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冰冰文秘网 > 专题范文 > 口号 >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3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3-02-21 12:50:04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资质管理制度3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3篇【优秀范文】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系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四条*归口管理全国施工企业的资质;*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施工企业的资质,业务上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下列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在*境内设立的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施工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由*审定发布,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八条等级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施工企业由*审批。二、三、四级施工企业,属于*有关主管部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第九条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营业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审定。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审查证书》。

  第十条《资质等级证书》由*统一制定;《资质审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质等级证书》和《资质审查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资质审批部门根据企业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一条新开施工企业,应当在审定资质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新开办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两年内承包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由企业审报,经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后,转为正式等级。

  第十二条企业资质审定4年后,方可提出晋升企业资质等级的申请。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企业,其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年限可以不受本条的限制。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企业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实行企业资质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交企业资质条件的年度资料。经检查企业达不到原资质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定级。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复印《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

  第十七条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的,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章工程承包管理

  第十八条等级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等级企业的年承包工程量,要与企业的施工能力、管理水*相适应。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非等级施工企业主要从事工程分包和提供劳务。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必须依照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任何企业都不得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

  第二十条一、二、三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四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二十一条禁止施工企业倒手转包工程。

  本条所称倒手转包系指工程承包者将工程转交其他单位,只收取管理费,不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一、二级施工企业可以跨省独立承包工程;三、四级施工企业和持有《资质审查证书》的企业可以跨省向总包企业分包工程或者提供劳务。

  第二十三条经济特区、边远地区和建设任务多而施工力量不足的地区,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允许外省和*有关部门的三、四级施工企业进入本地区独立承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跨省承包、分包或者提供劳务的企业,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

  第二十六条设立《营业管理手册》,记录施工企业的承包业绩、经营活动、违纪行为等。

  《营业管理手册》的内容和管理办法由*统一制定。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或者年检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由该企业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降低资质等级的企业,一年后,企业管理工作有明显改善或者工程质量水*有明显提高的,可以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八条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和《资质审查证书》规定范围承包工程的;无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从事工程承包活动的;不按规定擅自跨省承包工程的;在承揽工程任务或参加工程投标中有行贿等行为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工程所在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停止施工、责令限期返回原地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倒手转包工程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复印《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倒手转包工程的款项全部依法没收;因倒手转包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转包单位负责处理质量事故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令其停止施工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人民*批准。

  第三十二条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员或者法人代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服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资质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无效。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2

  为认真贯彻《*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令第164号),切实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经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分别由国家住房与城乡*、省建设厅核定颁发。资质核定颁发后20个工作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到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

  市房管局备案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对申报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进行预审。预审包括对申请企业填写申报材料的指导、企业经营业绩的认定和服务项目的实地查勘等。经预审合格的,负责协调推荐申报工作。

  在我市具有各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经营行为接受市房管局的监督和管理。

  二、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必须取得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到市房管局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派驻的项目负责人任命书、上岗证书和联系方式;

  4、营业执照注册地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情况证明;

  5、拟在本市从业人员的花名册。

  提供以上备案材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印章。取得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参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招投标和承接项目活动,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辖市、区房管局(处)负责其行政区划范围内,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物业服务企业核定三级资质前期接待咨询和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报市房管局核准。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正本应在公司经营场所悬挂,各项目点可悬挂正本复印件。

  四、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必备的要件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辖市、区房管局部门申请: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章程;

  (三)、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的任命书;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物业服务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七)、企业经营及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新设立和核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市房管局要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验,对办公地点和服务项目进行实地查勘,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证书。新办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20日内告之注册地所在的辖市、区房产主管部门。

  五、申请核定资质的条件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暂三级资质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必须满一年的暂定期。除需符合申领暂定期资质时的条件和提供的"资料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辖市或区房产主管部门签署核定三级资质意见的申报表;

  2、上交暂三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3、有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4、有委托物业服务面积2万*方米以上(含),且签订了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

  5、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和从业人员诚信守法的证明;

  6、有企业年度的财务报表。

  (二)核定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的条件按*令164号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16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13种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

  六、市房管局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实行年度抽检和举报必查制度,同时建立企业信誉档案。各辖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属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日常管理。对不诚信经营,投诉较多、整改仍不能达标,不服从管理,违规违章经营的企业,辖市、区房管部门可以提请市房管局予以注销或吊销其资质证书,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资质。

  七、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业务。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业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服务项目。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九、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十、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十一、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十二、各物业服务企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均依照*164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3

  1.1 企业资格证件: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1.2 企业荣誉证书:免检证书、获奖奖牌、名牌证书、著名商标证书等各类证书。

  1.3 企业人员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上岗证书。

  1.4当前取得的企业各类资质、资格和荣誉证书。

  2.1 必须建立企业证件登记台账。记载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证书经营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

  2.2 企业证件由综合部统一管理。

  2.3 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企业证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企业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证件管理人员及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3.1 建立企业证书借用申请表。

  3.2 企业证书的借用、借出及复印:由借证人填写证书借用申请表,在申请表“注明用途、使用范围”,并注明有效期限。任何证件(包含原件及复印件),均需总经理签字批准后,综合部才予办理出借手续。

  3.3 有关部门借用证件参加年检完毕后,必须交回综合部。证件管理人员负有收回证件之责,如证件未及时收回,给企业造成损失由其负责。

  4.1 未能及时年检造成后果的由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担全部年检费用和损失费用(如罚款等)。

  4.2 违反第2条第2.3款者,承担全部损失费用并处罚全年工资总收入的5%。

  4.3 各种证件如发生丢失,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担全部补办费用和损失费用,并处罚全年工资总收入的5%~10%。

  4.4 各种证件未按时收回,除责成管理人员收回外,并处罚月工资总收入的5%~10%。

  最终解释权归综合部。

本文链接:https://www.win-tfx.com/zhuantifanwen/kouhao/77771.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4 冰冰文秘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闽ICP备19005744号-1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