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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的通知5篇

时间:2023-06-09 12:54:03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的通知

篇一: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的通知

  

  四川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的通知

  5月2日,四川省民政厅获悉,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等18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将逐步实现全省各类社会工作岗位从事社会工作的专门人才全部持证上岗并且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力争到2020年在全省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

  《意见》提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如坚持党管人才,确保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突出重点,优先培养为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家庭和个人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坚持四川特色,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专业化、本土化。

  为建立科学的社工人才使用机制,我省将研究城乡社区、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同类型社会工作机构的社工专业岗位设置范围、数量结构、配备比例、职责任务及任职条件,及时发布社工专业人才岗位设置指导目录。同时,探索建立社工专业人才信息库,探索试行契约化管理。

  《意见》表示,将切实提高基层社工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水平。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工作机构,研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工专业人才分配激励机制。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社工专业人才,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落实岗位绩

  效工资制度。在城乡社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社工专业人才,由所在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事宜,建立鼓励社工专业人才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分配激励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社工专业人才纳入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选拔管理范畴。

篇二: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来源:民政局2011-10-2110:15:44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文件

  杭

  州

  市

  民

  政

  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民发〔2011〕220号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各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20号)精神,逐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权益,不断加强社区

  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我市和谐社区建设水平,现将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范围及执行标准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

  (一)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三)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包括从事暂住人口、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困难家庭、综治(维稳)和城市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

  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执行社区正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执行社区副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委员、社区居委会委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执行社区委员的相应标准。

  二、工资福利待遇构成内容及标准

  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基础工资、绩效奖金、补(津)贴、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缴费等五部分构成。

  (一)基础工资。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3年晋档一级工资。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基础工资表(单位:元)

  标

  准

  职

  务

  正

  职

  副

  职

  委

  员

  300024002200315025502350330027002500345028502650360030002800375031502950档

  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及以上

  (二)绩效奖金。

  1、月度绩效考核奖励。按人均每月1000元的标准,根据日常考勤(包括加班)、工作考核等情况发放。

  2、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励。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5%基数,结合当年度待遇核发实际结余等因素核定,并拉开档次。

  (三)补(津)贴。

  1、生活性补贴:每人每月300元,主要包括误餐、通讯、交通、物价等补贴;

  2、防暑降温补贴:每人每月160元,发放月份为6月至9月(4个月);

  3、职称津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并从事社区社会工作(每年有个案研究)的,每月分别给予600元、400元、200元职称津贴。

  4、特殊地区津贴:每人每月50元。特指在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集中设置社区的工作人员津贴。

  (四)住房公积金。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统一享受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本人工资总额12%的比例缴纳,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归个人所有。个人所缴部分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代缴。

  (五)社会保险缴费。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单位缴纳的上述社会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当月全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确定基数。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奖金、补(津)贴之和。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门诊统筹个人账户资金和失业保险费,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代缴。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区、余杭区。

  (二)本通知所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含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等)所需经费,均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市委?2008?20号文件有关经费核拨原则,按各50%比例配套保障。对按照“费随事转”原则核定的其他人员,其工资待遇按照原有口径和标准执行。

  (三)基础工资晋级须经街道(乡镇)考核合格后于当年7月1日起执行。新提升任职的,结合本人次年职务年限工资标准,就近就高套入所任职务工资标准;降低职务的,按照本人工作年限套入相应职务工资标准。

  (四)月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办法及考核奖励金额内部分配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考核工作由街道(乡镇)负责,月度绩效考核奖励按月发放。各地考核办法及分配标准报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备案。

  (五)离(退)休人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其所任职务基本工资的20%核定,同时享受月度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金。

  (六)从事社区工作的年限认定,由各区民政局负责。跨地区的,由市民政局负责。

  (七)本通知实施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原职务年限工资按现行基础工资标准一次性进行套改,社区工作年限1-3年的,套入档次一级,4-6年的套入档次二级,以此类推。

  (八)本通知所涉及的开支标准和项目口径问题,由市委组织

  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解释。上述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提高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杭财预?2008?1057号、杭民发?2008?242号)同时废止。

  (十)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办法。

  市委组织部

  市

  财

  政

  局

  市

  民

  政

  局

  市人力社保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民政

  社区建设

  社区工作者

  工资

  通知

  抄送: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

  杭州市民政局办公室2011年10月20日印发

篇三: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提高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15?

  【字

  号】

  【施行日期】2008.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提高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提高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

  中卫市提高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充分调动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城市社区建设,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08]47号)文件精神,现就提高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提出如下方案:

  一、调整社区服务范围,核定社区工作者职数,增加社区工作经费

  根据自治区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社区工作者职数按照城镇社区居民户数进行核定。原则上3000户以下的社区,定员为5人;3000户以上的社区,定员为7人;1000户以下的城镇社区原则上要进行撤并整合。目前,沙坡头区共

  有城市社区18个,总户数31100户,88700人。有社区工作者95名。其中3000户以上的城镇社区有1个(华西社区);1000-3000户的城镇社区有14个;1000户以下的城市社区有3个(迎水桥镇的迎新社区、迎铁社区、绿盛社区)。为了整合社区资源,提高社区综合服务功能,促进社区发展,将居民户数少,服务职能发挥不明显的社区实行撤并,保留居住区域相对集中、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社区。实行城镇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一肩挑”、城镇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

  (一)调整合并社区。将迎水桥镇的迎铁社区撤并到迎新社区,使沙坡头城镇社区由原来的18个合并为17个。保留华西社区、民族巷社区、团结巷社区、蔡桥路社区、东花园社区、西花园社区、银行巷社区、中山社区、槐树北巷社区、长安社区、东方红社区、向阳社区、光明社区、铁路新村社区、迎新社区、绿盛社区、下河沿社区居委会。

  (二)核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职数。按照社区居民户数确定人员职数,每个社区工作者职数一般确定为5-7人。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社区工作者,精简人员,优化结构,配齐配强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工作者职数由95名核定为92名。

  (三)增加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将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个社区居委会年办公经费提高到12000元。

  二、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

  (一)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构成及标准。参照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城镇社区工作者月平均工作报酬按不低于本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发放,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同步调整。目前,沙坡头区最低工资标准为530元,按1.5倍计算,调整后社区工作者平均报酬为795元。将795元作为报酬基数,社区主任上调5℅,社区委员下调5℅。通过调整,社区书记、主任月报酬为835元,社区副主任月报酬为795元,社区委员月报酬为755元。上

  述报酬由“基本报酬+绩效报酬”构成,其中基本报酬占报酬总额的80℅,绩效报酬占报酬总额的20℅。

  (二)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发放办法。城镇社区工作者基本报酬由市财政按月直接拨付到城镇社区工作者个人账户,绩效报酬年底考核后一次性发放。这次调整的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承担20℅,市财政承担80℅。

  (三)妥善安置任期届满的城镇社区工作者。城镇社区工作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根据城镇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的年限和任期届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作报酬,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工资报酬的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城镇社区工作者因违法违纪被罢免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补偿。

  三、建立和完善城镇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障制度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参照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由市社保局负责为领取工作报酬、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社区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纳的费用从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中扣除,单位缴纳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社区工作者尚未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只要符合参保条件的,今年应积极给予补办,做到应保尽保。

  (二)办理养老保险时,对于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城镇社区工作者,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人申请自愿延续参保缴费时间的,可以延续缴费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办理延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要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延续缴费协议书》,延续缴费时间后,达到满15年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三)对本方案实施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社区工作者,市社保局要做好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四)城镇社区工作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社会保险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对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和领导

  (一)严格选聘。各镇(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职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城镇社区工作者,真正要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文化程度较高,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人员选聘到社区工作岗位。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聘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不得进入城镇社区工作。

  (二)强化培训。建立城镇社区工作者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托市、镇(乡)党校远程教育网络等资源,开展城镇社区工作者岗前培训、任期内培训和业务培训。市、镇(乡)每年举办1-2次城镇社区工作者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周。

  (三)规范管理。市组织、民政部门、有关镇(乡)要结合实际,制定沙坡头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加强城镇社区工作者思想作风建设,抓好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健全机制。健全完善社区工作者工作、学习、会议和考勤制度,建立健全城镇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制度。每年由市委组织部、民政局和镇(乡)共同对城镇社区工作者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城镇社区工作者和被区上评为“五星级”城镇社区工作者,当年由市上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考核不合格的,绩效报酬不予发放。城镇社区工作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纪违规的,予以改选或依法罢免。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镇)乡党委政府要把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要强化措施,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抓好落实。各有关镇(乡)政府要认真做好城镇社区工作者年龄、工作年限的核查登记等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城

  镇社区工作者档案。

  附件: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职数及工资核定表

  书记、现有核定镇序号

  (乡)名称

  核定社工作工作区数(个)

  数

  数

  挑”人数

  民族巷社2152区

  团结巷社1408区

  华西社区

  3062银行巷社2405一

  文昌镇

  7区

  东花园社1872区

  西花园社1798区

  蔡桥路社1786区

  618475-211383547025501138355273550113835695776-1114835949887-11158354263550113835645275-2113835社区名称

  户数

  人数

  者职者职数

  肩数

  数

  (月)

  减“一任人人资增主任副主员主任工委书记、副工(777777中山社区

  3936槐树北巷1701社区

  铁路新村1120社区

  二

  滨河镇

  7长安社区

  1484东方红社1428区

  光明社区

  1700向阳社区

  2336迎新社区

  1232迎水桥三

  镇

  绿盛社区

  680下河沿社四

  常乐镇

  1区

  合计

  13110010062迎铁社区

  3001096887-11158357485276-11148357346935211383573992550113835732004511138357518050983503118021007632356505-210211111343835835835777-22113835730093521138357887009592-317175沙坡头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基本情况统计表

  镇(乡)名称:

  年

  月

  日

  性别

  年龄

  担任职务

  工作时间

  工作年限

  联系电话

  备注

篇四: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公布日期】2008.09.05?

  【字

  号】宁党办[2008]47号

  【施行日期】2008.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8]47号

  2008年9月5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充分调动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构建和谐宁夏进程,现就提高我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重要性

  城镇社区工作者是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肩负着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服务居民、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城镇稳定、推动城镇发展的重要力

  量,在发展基层民主政治、推进城市化进程、维护居民利益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对加强城镇社区建设进行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偏低、社会保障政策不落实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为此,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充分调动广大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城镇社区建设,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贡献力量。

  二、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措施

  (一)严格核定城镇社区工作者职数。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原则上按城镇社区居民户数核定城镇社区工作者职数。其中3000户以下的核定为5人,3000户以上的核定为7人,对1000户以下的城镇社区原则上要进行撤并整合。实行城镇社区党支部(总支)书记、主任“一肩挑”,城镇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各县(市、区)确定的所辖城镇社区的社区工作者职数,经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备案,作为各级财政核拨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的依据。

  (二)领取工作报酬的城镇社区工作者范围。领取工作报酬的城镇社区工作者是指占核定的城镇社区工作者职数并经过选举聘任的城镇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机关事业单位下派及乡镇分流的干部职工、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在城镇社区工作的4050人员、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等不领取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换届后城镇社区工作者出现空缺时,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的办法依法补选,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构成及标准。参照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城镇社区工作者月平均工作报酬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

  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发放。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同步调整。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由“基本报酬

  +绩效报酬”构成,其中基本报酬占报酬总额的80%,绩效报酬占报酬总额的20%。

  (四)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发放办法。县(市、区)财政设立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专项,基本报酬由财政按月直接拨付到城镇社区工作者个人账户,绩效报酬根据年终考核情况由财政一次性直接拨付到城镇社区工作者个人帐户。此次调整的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发放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川区各市、县(区)的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20%,各市、县(区)财政承担80%;山区县(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开发区)的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80%,县(区)财政承担20%。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民政厅最终核定的城镇社区工作者职数,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划转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经费到各市、县(区)财政。各市、县(区)所承担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经费未落实的,自治区财政将按已划转的额度从年度转移支付中扣减。

  (五)妥善安置任期届满的城镇社区工作者。城镇社区工作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由县(市、区)根据城镇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的年限和任期届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作报酬,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作报酬的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城镇社区工作者因违法违纪被罢免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补偿。

  三、建立和完善城镇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障制度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参照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由县(市、区)负责为领取工作报酬、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社区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为城镇社区工作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纳的费用

  从城镇社区工作者报酬中扣除,单位缴纳的费用由所在市、县(区)财政承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代为缴纳。

  (二)办理养老保险时,对于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城镇社区工作者,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人申请自愿延续参保缴费时间的,可以延续缴费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办理延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要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延续缴费年限协议书》,延续缴费时间后,达到满15年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对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社区工作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四)城镇社区工作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社会保险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对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一)严格选聘。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职数,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城镇社区工作者。对参与选聘的人员,既要考虑其政治素质,也要考虑其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和事业心、责任感等因素。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聘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不得进入城镇社区工作。

  (二)强化培训。建立城镇社区工作者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托各级党校、网络教育等资源,开展城镇社区工作者岗前培训、任期内培训和业务培训。各市、县(区)每年应举办城镇社区工作者培训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周。

  (三)规范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规范对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加强城镇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四)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城镇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制度。每个年度由各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共同对城镇社区工作者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等次的城镇社区工作者足额发放绩效报酬。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城镇社区工作者和被评为“五星级”城镇社区的城镇社区工作者,当年由各县(市、区)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考核不合格的,绩效报酬不予发放。城镇社区工作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纪违规的,予以改选或依法罢免。

  五、加强对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市、县(区)党委、政府要把落实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各级组织、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强化措施,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抓好落实。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认真做好城镇社区工作者年龄、工作年限的核查登记等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城镇社区工作者档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城镇社区工作者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关心城镇社区工作者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教育引导城镇社区工作者爱岗敬业、务实创新,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为和谐社区建设做贡献。

  (三)督促检查,务求实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区各地落实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明显成效。

篇五: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19?

  【字

  号】郑政文[2009]108号

  【施行日期】200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的通知

  (郑政文〔2009〕108号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积极性,更好地开展省会和谐社区建设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有关精神,现就调整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郑州市各区和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及退养人员。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界定及人员配备

  (一)人员界定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依法当选的专职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任职资格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能担负起繁重的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离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4.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居住在本社区或本社区附近。

  (三)人员配备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职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有关规定核定。

  三、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待遇

  (一)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全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适时调整,逐步使其达到上年度所在县(市)、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工资补贴统一核定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届期津贴3部分:

  1.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基本工资每人每月600元。

  2.岗位津贴分3个档次,主任每人每月750元,副主任每人每月650元,委员每人每月550元。

  3.届期津贴。从第一次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开始到下一届居委会选举时为满一届。各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原郑州矿区办事处从2003年首届社区居委会选举时开始计算,各县(市)从2006年社区居委会选举时开始计算。凡任满一届的人员享受届期津贴每人每月100元,每增加一届增加100元。从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当年的7月1日起调整。

  (三)完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四项社会保险统一按市有关部门规定的缴纳基数进行缴纳。

  (四)换届选举中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当选的专职从事社区党建工作的社区党组织书记与社区居委会主任享受同等待遇,身兼两职的只享受一个职务的待遇,但应控制在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职数内。

  (五)当选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有固定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只享受岗位津贴和届期津贴,不再发放基本工资。

  四、居委会退养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及有关待遇

  (一)从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岗位上退下来且无固定收入,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人员(以下统称退养人员),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0元。

  (二)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2〕148号)规定,已经启动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养老保险办理工作的区,不再增加新的退养人员,确因年龄问题不符合参保规定的,累计干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离职的,可酌情办理。

  (三)退养人员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依照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标准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五、适当提高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标准

  (一)经费标准确定。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按照社区管理户数的不同核定:1200户以下的社区,每个每月办公经费1500元;1200-2500户的社区,每个每月办公经费2000元;2500户以上的社区,每个每月办公经费2500元。

  (二)经费使用范围。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应全额用于办公用品、水电、电话、组织开展居民文体活动等日常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六、经费来源

  (一)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退养人员生活补助和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新增部分仍按原财政供给渠道解决。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补贴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三)有条件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社区居委会专职工

  作者工资补贴、退养人员生活补助和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标准,费用由区财政自行负担。

  七、其他

  (一)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街道办事处下派并依照法定程序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党务工作者,以及协助社区开展工作的楼栋长(院长),其生活补助问题由各区酌情考虑。

  (二)各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和退养人员的工作档案,作为其待遇调整的依据。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民政部门负责有关经费的统管和发放工作,各县(市)、区要认真解决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所有社区居委会要设立经费台帐,实行居务(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擅自撤销罢免、停职或变相停职当选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五)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被依法罢免职务的,自罢免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六)未完成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改居”社区居委会,仍按村委会体制解决办公经费和成员工资补贴。

  (七)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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