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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5篇

时间:2023-06-05 11:12:02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篇一: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目

  录

  1、施工测量复核制度.....................................12、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23、施工技术交底制度.....................................44、开工报告申请制度.....................................55、劳务用工管理制度.....................................6、检查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申报和签认制度..7、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验收制度

  ............................8、成品、半成品保护制度

  .................................19、材料、设备、构配件检验、储存管理制度

  .................1110、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1211、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312、施工工艺流程设计、试验制度

  ..........................1513、质量信息管理制度...................................114、质量教育和培训制度.................................115、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216、施工日志填写制度...................................2117、工程质量检查整改制度

  ................................2218、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2419、质量例会制度.......................................2520、工程队质量“三检制”制度

  ............................2621、验工质量签证制度...................................222、劳务用工上岗制度...................................323、工程质量奖惩制度...................................3124、施工调查制度.......................................3525、质量责任追究制度..................................326、图纸会审制度......................................327、资料管理制度.......................................421、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1、施工测量用的仪器、钢卷尺等必须要进行校验,确保误差在规范之内,没有进行校验的仪器不能直接使用,包括新购的仪器应先校验再使用。仪器校验必须在国家规定有校验资质的计量单位进行,并出据合格证,方可使用。

  2、测量人员按照工程测量的有关规定,对本管段内所有GPS点、导线点、水准点及各部位施工测量放样进行复核,并向有关部门报送测量资料。

  3、施工测量必须进行复核,先进行外业测量复核,然后进行外业记录复核、再进行内业计算复核。外业测量必须经第二人换手复核,外业测量资料,必须经过第二人复核;内业测量成果,必须二人独立计算、相互核对。复核要认真、详细,记录准确。

  4、测量复核分工要明确,谁视镜、谁视点、谁记录,必须在记录上签字认可。

  5、复测的埋设点应考虑施工中无意的损坏,应选择在永久、坚固、稳定的地方埋设,并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复查及校准,防止各种因素引起的变化,造成桩橛移动或下沉,致使施工定位测量时误用造成损失。

  6、测量工作中的各项计算,应进行换方法计算,均应由两组独立进行;计算过程中应及时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检查,找出原因。

  7、测量记录、计算成果和图表,应记录清楚,签署完善,并应复核和检算,未经复核和检算的资料严禁使用。

  2、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

  1、为了最大限度地纠正和避免因施工图与现场实际不一致及工点设置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失乃至工程隐患,本工区工程在工点开工前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完善施工图设计,确保工点设置合理,强化使用功能,合理使用投资。未经现场核对、完善的工点不予开工。

  2、在项目部组织领导下,由项目总工牵头,工程部、技术部、质量部、合约部、物资设备部、试验室参加,进行施工图核对现场办公。参加施工图核对的人员应具有丰富的现场施工经验或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3、在设计、施工单位完成现场交接桩,经现场贯通复测无误,且一个标段的施工图(或施工资料)已到位的情况下,才具备现场核对条件。

  4、核对程序:

  ①测量人员先按施工图现场放样。要求对各施工范围线及各分部分项工程部位进行放线,确定位置。现场放样经复核准确无误后通知监理单位。

  ②按项目部要求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的首轮现场核对。

  ③按项目部要求参加由监理单位提出需由业主、地勘、监理、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六方重点核对完善的分部分项部位需进一步地质补勘的部位等事宜。

  ④参加由项目部牵头,业主、地勘、监理、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单位参加的现场核对、现场办公。现场核对时,项目总工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提出对首轮施工图核对完善的建议予以确认及提出补充意见。

  5、经现场核对无须完善的分部分项才能申请开工。已确定需完善的分部分项收到设计变更后方可申请开工。

  6、如现场需要补充地形资料,由项目总工于2日内提交给项目部。

  7、若需项目部组织办理与地方政府、企业补充完善相关协议时,项目做好配合工作。

  8、各专业设计现场核对表作为技术管理文件由技术部与合约部协同负责收集并分别保存和归档(合约部存原件)。

  3、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1、施工技术交底是各级施工技术部门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施工前项目部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工区及工区与施工队之间逐级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底。单位工程开工5天前由项目总工组织工程部、技术部、质量部、试验室、物资设备部、施工队等参加的技术交底会议。

  2、会议主要内容:各科室之间技术交底,各科室与施工队对口部门的技术交底。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由技术部整理归档。

  3、施工技术交底主要内容:技术要求,施工方法,质量要求,施工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环保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

  4、工程部施工员向施工队施工技术人员进行书面施工技术交底,施工队技术员向工班(组)长进行书面或口头施工技术交底,工班(组)长向操作工人进行口头或书面施工技术交底。

  5、测量班就当日施工放样内容形成书面格式向相应施工工区的工区长或施工技术人员进行测量放样交底,以便于施工人员现场复核及对下交接,测量交底作为可追溯性原始资料由被交底人自行存档。

  5、书面交底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具有操作性和指导性,语言组织流畅,签字手续齐全有效,归档及时。

  4、开工报告申请制度

  1、凡属本施工标段的工程及单位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申请。

  2、工程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开工建设是指第一期工程开始施工。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建筑物,临时通讯及临时便道施工等都不算正式开工。

  3、工程开工前,要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和施工图的核对优化工作,经检查合格后,才能申请开工。

  标段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②项目管理机构已经设立。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按投标承诺或合同已到位;

  ③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完成,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

  ④主要施工图纸已经完成施工图的复核优化工作;

  ⑤主要施工便道贯通,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房屋和便道能满足开工要求;

  ⑥线路复测已完成,施工桩橛完备;

  ⑦征地、拆迁手续已经完成,有关外部生产条件已达成协议;

  ⑧工地实验室已经建立,并能满足施工要求。材料试验已经完成。

  4、单位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1)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2)工点放样已完成,并已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3)地质复核工作已经完成;

  (4)单位工程施工图(资料)核对优化设计工作已经完成;

  (5)机械、设备、材料和劳动力准备能满足开工需要;

  (6)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成并经审批。

  5、工程开工申请报告附件应齐全,重要测量资料、试验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等均应作为开工申请报告的附件。

  6、开工申请报告单采用A4纸,非签字栏可打印;若手写用碳素笔或蓝黑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8、开工报告格式采用管表形式。

  9、开工报告审批后生效,在审批前严禁开工。

  10、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作为验工计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未经批准开工的工程一律不予验工计价。

  11、单位工程开工前,由技术部专业工程师编制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经项目经理、总工及相关部门研究讨论通过后,项目技术部按规定时间在申请开工日期之前向监理单位提交开工报告申请,并附相关附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批准后,方可开工。

  12、各工区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两周,由工程部向技术部提交开工申请,技术部组织编制并提交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施工准备情况(主要是人员、设备、材料准备情况)、施工工艺(施工工艺要具有可操作性)、保证措施(主要是技术、质量、安全、环保保证措施)。经技术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在工程开工后实施。

  5、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招用劳务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质量、环保、规章制度教育,学习法律、法规及施工常识,尽快使他们适应施工环境,掌握知识,在施工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2、劳务人员进入后,纳入正式职工的行列管理,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率必须达到100%。

  3、施工中的特殊作业,高、难、险的岗位,应派有经验的正式职工、技术骨干带领下施工,不得独立作业。

  4、劳务人员不得从事控爆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不准劳务人员担任,除此以外的工种需持证上岗的,应进行培训合格后,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5、严禁使用从事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不满三年、未经施工技术培训的劳务工。

  6、凡招用企业外用工施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都应按规定要求,纳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之内》。

  7、项目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劳务用工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劳务用工情况进行检查。

  6、检查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申报和签认制度

  1、现场施工技术人员或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随时掌握工程的进展情况,对施工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技术指导、过程控制或现场旁站。对每个工序及施工环节要进行严格控制,真正起到为施工服务的作用。

  2、现场施工技术或质检人员对每项工程严格执行施工工序,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掌握设计、技术指南、规范、验标、标准,不得随意降低质量标准。

  3、施工队质检员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把各种验收记录表填好后,向项目专业质检员或质检工程师报验,经检验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验收申请。检查表的质量由专职质量检查员代表项目的质量部门进行质量验收评定,并且由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分项工程负责人审核签认;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的自检,由于多属统计汇总,由相应的负责人审核签认。

  4、各工班做到不合格工序不出手、不出班组,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施工。

  5、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达到转换工序之前按标准要求及时进行自检,自检不合格不允许转序和报检。

  6、对转换工序的检查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应及时按工序报检。

  7、未能及时报检的工序工程不得擅自施工,凡擅自施工的视为不合格工程,责任由擅自施工人员或单位承担。

  8、对不听劝阻或说服人员擅自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其负主要责任。

  9、经报检合格的检查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经检验部门或单位签认后,决定同意下道工序施工时,方可施工。

  7、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验收制度

  1、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要加强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工序的质量检验,实施班组、部门、项目部三级检查制度,规范并实施检验、记录、签字、验收程序,上一道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队质检员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项目专业工程师进行专检,专检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2、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检验记录要齐全、真实、填写规范。

  3、检查中发现与设计不符者的情况,工区负责人应及时报项目部工程部、技术部及有关领导约请设计人员现场研究处理。对新工艺需要增加隐蔽工程检查的项目由各工区会同项目部质量部与现场监理商定办理。

  4、隐蔽工程未经检查签证自行覆盖者不予计价,并应揭开补验,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各责任单位自负。

  5、凡是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均要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后才能隐蔽。各类隐蔽工程,应先由现场施工技术人员自检合格后,填写检查证,备齐有关附件,经质量工程师检查合格后,请工程监理到现场检查签证,再行决定隐蔽。重要部位隐蔽时,应约请勘察设计单位派人参加检查签证。

  6、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需要第三方参加验收的部位,施工队质检员要提前3天向项目质量部专业质检工程师提出申请,以便与相关方进行联系,避免影响正常施工进度。各方验收合格,并签字齐全后方可进行转序。

  7、隐蔽工程和关健部位转序前应及时拍摄工程照片或录像,以方便工程验收时进行查验或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8、成品、半成品保护制度

  1、施工单位应对职工进行成品、半成品保护的思想教育,提高全员的思想认识和防护能力,并设专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指导。

  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必须建立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在制定保护措施时,应考虑工程的特点及使用功能,工程所处的环境及竣工交付的标准要求等。

  3、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成品、半成品和竣工移交前的工程实施保护,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定的要求,向业主交付满意的工程产品。

  4、成品、半成品因人为或外界原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加以维修、保护。

  5、施工中的成品、半成品应随工程施工的进展情况随时保护,路面水稳层及时养护并封闭交通,沥青路面在未达到开通温度之前做好交通封闭工作,防止过早开放交通导致路面结构层受损。混凝土工程在拆模时应掌握时间及强度,防止拆模造成的缺陷等。

  6、成品、半成品上堆料放物,都应轻拿轻放,并加以方木铺垫。

  7、成品、半成品验收合格后,施工时必须防止施工机具如手推车或铁锨损坏成品、半成品。

  8、施工中若有局部成品、半成品破坏,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确保成品、半成品的质量。

  9、各施工队,应管理好自己施工的工程,谁施工,谁管理,谁防护。由于防护不到位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

  9、材料、设备、构配件检验、储存管理制度

  1、施工用的各种材料、设备、构配件的采购必须检查生产厂家的生产合格证、生产能力,检查试验报告是否证明产品合格有效。

  2、严格把好材料、设备、构配件的采购进场源头关,不合格的不能进场采购,证件不清、来源不明的不能采购进场,确保进场后的物资、设备的质量。

  3、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后,严格按要求进行检验、复试及进场的外观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能进场,立即退场,不合格的材料不得随意放行使用。

  4、经检验合格的材料,分类进行堆码整齐,怕潮湿的材料及容易锈蚀的材料,应按要求苫、垫及覆盖,防止因受潮影响质量。

  5、进场后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应进行标识,严格保管、发放制度,必须做到收发清晰、帐物相符,防止丢失和浪费。

  10、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1、关键岗位包括领导干部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岗位。领导干部岗位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物资负责人、试验负责人等。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机械设备管理员、材料员、测量员、资料员。特殊工种岗位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爆破作业等。

  2、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经专门的职业培训。关键岗位作业人员的培训应实行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关键岗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关键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3、关键岗位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

  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地方和行业的规定和要求等。

  ②设计规范、施工规范、技术指南、验收标准、岗位标准、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四新技术、先进施工和管理经验、专业技能等。

  4、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岗位,坚决做到持证上岗。项目质量部对持证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定期进行检查,无效证件不能上岗作业。

  11、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凡发生等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0分钟内电话报项目质量部,质量部必须在15分钟内电话报项目部,内容包括:事故情况产生原因、责任分析、处理意见等。由项目部会同监理、业主等有关单位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2、市政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3、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做到: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⑵组织技术鉴定;

  ⑶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以及责任性质;

  ⑷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⑸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纠正措施;

  ⑹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⑺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处理完毕后,根据质量员书面报告,项目质量部汇同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检查验收,以书面批复形式进行结束。

  5、隐瞒事故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⑴发生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者;

  ⑵自行修改变更设计或使用其它掩饰手段,不如实上报者;

  ⑶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⑷各项质量检验试件强度不合格,未上报及不按规定进行试验者。

  6、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

  和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罚。

  7、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12、施工工艺流程设计、试验制度

  (一)、施工工艺流程设计制度

  1、单项工程开工前,施工队技术员必须对其施工工艺流程进行设计。

  2、针对湖南省长沙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特点,对于各项关键工序,在开工前,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艺流程设计,并对施工队进行技术交底,使各施工工艺规范化、标准化。

  3、施工工艺流程中要具有可操作性,先进性、可行性,并经过经济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

  4、施工工艺流程严格按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二)、施工工艺流程试验制度

  1、工程施工全面开工前,应按设计及规范要求选择一定长度的试验区段进行试验,依此来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工艺顺序及施工方法、机械设备配置、相关配合比及各项施工技术指标参数、试验及检测的方法等。

  2、各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确定好相应混合料配合比及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试验段施工。

  3、实施过程中要按方案进行试验,详细记录各种试验数据。试验及测试记录格式应符合技术指南的要求,并签字齐全。试验完毕后及时做总结,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4、确保试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全面提高试验工作的管理水平,为施工质量提供安全、可靠、真实的有效数据。

  5、结合施工工艺的要求,及时选配合格的材料,提供质量可靠、数据真实的试验报告。

  6、检验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原始数据要完整无缺,不得涂改。

  7、检验结果拟写报告,依据充分,结论准确合理,文字简练、顺畅,工整洁净,签字手续齐全,按程序办理审批后执行。

  8、试验人员对试验的配比、数据的准确性,出据的结果负责。

  9、试验人员对试验的所用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坏、受潮变质等。

  10、坚持仪器设备的周期校验工作,校验后的合格证应明确、清晰粘贴在仪器上。

  13、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1、项目总工是质量信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项目各科室及各施工队指定专人负责质量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各科室内业员负责本科室质量信息的归档保存。

  2、质量信息资料包括所有安全、质量、环境、设计图纸、变更设计等技术文件,设计、监理、建设单位技术类文件、资料,施工日志,地质预测预报,监控量测,质量评定,检验与试验资料以及施工工序检查、验收原始资料以及集团公司、有限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所涉及的质量记录资料。

  3、工程施工中必须做好施工质量信息记录,施工质量信息记录与质量活动同步进行,内容要客观、具体、完整、真实、有效,字迹要清晰,要具有可追溯性,签署要齐全。

  4、质量信息管理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所有资料均要分类建目录、按顺序装盒,所有质量信息要建立总目录,每月进行一次梳理。

  5、所有质量信息资料(含图纸)必须建立有效的收发登记,并双方进行签字确认。

  6、进入竣工文件的质量信息资料,在资料收集时,质量信息管理人员必须按竣工文件规定的份数进行收集归档。

  7、对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的,在查明情况后,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各工区收到质量信息后,需要采取整改措施的,立即制定措施并予以执行。

  9、上述所有资料均采用碳素墨水书写或符合归档规定的打印机打印;纸张采用A4纸。

  14、质量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质量教育制度:教育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项目部建立质量教育记录,建立台帐备查。在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及工序结束后,均应进行质量培训教育。

  1、教育内容:

  (1)质量意识教育,包括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目标、市场竞争形势、业主期望教育,质量、效益、速度之间的关系教育。

  (2)规章制度教育。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文明施工等。

  2、教育形式

  (1)、定期召开会议,集中教育。

  (2)、落实“三工”教育,即工前讲、工中查、工后评比。

  (3)、对新工人、农民合同工、零散用工的岗前教育培训。

  (4)、召开现场会,抓样板、树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交流质量样板经验。

  (5)、开展知识竞赛活动。

  (6)、开展质量管理活动。

  (二)、培训制度

  通过学习,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项目部建立质量培训台帐,并做好记录备查。

  A、培训内容

  1、学习施工规范、技术指南、操作规程、验收标准、岗位标准。

  2、制定内控标准、作业指导书,使职工融会贯通。

  3、学习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以及先进经验。

  4、学习项目部质量管理办法及要求。

  B、培训方式:

  1、工程技术人员开展技术讲座;

  2、现场示范讲解;

  3、定期组织学习;

  4、开展技术交流。

  5、走出去,参观学习;请进来,言传身教;

  6、创办现场报刊,刊登质量知识常识。

  C、培训对象:

  全体职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录用,不合格不用。

  15、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项目总工是基础技术资料的主要负责人。

  2、基础技术资料是施工指导性的文件,竣工资料整理的依据。技术资料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项目各部门设专人负责资料管理。

  3、资料管理员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收集、整理、登记造册。分类归档,专柜存放保管。

  4、资料管理员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收集随工进行的各种资料,分类进行整理、记录、归档。

  5、技术资料的范围:技术文件、施工图纸、标准设计图纸、有关协议及纪要。施工现场调查,设计审查核对资料,施组设计、变更设计、施工记录、施工总结(小结),设计规范,规划标准,标准图集、通用图、定型图,技术交底、开竣工报告(复工报告)、复测、定位测量资料,施工调查资料、工程检查证、质量评定表,试验报告、复试报告、成品、半成品检验合格证,施工日志,上级对工程建设的文件或批示,事故分析处理记录等,均应分类、登记、造册。并进行妥善保管、归档,为工程竣工打下基础,防止弄虚作假。

  16、施工日志填写制度

  1、施工日志是专业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必备的专用手册,是技术员工作的重要资料。在现场技术人员均应逐日填写施工日志。做到记录事件真实、数据准确、条理清晰、语句简练。专业工程师每月检查一次,项目以此做为技术人员的业绩的内容之一。

  2、施工日志应记录以下内容:

  ⑴气候记录;

  ⑵开、停、复、竣工日期,施工勘测资料,施工进度安排及上级有关指示;

  ⑶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机具配备及使用情况;

  ⑷每日完成主要工程数量及情况;

  ⑸质量情况、质量情况及各专业人员对操作人员的监测情况;

  ⑹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如设计变更、变更施工方法,施工与设计图纸不符情况,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等。

  3、技术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将施工日志交给专业工程师检查登记后归档。

  17、工程质量检查整改制度

  1、定期质量检查

  项目质量部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质量综合检查。各级检查后要进行总结评比,实施奖罚兑现。

  2、经常性检查

  各级领导、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经常下工地对施工作业场所检查,及时纠正不利于提高质量的做法和行为,签发“安全质量监察通知书”,必要时停工整改。

  3、随机抽查

  针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预制件、原材料、质量管理点等作业场所采取随机抽查、夜间查询等方法实施检查,及时通报情况,若发现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的行为下发“安全质量监察通知书”,视情节实施罚款或停工整顿。

  4、专业性抽查

  由质量部组织,会同工程部、技术部、试验室及各单位的有关人员联合检查,对各项工程的尺寸、强度、钢筋保护层、填土密实度等用专用检查工具实地实物测试检查,与设计文件、施工规范、验收标准、技术指南等相比较,查找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检查结果做好记录和标记。如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找原因,及早研究决定处理办法,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直至达到要求,不留后患。

  5、质量检查的要求

  ⑴

  质量检查必须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坚持以数据、事实说话,做到全面细致、突出重点。

  ⑵

  检查发现好的典型事例,及时总结推广,以点带面,根据情况适当给予奖励。

  ⑶

  查处的一般性的质量问题或隐患要限期整改。严重性的质量问题或隐患填发“安全质量监察通知书”。定计划、定措施、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定标准、限期处理。

  ⑷

  当问题改正后,有关单位要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质量整改回执单以备查究。

  18、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各级主管领导、施工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均应熟练掌握各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和评定标准与程序,严格按施工规范、技术指南和验收标准检查评定。对完工的检查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时检验评定,作为全线创优和考核依据。未经质量评定的工程按未完工程处理,不予验工计价。

  2、检查表由各工区施工技术人员填写资料,项目专职质量检查员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由工区施工技术人员填写资料,项目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分部工程由施工队技术人员填写资料,项目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程师等进行验收;

  5、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评定。

  6、检查评定表按单位工程分别成册,由项目安全质量科建档保存。作为部优、国优的申报材料和竣工文件的附件备用。

  19、质量例会制度

  1、召开工程质量会议,分析质量生产形势,部署质量目标和任务,促进质量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2、质量生产会议的形式:由项目经理主持,可采用专题质量会议、工程施工分析会、工程例会,必要时可召开由全体员工参加的业务工作会等形式。

  3、质量生产会议项目每月召开一次,结合本单位的施工生产情况,通报质量检查中存在的质量隐患及问题,分析存在的原因,提出下步质量工作意见(质量生产会议可与安全例会同时进行)。

  4、各级组织召开质量会议,必须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

  5、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登记签到、并建立专项会议记录。

  20、工程队质量“三检制”制度

  工程队要积极组织施工班组开展自检、互检、专检活动。

  自检:

  (1)施工班组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相应的检验批质量验收

  记录表进行自检,经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并经班组长验收后,方准继续

  进行施工。

  (2)班组长对所施工的,必须按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表中所列的检查内容,在施工过程中逐项地检查班组每个成员的操作质量。在完

  成后逐项地进行自检,并认真填写自检记录,经自检达标后方可请施

  工员组织质量验收。

  (3)施工员除督促班组认真自检、填写自检记录,为班组创造自

  检条件(如提供有关表格、协助解决检测工具等)外,还要对班组操作

  质量进行中间检查。在班组自检达标且有自检记录的互检:

  (1)工种间的交换检:上道工序完成后下道工序插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交接双方工长、班组长进行交接检查。经双方认真检查并签认后,方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经交接检或虽经交接检但未达到要求的检验批工程,接方可拒绝插入施工。

  (2)总、分包间的交接检:

  1)对规范、规程、标准及施工图中规定的,需要在工序间进

  行检查的项目,交方应按接方要求认真办理总分包交接检查表。移交

  有关资料和进行交接签证等工作,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2)凡总、分包之间有相互关系的隐蔽项目,负责做下道工序的单位必须在隐蔽前填写“总、分包交接检查表”,与做前一道工序

  的单位办理交接检手续。经交方自检或交接双方共同检查,达到质量

  标准并经双方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隐蔽工序的施工。否则,由做

  最后一道工序的单位承担一切后果。

  专检:

  (1)所有分项工程、隐检、预检项目,必须按程序,作为一道工序,邀请专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评定。未经专检人员核检评定的项

  目,或虽核验评定但未达到质量标准的项目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对违

  反此规定的责任者,专检人员有对其实行经济处罚的权力。

  (2)专检人员进行分项工程质量核验之前要先查阅班组自检制

  度是否符合要求,在无自检记录或者不符合要求时,不予进行核验。对有自检记录的分项工程,在核验评定时会同有关班组长共同进行。

  (3)专职质检员在核验评定分项工程质量等级时,必须按质量标准、质量控制目标认真检查、严格把关;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并主动协助班组长搞好质量管理工作。

  要注意抓住薄弱环节、重点部位,以防止质量通病。

  三检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结果,由队技术人员及时记录施工日记,限期改正。

  21、验工质量签证制度

  1、项目质检人员只参

  加工程质量方面的审查签证,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质量的统计与核对。

  2、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各单位应随附质量评定资料,在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列入计价表。评定合格的工程,现场质检人员要逐项统计、汇总成册,报项目部质量部门审核,审核后填写“质量意见书”报项目部合约部计价。没有经项目部质量部审核认定并填写“质量意见书”的工程,不予计价。

  3、每月20日前,各单位应备齐下列手续齐备的质量保证资料,否则不予验工计价。

  ①各项工程的隐蔽工程检查证;

  ②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③成品、半成品的出厂合格证;

  ④各种材料的试验报告。

  4、验工签证之前,有下列情况者应予删除,不予计价。

  ①工程质量不合格,已明确返工或虽返工,但未重验及未按规定填写“质量事故报告”者。

  ②未按规定试验、测试、或无试验、测试报告,不能判定其质量状况者(龄期未到的,其所代表的工程,可暂计价。到期后如试件不合格,应在下次计价中扣回)。

  ③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质量事故而增加的工程量。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安全质量科自检合格后,准备好各种必备资料,填写报验单提出申报。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查验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继续施工。如检查结果不合格,或

  检查发现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证,并做好记录。

  22、劳务用工上岗制度

  1、综合办公室和合约部负责劳务用工管理。

  2、未经岗前教育培训人员,不得进入现场作业。

  3、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专业岗位、专业人员需持证上岗,特种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未持证人员禁止从事相关工作。

  4、规范劳务用工行为,严禁私拉滥招、非法用工;禁止使用童工,男60岁、女55岁以上和身体残疾者不得在施工一线作业。

  23、工程质量奖惩制度

  一、奖金来源

  1、建立综合奖励基金。项目部从合同总价中提取千分之五,作为综合奖励基金,用于各项奖励,其中包括对质量和安全的奖励。提取的款项由公司财务部列入综合奖励基金科目,统一管理使用。

  2、质量保证金。项目部从各施工队合同总价中提取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确认质量全部合格,待保修期满后,保证金全部返还。

  二、奖励原则

  1、综合考评优胜奖。项目部每月检查评比一次,把工程质量作为检查评比的主要内容,由项目部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施工队进行检查评比打分。内容详见《项目部考评管理办法》。

  2、优质样板奖。主要奖励在质量上起样板引路作用、开展质量攻关、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奖金多少根据贡献大小而定。

  3、上级机关、业主、总监理检查质量时,连续通报表扬的工程,根据情况对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

  三、罚款规定

  1、在工程施工中,各级领导、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质检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均有权制止一切不重视质量的行为,并建议质检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

  2、凡发生等级质量事故的单位,除按《项目部考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外,并追加罚款,罚款按事故损失金额的20%计算。对隐瞒事故者加倍罚款,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3、对技术、质检、监理、业主人员打击报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和个人责任,无论哪一级出现这种现象,根据情节实施重罚。

  4、上级机关、业主、监理单位检查质量时,被通报批评(含集体讲评和书面)的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和影响大小,实施罚款。

  5、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专(兼)职质检人员有权给予施工单位500-10000元的经济罚款。

  ⑴

  混合料拌合没有标明配合比的。没有计量设备的,或有计量设备但不能使用者,或就地随意拌和砼、砂浆者。

  ⑵

  现场有不合格原材料长期堆放或使用不合格材料者。

  ⑶

  混凝土工程表面出现麻面、蜂窝、鼠洞、漏筋、夹层、缺棱掉角、不平整,严重影响观感质量的,或砼接缝错台超标的。

  ⑷

  模板表面处理不光滑,使用不合格脱模剂,模板工程立模不准,支撑不牢,致使结构偏差,或砼跑模严重者。

  ⑸

  混凝土强度不符合砼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以一组计)。

  ⑹

  篡改伪造试验单据者。

  ⑺

  路基单层填筑厚度、压实度、宽度等不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的(以分段分层计算)。

  ⑻底基层、基层施工前下承层未清理;搭接处台阶处理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摊铺时粒料离析不及时处理导致粗细集料分离出现松

  散,强度、密实度无法达到要求;水稳混合料摊铺完后养护不及时出现不均匀裂纹;取芯检验压实厚度、压实度、抗压强度等指标不满要求;施工横、纵缝处理不符合要求,出现明显错台高差等。

  ⑼沥青路面摊铺前下承层未清理;沥青摊铺时碾压不及时、不到位,影响沥青层压实度、平整度;摊铺不满足温度要求的沥青砼导致压实不密实;粒料离席不及时处理导致渗水、压实度、平整度等指标不符合要求;未达到开放交通规定温度开放交通导致已成型路面受损等。

  ⑽

  施工工序衔接不符合规定,或不及时。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者。

  ⑾

  原路面病害处理不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处理,偷工减料。

  ⑿基坑开挖(特别注意深基坑开挖)或路基开挖边坡防护质量不满足要求。

  ⒀钢筋工程未按图施工,钢筋未除浮锈,钢筋焊接、绑扎、接头不符合验标要求者。

  ⒁不按施组规定工艺流程施工者。

  ⒂监理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者(按每次计)。

  ⒃对同一问题拒不执行项目部质检人员指令,在连续发出两次“安全质量监察通知书”时,罚款2000-10000元。

  ⒄对一般质量问题,施工队或工区已发现质量问题并有正式通知书、处罚措施的,项目部不再下发“质量问题通知书”和处罚;项目分部已发现质量问题并有正式通知书、处罚措施的,项目部不再下发

  “质量问题通知书”和处罚

  四、罚款支付

  项目部罚款均由质量部开出罚款通知单,由财务部办理支付事项,各种罚款均列入综合奖励基金科目。

  24、施工调查制度

  1、施工调查是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准备的重要程序。通过现场施工调查,全面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工程特点及重点工程施工环境;了解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既有水源、道路、通信、电力分布情况和周边地区“地材”分布及产、运、供情况;为切实作好施工队伍布署、合理划分施工任务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工作奠定基础。

  2、施工调查内容

  1)选定项目经理部驻地。项目经理部驻地的选择应考虑人员、机具安置要求,同时兼顾交通、通讯、工程指挥、信息的收集和传递等要求。

  2)研究确定重点工程施工方案,提出施工建议计划。

  3)调查取、弃土场位置、运距、填料情况、提出土石方调配的原则意见。

  4)调查既有设备状况及设备产权;调查临时用地、施工便道、便桥、工程用水、用电、临通等工程设置条件、标准、数量。

  5)调查水文气象及地质资料:调查施工地段的最高、最低水位、常水位、流速及当地降雨、降雪情况,了解洪水期、枯水期、冰冻期及年气温变化情况。

  6)调查施工地段地质情况,了解软土、冻土、地下水及滑坡的特性等。

  7)调查砂、石料料源、质量、单价、运距、供应量,提出材料供应意见及火工品库设置意见。

  8)调查当地民风习俗、社会治安及医疗中心卫生防疫站情况,并与当地公安、卫生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当地居民的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9)公司体系文件规定的其它需要调查或策划的内容。

  25、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和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确保质量目标的顺利完成,特制定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1、我项目建立健全与项目部质量体系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制定质量奖罚细则,并要个遵照执行。

  2、全面推行质量岗位责任制,签定岗位质量责任状,责任到人,对落实不到位或落实措施不力,形成质量隐患和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质量奖罚细则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如有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罚。

  3、严格奖惩考核。根据项目部质量目标考核办法,项目部定期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对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率达不到100%,进度达不到合同计划安排,考核不合格的,要求立即整改,并对其重新检查考核,直到合格为止。

  4、积极配合由项目部和相关单位组织的教育培训。根据本项目施工特点,结合现场实际,积极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由项目部和相关单位组织的质量教育和相关规范的学习、人员培训工作;坚持持证上岗,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相应岗位的施工作业。

  5、坚决执行质量会议的决议,及时反馈各施工队质量活动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对不认真执行质量会议的决议或消极怠工的施工队或者个人,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

  6、确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项目经理部相关管理人员和

  技术人员对本施工段的质量活动要经常性地进行检查,主要针对违章违规作业、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圬工、土石方工程的检查,认真作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及时掌握工程质量及进度情况,积极参与并配合项目部组织的每月定期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经常进行总结,避免在以后工作中出现同样的问题。

  7、坚持技术工作的严肃性,每一个工序要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内容详实具体、语言简明、目标明确,严格工序管理,监控施工过程,加强技术和质量监控工作的力度,作好技术指导工作,对主要工序和技术指标,均需一一报验,使监控工作贯穿施工全过程,不符合要求的,该返工的返工,该返修的返修,并作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8、严格质量事故上报制度,在工序施工前,认真作好预检工作,严格施组的实施,及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坚持准备工作不彻底不开工的原则;对发生的质量事故,按照有关规定24小时内上报上级部门,并作好事故现场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工作,积极配合上级质检部门有序展开调查。对严禁瞒报、谎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严厉的处罚。工作中需不断总结、汲取,稳步推进,努力学习新技新工艺、把质量工作抓深、抓好。

  26、图纸会审制度

  图纸会审分预审和正式会审二步进行。预审由承包单位自拿到设计图纸起至正式图纸会审会议前,自行负责组织进行图纸预审;正式会审应在承包单位图纸预审完成后至项目正式开工前举行,具体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工程时限和准备工作情况,与项目监理机构协商确定。

  1、图纸会审要求

  (1)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

  ①督促承包单位认真投入图纸预审及会审工作。

  ②全面掌握设计意图、设计条件、设计技术要求、施工质量要求和规定。

  ③澄清施工图中存在及承包单位提出的技术问题。

  ④进行图纸会审的记录整理,写出会议纪要。记录应有与会各方签章确认,会议纪要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签字。

  (2)对承包单位的要求(预审要求)

  ①组织有关人员分专业、分工种细读设计文件,熟悉图纸,确定会审重点。

  ②了解设计意图及相应的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③对设计文件和图纸不明确或不完整的部分,提出澄清或补充的要求。

  ④对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的疑问(或差错、遗漏、含糊不清、技术难点等)写出图纸预审记录,研究整理,并在会审会议上提出询问。

  ⑤对各专业图纸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核对土建图纸与各专业图纸间的一致性,包括尺寸、管线、结构等的配合是否正确和一致。

  ⑥分析图纸技术要求和结构方案等与承包单位的施工技术水平、技术装备有无矛盾,力求科学、合理、文明地安排施工

  ⑦准备工作完成后提出图纸会审的要求。

  2、图纸会审参加人员

  (1)建设单位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

  (2)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员和施工员。

  (3)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代表。

  (4)项目监理机构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3、图纸会审程序

  (1)图纸会审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

  (2)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结构特点、质量要求和有关注意事项。

  (3)承包单位提出预审意见、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4)设计单位解答有关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共同协商解决预审中发现的问题。

  (5)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措施及工程控制要求。

  (6)认真研究并协商解决各有关单位、各项目之间配合问题及其它有关问题。

  (7)形成会议纪要,各方代表签字存档备查。

  4、图纸会审内容

  (1)设计图是否完整齐全,如有欠缺是否有分期供图时间表。

  (2)设计图中所列的其它各种标准(通用)图册,承包单位是否具备。

  (3)设计图与其设计说明的内容是否一致。设计图各组成部分之

  间、平剖面之间有无矛盾和差错,标注有无遗漏。

  (5)建筑图与其相关的结构图在尺寸、位置、标高和说明是否一致。

  (6)地质勘探资料是否齐全,深度是否满足施工开挖要求。

  (7)基础设计是否与工程地质条件相一致,地基处理方法是否合理

  (8)预埋件、预留孔及二次浇灌是否表示清楚。

  (9)钢筋及相应构造是否表示清楚。

  (10)是否存在不能施工、不便施工或难于施工的技术问题。

  (11)是否存在容易导致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增加费用问题。

  (12)是否存在结构物与电气、设备等专业的矛盾之处。

  (13)对图纸上所要求的材料来源能否保证或代换,有无难以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14)承包单位对图纸所要求的施工条件能否满足。

  (15)关键部位有无特殊措施、特殊要求,施工能否保证。

  (16)施工质量有无特殊要求和施工保证。

  (17)测量、定位、放线有无数据资料,是否已经审核。

  (18)建筑物坐标关系是否清楚准确。

  (19)施工安全有无保障。

  (20)设计布置是否经济合理、便于安装操作、维修。

  (21)设备图纸及技术说明是否完备。

  (22)机电设备选型及性能是否符合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原则。

  (23)建筑、结构与公用管线、电气设备安装有无矛盾。

  (24)各种管道的走向是否合理、与地上、地下建筑物(或结构物)交叉有无矛盾。

  27、资料管理制度

  1、内业资料包括施工技术文件和施工过程记录资料,是编制竣工文件、施工技术总结、进行质量事故分析、工程成本分析等工作的基本依据。认真收集、妥善管理内业资料是施工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2、必须建立内业资料管理责任制,健全各类资料的分类登记、保管和借阅等制度,并责任到人。

  3、资料可按照细目分类管理,建立文件清单。

  1)内业资料范围

  ①设计文件资料:包括设计图、参考图、变更设计、设计图审核、设计图优化和各种规范、验标等。

  ②过程控制资料:包括检验批记录、分项工程评定、分部工程评定、测量资料、施工日志、征地拆迁、地质核查、技术交底及技术交底发放记录、工程试验、试验检验及测量设备台账等。

  ③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包括项目部形成的各种文件、会议记录和会议签到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创优规划、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管理方案、应急预案、竣工文件相关资料、施工过程验收及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等。

  ④工程试验资料,设专门资料档案由试验室负责管理。试验资料包括原材料试验检验报告、材料合格证、成品及半成品质量合格证、原始检查试验资料、理论配合比、施工配合比、进场检验、试件记录等。

  ⑤其它技术资料,含文字、图纸、照片、录音、录像及电子版技术资料。

  4、内业资料的收集应真实及时记录施工全过程,可按施工专业分类、分阶段收集,资料的整理可按单位工程分类组卷。

  5、内业资料的管理

  ①设计文件对上级单位下发的设计文件进行查收、使用和保管。

  ②施工设计核查资料

  负责管理本单位组织核查的技术资料以及上级单位下发的全部核查资料。

  ③施工调查资料

  负责管理本管段的全部施工调查资料以及工程项目经理部下发的有关施工调查资料。

  ④开(复)工报告资料

  应及时将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复的开(复)工报告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⑤变更设计资料

  应及时将建设单位批复的变更设计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⑥技术交底资料负责管理本项目管段的全部技术交底资料。

  ⑦测量资料

  负责保存本项目管段全部测量资料。

  ⑧计量、试验资料按规定由建立部门分别负责保管。

  ⑨竣工文件所需有关资料签证、验收资料、施工记录和其它竣工资料,由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工程竣工后按建设单位要求分类立卷。

  6、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管理。

  ①管理好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各种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②工程部应及时掌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国家、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动态,及时对各规范进行修改和作废。

  ③各部门应按公司有关《程序文件》要求,及时清理本单位所管理使用的相关资料。

  ④各部门应定期检查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使用情况。

  7、施工技术资料的保管和管理

  ①施工技术资料应由专人管理,各单位管理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本单位技术资料情况,各类技术资料均应按专业分类立卷,并编制卷内目录,收发、借阅应履行签字手续。

  ②标准设计图应分类存放,定期清理,及时补充新图,更换修改图纸和剔除旧图,需保存作为参考的旧图应有作废标识,并注明修改、作废的日期和依据。

  8、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应作为基层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应建立管理工作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认真贯彻执行。

  9、内业资料管理基本要求

  ①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应符合编制竣工文件所要求的内容、格式和装订样式。

  ②设专人负责内业资料管理,建立资料的接收、登记、分发等台账本。每个人也必须管好自己的内业资料。

  ③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按单位工程进行,存放、装订、摆放按照工作顺序进行,首页摆放记录目录清单。

  ④施工日志记录要规范,将现场发生的问题要如实记录,对严重问题要追踪调查,对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必须是以一个单位工程进行记录、存档,不得用一本施工日志记两个以上单位工程施工情况或混记。

  ⑤填写内业资料时要字迹清晰、字面干净整洁、规范,不能随意涂改,用语要严谨,质量结论要有充分的评判依据,并必须具有追溯性。填写内容不能漏项、不能留有空白,无内容可填的部分打一斜杠。

  ⑥内业资料的签名人员必须是经办人自己,必须看清姓名,不能潦草,不能使用个性签名,并且必须是在职职工和有签字权的。禁止

  代替签字或模仿签字。

  ⑦内业资料所用纸张满足规定要求,字体用仿宋体小三号字,纸张左边距和顶边距应适当留大,以便于装订。图纸也必须满足规定要求,图纸要有标题内容,要有说明、单位、标注、比例、制图、复核等,并绘制图形边框。

  ⑧工程材料报验单、出厂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进场检验自检报告等填写的日期、编号、批号、内容、规格、操作人员等内容要前后一致,不能出现时间上、逻辑上矛盾。工程材料报验单、试验报告等必须注明本试验代表的批量、批号、数量、规格、使用的工程部位或地点。

  钢筋焊接试验报告必须注明焊接工的姓名和岗位证书。

  ⑨工程报验单、隐蔽工程检查证等报验、签证资料应有的附图、试验资料、过程记录资料、其它附件等附件资料必须附上,对质量结论必须写明判断的依据。

  ⑩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情况描述要详细,基本项目、保证项目、允许偏差项目的填写内容,数据要真实、可靠,不得漏项或数据不够。

  ?建立专门的资料分区。规划整洁,面积适当,标识明确。分区内防潮,保持干燥,严禁烟火;资料架文件盒摆放整齐,每个文件盒的正面、侧面标明资料名称及档案盒号。每个文件盒内均建立记录目录清单。

篇二: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目标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循施工技术规范,执行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优质、高效、安全、文明完成工程施工任务,确保本工程达到如下质量目标:

  1.1、总体工程保证达到合格。

  1)分部工程一次检验合格率100%。

  2)符合工程合同所确定的质量条款要求。

  1.2、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100%以上。

  2、建立质量组织体系

  为确保本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我公司一贯奉行“以质量管理为中心,视工程质量为生命;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过程控制,持续质量改进;努力完善保修服务,为顾客提供满意的市政工程”的质量方针。

  在工程施工中,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质量岗位责任制,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工程师是技术负责人,项目各部门负有各自的质量职能,建立健全质量组织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把质量放在首位,要求每道工序必须是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提供精品,以过程精品确保工

  程优质。明确岗位的质量职能、责任及权限,定期开展质量统计分析活动,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全面控制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

  3、建立质量检查体系

  树立全员质量意识,贯彻“谁管生产,谁管质量;谁施工,谁卖力质量;谁操作,谁包管质量”的原则。实行质量“一票反对权”并采用风险工资制等经济手段来辅助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的实施。

  施工中认真接受现场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调查。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在工序验收管理上项目部设立内部检查制度,实行内部质量验收的层层把关。通过内部检查制度的实施,达到有效控制施工质量的目标。

  2.3、成立创优良工程实施领导小组

  工程实施领导小组设置如下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技术卖力人

  组员:质检卖力人、各工种施工工长、材料卖力人。4、施工进程中质量控制措施

  1)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

  2)严把原材料进场关,做好防水,及钢筋、水泥、大砂、石子的检验工作,凡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在工程上。3)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每半月(或每个工地至少)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和质量评定,在每个分项工程开展树质量样板和创优质活动。

  4)试水按要求程序进行,做到逐步灌水和放水,做好各种数据的测试记录和整理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各种原始资料管理,做到工完资料齐全。

  5、各工种的施工配合

  在施工中各工种的相互共同是本工程顺利进展的关键,也是施工中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各工种各工艺的施工流程和施工方案,对整个工程的进度、工期、质量以及成品保护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此我单位在施工进程要加强各工种的相互共同的管理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常常召开这方面的专题会议,专人卖力协调各工种的关系。

篇三: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市政工程质量,平安管理制度

  一、编制依据

  1.1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方法;

  1.2城建集团下发的《工程质量管理》;

  1.3根据工程部制定的质量目标和制定的质量检查方案。

  二、目的确保本工程工程质量到达省市政金杯奖,争创国家市政金杯奖,始终把各分项工程质量管理在受控状态中,使施工操作过程标准化、程序化,保证工程创优目标的实现。

  三、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仅适用于xx-xxx公司xx-xxx工程部。

  工程部质量管理小组是工程部质量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

  五、质量管理责任制

  质量职责

  5.1工程经理部质量职责

  ①负责本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创优规划,重、难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与交底;

  ②制定并落实各项工程质量标准和工艺控制方法;保质、按期提供工程所需原材料;

  ③对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审核,组织协调各单位有序生产,为施工单位提供技术效劳,催促各工点严格执行“标准”、“验标”,确保“人、机、料、法、环”有序、可控;

  ④严把“工程结构、工程测量、工程试验、工程材料关”,对管段内工程质量向公司负责,并在施工过程中征求建立方意见,不断改良工程施工工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顾客满意度。

  质量检查施工中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报检制。在开工前查资源配备,各项条件是否满足开工要求;施工中定期或不定期查质量意识是否到位,是否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是否严格执行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变更设计是否报批后执行,各项技术要求是否有审批后的书面指令;查隐蔽工程检查签认是否齐全;查质量体系是否有效运行。通过检查,催促各管理层和作业层严格质量职责,以质量标准和要求标准作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促使工程质量处于可控和良性状态。

  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规定xx-07-108:45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的监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标准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质量监视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视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视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以下简称监视机构)实施。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视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视。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视,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

  平安、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视。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视,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视。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视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平安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

  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视;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分。

  第六条对工程工程实施质量监视,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立单位办理质量监视手续;

  (二)制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视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视;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视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档案。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立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视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视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平安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视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

  监视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视,并对工程质量监视承当监视责任。

  第十二条监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视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视人员应当占监视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视检查工作需要的仪

  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视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三条监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视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视工作。

  第十四条监视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视。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视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对监视机构和监视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视抽查。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篇四: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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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工程质量是必须要经过标准才可以的,这样才能够保证是没有任何威胁到人们生命健康的情况。那么关于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市政工程包括一些水管道以及道路的建设等内容,和其他的工程一样也是要经过一定的监督验收才行。

  工程质量是必须要经过标准才可以的,这样才能够保证是没有任何威胁到人们生命健康的情况。那么关于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市政工程包括一些水管道以及道路的建设等内容,和其他的工程一样也是要经过一定的监督验收才行。

  一、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在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本市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造优质工程;鼓励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第二章工程质量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代建单位在受委托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出具勘察文件,对其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全面,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勘察文件应当由参加勘察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勘察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出具设计文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设计文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许最大沉降量、抗震设防裂度和防火要求。

  设计文件应当由参加设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对超限高层和超大跨度建筑、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障措施,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上述工程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及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建造师资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换。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偷工减料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核对或者修改。

  本条所指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

  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换。

  监理人员对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执行、建筑材料核验和工序验收等实施监理,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应当由进行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检测结果台账,出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如实记入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及时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技术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修改后,由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进行审查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其科学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章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分阶段验收。

  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等不同阶段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进行阶段验收;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收,经检查工程地基土与勘察报告一致的,出具检查验收文件;不一致的,应当修改和补充勘察文件,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等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施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出具分阶段检查验收文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设计文件的主要设计人员应当参加验收活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当与建设工程进度同步记录,并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及时进行检查,合格后通知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人员见

  证下现场取样封存,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对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人员见证下取样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建筑材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出具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竣工验收。

  对住宅工程,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在工程明显位置镶嵌标志牌,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外墙保温、门窗和地下室外围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为五年。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及时予以保修。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保修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予以保修。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发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到达现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维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维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保修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将验收报告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检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抽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抽查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重要部位的质量,抽查用于工程建设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对有关工程质量的举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

  (三)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隐患时,责令被检查单位就该质量隐患进行整改,其中涉及结构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编制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时,发现应当由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不按照规定参与验收或者出具的验收文件不真实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五)设计单位不按照规定派驻设计代表,设计文件未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许最大沉降量、抗震设防裂度和防火要求,不按照规定参与验收或者出具的验收文件不真实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相应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者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二)工程监理单位未配备相应监理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监理人员,或者擅自更换监理项目负责人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技术要求的相关行为未予以制止和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二)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

  (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检测业务的;

  (二)出现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未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三)对未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出具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

  对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与建设工程进度不同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阶段验收要求施工单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单位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或者对所送检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在本市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年9月1日起施行。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废止。[1]

  地方性法规(类别)

  条例说明编辑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这个《条例(草案)》已于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立法必要性和立法原则

  近年来,我市的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增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年至年是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高峰期,在此期间将有铁路建设开工420公里,地铁开工121公里,高速公路开工353公里,各类建筑4年累计新开工1.2亿平方米。另一方面也是质量和安全的高风险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管理问题日显突出。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不明确;一些住宅工程出现影响住宅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和缺陷,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同时“高、大、难、深”项目逐年增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越来越多。这些问题对依法规范工程质量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必要对现行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立法思路和原则:

  一是坚持保障安全原则。工程质量不仅是建设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民生问题和政治问题。保证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这是《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二是坚持系统监管原则。要加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即要用法律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将责任落实到人,要从法律制度上建立一个从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质量细节的过程控制——参加工程建设的主体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的严密、规范、有序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

  三是坚持依法严管原则。强化法律责任,创新监管措施,发挥企业信用体系监管作用,加大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资格处罚力度,增强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本着上述立法思路和原则,《条例(草案)》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为依据,以现行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基础,保留了其中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我市工程质量管理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了《条例(草案)》的基本框架和内容。《条例(草案)》共六章六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并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条例(草案)》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质量过程控制内容各列一章予以表述,体例更加明确,内容更加详细。其中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1.强化并加重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按照合同组织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代建单位在受托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2.根据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条例(草案)》在对建设单位作出严格要求的同时,对建设工程的其他主体也作了新的要求。如对设计单位,《条例(草案)》在提出基本要求的同时,特别强调“对超限高层和超大跨度建筑、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第九条第三款)。对施工单位,《条例(草案)》规定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及合同的约定配备相应的执业人员,且不得擅自更换。”(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勘察、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条例(草案)》也都作了针对性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责任,《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在工程明显位置镶嵌标志牌,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和竣工验收日期等内容。”

  (二)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条例(草案)》第三章“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集中体现了建设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力争使建设工程质量的每个环节都达到“苛刻”的程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验收重点,严格验收程序。如《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不同阶段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进行阶段验收;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收和竣工验收,检查工程地基土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并出具检查验收文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等等。此外,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的规定,对竣工验收备案时所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也相应进行了修改(第二十条)。

  2.住宅工程实行分户验收,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责任。在明确各方验收具体环节的同时,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住宅工程,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3.完善建设工程保修制度,延伸房地产开发企业保修义务,体现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制。在保修范围方面,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质量通病,在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基础上,又将门窗纳入保修范围(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住宅工程的保修期限从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其保修期根据国家规定,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即终身保修。这样的规定是对群众切

  身利益的保障。对于对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相关工作人员,其责任追究也体现了终身责任的要求,《条例》(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体系,创新质量监管模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水平。《条例(草案)》在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手段的同时,特别规定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体系,对企业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第三十三条),积极创新质量监管模式,并在法律责任中细化了运用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资格限制的措施。

  (四)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强调刚性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条例(草案)》对法律责任的表述较为全面,保持了法律责任的完整性和适用性。《条例(草案)》规定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三个创新:一是加大从业资质限制的适用范围,这既是对建设领域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落实,也是针对建筑领域以往违法成本过小这一弊端提出的根本解决途径,如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加相关投标活动(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五、四十六、四十八、四十九条),对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处罚的外地进津

  企业取消进津备案等措施(第五十六条),这种资质限制措施对惩治企业在质量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其他处罚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实践中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二是将上位法中已有的处罚规定和本市创设的处罚措施一并予以规定,使之在立法体例上更具有系统性与完整性;三是强调刚性执法,即缩窄处罚幅度、提高处罚下限和处罚额度,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从而起到惩戒和警示的作用。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2]

  审议报告编辑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5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会上有三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发言。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

  2011年7月5日中午,法制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再次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建交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专题审议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

  现就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本条例中需要增加对建设工程设计有关防火方面的要求。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设计文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许最大沉降量、抗震设防裂度和防火要求。”

  有的人大代表提出,条例需要增加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分阶段验收时,应当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等不同阶段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进行阶段验收;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后形成的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是成熟可行的,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便于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建议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市政的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内容已经整理好了,质量安全关系这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承包方以及发包方一定要负责人,一定要根据规定的内容实施行为,否则后果严重。

篇五: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质量策划

  第一条

  《工程管理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确质量管理指标及目标考核标准,每月阶段考核,1月份完成上年度考核。

  第二条

  符合创优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或集团要求编制《创优计划》。

  第三条

  项目部依据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实行工程文件预立卷。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部编制《技术、成果应用计划》,推广应用集团标准化工艺、企业工法、《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报工程管理科备案。

  第五条

  工程管理科组织分析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制定《预防措施要求表》,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项目部实行样板引路(首件制),用数据指导施工,工程管理科检查、落实。

  第二章

  过程控制

  第七条

  项目部编制施工试验计划,根据工程性质和要求建设工地实验室。

  第八条

  项目部从源头控制原材料质量,禁用不合格品,不允许紧急放行。

  第九条

  项目部依据设计与规范要求组织施工,严禁随意变更设计。

  第十条

  项目部推行施工标准化,预防常见质量问题,杜绝重复性质量问题,实现过程精品。

  第十一条

  项目部各岗位按要求记录反映工程实际、时间关系合理、内容逻辑准确的施工日志。

  第十二条

  项目部编制有效的成品、半成品防护措施,项目总工组织检查、落实。

  第十三条

  项目部规范施工技术文件编制、整理,保持产品可追溯性,文件、记录齐全有效。

  第十四条

  旧路改造工程(或质量存疑的新建工程)沥青上面层摊铺前,必须采用雷达探测仪排查道路结构隐患,如发现问题,由项目部编制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三章

  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部质检员组织自检并拍照记录,试验员组织施工试验并及时获取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市区工程沥青面层摊铺前,交接验收水稳基层,工程管理部监督验收程序,不允许例外转序。

  第十七条

  项目总工组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完善签认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部(科)组织巡检、月检,形成业务检查记录,25日前对在建工程考核评比,编制《质量月报》。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组织技术、质量例会,交流先进经验,分析质量问题,提出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出现B类质量问题、月度考核得分低于6分(含6分)的,约谈项目经理、工程科长,项目经理上例会作检讨。对月度考核连续两次末位的分(子)公司,约谈工程科长、分管副经理、经理。

  第四章

  质量问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质量问题的定义:质量不合格、管理不到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返工、整修费用)在100万以下。分三个等级:一般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划分为A、B、C类(附件1);较大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至20万;严重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20至100万之间。质量问题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十二条

  质量问题在信息平台曝光。发生A类质量问题的,对分(子)公司分管生产副经理实施经济处罚,罚款五千元;发生B类、C类质量问题的,对项目经理实施经济处罚,B类罚款一千元,C类罚款二百元。发生较大、严重质量问题的,根据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和承担对象,对分(子)公司经理罚款五千至十万元、分管生产副经理和分管质量副经理各罚款三千至三万元(为同一人时,合并处罚)、项目经理和工程科长各罚款二千至二万元。A类及以上质量问题实行“约谈制”,受处罚人分别作检讨。B类、C类质量问题处罚由工程管理科执行,报工程管理部备案;A类及以上质量问题处罚由工程管理部执行,分(子)公司对其他责任人的处罚,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年度发生A类及以上质量问题累计两次,给予项目经理撤职或停职处分;分(子)公司年度发生A类及以上质量问题累计四次,给予工程科长撤职或停职处分;累计出现A类及以上质量问题两次的分管生产副经理和累计出现A类及以上质量问题四次的分管质量副经理,当年绩效考核直接进入后十名,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质量问题有直接责任的分包单位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分(子)公司根据其性质及后果,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5-20%罚款,并记入《分承包方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章

  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质量事故划分标准及报告、调查、处理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7号令)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

  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和经济处罚;责任单位年度考核为0分。

  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工程交付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组织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报验。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编制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总结汇报材料(创优工程用DVD,一般工程用PPT),报工程管理科审查。

  第二十九条

  竣工收尾精细、快速,竣工清理干净、彻底,竣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成。市政道路沥青上面层摊铺完成10天内、其他工程正常运行使用15天内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三十条

  项目部完善竣工验收文件,通过建设单位报质量监督站,及时办理投标人员退证。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通过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向使用管理单位报送所需工程竣工文件。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满),项目部编制《工程交付管理备忘录》(或《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办理工程移交。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参照执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工程项目经理责任。

  为保证本制度的落实,实行质量管理负面清单(附件2)考核制度。

  附件1:

  质量问题清单

  A类质量问题(依据制度处罚)

  A01地基基础(承载力、桩身完整性)检测不合格

  A02无压力管道倒坡

  A03排水管道严密性不合格(严重渗漏水)

  A04管道内窥检测不合格(管道贯通裂缝、严重破损或变形)

  A05掘进或顶管工程不合格

  A06回填不合格

  A07基层交接验收不合格

  A08沥青混凝土面层不合格

  A09水泥混凝土路面不合格

  A10主体结构混凝土工程不合格

  A11主体结构后期沉降变形不合格

  A12梁板预制不合格

  A13预应力张拉注浆不合格

  B类质量问题(项目经理罚款1000元)

  B01管道基础不合格

  B02管道安装不合格

  B03顶管工作井不合格

  B04砌体砂浆拌合不合格

  B05砌体砌筑、构件安装不合格

  B06现浇检查井、雨水斗不合格

  B07混凝土结构模板、支架安装不合格

  B08混凝土结构浇筑不合格

  B09混凝土结构止水装置安装不合格

  B10混凝土结构防水层施工不合格

  B11浅埋设施管道后开挖破坏基层结构

  B12浅埋设施管道安装不合格

  B13回填未执行标尺层控

  B14路基填筑(路床)不合格

  B15基层混凝土侧模不合格

  B16基层摊铺不合格

  B17基层搭接处理不合格

  B18检查井盖、雨水井箅刚性加固不合格

  B19可调式检查井盖安装不合格

  B20人行道铺装不合格

  B21钢筋(预埋件)加工、连接、安装不合格

  B22预应力孔道安装、定位不合格

  B23桥梁支座安装不合格

  B24桥梁球形支座未及时解锁

  B25桥梁伸缩缝施工不合格

  B26防撞墙、伸缩缝、泄水管不合格

  B27钢结构(含钢拱架)加工、连接、安装不合格

  B28支护喷射混凝土不合格

  B29隧道防水板施工不合格

  B30防火、装饰施工不合格

  C类质量问题(罚款200元)

  其它质量问题。

  附件2:

  质量管理负面清单

  I类负面清单(发生一项次,年终考核扣5分)

  I-01未实行样板引路(首件制)

  I-02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

  I-03随意变更设计

  I-04旧路改造工程沥青上面层摊铺前,未采用雷达探测仪排查道路结构隐患

  I-05未按要求组织自检即例外转序(隐蔽)

  I-06未按要求组织水稳基层交接验收

  I-07未按要求试验检测并及时获取报告

  I-08未按要求实施质量问题处理和责任追究

  I-09发生较大、严重质量问题

  I-10发生B类以上重复性质量问题

  I-11未按要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未通过竣工验收

  II类负面清单(发生一项次,年终考核扣3分)

  II-01符合创优条件的工程项目,未按要求编制、实施《创优计划》

  II-02未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实行工程文件预立卷

  II-03未按要求编制、落实《技术、成果应用计划》

  II-04未制定、实施常见质量问题的预防措施

  II-05未编制施工试验计划,未按要求建设工地实验室

  II-06未推广应用集团标准化工艺

  II-07未按要求记录施工日志

  II-08未按要求编制和落实成品、半成品防护措施

  II-09未按要求编制、整理施工技术文件

  II-10未按要求组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工程验收

  II-11未按要求编制《质量月报》、未传达技术质量会议精神

  II-12未按要求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自检

  II-13未按要求编制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总结汇报材料

  II-14未按要求竣工收尾和竣工清理

  II-15竣工验收未按要求报站(质量监督站)

  II-16未按要求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

  II-17未按要求办理工程移交

  II-18未实现工程创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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