病害在三类以上的桥梁,应安排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每次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所检查桥梁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定期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做对比分析。

  第十七条 桥梁定期检查应按规范程序进行,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有:

  1.桥面铺装:是否有坑槽、开裂、车辙、松散、不平、桥头跳车现象等;

  2.人行道、栏杆:人行道有无开裂、断裂、缺损;栏杆是否松动、撞坏、锈蚀和变形等;

  3.伸缩缝:是否破损、结构脱落、淤塞、填料凹凸,跳车、漏水等;

  4.排水设施(防水层):桥面横坡、纵坡是否顺适,有无积水;泄水管有无损坏、堵塞、泄水能力情况;防水层是否工作正常,有无渗水现象等。

  5.上部结构:

  (1)梁式结构:主梁支点、跨中、变截面处有无开裂,最大裂缝值;梁体表面有无空洞、蜂窝、麻面、剥落、露筋,有无局部渗水,横隔板是否开裂、焊缝是否断裂;钢结构锈蚀情况、变形情况等。

  (2)污工拱桥:主拱圈是否开裂、渗水、砂浆松动、脱落、变形、拱脚是否开裂;腹拱是否变形、错位;立墙、立柱有无开裂、脱落;侧墙有无鼓肚、外倾等。

  (3)双曲拱桥:拱脚有无压裂;拱肋1/4处、3/4处、顶部是否开裂、破损、露筋、锈蚀;拱肋与拱波结合处是否开裂;波间砂浆是否脱落、松散;横隔联系是否开裂、破损等。

  6.支座:位移是否正常;橡胶支座是否老化、变形;钢板滑动支座是否锈蚀、干涩;各种支座固定端是否松动、剪断、开裂等。

  7.桥墩:墩身是否开裂,局部外鼓,表面风化、剥落、空洞,露筋;是否有变形、倾斜、沉降、冲刷、冲撞损坏情况等。

  8.桥台:是否开裂、破损,台背填土是否有裂缝、挤压、受冲刷等情况。

  9. 翼墙:是否开裂,有无前倾、变形等。

  10.锥坡:是否破损、沉陷、开裂、冲刷、滑移等。

  11.照明:桥上照明情况是否正常等。

  12.河床及调治构造物:河床是否变迁;有无漂浮物堵塞河道。

  调治构造物是否发挥正常作用,有无损坏、水毁等。

  定期检查中,无论检查哪个部分,都要察看它的清洁情况,连同病害一起记录下来。

  定期检查中,发现三类以上的病害以及难以判明原因和程度的病害都应拍照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的外业完成后,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写出检查报告:

  1.概述检查的背景、组织工作过程;

  2.整理、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见表二)(表略);

  3.填写定期检查附录说明。检查中发现的四类以上的破坏、新发现的三类以上的破坏以及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和程度的病害,都要作出附录说明,并附上照片。多项此类病害,附录说明应加以编号。(见表三)(表略)

  第十九条 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根据定期检查结果,评定桥梁的技术状况。报送本管理机构主管领导和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总工程师及其授要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技术状况评定按下列表式进行(见表四)(表略)

  第二十条 定期检查后,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即通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二类以下的桥梁进行针对性、预防性小修保养。对三类桥梁应提出大、中修方案建议。对于四类桥梁必须向总工程师或授权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提出作特殊检查计划报告;对于难以确定损坏原因和程度的,应作出继续观察或提出特殊检查计划报告。报告应对提出检查原因和损坏部位作详细说明,连同“桥梁技术现状评定表”一起上报。

  第二十一条 桥梁特殊检查通常按照协议(合同)交由公路桥梁检测中心(或具有这种能力的科研设计单位、工程咨询机构、组织)执行。

  第二十二条 桥梁特殊检查系指采用仪器、设备等特殊手段和科学方法分析桥梁病害的确切原因和程度,确定桥梁的技术状态,以采取相应的加固、改造措施。一般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作特殊检查:

  1.在地震、洪水、滑坡、超重车辆行驶、行船或重大漂浮物撞击之后;

  2. 决定对单一的桥梁进行改造、加固之前;

  3.桥梁定期检查难以判明损坏原因、程度及整座桥的技术状况时;

  4.桥梁技术状况在四类者。

  第二十三条 进行特殊检查前,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应充分收集资料,包括计算书、竣工图、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记录、历次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报告等。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 特殊检查项目一般有:

  1.上述第1、2种情况检查的项目(见表五)(表略)

  2.上述第3、4种情况检查的项目和方法:

  (1)结构验算、水文验算;

  (2)静载、动载试验;

  (3)用精密仪器对病害进行现场调查和实验室分析;

  ①混凝土裂缝外观及显微调查、混凝土碳化鉴定、氯化试验、湿度调查、强度测试、结构分析;

  ②钢筋位置、锈蚀状态调查;

  ③预应力钢筋现状及灌浆管道状况、空隙情况调查;

  ④桥面防水层状况调查;

  ⑤桥面铺装状况调查。

  第二十五条 桥梁的特殊检查,应在总工程师与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单位)签订特殊检查合同(协议)后进行,其内容包括:

  1.特殊检查的工作项目和成果;

  2.完成的期限;

  3.特殊检查中双方应负的职责、义务。

  第二十六条 负责特殊检查的工程师(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检查任务,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项目和内容:

  1.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包括桥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时间、背景、工作过程等。

  2.目前桥梁技术状况的描述,包括现场调查、检测方法、记录以及实验室试验过程、方法、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类别等。

  3.详细叙述检查部位损坏原因和程度,以及改造、加固方法,并对结构部件和总体提出改造的建议方案。

  第二十七条 特殊检查工作由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协调监督。总工程师或授权的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组织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的技术人员对特殊检查报告进行审查核定。

  第四章 桥梁养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略);

  2.历次桥梁大、中修工程施工原始记录和竣工图表以及验收报告;

  3. 历次桥梁经常性检查表。

  第二十九条 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一般应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室,由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管理。档案资料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同三十条、1 款)

  2.桥梁设计图、施工图;

  3.隐蔽工程施工检验报告,材料试验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5.历次桥梁定期检查报告,桥梁技术现状评定表;

  6.历次桥梁大、中修设计图纸和验收报告;

  7.历次桥梁特别检查报告;

  8.历次桥梁改善、加固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监理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

  9.桥梁的历史、地质水文情况;

  10.历年遭受地震、水毁、滑坡、泥石流、超重车辆行驶影响、损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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