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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奖惩规则6篇

时间:2023-06-02 19: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安全生产法奖惩规则

篇一:安全生产法奖惩规则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目标管理,规范安全管理的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兴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国发[2001]311号)、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及《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电办[2000]3号)的精神,结合我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原则,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方针。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中做出卓越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公司每年从工资基金中列支300万元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的奖励,控股和代管单位按照公司的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本单位列支。扣缴事故单位的工资基金亦纳入该基金。

  第四条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奖惩的考核和奖惩工作。依据安监部门奖惩考核的结果,经劳资部门会签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奖金的发放和罚款扣缴工作;行政惩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五条本项规定适用于电力公司系统从事发供电、施工、修造、试验(含调试)的企业。其他企业参考执行。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年度安全目标奖

  1.公司实现国家电力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对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现全年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对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发供电企业、电力施工企业、修造企业和试验单位年内实现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安全目标,按附表1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上报国电公司给予表彰,申报表见附表2。

  第七条千日安全目标奖

  凡安全生产记录达整千日的发供电企业、电力施工企业,按附表3的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及其安全网络奖励,并在《电力报》上进行表彰。

  第八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对在安全生产过程当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各单位可随时向公司申报奖励。

  1.奖励条件

  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有效地防止了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事故时由于积极抢救,有效地防止了

  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效果突出等。

  2.申报审批

  各生产单位及公司各处室可按附表4“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申报表”上报,由公司安监部门核实,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给予奖励。

  3.奖励金额

  避免群伤群亡者,奖励3250元/人.次。避免人身伤亡者;避免主设备损坏、大面积停电、系统瓦解及其他恶性设备事故者;避免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者;由于抢险救灾及时,有效地防止了事故扩大而减少事故损失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管理办法、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效果突出者等,酌情奖励1000~2250元/项。

  第九条安全生产先进奖

  1.对于荣获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安全卫士的单位及个人,公司给予其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2.公司系统每3年评比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并对获奖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单位按附录、附表5、附表6向公司申报。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可随时根据特殊情况

  对有关单位在安全生产过程当中做出的特殊成绩进行特令嘉奖,奖金额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一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其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1.对事故单位

  撤消“先进企业”、“达标企业”及各级“一流企业”称号和相应的奖励,一年后重新申请复查。

  2.对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或开除处分。

  (3)对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扣发奖金不少于2250元(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不再扣发奖金)。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2250元;建议给予党委书记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2250元。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王程师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700~1250元。

  3。对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奖金250元。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1.对事故单位撤消“先进企业”、“达标企业”及各级“一流企业”称号和相应的奖励,一年后重新申请复查。

  2。对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两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

  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奖金不少于2250元。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2250元;建议给予党委书记记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2250元。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700—1250元。

  3.对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奖金250元。

  第十三条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

  1.对事故单位

  撤消“先进企业”、“达标企业”及各级“一流企业”称号和相应的奖励,一年后重新申请复查。

  2,对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扣发奖金1250元(开除留用察

  看处分者不再扣发奖金)。

  (3)对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扣发奖金1000—1250元。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800—1250元;建议给予党委书记警告至降级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800—1250元。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奖金500~250元。

  第十四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

  1.对事故单位

  撤消“先进企业”、“达标企业”及各级“一流企业”称号和相应的奖励,一年后重新申请复查。

  2.对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负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的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扣发奖金1250元(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不再扣发奖金)。

  (3)对直接责任人所在的车间级领导给于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扣发奖金1000—1250元。

  (4)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1250元;建议给予党委书记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年薪(或奖金)1000~1250元。

  (5)对事故单位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扣发年薪(或奖金)700—1250元。

  第十五条发供电、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重大电网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

  第十六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1.对负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奖金800~-1250元。

  2.对负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奖金500~250元。

  3.对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奖金300—250元。

  4.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党委书记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恶性事故(包括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1.对负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并扣发奖金1000~2250元(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不再扣发奖金)。

  2.对负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扣发奖金500~1250元。

  3.对事故责任人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讦至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奖金300~250元。

  第十八条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九条对上文未提到的其他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应参考以上条文作出处罚。

  第二十条事故责任人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各种事故,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到公司专项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二十二条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或设备事故以及性质严重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1.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工资基金10~20万元。

  2.对责任人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撤职处分。

  (3)对安监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将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或设备事故。

  1.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工资基金5—10万元。

  2.对责任人及事故单位领导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降职处分。

  (3)对安监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将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隐瞒事故情况是由事故单位发现并按本细则规定处理的,不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行为。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照相关规定将事故真象上报或隐瞒部分事故真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当中,发生下述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项规定

  予以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项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

  予以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等单位责任造成的发供电事故,上述单位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处罚,按本项规定中对发供电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处罚原则比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已确定的安全事故隐患,由于整改不力,发生事故后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加重处罚;再次发生性质相同的事故,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加重处罚。

  第三十条本项规定中有关事故的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本项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给公司安监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项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公司。

  第三十三条本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录

  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表彰、奖励条件

  1.承担2台iOOMW及以上机组主体工程的火电施工企业,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2.2台IOOMW及以上机组火电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连续两年无死亡事故、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3.承担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主体施工的送变电施工企业,全年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4.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实现工程无死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

  5.水电建设工程项目全年无人身群亡事故(全口径)、无重大施工机械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

  单

  位

  奖励单位(万元)

  奖励安全网络(万元)

  1000MW及以上火电厂

  151000MW以下至800MW火电厂

  12800MW以下至250MW火电厂

  1000MW以下至400MW水电厂

  250MW以下火电厂

  4000MVA及以上供电公司

  154000MVA以下至2000MVA供电公司

  122000MVA以下至1000MVA供电公司

  1000MVA以下供电公司

  电力施工企业

  修造企业

  试验单位(含调试单位)

  单位名称

  申报年度

  机组或变电容量

  百日个数或安全天数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申报理由:

  生产单位意见: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单

  位

  奖励单位(万元)

  奖励安全网络

  (万元)

  1000MW及以上火电厂

  221000MW以下至800MW火电厂

  16800MW以下至250MW火电厂

  1000MW以下至400MW水电厂

  12250MW以下火电厂

  4000MVA及以上供电公司

  224000MVA以下至2000MVA供电公司

  162000MVA以下至1000MVA供电公司

  121000MVA以下供电公司

  电力施工企业

  12申报事由

  申报部门

  申报获奖

  人员名单

  (职务)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事迹:

  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司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申报年度

  主要在建

  工程项目

  装机容量或输、变电

  工程电压等级

  开工时间

  竣工或计划竣工时间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申报理由:

  单位意见: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工程项目名称

  申报年度

  工程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或

  计划竣工时间

  工程容量或

  电压等级

  主体工程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申报理由:

  单位意见: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篇二:安全生产法奖惩规则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封面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年X月X日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1、为严肃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全体员工,在保证安全生产中,有成绩或过错者,均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奖惩。

  3、本厂员工务必自觉地遵守厂有关规章制度,认真仔细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指示、决定,并相互督促检查,制止一切违章行为,保证安全生产。

  奖励:

  4、具下列条件之一者,根据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适当的奖励。

  (1)工作一贯积极,认真仔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中成绩显著,对国家有相当贡献者。

  (2)工作中兢兢业业,认真仔细细致的检查,发现重大安全缺陷以免事故发生有突出成绩者。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对恶性事故能积极进行抢救,从而以免了事故的扩大,有较大贡献者。

  (4)对防火、防爆、防毒及改善劳动条件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5)在保证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5、对符合于第4条有关之一者,应按其成绩贡献的大小,依照下列有关办法进行奖励。

  (1)大会表扬

  (2)奖状。

  (3)一次性奖金或其它物质奖励。

  处分:

  6、凡犯有下列有关之一者,须给予应得的处分。

  (1)工作消极,不承担任,经常违犯规章制度,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严重损失者。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由于忽视安全工作或违章作业,使本单位财产遭受重大事故者。

  (3)一贯忽视安全生产,多次发生事故,且屡教不改者。

  (4)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涉及到的领导者。

  (5)无故损坏防护器材及消防器材以及其它公物,其性质恶劣者。

  7、对符合于第6条所列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经济赔偿。

  (2)警告。

  (3)记过。

  (4)降级降薪。

  (5)降职或撤职。

  (6)开除厂籍。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7)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在呈请奖励时,务必经过全厂员工讨论,将事实经过及贡献的材料报经理审查,批准后落实。

  9、属于事故责任的处分,应由事故调查组或由安全员提出书面意见报经理批准后落实。

  某某单位(人)202X年X月X日5

篇三:安全生产法奖惩规则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目的为强化落实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履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职责,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奖励、责任事故与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保障员工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安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

  1.

  责任事故是指能够避免发生而因人为原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操作失误等)未能避免,进而导致发生的事故。

  2.

  非责任事故是指在不可抗力作用下、不能预知的情况下(如地震等)发生的事故。

  3.

  各类人身伤害事故为工伤范畴内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

  四、职责

  1.

  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管理。

  2.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行为提出奖励建议,对违反公司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隐患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3.

  生产部:对安全生产组织、现场安全管理、个体操作行为的优劣提出考核奖惩建议。

  4.

  设备机电部负责对设备安全运行管理、技术革新贡献突出的提出奖励建议,对因管理、操作不当造成设备设施事故或隐患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5.

  商务部负责对货运质量管理的优劣予以奖惩,对发生质量事故提出处罚建议。

  6.

  各部室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管理拥有奖惩建议权。

  五、奖惩种类

  奖惩种类分为以下五种:

  1.

  奖励;

  2.

  行政处分;

  3.

  赔偿;

  4.

  罚款;

  5.

  责令整改。

  六、安全生产奖励标准

  1.

  公司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10-15元或以上奖励:

  1)有效避免了人身伤亡事故的。

  2)有效避免人身重伤、设备设施严重毁坏、重大火灾事故的。

  3)发现事故预兆,果断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在抢救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5)在抗击自然灾害的抢险中,临危不惧,使员工生命或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

  2.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1—10元奖励:

  1)积极查找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各类事故发生,使企业财产免受损失的。

  2)对改进公司安全管理,对安全工作提出具有建设性、经济性、实用性的重要合理化建议的。

  3)在安全生产革新创造方面,对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工作认真负责,模范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3.

  举报奖励

  公司非安全职能管理人员发现并举报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经查属实的,给予1—10元的物质奖励,举报范围有:

  1)对已经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对已经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3)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作业场所。

  4)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

  5)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6)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7)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七、奖励的申报

  各部室将符合奖励条件的事项和奖励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环保部鉴定,经公司安委会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报上级部门奖励)。

  5.对安全管理工作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可给予表扬、表彰、评先、评优等形式的精神奖励。

  八、行政处分分为:撤职、降职、记大过、记过、警告

  1.

  撤职

  因盲目生产、管理混乱、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事故直接管理人员撤职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降职、记大过

  发生超指标工亡事故的,给予事故部门负责人记大过处分,可并给予部门分管负责人降职处分;给予事故直接管理人员降职或记大过处分并处相应罚金。

  3.

  记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记过处分:

  1)贯彻国家、省、市、集团、公司安全法律法规和重要会议精神、文件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安全管理混乱,被集团以上级单位检查,受到通报、处罚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

  4.

  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事故部门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警告处分;或给予责任人员警告处分并处相应罚金:

  1)发生重伤等级事故的。

  2)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的。

  3)发生重大水上、陆上、公务车辆交通事故的。

  4)发生设备设施重大毁损责任事故的。

  5)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的。

  6)发生其他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的。

  7)发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

  8)管理部门及人员不作为、欠作为、乱作为后果严重的。

  9)对他人提醒充耳不闻,对规章制度熟视无睹的。

  10)同类型违章违规重复发生、屡教不改的。

  11)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

  12)发生责任投诉经查属实的,造成极坏影响的。

  九、整改项目

  发生以下情况,由公司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整改:

  1.

  执行集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力的。

  2.

  本部门内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制定不全的。

  3.

  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整改、危险源点监控无措施的。

  4.

  生产与安全未做到“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

  5.

  不注重改善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

  6.

  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逐级报告、善后处理不力,以及事故处理未落实“四不放过”原则的。

  7.

  不定期、不认真召开本部门安全会议的。

  8.

  对部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力的。

  9.

  不认真开展本部门各种安全检查,检查整改未做到闭环的。

  10.

  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

  十、事故赔偿

  公司实行个人责任事故有限赔偿制度。凡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使员工受到伤害或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根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程度,由直接责任者按下列标准赔偿损失:

  1.

  事故损失费用在20元以内(含20元)的,实行有限责任全额赔偿。

  2.

  事故损失费用在20元以上的实行有限责任分段赔偿:

  3.

  事故损失费用在20元以上至50元(含)的:20元及以下部分由责任者全额赔偿;20元以上至50元(含)的部分由责任者承担事故损失的50%。

  4.

  事故损失费用在50元以上至1元(含)的:20元及以下部分由责任者全额赔偿;20元以上至50元(含)的部分由责任者承担事故损失的50%;50元以上至1元(含)的部分由责任者承担事故损失的30%。

  5.

  事故损失费用在1元以上的:20元及以下部分由责任者全额赔偿;

  20元以上至50元(含)的部分由责任者承担事故损失的50%;50元以上至1元(含)的部分由责任者承担事故损失的30%;事故损失费用1元以上的部分,责任者承担事故损失15%。

  6.

  故个人有限责任赔偿时,在保证责任者基本生活条件前提下,赔偿金额分期从责任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7.

  被处罚人员在以后的工作中表现较好,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安全环保部审核,报公司安委会批准后,可酌情予以部分减免。

  8.

  外来务工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对外劳务工、外来施工人员的处罚由所在劳务队、施工单位承担。

  9.

  事故直接责任者受开除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实施个人经济赔偿。

  十一、其他事故处罚

  1.

  发生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

  发生超指标人身死亡责任事故,执行以下处罚:

  1)扣除公司当年所有员工全部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

  2)取消所在部门年内所有评先资格。

  3)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10元。

  4)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罚款5-10元。

  5)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5-10元。

  6)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20元,分管领导罚款15元,其他领导及相关人员罚款分别2-10元。

  7)若发生重复死亡事故,加倍进行处罚。

  3.

  发生超指标人身重伤责任事故,执行以下处罚:

  1)事故损失10万元以上,扣除公司所有员工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

  2)事故损失110万元对照当年《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责任状》,扣除事故部门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5元。)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罚款3元。

  5)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5—10元。

  6)对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罚款5—10元。

  7)若发生同类型重复重伤事故,加倍进行处罚。

  4.

  发生超指标轻伤事故,执行以下处罚:

  1)根据事故损失,对照当年《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责任状》扣除事故部门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

  2)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3元。

  3)对其他事故责任者、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责任分别罚款1—5元。

  5.

  发生非生产性工亡事故

  按本章第十三条规定的50%额度,对事故责任者、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6.

  发生非生产性重伤事故

  按本章第十四条规定的50%额度,对事故责任者、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7.

  发生机械设备、港务设施、车辆交通(含外租拖、铲、吊、自卸车等车辆)、水上船舶、火灾等事故

篇四:安全生产法奖惩规则

  

  安全生产奖罚条例

  第一篇:安全生产奖罚条例

  安全生产奖罚条例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促进生产的/顷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2、不得赤足或穿“三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3、高、悬空操作应正确系好安全带,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4、不得从电梯或脚手架攀登上下,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5、不得随便乱动别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否则罚款50元。

  6、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三炉”,违者除没收外,每项罚款50元。

  7、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生火或吸烟,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8、不得酒后上班,违者每人次罚款10—100元。

  9、非“三机人员”不得随意开机,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10、严禁在施工现场酗酒闹事,对无事生非或无理取闹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11、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牌,违者每人次罚款20-60元。

  12、在高空操作时不得往下方丢工具或物料,违者罚款100元。

  13、严禁在高空场所开玩笑或追逐嘻闹,违者每人次罚款30元。

  14、职工家属(小孩)应上报施工队统一安排,不得私自住宿在施工现场,否则罚款100元。

  15、小商贩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如让小商贩随意进入施工现场者,门卫值班人员罚款20元。

  16、不得违章操作,违者每次罚款50-200元。

  17、不得违章指挥,违者每人次罚款100-300元。

  18、新进场工人必须先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后才能开始上班生产,违者每人次罚款50—100元。

  19、对于屡教不改或连续三次以上被罚款者,除了按规定罚款外,并责令其退离施工现场。

  20、非电工人员不得随意拉接用电线路,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注:以上条例,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如有违反,罚款翻倍。

  第二篇: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所有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管理干部、业务职能部门、各基层区队、群监组织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落实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第五条

  各采掘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第六条

  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执行“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增强自保互保能力和事故应急能力,遵守劳动纪律。

  第七条

  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原则,坚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三违”,保障生产安全。

  第八条

  实行安全奖惩,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九条

  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

  生、文明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条款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罚款200-1000元。

  1、井下吸烟者或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

  2、因检身不力,致使烟火流入井下当班责任者。

  3、炸药、雷管未按要求清退者。

  4、故意破坏安全设施、设备者。

  5、酒后上岗者。除给予罚款外,并停职反省3天;再次发现,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6、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者。

  7、井下违规带电搬迁设备或带电作业者。第二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罚款200---500元。

  1、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中,不及时汇报、不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及不听从指挥者。

  2、造成非人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直接责任者。

  3、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及屡教不改者。

  4、在公寓住宅房间内聚众饮酒、聚众赌博者。

  第三条

  各部门、区队负责人,对上级部门或公司、煤矿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故意拖延,不进行积极认真整改,处罚责任人员200元。

  第四条

  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必须保证每班都有跟班队长现场盯班。若发现没有按要求跟班,对当班跟班队长处罚300元;若发现脱岗、睡岗,一次罚款200元。

  第五条

  各采掘区队要切实抓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状况,对有思想情绪人员,严禁安排上班。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队长的责任。

  第六条

  各采掘区队,对于探亲返矿人员和当天请假但未走的人员,当天不许安排上班。否则追究当班队长责任。每发现一次罚当班队长100元,造成事故者要严肃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第七条

  当班队长不得安排酒后人员上岗。否则每查出一次,对当班队长处罚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

  煤矿各单位在岗人员无故脱岗者,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第九条

  各采掘区队必须坚持开好班前会,布置当班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及工作中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否则处罚当班队长200元。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入矿注册登记制度,严禁区队安排未进行入矿注册登记、未经岗前培训人员入井。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

  严禁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发现管理人员收受“三违”人员礼品、财物的,隐瞒“三违”事实的,一经查实,管理人员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对行贿的“三违”人员将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妨碍、刁难、辱骂管理人员执行正常工作者,给予当事人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殴打和威胁管理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1、井下随意敲打、拆卸矿灯、发爆器者;

  2、故意损坏设备、设施者(造成后果者另行处理);

  3、发现事故征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汇报者;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4、下井脱帽、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者;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齐者;

  5、隐瞒事故真相,包庇肇事者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6、损坏地面各类安全文化宣传设施,井下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牌板者。

  二、安全技术管理

  第三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隐患整改,不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十一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未组织作业人员学习签字,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二条

  不按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作业的,罚现场施工负责人500元。

  三、炮采工作面管理

  第三十三条

  炮采工作面,采用条带式采煤法,采掘高度、宽度按《作业规程》要求一次到位,爆破采取一次装药一次爆破,扩帮后严禁挑顶。否则,对现场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罚500—20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工作面采用锚杆支护,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顶帮清理工作程序、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车辆安全运行管理规定、高空作业安全规定等,做到掘支匹配,不留空顶。否则,对现场管理人员、支护人员,根据职责范围、责任大小每项处罚200—5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工作面顶帮管理,当班跟班队长是第一责任人,当班炮工是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清理离层片帮,若发现后置煤柱被压爆裂,伴有闷雷声,必须立即停产撤人避灾,并及时上报调度室。否则,对现场管理人员、爆破人员,根据职责范围、责任大小每项处罚200—5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作面特殊顶板管理,主要是针对顶板出现构造(如:断层、石墙、离层、裂隙、顶板淋水等),必须重点加强管理,采取避让、挂网、打放水眼等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顶帮清理工作程序,做好打眼前、装药前、爆破后、装载机装运前顶帮检查清理工作。否则,对现场管理人员、爆破人员,根据职责范围、责任大小每项处罚500—10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作面爆破管理。

  1、工作面使用的发爆器,必须由煤矿统一购买,发放到班组使用,由班组长妥善保管,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严禁班组自行购买发爆器,发现一次处罚班组1000元。

  2、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员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

  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发现一次处罚爆破员1000元,并责令辞退离矿。

  3、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点到爆破点的距离为弯巷70米、直巷100米。否则,处罚爆破员500元。

  4、工作面爆破时,必须由专职爆破员自联自放,自带发爆器钥匙,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否则,处罚爆破员500元。

  5、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员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大喊三声,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否则,处罚爆破员500元。

  6、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员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否则,处罚爆破员1000元。

  7、采掘工作面爆破后,没有引爆的残炮,必须重新引爆;确认为瞎炮时,严格按照处理瞎炮的程序,当班处理完毕。否则,处罚当班带班队长500元,爆破员500元。

  8、采掘工作面起爆出现拒爆时,严禁在雷管脚线做导通确认雷管有无问题,必须用爆破母线做雷管导通。否则,处罚爆破员1000元。

  9、严禁在采空区爆破、避炮。否则,处罚当班队长500元,当事人1000元,并辞退离矿。

  10、严禁在井下作业地点,散堆、散放炸药、雷管,当班剩余炸药、雷管必须全部升井入库。否则,处罚责任人每项200元。丢失炸药、雷管,处罚责任人100元/卷(发),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11、工作面炮眼装药时,发现雷管脚线不扭结,每发处罚50元;装药后不用炮泥充填炮眼,每眼处罚50元;爆破不使用发爆器,处罚

  当事人500元。

  12、发爆器由当班跟班队长负责管理,工作面需爆破时,由爆破员提出申请与当班跟班队长,按爆破程序、爆破措施,停止工作面一切工作,撤出所有人员,清点人数,设置警戒,在当班跟班队长合理组织安排下,进行爆破工作。否则,按职责范围、责任大小,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13、爆破员接过发爆器后,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严禁钥匙与发爆器连在一起。否则,处罚当班爆破员200元。爆破后,爆破母线未从发爆器接线柱取下扭结,处罚当班爆破员500元。

  14、工作面爆破时,必须在所有能进入爆破区域安全地点设立警戒,并撤出现场所有人员,并清点人数,按规定程序爆破。否则,处爆破员、班组长各罚款5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15、工作面爆破时,严禁采取一次连多面突击爆破。否则,处罚当班队长500元,爆破员200元。

  16、工作面严禁在同一作业地点边打眼、边装药、边连线、装载机装运等工序平行交叉作业。否则,处罚当事人500元,跟班队长5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17、工作面打眼爆破清顶作业结束后,必须将作业现场所有工具,电缆、煤电钻撤离到安全地点,关闭电源。否则,处罚当事人200元。

  18、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19、严格掌握贯通距离,认真做好贯通警戒撤人工作。否则,处罚当事人500元,跟班队长5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电器设备、缆线、管线、“六大系统”管理。

  1、运输顺槽、工作面一次线路必须悬挂整齐,设备摆放符合规程规定,各类保护齐全有效,二次线路按规定连接,不得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现象。否则,处罚责任人

  500元。设备出现一处失爆,处罚责任人500元。

  2、工作面“六大系统”,必须按要求进行管线悬挂、敷设,基站、各类传感器、终端装置,必须按要求安装管理。否则,根据管理范围、职责大小,处罚责任人50—200元。

  3、严禁在工作面检修煤电钻。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4、工作面装载机碾轧电缆,造成短路烧毁设备的照价赔偿。

  5、拆下来闲置的监测、监控通讯线必须完好地回收升井并交回库房。否则,处罚区队电工、责任人100--500元。

  6、没有按要求摆放安装设备一处,按200元标准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7、巷道、工作面铺设管线必须悬挂,落地未悬挂,管道按1米30元,电缆按1米50元标准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

  装运机械管理。

  1、装载机安全运行,必须做到司机持证上岗,装载机检修、保养到位,各类防护设施齐全有效,严禁带病运行。否则,根据管理范围、职责大小,处罚装载机所有人、司机100—200元。

  2、装载机进入采房装运前,必须对顶帮进行观察,运行前必须对前后、左右进行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运行。否则,处罚装载机司机2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3、装载机装运前,必须划定装运警戒线,并悬挂警示牌。否则,处罚现场管理人员100元。

  4、工作面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装载机运行,附近20米禁止人员靠近”的规定。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5、装载机使用前必须进行照明、灯光、喇叭、刹车、倒车报警等的检查,并保证其完好。否则,严禁入井作业,一经检查不完好或者未经检查入井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第四十条

  采空区管理:工作面形成采空区,必须对所有进入采空区道路,采取设置路障、悬挂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车辆入内”等措施实行管控。否则,处罚区队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

  200—5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工程质量管理。

  1、爆破员:打眼前必须将中线点引至工作面,做好标记,开始布眼,爆破成型必须达到顶平、帮直、不挖底、不破顶,符合工程质量

  管理要求。否则,按巷道超宽100元/米、巷道跑偏100元/米进行处罚。出现一个残眼罚款50—200元。

  2、支护工: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支护,支护前及时清理活顶、活帮,保证支护锚杆全部合格。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根。

  四、机采、机掘工作面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

  1、巷道掘进必须按设计断面、方位,现场标定方向按线施工,巷道高宽允许误差不大于规程规定0--100mm,局部超高、超宽按100元/米标准进行处罚。

  2、出现巷道跑偏,必须追究责任,按超宽处罚标准2倍进行处理。

  3、机采煤柱必须按设计要求留设,超挖按100元/米标准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顶帮安全管理。

  1、现场管理,必须坚持“敲帮问顶”制度,现场检查发现活帮活顶未处理,处罚当班跟班队长50--200元。

  2、加强支护管理工作,严禁空顶作业,现场检查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最大控顶距,超1米罚款200元。

  3、遇特殊地质构造带,必须采取特殊方式、特种材料进行支护,现场检查未采取“特种支护”处罚当班跟班队长200元。

  第四十四条

  “一通三防”管理。

  1、加强采掘工作面通风管理工作,安排专人检查通风设施完好状况,确保系统畅通、设施完善,工作面按设计要求供风。现场检查工作面风路不畅,设施受损没有及时维护,造成工作面风量不足,处罚队长100—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2、加强局扇通风管理,风机设置合理,实现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风筒吊挂平直,无漏风现象。现场检查局部通风管理混乱,漏风严重,处罚队长100—2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3、甲烷、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必须每班检测二次,并将检查结果,填入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现场检查,未检测、未填牌板一次,处罚当班瓦斯检测人员200元。甲烷、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没有采取措施,继续组织生产,处罚当班跟班队长200元。

  4、机掘工作面综合防灭火设施(消防洒水管道、灭火器材等),必须按要求安装到位。现场检查,综合防灭火设施不完善或没有及时安装,处罚队长2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5、加强工作面防尘管理,保证综掘机有足够水压、水量,各转载点必须设置喷雾洒水系统。现场检查,防尘洒水系统不健全、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处罚队长2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条

  综掘工作面探放水管理。

  1、掘进工作必须坚持“逢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探放水工作。现场检查,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探放水工作,处罚队长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2、发现有透水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人员,立即上报调度室,不得心存侥幸,不采取任何措施,继续组织生产。否则,处罚当班队长5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综掘机安全运行管理。

  1、综掘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熟练掌握综掘机操作技能,具备对综掘机一般故障的排除及维修能力。

  2、开机前,必须对综掘机供电、供水、液压、截割、操作控制等各系统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带病操作。现场检查,上述各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处理前开机的,处罚综掘司机200元。

  3、开机前,必须发出开机信号,提醒综掘机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后,方准开机作业。否则处罚综掘司机200元。

  4、综掘司机必须按中、腰线进刀,巷道形成后,断面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做到顶平、帮直,无超挖、欠留、跑偏现象,否则承担工程质量罚款。

  5、当班工作完成,必须将综掘机运行状况与下班综掘司机现场交接清楚。否则处罚未交班司机200元。

  6、综掘机司机在停机后将铲板、截割头落地,否则处罚综掘机司机200元。

  7、综掘机司机离开驾驶室后必须切断电源,否则罚款200元。

  五、运输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巷道运输系统安全运行管理。

  1、井下运输系统各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备本岗位操作技能。

  2、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四不开机”制度(情况不明不开机,信号不清不开机,故障不排除不开机,人员不到岗不开机)。否则,处罚岗位责任人员200--500元。

  3、严禁工作期间打盹、睡觉、脱岗,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200元。

  4、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发现提前离岗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5、严禁工作场所乱搭、乱建休息窝点。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6、打扫、清理操作点附近责任范围卫生工作。现场检查,一次卫生不达标,处罚责任人50--100元。

  7、运输系统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备系统故障排除、日常维修、高效运转保障能力。严格执行“跟班检修制度”,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发现一次,处罚当班责任人员各200元。

  8、严格执行“跟班巡检”制度,由于出现漏检造成设备损坏,延误生产,处罚当班维修人员各200元。

  9、设备检修、保养,必须认真负责,确保检修质量。由于检修质量存在问题导致事故,按事故调查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机运队皮带运输系统安全管理。

  (一)队长

  1、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煤矿各职能部门管理,积极配合公司、煤矿组织安全检查,对提出的安全隐患,落实专人进行整改。

  2、搞好本区队职工安全教育,落实好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搞好本区队劳动组织管理、设备维修管理,认真做好主要设备

  运行、维修记录。

  4、搞好各作业现场环境卫生及皮带机头、机尾防尘洒水工作。

  5、落实好维修工跟班检查制度,各工种交接班制度,各工种信号联系制度,开机前设备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汇报请示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发生。

  6、加强各系统设备检修保养工作,严格要求各工种人员执行“四不开机”制度(情况不明不开机,信号不清不开机,故障不排除不开机,人员不到岗不开机)。

  7、深入现场查违章、查隐患,做到措施落实到位,设备检修保养及时,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得当。

  8、以上条款队长必须严格遵守,若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由煤矿安全、生产部门处罚100-1000元。

  (二)维修工

  1、坚持跟班检查,做到超前检查、超前预防,由于出现漏检造成设备损坏,延误生产,处罚当班维修工100-500元。

  2、在设备检修保养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害事故,处罚当班维修工200--1000元。

  3、主皮带运输系统发生故障,必须弄清原因,将故障逐个排除后方可开机。否则处罚当班维修工300元。

  4、皮带工检修不到位,造成皮带撕带、断带的,对责任人处罚100--500元。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三)大巷皮带司机

  1、严格遵守信号联络制度,即“四不开机制度”进行操作。否则处罚200--5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2、开机前必须观察电压、电流是否正常,各部位连接螺栓是否松动,油封是否漏油,清扫器是否良好,各岗位人员是否到岗。由于检查不细发生问题,处罚责任人200元。

  3、开机前必须保持头脑清醒,思想集中,严禁上班睡觉做私活等。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4、设备在运转过程中发现异常响声,立即发出停机信号;必要时

  要采取紧急停机措施。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5、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未经队长同意,不得私自互相换班,违者处罚100元。

  (四)给煤机司机

  1、掌握给煤机操作方法,即停、开机联络信号,严格执行“四不开机”制度。否则罚款200--5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2、开机前必须对给煤设备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严禁带病运转设备,违者处罚200元,3、开机后必须仔细观察各部位运行是否正常,发现异常,立即发出停机信号。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4、停机后必须对给煤设备各部位进行检查,放完煤10分钟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违者处罚200元。

  5、发生大块卡住给煤机、煤仓堵仓等情况时,必须停皮带处理,并及时汇报调度;处理煤仓堵仓须采取特殊方法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工具摆放必须稳妥恰当。否则,处罚责任人200-5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6、给煤机司机必须经常与煤仓上口皮带司机联系,及时掌握煤仓仓位,避免满仓影响生产。否则,每次处罚责任人50-100元。

  (五)地面平皮带、筛选、小皮带工、选矸工

  1、在设备运转过程中,严禁脱岗、睡岗等,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做好本班设备各部位的检查,积极配合维修工进行设备检查维修工作,搞好作业场区环境卫生,违者处罚100元。

  3、严禁机械带病运转;严禁上班玩耍、打闹。违者处罚责任人200元。

  4、严禁酒后上岗。一经发现,罚款500元,并停职反省3天;再次发现,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第四十九条

  辅助提升安全管理。

  1、辅助提升司机必须坚守岗位,发现脱岗一次,处罚100元。

  2、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检查设备各部位是正常,各种保护是否

  安全可靠,通讯、信号是否畅通,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经检查上述各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处罚当班人员100元。

  3、提升钢丝绳每半月上油一次。否则处罚分管领导100元。

  4、井口信号工必须每天对提升钢丝绳、连接链、销子、保险绳等进行检查,装入矿车物料严禁超高、超宽。否则处罚当班人员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5、副井下放或提升特殊材料或设备时,必须经生产、安监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六、机电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机电安全管理。

  1、所有入井的电器设备,必须带有煤安标志(MA),有机电运输队发放的入井许可证方可入井。严禁非防爆设备入井,违者处罚500元。

  2、所有入井电缆必须采用阻燃电缆,并符合匹配电压等级,违者处罚责任人200元。

  3、所有井下使用的电缆,必须悬挂整齐,设备摆放合理,进、出线按要求连接,违者处罚责任人200元。

  4、严禁带电搬运、检修设备,发现一次处罚100--500元。

  5、设备供电线路需停电检修,必须挂牌、上锁,设专人看护。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6、所有井下电器设备必须有“三大保护”,经检查发现一处保护不全,处罚责任人200元。

  7、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8、井下机电硐室由机电部门负责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违者罚款200元。

  9、井下设备安装、调试、接线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10、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高压绝缘靴并站在绝缘台上,违者处罚200元。

  11、机电设备损坏由机电部门查明损坏原因(正常损坏,非正常

  损坏)。由于违章操作、不坚守工作岗位、故意损坏设备等,根据情节轻重,处罚责任人200--500元或照价赔偿。

  12、矿灯、自救器损坏、丢失等按原价赔偿。

  七、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

  1、矿井主扇必须由专人管理,实行停产不停风制度,由于特殊原因需停风必须经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处罚责任人500元。

  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可靠,通风设施必须齐全有效,风量满足生产需要,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违者处罚责任人200元。

  3、通风技术人员每10天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并将有关数据填入测风站牌板,缺少一次处罚100元。

  4、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执行停产不停风制度,并实行瓦斯电、风电闭锁,违者处罚责任人200元。

  5、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掘进头供风,违者处罚责任人200元。

  6、局部通风机安设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风筒吊挂必须平直,距掘进头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7、在生产过程中,任意损坏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的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200—500元。

  8、井下风门必须随过随闭,严禁只通行不闭风门行为的出现,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9、管线穿过风门、挡墙必须设穿墙管,违者处罚责任人200元。

  10、工作面瓦斯测定必须每班进行二次,并将有关数据填入工作面瓦斯牌板,缺少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11、井下巷道、工作面实施洒水防尘措施,由于洒水不及时,造成巷道、工作面粉尘浓度超标,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12、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向公司总工程师申报,填写审批单,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按措施要求进行作业。否则处罚责任200元。造成严重后果另行处理。

  八、火工品库房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火工品库房安全管理。

  1、库管员必须认真负责,搞好库区安全管理工作,遵守上班工作时间,严禁脱岗,严禁在库区招赌、喝酒,违者处罚500元并停职反省3天。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严禁他人在库区停留或住宿。违者处罚责任人200元。

  3、搞好库区“四防”(即人防、仪防、犬防、技防)工作,及时掌握库存情况,由于汇报不及时影响生产处罚责任人100元。

  4、认真做好火工品进、出账目,及各班组领用、清退账目明细。凡账目不清、库存与实物不符,立即停班追查,追究责任,并处罚责任人500元。

  5、严禁带烟火、矿灯、手机等进入库区院内。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6、非库管员不得进入雷管库、炸药库,违者处罚100元。

  7、库管员必须按时发放火工品并及时接管返库的火工品,严禁故意刁难领用、退库人员,违者处罚责任人200元。

  8、加强夜间值班安全保卫工作,经检查库管员夜间脱岗,处罚责任人200元。

  9、搞好库区室内外环境卫生,做到库区无杂物无杂草。经检查一次不合格处罚责任人100元。

  九、油脂库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油脂库安全管理。

  1、库管人员要做好库区周围安全防范工作,消防器材按要求配置齐全,油脂库区内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2、任何人进入油脂库区不准抽烟、接打手机,违者处罚责任人200元。

  3、严禁在油脂库区电、气焊,违者处罚责任人200元。

  4、加油机械必须熄火,违者处罚责任人200元

  5、搞好油脂库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地面油泥,做好油脂库安全防范工作。否则处罚库管员200元。

  第三篇: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中国联通华北(廊坊)一期数据楼A1、A2新建楼工程项目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总包单位名称:中

  分包单位名称:

  议签订日期:

  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联通华北(廊坊)一期数据楼A1、A2新

  建楼工程项目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一、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程》(GB50194-9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200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88)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东疆港区商业项目工程,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及各项专业分包单位的全体施工现场作业人员

  二、.奖励

  2.1在施工生产中,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500—3000元。①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消除和预防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

  ②坚持原则,杜绝了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

  ③在抢救工伤及事故中的头功人员。

  ④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进行革新,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2.2奖励申报由项目安全部提出申请,经项目生产经理审核,报项

  目经理进行奖

  励。

  三、处罚

  3.1、每周少于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及交底,罚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及(工长)100-300元。罚分包队长100元。

  3.2无班前讲话记录的,每天罚款100元。最高罚款3000元/月

  3.3未按规定对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每缺一分项工程安全交底罚款100元。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每项罚款50元。无施工前全面安全技术交底,对分包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3.4不按规定填写班前讲话记录的,对该负责

  领导罚款200元。

  3.5无安全资质、无花名册(市建委注册)、的分包队,限期不整改罚1000元,立即停止施工、责令退出现场。

  3.6未经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的人员或使用安全教育不合格人员进场作业以及用工违反规定的(使用童工、未成年工、超龄工、女工从事禁忌作业等),每人次罚款100元。五人及以上未教育为严重安全隐患,停工并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同时清除上类人员。

  3.7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一人罚款200元,最高罚款2000元。五人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停工取证或更换合格作业人员。特殊工种操作证过期,每一本

  罚款200元,最高罚款2000元。十人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停工办理延期手续或更换合格作业人员。

  3.8对不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罚队分包负责人200-500元。对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合格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罚款50-200元。

  3.9现场人员未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每一人/次罚款50元,最高罚款500元。五人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停工并重新进行教育,屡教不改者清除现场。

  3.10高空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带,每一人/次罚款50元,最高罚款500元。五人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停工并重新进行教育,屡教不改者清除现场。

  3.11高处作业站在钢管、钢筋、模板上等危险部位未系安全带作

  业的,罚款100-500元。

  3.12穿高跟鞋、拖鞋、短裤或赤脚进行施工作业,罚款50-200元。

  3.13材料不按规格、要求堆码,限期不整改罚款分包单位200-5000元。

  3.14临边防护不到位,以3延长米及以内为一处,每处罚款500元,最高罚款5000元。五处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停工整改。

  3.15预留洞口防护不到位,25cm~1.5m洞口未作安全防护,每一处罚款200元,最高罚款2000元。十处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停工整改;1.5m以上洞口未作安全防护,每一处罚款500元,最高罚款5000元。十处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停工整改。

  3.16通道口未作安全防护,每一处罚款500元,最高罚款5000元。两处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停止使用并整改。

  3.17电梯井口未作安全防护,每一处罚款500元,最高罚款5000元。五处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停止使用并整改。

  3.18坑井口未作安全防护,每一处罚款500元,最高罚款5000元。十处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停工整改。

  3.19脚手架防护不到位:

  1)密目网以5延长米及以内为1处计,每一处未做封闭,罚款50元,最高罚款5000元。十处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停工整改。

  2)水平网以5延长米及以内为1处计,每一处未做防护,罚款500元,最高罚款1000元。十处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停工整改。

  3)脚手板以4延长米及以内为1处计,每一处未做满铺,罚款100元,最高罚款1000元。十处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停工整改。

  4)防护栏以3延长米及以内为1处计,每一处未做防护杆,罚款100元,最高罚款1000元。十处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停工整改。

  5)作业人员私自拆除拉结点,每一处罚款500元,最高罚款5000元。五处及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停工整改。

  3.20临边防护低于施工层限期不整改罚款3000元。

  3.21施工现场吸烟,无动火证动火或动火无看火人、无灭火措施,罚款100-100元。

  3.22氧气、乙炔瓶使用间距小于5米,与明火距离小于10米的,乙炔瓶倒放使用,乙炔气瓶无回火装置,气瓶无防震胶圈,气瓶压力表损坏,氧气、乙炔瓶无库房及无分开存放、罚款100-500元。

  3.23易燃易爆危险品未专库、分开存放的,罚款100-500元。

  3.24违章翻越护栏、攀爬脚手架的罚款100-500元。

  3.25对因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破坏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酒后作业等,罚款500-1000元,并立即责令退出现场。

  3.26对随地大小便者罚款100-500元。

  3.27施工用电未采用TN—S系统(三项五线制、两项三线制)设置临电系统,罚款5000元。停止使用并整改。无漏电保护装置,每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最高罚款5000元。5处以上为严重安全隐患,停止使用并整改。

  3.28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电灯,施工作业、生活用电须由专业电工安装操作,违者罚款200-1000元。

  3.29电箱配置不符合临电JGJ46-2005规范要求,罚款200-1000元。

  3.30电箱内电器开关一闸多机,电器开关、插座破损、电箱门无软编连接线、电箱内未按规定设置接线端子罚款、机械设备(包括金属灯具外壳)未接保护零、电箱电源线未接保护零、电源线插头未接保护零、电源线绝缘破损、使用多用插排及两芯线护套线、电箱无门、电箱内未张贴线路图、电箱未编号、未明确责任人、电箱内电器无标识、电缆、电源线未绝缘吊挂,每项罚款100-500元。

  3.31碘钨灯未使用封闭式灯罩,金属灯架无绝缘护手措施或金属灯罩与金属灯架无绝缘板,灯架底座不稳,每项罚款100-200元。

  3.32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手持电动工具罚款100-200元。

  3.33机械检修、维护、保养过程中未拉闸断电,未派专人看管或未悬挂警戒标志,看管人员擅自离岗的,每项罚款200元。

  3.34卷扬机司机、外用电梯司机擅自离岗未对操作设备进行妥善处理(拉闸断电、电箱上锁,厢笼停至地面)的,罚款200-500元。

  3.35吊篮作业违章运输超重、超长材料,每台次罚款100-500元;未按规定设置限载标志每台罚款50-100元。

  3.36电动吊篮无超高限位每台罚款500-1000元并责令立即停用整改;配重不足、支架超长,罚款500元;无保险绳每台罚款100-200元;吊篮内作业人员未将安全带系挂在安全绳上罚款100-200元;吊篮上人超过2人每超一人罚款500元;吊篮重锤落地或距地小于15cm,每个罚款100元;安全锁锁绳制动超标每台罚款200-500元责令并立即停用整改。作业人员在吊篮尚处于高空状态时违章翻越吊篮罚款200-500元;吊篮保险装置失效仍继续使用罚款500-1000元。

  3.37机电设备缺乏防护装置或防护不到位,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罚款200-500元。

  3.38机械设备未按规定设置操作规程牌的,每台罚款100元。

  3.39施工现场的一切防护栏、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指示牌等,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拆改,挪作他用,违者罚款100—500元。

  3.40施工现场及塔吊运行范围内搭设的临建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末做安全防护设施的,预期末整改的罚款1000元—5000元。

  3.41电焊机未使用专用漏保,双线不到位,电源线、把线超长,接线侧无防护罩,焊把钳绝缘损坏,电源线、把线破皮漏电,每项罚款100-500元;高处施焊无接盘措施罚款100-200元。

  3.42人字梯无保险链、缺档、梯子材质破损、腐朽,每项罚款100-200元。

  3.43砂轮切割机锯片破损仍使用、锯片半径小于2.5cm仍使用、无工具托架、使用砂轮机侧面打磨工件、无防火罩,无手柄开关,每项罚款100-200元。

  3.44门式架无连接销钉,罚款100-200元,作业面无防护栏杆,罚款500元。

  3.45分包队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不参加项目组织的各项会议及现场检查的,管理人员罚款次/人500元、施工作业人员罚款次/人50元。

  3.46不按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搭设安全装置,限期不整改每项

  罚款500-1000元。无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经审批施工,罚款1000-2000元。

  3.47安全检查、检测及验收资料不齐全,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300元。

  3.48工长不按期对隐患整改通知书进行反馈的每次罚款50元。

  3.49对不重视隐患整改,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致使类似工伤事故重复发生的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罚款1000—3000元。

  3.50未按所在地《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有害作业人员进行体检的,每发现一人对其直接负责人罚款500元。

  3.51对发生职业病未按规定上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

  3.52进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锁、劳保用品及材料等)必须向项目部上报安全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未按规定上报的每项罚款200-500元。

  3.53减少人为噪音扰民,装卸材料轻拿轻放,对故意大声吵闹,乱敲钢管等制造人为噪声的罚款200-500元。

  3.54工完场清,现场(建筑、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指定堆放地点,违者罚款200-500元。

  3.55发生伤亡事故、未遂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及时或不报告的每次罚款1000-3000元,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3.5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破坏事故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500-1000元。

  3.57施工现场构成以下严重违章和重大隐患,每项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⑴安全管理体系有缺陷,作业队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

  ⑵开挖沟、槽等土方施工,超过1.5米深未按规定放坡或做支撑。

  ⑶脚手架操作面上未满铺脚手板,漏洞大,有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架未按规定设置十字戗及与建筑物拉接,末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脚手架末经验收使用的。

  ⑷井架、龙门架、卸料平台无防护门,吊笼无门,无超高限位,不设缆风绳,进料口无防护棚及安全设施未经安全验收投入使用的。

  ⑸架设材料使用非标及破损的、施工中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网。

  ⑹施工中由高处往下投掷、掉落物料。

  ⑺起重设备进场未验收、进行使用罚款5000元,为严重安全隐患,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验收。

  ⑻塔式起重机电缆线破损严重且无卷线器。

  ⑼塔式起重机或提升设备吊索具破损严重,安全装置失灵,罚款5000元。为严重安全隐患,停止使用并整改。

  ⑽电锯、电刨无防护设施。

  ⑾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装设二级漏电保护装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失灵。⑿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老化,电器损坏,失修严重。

  ⒀施工外用电梯限位装置有一项失灵。

  ⒁安全检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整改的。

  ⒂动用消防器材、设施配备严重不足,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3.58对安全问题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和单位安全部门有权当场进行10-1000元的罚款。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及时交纳罚款,对不如期缴纳罚款的,在责任工资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及劳务费中加倍扣除。

  四、针对上述各类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无理取闹、甚至威胁伤害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立即责令清退现场、对触犯北京治安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的依法报警处理,对强行违章指挥、违章专业的安全部有权行使紧急停工权,采用一切措施停止该部位施工。

  注:本规定处罚由安全部具体设施、项目经理批准、项目安全部出具违章罚款通知书,并附上相应照片,由被处罚人签字并将罚金3日内交于项目商务部,逾期不交由项目部进行加倍处罚,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在罚款通知书签字的按本规定第3.58条另行处理并以邮件或拍照送达方式视为罚单已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宣城市建设总公司

  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一、奖励

  1、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到“三同时”的部门,在建设部、省厅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受检工程达到优良等级规定者,奖该工程人民币1000 ̄3000元,达到合格等级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2、在地市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受检工程达到优良等级规定者奖励人民币300-1000元,达到合格等级者奖励人民币100-500元。

  3、在省、地市组织的检查中,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积极认真,保证体系完善,考核时达到标准规定,奖励单位工程安全员100元,分公司经理、预制厂厂长100元,质安技术科300-500元,机机械厂100-500元(见通报)。

  二、罚款

  1、安全生产和、警钟长鸣。凡无安质工作计划及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受检时达不到要求的部门(分公司),罚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各200元。

  2、在各级检查中,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合格者,罚单位工程300元(单位工程安全员20元)。

  3、年工伤事故频率不得超过千分之二,如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得力,发生工伤事故,一次性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罚分公司经理、预制厂厂长50元,如造成死亡事故的,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施工现场有开列行为和问题将处以下罚款

  (1)外脚手架二步架以上普遍无脚手竹笆,剪刀撑不上顶,架与墙无连接,材质严重不足,经检查,要求进行整改不落实者,据工程面积大小,对单位工程承包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施工员20元)。

  (2)主要通道口、上料平台口、楼梯口、电梯、管道口元防护,检查要求进行整改,不落实者,对单位工程承包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施工员20元)。

  (3)单位工程开工15天内,门前文明施工标牌、安全警牌、控

  制图,必须按规定布置齐全,经检查后,不积极落实者,分别对单位工程承包人、施工员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4)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平时一人不戴好安全帽罚款10元,在各级检查中,有一人不戴好安全帽罚款20元。

  (5)发现一人吊篮上下,罚100元,罚开机人30元,无定人开机,罚单位工程负责人50元,吊篮无安全门、无挂链,罚机械厂100元,超高塔吊、井架必须接设避雷装置,卷扬机无操作棚罚50元。

  (6)施工机具带病运行,无接地措施罚机械厂50元,罚使用班组50元。

  (7)施工用电,配电箱无门、无防雨措施,闸刀无盖,保险丝用其他金属熔丝代替,线路安装达不到用电规定,罚使用班组100元,施工员20元。

  5、公司质安技术科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未能及时指出圈套隐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罚该科负责人100元,检查人员50元(有检查记录视情处罚)。

  6、机械修配犬尖制定机械机具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计划和使用交底资料,安装的各种机械、机具在受检中,达不到合格者罚厂负责人100元,机械工50元(具备安装合格签认单,视情处罚)。

  7、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起实施。

  宣城市建设总公司

  第五篇:安全生产奖罚条例

  安全生产奖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教育广大职工模范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伤亡事故、设备、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管理公司所属

  项目部,各分队班组应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抓好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严格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现场文明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安全执行“一票否决权”。对重视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杜绝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好的单位和分队班组,以及在事故发生险情前,奋勇抢救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和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发生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

  项目部建设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全年未发生大小事故的单位以及为项目部安全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安全奖励基金来源

  1、从项目奖励基金中提取部分;

  2、项目部在执行制度中的罚款。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项目所属各单位、分队、班组和甲方直接分包的单位,项目部均有权奖罚。

  第二章

  安全奖励

  第七条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给予100~500元奖励。

  1、在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有创造革新、重大改进以及合理化建设,并得到项目有关部门认可者。

  2、在施工中及时消除重大隐患,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者。

  3、敢于坚持原则,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为维护安全纪律作

  出贡献者。

  第三章

  安全处罚

  第八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职工进行罚款。

  1、对发现有下列不安全行为职工,每次罚款50~100元。①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好安全帽者(每次罚100元)。②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者。③高处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④在脚手架上嘻戏、打闹、追逐者。⑤沿井架、外用电梯、脚手架、攀爬上下者。

  ⑥机械操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看书报,与旁人交谈,干私活者。

  2、对发现有下列不安全行为的职工,每次罚款50~500元。①乘坐吊板、吊车、吊蓝上下者。

  ②无电工执照擅自动手安装、拆除、修理电器者。③机械操作人员下班或擅自离开岗位后不切断电源,电器开关箱不落锁者。

  ④设备操作必须定机定人,非机械人员擅自搬动操作设备者一次重罚500元。

  3、发现下列不安全行为的职工,每次罚款200~500元。①从高处往下抛掷物体者,罚款500元。②各类吊车吊物时无人指挥者,罚款200元。③机械设备无证操作者,罚款200元。

  ④擅自拆除“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设施者,罚款500元。⑤擅自用各种金属丝代替熔断丝使用者,罚款200元。⑥擅自拆除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者,罚款200元以下。⑦使用手执电动工具和机械不戴绝缘手套操作者。⑧上班时间带小孩进入生产场地者。⑨酒后作业者。

  ⑩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作业,且不听劝阻者。⑾绑扎柱筋、墙筋不采用架子或架凳者。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之一者,给现场负责人、质安员、施工员、设备管理等有关人员处200~400元罚款。

  1、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要求搭设安全设施,脚手架的搭设不符合规程要求者。

  2、3、不按规定和技术交底搭设安全网者。

  在建工程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井架通道口”;五临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同边、无脚手架的屋面周边、卸料台的外侧边、井架通道的两侧边、框架建筑的楼层周边”。没有防护设施者。4、5、6、塔吊等起重设备没有限位保险装置,或装置失灵者。机械设备没有防护装置或装置失灵者。

  施工用电违反(JGJ4b-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者。

  7、脚手架、井架、塔吊、外用电梯、快速提升机未经验收,办理验收手续使用者。

  第十二条

  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交底不清造成重大安全、设备事故的责任者除按公司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另按其责任大小给予罚款。

  1、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2、造成事故负领导责任者,罚款500元。

  3、造成事故负次要责任者,罚款300元。

  4、造成事故负一定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四章

  安全奖罚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公司发给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有功人员奖金由项目管理公司讨论后,项目部质安员写出专题报告,经项目管理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一般安全奖罚由现场施工员和质安员提出,由项目质安科以文字通报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管理公司质安部门解释。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另行补充。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五:安全生产法奖惩规则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提升公司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各级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工作原则:

  1.安全生产奖惩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2.安全生产奖惩以公司内部经济奖惩为主。达到奖励标准的,由公司内部予以奖励;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公司内部予以处罚;触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同时违反本制度两项规定以上的,则择其较重一项予以处罚,本制度不执行合并处罚。

  职责:

  1.安环部负责《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按照本制度的监督、检查、处罚及通报工作。

  2.财务部负责按照XXX开出的奖惩单,进行奖金的支出与罚款的收缴。

  3.各部门负责按照本制度的内容执行。

  安全生产奖励: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在评比周期内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2.积极主动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避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3.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方面,有创新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经实施后效果显著的。

  4.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果断采取措施,避免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修复费5万元以上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奖励500-1000元。

  5.事故抢救及时(或汇报及时),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奖200-500元。

  6.其他可以进行奖励的事件或行为。

  7.安全生产奖金由XXX在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后10个工作日内向获奖单位下发奖金和“安全生产奖励通知”,由获奖单位负责人签收。

  安全生产处罚:

  1.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对照表:

  责任等级

  直接责任人

  班长

  带班主任

  车间主任

  生产副总

  安全管分管安理人员全

  副总

  总经理

  轻微事故100200-----一般事故200400800600500200-较大事故5008001500--5001000重大事故1500----15003002.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公司内部予以处罚;触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注:轻微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除进行罚款外,还应按照事故造成后果和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在发生事故分析对策后3个月内(不含当月)仍然再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相应部门相关人员处以双倍的罚款(当月连续再发生事故的同样进行双倍的处罚);之后连续6个月未再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相应部门的被罚款人给予最近一次事故罚金的2倍作为奖励。

  以上事故负有刑事责任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理:

  a.工作不负责,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b.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c.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听从劝阻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d.忽视劳动保护条件,擅自拆除或闲置劳动保护设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e.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f.发生事故,不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出现事故第一时间汇报(15分钟内),瞒报、谎报、迟报的,给予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导致事态扩大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凡是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汇报至安环部,无论事故大小,都必须严格遵守“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3天内将分析结果以书面形式汇报安全管理人员。

  事故调查过程中个人或单位阻挠或拒绝接受调查的,对相关个人或单位负责人进行500-1000元/人?次的处罚。

  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各车间或班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元-1000元的处罚:

  1.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XXX发隐患整改通知不能按期完成或拒不整改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2.如果部门负责人未能按照公司XXX或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将被罚款200元。

  3.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违章指挥的责任人,将被罚款200元。

  4.如果危险作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办理危险作业票,将被罚款100元。

  5.如果未按要求填写安全活动记录,或记录不能及时、真实、有效地反映安全生产状况,责任人将被罚款50元。各分厂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研究活动,各班组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研究活动,并有详细记录。

  6.新员工上岗或员工转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在职员工需要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参加安全再教育并达到学时要求。如果人力行政部未及时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将被罚款200元/次。如果导致事故发生,将按照事故等级对应罚额进行处罚,责任等同于生产副总。如果本人拒绝参加安全教育或无故缺席,将被罚款100元。车间及班组负责人不得安排未经安全教育的新员工上岗,违者将被罚款100元/人次。如果安全培训考试不及格,每次将被罚款100元。如果年度培训达不到规定学时要求,将被罚款100元。

  7.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请假或不按时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安全类别的培训、安全会议、安全活动,责任人将被罚款100元。

  8.如果设备的转动(传动)部位未设置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栏,操作包机人将被罚款50元。

  9.如果未按规定对现场的安全设施、防护用具、医药箱及消防器材等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相关负责人将被罚款50元。

  10.如果危险作业或重大危险源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有严重缺陷,或者随意拆毁安全防护措施,相关责任者将被罚款200元。

  11.如果班组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现场脏乱差现象严重、隐患较多,班长和车间主任将分别被罚款100元。

  12.如果未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回收处理安全管理措施,相关责任者将被罚款100元。

  13.如果外来人员入厂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或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对接人将被罚款100元。

  14.严禁安排员工独自上夜班或加班。同一作业区域必须至少安排2人临近作业。违者将被罚款200元。

  1.在二道门以内区域(除吸烟点及办公区外)禁止吸烟,违反一次罚款500元,禁烟区内发现烟头罚款20元/支。

  2.在进行大型吊装作业、动火、登高、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必须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带班主任必须到场监控,确保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应设专人进行监护;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作业规程,违者罚款300元。

  3.严禁酒后上岗,机动车辆及叉车驾驶员第一次罚款1000元,并责令其停止工作,当班作旷工处理;第二次罚款2000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直接领导及分管领导各罚款1000元。特种作业人员第一次罚款500元,并责令其停止工作,当班作旷工处理;第二次罚款1000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直接领导及分管领导各罚款1000元。其他工种人员第一次罚款500元,并责令其停止工作,当班作旷工处理;第二次罚款1000元,并给予直接领导及分管领导各罚款1000元;第三次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所有人员进入二道门以内区域必须佩戴安全帽,着工作服,违者每次罚款50元。各车间员工除佩戴安全帽、着劳保服外还应穿戴好本岗位必要的其他防护用品(以实际发放的防护用品为准),违者每次罚款50元。从事煮模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眼镜;从事切割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眼镜;从事熔铸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罩,违者罚款50元/次。

  5.违反施工用电有关规定的人员一律罚款100-300元。无证操作、私拉乱接、自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要求的接线板、用线头直接插入插座眼或直接从保险盒内接线、违反规定,在一

  只漏电开关下,并联接几路线、未经专业电工同意,私自从配电箱乱扯电缆或电线的,应装触电保护器而未装的,电箱内罩壳烧坏、缺损或罩壳上固定螺栓脱落,打滑,造成带电的桩头裸露在外,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处罚电工和操作人员,配电箱内有杂物或积灰严重,不按要求对配电箱进行检查或检查无记录,使用老化的电缆、电线,超负荷用电者。

  5.7禁止在电缆、电线、电气柜及各类防护罩等处挂放物件,否则将被罚款100元。

  5.8进行电器设备检修时,必须严格遵守停、送电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专人统一指挥,在开关处派人守护,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做好验、放电和接触地保护措施,否则将被罚款200元。

  5.9所有开关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得用铜、铝、铁线代替,否则将被罚款200元/处。

  5.10不得使用380V串联白炽灯进行照明,接电焊机时必须要有开关控制,否则将被罚款200元。所有供电线路必须保证接头包扎良好,严禁线裸露,否则属于危险电源(220V以上)的每处将被罚款100元,属于安全电源(36V)的每处将被罚款20元。

  5.11处理所有电气问题必须先断开电源并悬挂“电工作业,禁止合闸”警示标志牌,否则将被罚款100元。

  5.12禁止电工单独上岗作业,否则将被罚款100元。

  5.13禁止在车间内对手机、充电宝等私人电气设备进行充电。

  6.从事焊割作业时,必须先检查设备、工具的完好情况,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机;焊火源、乙炔瓶和氧气瓶的性能必须完好,乙炔瓶与火源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与氧气瓶距离不得小于5米,乙炔瓶与氧气瓶不得同车运输,胶管与工具的联接必须牢固,各类气瓶放置必须有防倾倒措施,作业场地周边5m内有易燃物品时,必须先清理易燃物,并做好防火措施,避免火灾的发生,否则将被罚款100元。

  7.从事高空作业时,必须先检查安全带、脚手架、防护栏杆等的完好情况,工作时一定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固定在上方安全牢固点;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使用叉车、吊车、行车直接举升人员从事高空作业,将被罚款200-500元。

  8.违反吊装管理规定的处罚:

  8.1起重用各种吊具必须按类别标识清楚,悬挂整齐,否则将被罚款50元。

  8.2已经有断丝、断股达到报废标准的绳套严禁使用,已经损坏、有断裂现象的吊带严禁使用,老化、夹持不紧的吊具严禁使用,否则将被罚款100元。

  8.3严格执行吊车操作“十不吊”(即:超过额定负荷不吊;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歪拉斜挂不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否则将被罚款200元。

  8.4行车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通过安环部的考核并备案,否则将被视为无证操作。违者将被罚款200元。如果因为无证操作导致了安全生产事故,无论事故大小,责任人都将被罚款2000元。如果情节严重,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违反车辆使用规定将受到处罚:

  9.1车间内车辆必须严格按规定限速(5km/h)行驶。违者将被罚款100元。

  9.2装载货物时必须采取好固定措施。对于未采取固定措施或固定措施采取不当存在安全隐患的,每次将被罚款100元。

  9.3禁止叉车载人运行。违者将被罚款200元,被载人将被罚款200元。

  10.员工必须在作业前对工作场所的环境和设备进行安全确认,并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违者将被罚款100元。

  11.附则:

  11.1如果因为防范措施不力或隐患整改不及时而发生事故,将按照相关条款加重处罚。

  11.2对于为维护安全生产和坚持原则的人员进行报复或陷害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罚款。对于情节恶劣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3本制度未列出的违章事项,可以根据本公司有关的管理规定来认定违章责任,并按照本制度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11.4罚款通知单由安环部开出,并一式三份分别送达受罚人员、财务部和安环部。所有受罚人员在接到罚款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将罚款金额上缴财务部,并将收据交至安环部备案。违者将按未上缴罚款金额的双倍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11.5所有罚款由公司财务部开帐统一管理,并用于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奖励安全生产有功人员。不得挪作他用。

  11.6对于事故责任部门的处罚,将由安环部按照安全目标管理提交考核材料给XXX。经过XXX考核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篇六:安全生产法奖惩规则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施工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企业、集体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和处罚。

  第3条

  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4条

  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5条

  本规定适用于修造、基建、和多种经营的各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奖

  励

  第6条

  总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登中国建设报,表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奖励公司在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第7条

  分公司内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登城乡建设报,表彰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分管副经理;奖励分公司在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第8条

  项目部全年施工无死亡事故,并且未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登市建设通讯报表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第9条

  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安全生产成绩优异,无特大、重大事故和恶性误操作事故;无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无重大火灾、交通事故;无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可获表彰和奖励。

  第10条

  项目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无死亡、无重大负伤等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成绩优异的,可获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处

  罚

  第11条

  对工地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认定后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1年处分或开除处分。

  3.对事故所在工地项目经理给予停止2年投标工程处分。

  4.公司分管安全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重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

  5.公司一年内有两起特大事故发生,由职工代表大会给予罢免其领导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12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建设部《施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13条

  对职工的奖励和处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14条

  本规定只规定了对人身死亡及重大以上事故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各分公司(项目部)还应按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经济处罚方面的处理,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处。

  第15条

  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虚假或隐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加重处分外,还要对有关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16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1、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为确保工程质量,从质量管理体系的各工序质量程度网络控制两大方面严格控制,并制定出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以确保工程的质量。

  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组织,从公司到项目部,配套管理,形成严格的统一管理体系,定员定岗责任到人。

  2、质量保证体系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专业质量检查人员,确保工程质量。

  (2)加强技术管理,认真贯彻国家规范、操作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确确岗位责任制,组织学习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和工艺卡,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建立技术考核制度。

  (3)施工过程中,按部位检查操作方法和施工效果、及时纠正差错。按部位及时填写应检查项目的隐、预检记录单,接受建设单位和质量检查人员检查。督促班组执行自检、互检制和岗位责任制。工程变更应提前办理。如发生涉及结构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上报、不准擅自处理。

  (4)测量、定位、放线必须准确,严格按施工测量定位方案进行。定位控制桩要保护好,不得扰动。

  (5)绑扎钢筋前要熟悉图纸,近配料检查加工的钢筋品种、规格、数量和形状,是否符合要求。焊接接头经施焊人员自检后,抽样送到试验室进行机械性能试验。

  (6)所有材料和半成品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钢材应双控(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砼配合比示经试验室和技术经理同意,不得擅自变动。原材料计量要准确,坍落度要严格控制,不得随意加水,搅拌机后台挂牌,标明配合比和每盘砼用料,砂、石、水泥要做原材料试验。砼要振捣密实,防止漏振。拆模后加强浇水养护,进行湿润养护并养护。

  (7)严格工序交接制度。要及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认真填写施工日记,确保技术资料完整。

  (8)坚持预先定标准、定样板、定材料、定做法。进场材料、半成品和加工品应执行验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进场。

  (9)土建和水电、安装由现场统一指挥,及时做好预埋件,认真做好各分项工程施工情况及检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时签证。

  (10)建立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姓名、年龄、级别实行挂牌上岗,分段负责,质量优劣与奖金挂钩。

  (11)设备要开箱检验,了解设备状况(观感)并做好记录和签证。

  (12)、所有半成品存放应有防水防湿措施,成品保护要设专人负责。还要选派看管人员。

  (13)接受建设单位、设计部门、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对本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

  (17)未经公司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不得提请有关部门验收。

  (18)坚持回访维修制度,认真执行本单位一切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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