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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3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4-01 11:20:05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上海市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  第一条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上海市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  第一条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3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上海市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3篇(全文完整)

上海市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

  第一条 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以及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三条 上海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

上海市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

  第四条 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市*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员的人选,必须在市*大会代表中提名。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员中提名。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任免。

  第五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中决定代理*。

  (二)根据*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报*备案。

  (三)根据*的提名,决定任免属于市人民*组*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报*备案。市人民*组成部门依据*的批复文件确定。

  第六条 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三)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任免上海海事法院院长;根据上海海事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七条 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民*检察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民*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报最高人民*和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各分院检察长;任免市人民*及各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各农场区人民*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本市各区、县*大会选举结果及市人民*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本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长。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 四条、第 五条、第 六条、第 七条规定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外,市人大常委会还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任免本市国家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上海市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3

  第九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有特殊情况的,至迟应当在十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组*员,初任及提任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市人民*及各分院的检察人员,提名人应当同时报送被提名人员的简况、提名理由等书面材料。提出免职案时,提名人应当说明免职理由。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长、上海海事法院院长等提名人提出的任免案进行审查,并向常委会报告。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市*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要求提名人或者有关部门对被提名人员的情况作补充介绍。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查的意见,决定将任免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说明情况,答复询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市人民*组*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市人民*副检察长及各分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被提名人员应当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员见面。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分组进行审议。分组审议后,必要时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报告分组审议的情况。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前,市人大常委会组*员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议,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的院长提请任免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长提请任免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案,在审议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对同一任免案所提请任免的人员采取一并表决的方式表决。市人大常委会组*员对任免案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但不得另外提名任免他人。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组*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行文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接到任免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任免人员到职或者离职。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条例第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条第二项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第十八条 新的一届市人民*领导人员依法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属于市人民*组*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个别部门一时难以确定人选的,可以适当推迟提请任命,但*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市*大会换届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人民*检察长,应当在两个月内分别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各分院检察长。一时难以确定人选的,可以适当推迟提请任命,但提名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在市*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员、*、副*、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市*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长的辞职,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长提请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而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但应当由原提名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或者合并而离职的、退(离)休需免职的、在任职期间去世的,均不必办理免职手续,但应当由原提名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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