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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

时间:2023-01-01 17:30:03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1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1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1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具有相应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的要求,并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编制与旅游业相关的规划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由上一级人民*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的配套设施,应当与旅游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原貌,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和民族特色。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旅游区(点)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有关部门审批属于旅游发展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周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旅游资源,不得在旅游区(点)或者已经规划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环境有害的项目,不得建设损害景观的设施;建设其他设施或者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在旅游区(点)或者已经评估认定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进行采石、开矿、挖沙、砍伐林木等破坏环境、文物或者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接待容量,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停车场、公共厕所、环境卫生、通讯和安全保障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旅游区(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旅游区(点)的景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2

  第二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遵守商业道德。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向旅游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旅游服务信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在商品中掺杂、掺假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五)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六)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而冒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七)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旅游经营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对应当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六条旅游区(点)实行一票制,经审批另行设有收费旅游点或者旅游项目的,可以设置联票。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单一门票价格之和,一并向旅游者公示。不得强行销售联票。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应当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的旅游区(点),应当明确标示减免票价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

  旅行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加收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将已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旅行社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设立门市部(营业部)的,应当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营业部)的业务范围限于为旅行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禁止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者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者部分经营权。

  第三十条导游人员和其他随团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旅游区(点)应当合理设置说明牌、指示牌、警示牌,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

  旅游区(点)设置的说明牌、指示牌、警示牌,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并使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三十二条在旅游区(点)及其出入口、通道,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或者堵塞交通。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

  第三十三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关于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提供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三)按照旅游合同约定,获得质量与价格相符的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获得人身、财物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赔偿和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爱护旅游资源、设施和环境;

  (三)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五)遇到紧急情况时,听从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指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申请旅*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

  (三)向旅游、工商等有关部门或者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申诉或者投诉;

  (四)按照旅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扩展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扩展1)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3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

  第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是自治县*大会和自治县人民*。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 自治县*大会是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大会中,瑶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县*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报自治区*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中,瑶族人员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应当有瑶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是自治县*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对自治县*大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的*由瑶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由*、副*、主任、局长组成。自治县人民*的组*员中,瑶族人员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人民*实行*负责制,*主持自治县人民*的工作。

  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瑶族人员。

  第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总编制定员中,按照自治县的实际情况确定自治县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定额,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自行安排补充。

  第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注意从瑶族和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自治县在吸收、录用人员时,可以确定从各民族和农村人口中招收的名额,对招收的少数民族人员,条件适当放宽。自治县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招工招干时,应当优先在自治县内招收,对招收的少数民族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需要,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各种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

  第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山区的特点和本县财政状况,对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和离退休人员,分别不同情况,在福利生活方面给予适当优待。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社会主义建设有显著成绩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其他劳动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各民族干部,要为政清廉,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自治县的特点,管理和发展自治县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从实际出发,改革教育体制,调整教育结构,发展教育事业。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努力办好民族中学、民族小学,对边远贫困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助学金为主的民族班。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基础教育,逐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特别重视适龄女童入学受教育。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大力发展*教育、农民业余教育,扫除文盲。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开办职业学校;对未能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有计划地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培养城乡实用技术人才。

  自治县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根据专业需要,优先录用职业中学的毕业生和择优录用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

  第五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财力,逐步增加教育经费,同时采取多渠道集资办学。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教师的培训,努力提高教师素质。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鼓励教师到边远山区任教。表彰和奖励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育工作者。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要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加强对学校财产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损坏学校的财物。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运用科研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建立健全各种科技咨询服务网点,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文化事业,鼓励开展健康的文娱活动,改善各族人民文化生活,提高各族人民的文化素质。

  自治县努力挖掘、整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培养瑶族和其他民族的文艺人才,扶持专业和业余文艺团体,发展民族文学艺术。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自治县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改变农村缺医少药状况,防治地方病、流行病和传染病,发展妇幼、老年卫生保健事业。对特别困难户,实行减费或免费治疗。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城乡医疗卫生网点建设,充实医疗卫生设备,实行中西医结合,挖掘、开展民族医药、医术的研究、整理和运用,依法加强药材管理和食品卫生监督。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允许经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民间医生正当行医。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推行计划生育,对群众进行人口理论基础知识教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逐步开发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事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3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坚持民族*等、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各民族都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等和睦相处,齐心协力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第六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自治县内各民族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民族特殊问题时,应与该民族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扩展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3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服务网点,加强对农业机械的信息提供、技术咨询、销售维修及专业人员培训等的服务和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单位,应当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开展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引进、示范和推广工作。

  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机械使用者使用某种农业机械技术或者购买某种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技术条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按核定的技术等级,承揽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对其维修质量负责。在保修期内,对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应当无偿返修;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给委托方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的技术条件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农业机械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授权,对农业机械新产品和农业机械科研成果进行技术鉴定、质量认证和检验、质量争议仲裁检验。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时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推广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还必须验明生产许可证和推广许可证。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并规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因质量不符合标准给用户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负责赔偿。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包修、包换、包退或者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向其提*品的其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依法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

  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实行报废制度,具体办法按自治区人民*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人员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教育培训实行社会化,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教育培训学校、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服从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教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3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其无偿返工或者减收服务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退还技术使用费或者货款,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超越技术等级承揽农业机械维修项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标准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不确保维修质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扩展3)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正版3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正版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骨、绒、角、头、蹄、尾等。

  本条例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检验、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性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以及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领导,乡、民族乡、镇人民*应当加强本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乡、民族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和动物疫病防治员应当在县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诊疗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正版2

  第二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收费。检疫费专款用于动物防疫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逃避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不得拒交检疫费。

  第二十一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并对其检疫结果负责。动物检疫员经考核合格取得自治区人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员证》后,方可上岗实施检疫。动物检疫员履行检疫职责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动物检疫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二条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饲养、经营动物及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个人,在动物、动物产品离开饲养、生产地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驻乡、民族乡、镇的动物检疫员申报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到动物饲养场、点、户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应当在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大型动物饲养场和种畜禽场的动物检疫,由自治区、设区的市或者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单位名录由自治区人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对生猪等家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具体屠宰厂(场、点)由市、县人民*组织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确定。

  进入屠宰厂(场、点)屠宰的生猪、牛、羊等动物,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检疫证明,经驻厂(场、点)动物检疫员验证后,方可屠宰。

  屠宰后的生猪、牛、羊等动物产品,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厂(场、点)。未经检疫的不准出厂(场、点);检疫不合格的,应在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牛、羊在屠宰前,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驻乡、民族乡、镇的动物检疫员申报检疫。检疫员应当到现场进行检疫。

  第二十五条出售、运输动物及用动物参展、演出和比赛的,必须凭有效检疫证明。出售和运输动物产品的,必须凭有效的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

  第二十六条动物免疫、检疫证、章、标志不得转让、涂改或者伪造。

  第二十七条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和乳用动物的,应当先到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隔离观察饲养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按照前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跨设区的.市引进的,由设区的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正版3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经营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包装物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垫料、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引进、保存、使用动物病原体,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动物病原体和病料的,由自治区人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隐瞒、收藏、转移封锁疫区易感染动物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转让、涂改、伪造动物免疫、检疫证、章、标志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动物免疫、检疫证、章、标志。转让、涂改动物免疫、检疫证、章、标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动物免疫、检疫证、章、标志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和乳用动物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货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从事生肉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购买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肉制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肉制品,并销毁该肉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诊疗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造成重大疫情扩散和严重后果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记过或者撤销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计划免疫和消毒的;

  (二)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检疫的;

  (四)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的;

  (五)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出具检疫证明、不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的;

  (六)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的;

  (七)买卖或者交付他人使用检疫证、章、标志的;

  (八)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

  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扩展4)

——广西壮族三月三作文5篇

广西壮族三月三作文1

  奶奶今天可终于来了,这算是第二次来了,记得这年第一次是三月初三。

  三月三,是个大日子!按着奶奶说的,这天必要吃一种鸡蛋、地菜、黄豆、海带混在一起煮的汤,叫它是汤只因为里头渗着好些水,但只要轮到我这里也就不能称汤了,因为我碗里被鸡蛋、黄豆、海带挤得没有一点盛汤的地方!且这还不足,妈妈、奶奶在我吃时,又会顺势加几个鸡蛋,等这些都吃了,才能够吃些汤,汤里没放糖但却十分甘甜、润口,久久不散,正对了十分耐饱十分香。

  奶奶是三月三的掌勺,但味道仔细是怎样,也就是散不去的甘甜,加上奶奶又不是什么大厨,不会在鸡蛋上绣花、黄豆上写字,那个用瓷碗盛着东西也就是了了,但却能够绑着我的神经一天一天数挂历。

  三月三的奶奶精神焕发、容光满面、神采风扬!一年中只有几次,一应是春节团圆饭

  二是元宵发汤圆、三是三月三的地菜煮鸡蛋、四是清明发艾粑粑、五是端午发月饼、六是腊八吃粥。月饼、腊八粥近些年停疏了一些,但汤圆、地菜煮鸡蛋、艾粑粑管够。

  除团圆饭,奶奶每次都按份照辈的分着、发着,地菜煮鸡蛋也同样。奶奶腿脚不大行,每次送完东西,必要停下歇歇。奶奶在歇息时总不忘带说∶这个是我自己找的东西,亲手做的,外面的统统比不了,吃一点试试她不说我们也都懂,但妈妈偏抢着说∶真的啊!那就吃些便扬了扬手,摧着我拿碗装着,到这里奶奶总会笑笑,如同小孩被夸了一般。在我小时候,我总会端着荠菜汤、围着奶奶、拉着奶奶的衣角,问∶为什么今天要吃地菜煮鸡蛋呀?奶奶便会抚着我的背,笑着望着我的脸,说∶今天啊!王母娘娘摆宴,神仙老爷们都要吃这些,王母娘娘便差着仙女们去采,这些地菜沾上了仙气,在这一天,便可包治百病了!你如果多吃一些,便能够考试考一百分啰!听到这些,我就会猛吃几大口,就盼着得一百分。

  几次我问奶奶为什么送东西,还送来送去的。(奶奶有四个儿子、一个女儿,女儿嫁出了浏阳)奶奶总会卷卷手说∶没事做,心里就虚得荒这也就难怪奶奶在自己房后开荒种菜了。

  奶奶熬过了七十年了,加上腿脚病恶化,奶奶好像也不像前些年一样,上下充足着使不完的劲。但一年四次保管!但这次以讹传讹出来的流言裴语,有心的奶奶也各户说明了。

  今天,奶奶到我们家是有事找妈妈,但在闲谈时,奶奶却在那里说∶再过一阵就端午了,那粽子啊!我又会一种新式样啦!其实奶奶在前些年也变了。

广西壮族三月三作文2

  今天我特别激动,因为我们期待已久的三月三终于到了。

  早上,我起床以后,洗完脸,吃完早餐,又看了一下电视。中午,爸爸带我去大街上,大街上可热闹了,有很多东西:大龙虾、大葱饼、草鞋……我还买了一个蹦蹦,还开了一次车。

  到了晚上,我和爸爸妈妈还有小表姐一起去看晚会了。我们在路上看到有些没有票的人,他们有的在山上看,有的爬到树上看,还有的把木头墙拆了一个大洞,爬进去看。

  到了广场,我们把票交给警察叔叔,进了广场后,我们看见有免费的银光拍拍手拿,我们就拿了几个:我拿了三个,爸爸拿了一个,妈妈也拿了一个,小表姐拿了两个,我拿得最多。妈妈带我和小表姐走到观众席上面,往下一看,真是人山人海。妈妈走到一个空位,叫我们先坐下来,爸爸去找我们的位置。过了一会儿,爸爸上来了,说:“我已经找到了位置,我们先下去。”而小表姐托给一个老爷爷,我不肯下去,因为看不到嘛!还有小表姐在这里我们就没意思了。最后,我和小表姐还是下去了。

  在下面,我东看看,西看看,就是看不着,又叫爸爸抱我看,才抱了一会,手又酸了。又过了好长时间,才开始节目。我在心里想:为何这么慢呀,整整浪费了我两个小时时间。我又叫爸爸把我抱起来看,可是又像刚才一样,才抱一会儿,手又酸了。然后,爸爸提出一个主意,同意回家看的举手,我们都举了,于是,我们骑着摩托车开走了。

  到了家里,家里可热闹了,有表伯,姨父、姨妈……大家都来了。我就坐下来看电视,我看到三个男人在打鼓,打的可精彩了,还有八个女演员在跳舞,舞台上灯光闪烁,金碧辉煌。看了一会,我觉得想睡觉,就去睡了。

广西壮族三月三作文3

  我的家乡在南宁市郊武鸣县,那是一个以壮族居多、民风古朴的民族。每年的三月三日,壮族男女老少都要带着糯米、糕饼、粽子和山兰米酒,从四面八方赶来娘母洞前纪念祖先,以对歌和舞蹈祈求本民族繁衍幸福。壮族劳动人民都以各种方式来纪念这个吉祥盛日。三月三也就自然成了壮家的盛大节日。

  今年的“三月三”歌圩安排在武鸣县城东大草坪举行。我们全家一大早就从南宁出发了。真没想到,沿着武鸣县兴武大道,一直往武鸣县委的方向已经人山人海。场面可真热闹。迎面走来的全是参加歌圩活动的人,我们随着拥挤人流往前移动。突然,不知从哪里传来一阵阵悦耳的歌声。我环顾四周,才发现大草坪周围的树荫下,已经站满了一帮帮男女青年歌手。女青年一手拿着绣球,一手打着花伞;男青年三五成群的站在一旁,时而窃窃私语,时而高声对唱。男女青年一唱一答,歌声婉转动听,博得观众阵阵的喝彩声。妈妈告诉我,如果在对歌中哪位女青年,看中其中一位男青年,就把绣球抛给他。绣球一旦抛出,就代表着女青年已经把自己的终身大事托付给男青年了。

  “哟,喂,咦……”嘹亮的山歌;“咚咚,咚咚,咚咚……”厚重的鼓点;“啪啪,啪啪,啪啪……”清脆的竹杠声汇成一片,太热闹了。“嘭嘭、啪啪,啪啪、嘭嘭……”鼓点合着竹杠敲击的声音一响起来。我迫不及待地拉着妈妈和爸爸赶过去。在武鸣县城东60米大道上,竹杠阵一路摆开,千余名身着五颜六色民族服饰的男男女女,随着音乐声跳起了竹竿舞,哇塞!人竹杠阵,太壮观!我和妈妈情不自禁加入到欢乐的人群中跳了起来。爸爸立刻掏出照相机拍下了这一盛况。

  接着我们还观赏了场面紧张激烈的抢花炮比赛。只见红色的花炮还未落地,数十名男子冲上前去,抢夺花炮。很快,花炮落地处队员们叠起了“罗汉阵”。裁判只好吹哨把队员们分开来。在密密麻麻的人群中,花炮究竟落在了谁手里?比赛紧张有趣的进行着……

广西壮族三月三作文4

  “三月三”是壮族人民传统节日。为了庆祝这一个节日,我校决定举行“三月三”美食文化进校园活动。

  活动当天,热闹非凡。一走进校园,便见到同学们个个脸上洋溢着笑容。

  我提着准备好的水果,顾不上吃早餐,径直地走向教室。一进教室,我惊呆了,天哪!这哪是教室呢!简直就是水果市场,课桌上已经摆满了同学们带来的各种水果,有西瓜、火龙果、葡萄……

  看到同学们有的已经动手做水果拼盘,我立刻加入到他们的队伍中。我来到我们之前组合好的小组,分好工,洗水果、切水果、拼盘。不一会,我们组就拼好了一盘水果,西瓜当皇冠,香蕉当头发,葡萄当眼睛,一盘名为“女王驾到”的水果拼盘就做好了。正当我品尝饮料欣赏我们的作品之时,突然听到广播里传来通知:“请同学们拿你们的.作品到操场摆好……”

  我环顾四周,哇!我们班的糯米拼盘真是令人惊叹,不知什么时候,我们班的几位家长就在三个簸箕上摆出了不同的图案。最大的一个糯米拼盘用黄、红、蓝、紫、黑五色糯米饭摆成“花瓣”,再用圣女果镶边,“花蕊”用腊肠围成圆形,中间摆上半个挖空的“香瓜碗”,里面装着已炒好的芝麻,偌大的簸箕被装得满满的,称得上是“巨无霸”了!另外两个拼盘也是各有千秋,看着直叫人流口水!

  我们小心翼翼地把美食拿到操场上展示,此时的操场已是人声鼎沸。老师、家长、同学来回观赏各班的美食。我也迫不及待地跟着去。哇!本以为我们班的最出色,没想到别班的也不赖,特别是四年级,糯米拼盘做得好像蛋糕一样,真是山外有山,人外有人呀!

  当老师宣布可以品尝美食的时候,我们立刻“大开杀戒”,把展桌上的美食给“一网打尽”。

  吃着,笑着,快乐的“三月三”,别样的“三月三”,期待明年更精彩!

广西壮族三月三作文5

  同学们一定知道,“三月三”是壮乡的民歌节,那一天,男女老少都聚在一起对山歌,吃色香味俱全的五色饭。

  五色饭是用嫩绿的枫叶、红蓝草、黄枝子等可食植物的汁分别放到糯米中浸染后蒸出的黑、紫、黄、红、白五种颜色的糯米饭。不过,要做五色饭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首先,选一些比较好的糯米,糯米里不要有石头、米糠之类的东西。淘洗干净之后,用清水浸泡一天。如果糯米不经水浸泡,那么,做出来的五色饭就很硬,而且色泽也不鲜艳。

  然后,取五种颜色的汁。这五种颜色的汁中最难取的是黑色的,所以黑色的汁必须在浸泡糯米的当天取好。要取黑色的汁,应找来一些枫叶,拣其中较嫩的叶子,把这些叶子煮熟,再把煮熟的枫叶放到米舂里捣烂,然后把捣烂了的枫叶放在清水中浸泡。第二天,把头天用水浸泡过的枫叶拿出,此时浸泡枫叶的水已经变成黑色,把这些黑汁过滤一下,然后,把浸泡过的糯米放到黑汁里浸泡。提取紫色汁的办法是:把红蓝草洗净,放到锅里,一边烧水一边把红蓝草揉烂。在揉草的过程中,要不停地烧火,直至水色变成紫色为止。待把这紫色的汁过滤放凉后,把一些浸泡过的糯米放到紫色的汁里浸泡。取黄色汁的办法是:把黄枝子的花放到锅里,加水烧火,待水开几分钟后,水就变成黄色了。仍是过滤放凉后,把浸泡过的糯米放到黄色的汁中浸泡。提取红色汁的办法,以前是提取一种可食植物的汁,现在科学技术发展了,生产有可食的红色素,因而,把这些红色素用水冲一下,把糯米浸泡其中即可。最后一种是白色,因为糯米就是白色的,所以不用加颜色,只需在头天把糯米浸泡好即可。

  最后,把这五种颜色的糯米放到锅里蒸,二十多分钟后,五色饭就做成了。

  五色饭只能在“三月三”前后十天做,因为这段时间才有嫩绿的枫叶和黄枝子的花。五色饭不仅颜色好看,还有一种特殊的香味。五色饭象征着来年五谷丰登,人们五脏无恙。

  同学们,欢迎你们在“三月三”前后到壮乡来,尝一尝我们的五色饭。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扩展5)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菁选5篇)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制定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自治区相关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及有关部门参照自治区制定应急预案的做法,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大型活动主办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改、完善,保障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级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县(市、区)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做好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和应急预案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将各类应急预案纳入应急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决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和组织大型活动前,应当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专业监测机构、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本地城市人口密度、城市规模、气候条件、突发事件危害种类和特点等应急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当储备必需的生活物资,便于应急需求。

  各级人民*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公园、公共人防工程、学校操场等场所应急疏散人员。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标识和避难场所导引路线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交通、林业、卫生、通讯、电力、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条 鼓励、扶持民间社会团体组织成立应急服务和成年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普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做好各类应急物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储备、更新、调配、供应,并建立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体系。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连接各地区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应急*台系统,形成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

  综合应急*台系统应当承担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综合研判、监测监控、预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事后评估等功能。

  综合应急*台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和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与突发事件保险有关的保险产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利用综合应急*台,建立连接*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以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应急信息报送网络,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七条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报告;

  (二)县(市、区)人民*有关部门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县(市、区)人民*向设区的市人民*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和相关县人民*通报;

  (四)设区的市人民*有关部门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设区的市人民*向自治区人民*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通报;

  (六)自治区人民*获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向*报告,必要时通报相关地区省级人民*。

  各级人民*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应当在一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设区的市和自治区人民*。

  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的人民*应当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突发事件信息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确定的新闻发言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客观、准确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执行人民*的决定、命令,服从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依照下列规定指挥处置: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跨多个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发生地人民*应急委员会应当迅速先行依法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发生较大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自治区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应急委员会作好配合、协助工作。

  (三)发生一般的突发事件,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区)人民*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处置,发生地县级人民*应急委员会应当先期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指挥处置的人民*应急委员会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有关部门、单位、公民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长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发生危害*和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和暴力恐怖行为等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地*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八条 负责统一指挥处置的人民*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研判,根据事态发展趋势,适时提升或者降低处置级别。如果有事实表明突发事件可能扩大或者本级*难以控制应对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由上一级人民*应急委员会或者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处置,或者实施救援、增援。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法先行征用,事后应当及时补办手续。

  第四十条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铁路、公路、航空部门应当优先运输救援人员、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等。

  配备由自治区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应急标识的应急指挥车辆和应急救援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并优先通行。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识。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4

  第四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做好下列善后和恢复、重建工作:

  (一)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级向上级人民*报告;

  (二)组织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三)受害人员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予以安置,并做好生活保障工作;

  (四)及时返还被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五)帮扶、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受害人员;

  (六)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和工作计划,落实恢复重建资金、物资;

  (七)开展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

  (八)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报告;

  (九)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十)其他应当开展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可以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的支持。

宁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5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和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及其标识,或者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标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上级人民*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的;

  (六)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期间,不实行值班或者值班时擅离职守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工作经费、物资的;

  (八)突发事件发生后歪曲、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对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专职从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或者专业监测工作的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突发事件应对延误、事态扩大等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扩展6)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全文 (菁选3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地方病,消除其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病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病包括:碘缺乏病、地方性砷中毒、地方性氟中毒、克山病,大骨节病以及自然疫源性鼠疫、布鲁氏菌病。

  第三条 地方病防治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地方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坚持地方病防治与脱贫致富相结合,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防治规划,保证资金投入,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设立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地方病防治工作。

  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病防治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奉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计划、财政、水利、畜牧、经贸、教育、民政、环保、扶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承担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地方病防治措施,组织群众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

  地方病病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制定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科学研究机构和科学研究人员从事地方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全文2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方案和技术标准。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地方病病区由旗县级人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盟行政公暑、设区的市人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初审,自治区人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病区判定标准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布鲁氏菌病病区由自治区人民*卫生、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认。

  第十一条 地方病病区的人民*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治地方病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 地方病病区的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经常交流信息,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开展联合防治活动。

  第十三条 碘缺乏病的防治采取长期食用碘盐为主的措施。

  禁止销售非碘盐、土私盐和不合格碘盐。对交通不便、经济困难等地区,实行碘盐定点专送制度。

  在缺碘地区实施碘盐和病情监测。对碘营养水*低的特需人群可以进行必要的强化补碘。

  第十四条 对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的地方病病区采取改换水源为主的防治措施,并限期完成。

  对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生恬饮用水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病区改水设施应当保持良好运转,严禁破坏改水设施。

  第十五条 对克山病、大骨节病的地方病病区采取食盐加硒、改水、换粮、改善饮食结构和卫生条件为主的综合性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 对鼠疫自然疫源地区采取改善生态环境和灭鼠、灭蚤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对交通要道、城市周围、旅游区、口岸等重点地区应当重点防范。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做好控制鼠疫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出现疫情,当地*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疫区处理。出现人间疫情,应当对病人实行强制性隔离治疗,必要时可以进行疫区封锁。

  在鼠疫自然疫源地区严禁私自猎捕旱獭。禁止加工、运输、销售和收购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旱獭及其皮张。

  第十七条 对布鲁氏菌病自然疫源地区采取以畜间免废、检疫、淘汰病畜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在尚未得到控制的布鲁氏菌病自然疫源地区内的畜群应当限期达到规定的免疫标准。

  出现布鲁氏茁病疫情,疫区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对污染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控制疫情蔓延。

  禁止贩运、倒卖染疫病畜及畜产品。

  第十八条 实行地方病防治报告制度。负有地方病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地方病防治情况,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向同缓人民*和上一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严禁瞒报、谎报、故意推迟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地方病疫(病)情和防治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经自治区人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自治区人民*批准,应当对不适宜人群生存的地方病病区居民,采取移民等特殊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全文3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病防治任务的需要,设立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列入财政预算的"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使用计划,财政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按时到位。

  各级人民*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扶贫资金、水利资金和民政救济资金,用于地方病严重的贫困地区的改水、移民和困难救助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队伍建设,对从事地方病防治、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泊区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防护、保健和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扩展7)

——广西壮族自治区肥料买卖合同书 (菁华1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肥料买卖合同书1

合同编号: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

提示:本合同适用肥料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的交易、销售商与种植户之间的大额交易。

买方:______

卖方: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肥料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买方对肥料的基本要求

肥料类型:________复混(合)肥__有机肥__配方肥__有机无机肥__叶面肥__单质肥__其他。

第二条质量标准:__国家标准__行业标准__企业标准

第三条包装标准及存储条件:______。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卖方提供的相关证件:《营业执照》__《商标注册证明》__《生产许可证》__《代理销售授权书》__《肥料登记证》或《备案证》__《经营许可证》__其他。

第六条交货方式: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全文3篇(扩展8)

——自治区房屋租赁合同

自治区房屋租赁合同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宁夏*自治区房屋租赁合同书

  宁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出租方: 签订地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宁夏*自治区经济管理合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地址、结构、间数、面积、房屋质量及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期限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时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于冲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其他约定: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解除。

  1、 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 出租方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3、 承租人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4、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①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②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③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 个月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

  2、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房屋的,负责赔偿违约金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务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3、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即使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4、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1、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自然灾害等)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因防范不善,造成财务丢失毁坏的,出租方不承担责任。若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毁坏的,房屋修缮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只能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良好总解决方式中选择约定其中的一种解决方式)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慢 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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