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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工作制度

时间:2022-08-12 08:20:04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社区民主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
  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区民主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听证会、议事会、评议会制度,是社区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社区听证会、议事会、评议会制度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会是社区在实施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前,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的会议制度。

  第五条 听证会的参加对象:

  听证会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参加对象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代表,辖区单位党组织代表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等与听证主题相关的人员。

  第六条 听证会的主要内容:

  (一)社区建设的规划;

  (二)涉及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涉及本社区社会稳定的事项;

  (四)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组织实施的工作或活动;

  (五)其它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七条 听证会的程序:

  (一)准备程序:

  1.召开社区工作听证会需3日前,由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公示栏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进行公布,具体人选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商定;

  2.居委会应对需要听政的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

  3.听证会的召开必须有应到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二)会议程序:

  1.主持人介绍到会人员、宣布听证会议程;

  2.听取有关听证项目的情况介绍;

  3.会议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4.听证项目的责任单位或部门解答有关问题,必要时应准备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5.表决和形成听证决议。其中,表决的方式由居委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形成的听证决议必须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居委会应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

  (三)会后程序:

  听证会结束后,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形成《听证会议纪要》,并报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备案,社区居委会应于7日内将听证会的有关结果在居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布,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会议纪要应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代表意见的简明扼要陈述、听证会形成的倾向性方案等内容。听证会形成的倾向性方案应充分考虑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社区运用“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三章 议事会制度

  第八条 议事会是社区在实施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前,组织部分社区成员代表召开会议,广泛讨论,协商并提出问题解决方案的会议制度,是落实“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中相关单位商议的实际步骤。

  第九条 议事会的参加对象:

  议事会由社区“两委”负责召集,参加对象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代表,辖区单位党组织代表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等与议事主题相关的人员。

  第十条 议事会的主要内容(同“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议事内容):

  1.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居民自我管理服务章程、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2.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给本社区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款物的分配发放;

  3.国家和上级重要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本社区的落实方案;

  4.楼院管理、设施改造、环境优化、文明创建等社区公共事务;

  5.居民意见较为集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6.多数居民认为应纳入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议事会的程序:

  (一)准备程序:

  1.根据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听证会征求意见情况,确定议事会议题;

  2.议题涉及社区广大群众利益的,应至少提前3天通过宣传橱窗、党务公开栏、黑板报、手机短信等平台提前进行公告,并通知有关参会人员做好会议准备。

  (二)会议程序:

  1.对所议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赞成的议题即为有效,否则议题不办或缓办;

  2.网格议事会讨论通过的议案,应交社区议事会备案。网格议事会没有通过的议案,应及时提交社区议事会讨论;

  3.社区议事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议案,应及时提交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研究决定。会议要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三)会后程序:

  1.议事会形成的决定,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提交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

  2.议事会成员监督议案的实施进展情况,就议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提出意见建议;

  3.讨论通过的议案应针对涉及的党员群众进行书面公示或口头告知。

  第四章 评议会制度(“四报一评议”制度)

  第十二条 评议会是提高居民群众对社区事务参与度,保障居民群众行使民主监督权力,对社区各项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会议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工作站站长、综治办主任向社区党员群众报告工作,社区党员群众代表对社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议(简称“四报告一评议”)。

  第十三条 评议会一般采取综合评议的形式,在每年的年底进行。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专题评议、考察评议等不定期的形式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评议会的参与对象:

  被评议对象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综治办及其负责人。参加评议人员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综治办工作人员及班子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大党委(总支、支部)”兼职委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网格员,楼栋党小组长、楼栋长;社区居民代表、驻区单位代表以及部分辖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区党员(包括联管党员)群众代表。参加评议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

  第十五条 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社区党组织书记报告的主要内容:社区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情况;推进社区党建创新,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和社区党员管理教育服务工作情况;协调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综治办等社区各类组织,整合社区各类资源,共同建设文明和谐社区,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社区党组织书记及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情况,兑现竞职承诺,创造性开展工作及廉洁自律等履行职责情况;贯彻落实“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情况;其它需要报告的社区党建和社区党组织工作情况。

  (二)社区居委会主任报告的主要内容: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情况;调解民间纠纷,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情况;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情况;统筹组织本社区居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情况;向党委政府提交居民诉求的办理和反馈情况;依法指导小区物业管理情况;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情况;社区居委会主任履行职责情况;协助政府完成法定任务情况。

  (三)社区工作站站长报告的主要内容:完成政府职能部门下沉本社区各种公共服务事项情况;支持和配合居委会依法开展社区居民自治情况;站长履行职责情况。

  (四)社区综治办主任报告的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平安社区建设情况;协调社区巡防队、网格警员和驻区单位开展社区治安防范工作,完善社区技防设施情况;协调做好社区民事调解、普法宣传、帮教工作情况;维护社区稳定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评议社区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及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综治办开展工作情况。

  (二)评议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综治办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第十七条 评议考核的等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八条 评议会的程序:

  (一)准备程序:

  1.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综治办负责人对照工作目标,提前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完成情况、个人履职情况、下步工作打算3项内容。

  2.评议会由社区党组织负责召集,提前确定参会人员并报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审核通过后方可召开会议。

  (二)会议程序:

  1.评议会由街道办事处分包社区领导主持,并向参会人员说明会议程序和评议考核标准;

  2.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综治办负责人依次述职;

  3.参会人员对评议对象进行无记名测评,现场统计并公布结果;

  4.街道办事处分包领导对评议工作进行现场点评。

  (三)会后程序:

  评议会召开后7日内要将评议结果在党务公开栏上公布,并报送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备案。街道办事处应将评议结果作为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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