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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调研报告2022三篇

时间:2022-08-16 12:15:01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纪检监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行使的两种职能,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纪检监察调研报告20

纪检监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行使的两种职能,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纪检监察调研报告2019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纪检监察调研报告20193篇

第一篇: 纪检监察调研报告2019

纪检监察调研报告


下面是我们网站的我们给大家推荐的纪检监察调研报告供大家参阅!

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是确保驻在部门及所属行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顺利开展的内在需要。我县结合县情在全县范围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是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现实需要,是大势所趋。作为一名纪检监察派驻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就当前形势下如何强化主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作用作初浅的分析。

一、派驻纪检组监察机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从我县及我单位近年的实际情况来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近年来工作客观地说对全县及我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于上级主管门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关系没有理顺。首先,在现行的领导体制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际上主要对驻在单位党组负责,形同单位的一个内设机构,不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派驻机构在人事任免、办公经费、福利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上,基本上完全在所驻单位。这种现实状况使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难以独立地行使职权,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其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陷入具体的派驻单位日常性工作,特别是业务部门,派驻人员还从事着大量的具体业务工作,形同派驻单位的工作人员一样。

(二)职能定位有偏差。派驻机构的职能有待进一步明确,充分保证其独立性。但现实是在工作中存在职能错位倾向,难以超脱驻在单位中心工作之外,不能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派驻机构被驻在单位当作其班子成员,各派驻机构不同程度存在"兼职"的问题,致使派驻机构常常"种了别人的自留地,荒着自己的责任田",影响了派驻机构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派驻人员素质能力有等进一步加强。新的形势下对纪检监察队伍提出了新的要求,但部分干部能力素质与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不敢管、不愿管、不善管、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监督工作形式化的问题多有反应。特别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深,把握不准,对纪检监察重点领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分不清是非,拿不定主意,抓不住规律,提不出对策,没有能将一结苗头性的问题杀死在初期。

二、几点建议

派驻系一项领导体制改革,向社会传递了党和政府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坚定决心,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就我县而言,派驻体制下的县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工作运作时间实属不长,客观上将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及时给予关注并加以解决。

(一)领导体制改革从制度上已完成,但组织机构认知上、工作衔接上尚未全面到位。派驻涉及领导体制上的改变,涉及纪检组织与被派驻单位关系上的调整;派驻体制下纪检监察组织人员工资福利都仍在被派驻单位,派驻体制下纪检组织工作运作平台与体制建立需要被派驻单位更多理解、支持。建议县纪委监察部门领导适时或定期到被派驻单位进行工作调研走访,检查、了解派驻纪检监察工作情况,体现直接领导并增进同被派驻单位的沟通,营造出一个更好的政治、大局、协作氛围,助推纪检监察组织在被派驻单位更快更有效地建立起新的工作平台与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增强监督的独立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第一职责是监督。要突出监督重点,把驻在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加大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力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属驻在单位重大决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要督促所驻单位把反腐倡廉的要求与其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力度,充分发挥派驻机构在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业务培训,强化人员编制管理。一要加强对所派驻单位纪检书记(组长)的编制管理,确保其编制独立(编制不占用派驻单位编制),人员使用独立,不再兼职于派驻单位的业务工作,从而保证派驻机构工作真正独立。二要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在交流中考察和锻炼干部,交流包括系统内上下交流,系统内外交流、机关内部的轮岗等形式,以确保派驻人员不长期在一单位工作,与被派驻单位存在太多的利益结合。三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每年应不少于一次的集中培训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以提高其新形势下工作的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派驻纪检监察组织机构。据了解,目前派驻到县直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大都设纪委书记(或组长)一职,副书记(副组长)、纪检监察员均未作出职位安排,极少数部门虽设有监察室,但日常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工作只是组长一人谋划,没有助手更谈不上集思广益,大都有赖于被派驻单位办公室或支部人员帮助。建议及时出台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完善及人选配备、审批方案,将纪检副组长(副书记)、纪检监察员或监察室及主任人选配齐,为派出的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供保障。


第二篇: 纪检监察调研报告2019

纪检监察机关调研报告

目的是解决当前一些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模糊、履职错位、效率不高等问题,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近期,笔者结合宁远县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就当前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推进“三转”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一些粗浅的意见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上有偏差。一是视纪检监察机关是唯一“包公”。一些部门的工作不管是否涉及纪检部门,凡是得罪人的事都“贴上标签”堂而皇之转嫁给纪检部门,而自己专门唱红脸、当老好人。比如:一些反映问题多、处理难度大的信访举报件,其内容并未直指违纪问题,有的领导也批转给纪检机关直接或参与办理。二是视县级纪检部门为唯一“利器”。在部分领导的思想意识当中,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委的第一督查室,凡是时间紧、任务重、推动难的重要工作,都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督促落实。三是视纪检监察机关抛头露面才有“面子”。不论大事小事、大会小会都要纪检部门到场,觉得这样才显得对该项工作重视,耗费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大量时间。四是纪检监察机关视管得宽才有“位子”。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认为只抓主业太单调,特别是一些派驻部门的纪检机构领导感到自己没有实权、没有实惠,或多或少存在不想不愿专抓主业的思想。

2、“双管”传导不畅。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管理,在县级层面来看,全面推行“两个为主”、“两个全面”还存在一定困难。在“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方面,县级纪检机关主要面向基层,每年直接办案和指导办案上百件,这些案件中一般性案件占85%以上,重大案件的比重相对较小,占比不到10%。查办重大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无疑对工作协调和加大办案力度都有很大帮助,但对于查办小案而言,无异于“杀鸡用牛刀”,势必影响到一般性案件查办效率,难以达到及时高效的要求。在“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方面,有利于纪检干部减少顾忌、大胆查办腐败案件,但由于上级纪委对下级干部领导不直接、了解不全面、知晓面不广,难以跳出在纪检干部内“箩里选瓜”的局限性,难以将其他范围内的优秀人才选拔选用到纪检领导干部队伍中来,无形中构筑了一道广纳贤才的障碍,同时也容易导致党委在选人用人时产生“纪检干部在行业内成长”的潜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纪检领导干部的成长空间。近年来,县级纪委领导对外交流任职人数明显下降。在全面落实“纪委向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方面,省市对县级纪检机构改革的方案还未出台,思想尚不明朗,处于“老办法不便用、新办法不敢用”的特殊时期,县级都在等待观望,部分单位纪检领导已经空缺较长时间,影响到职能作用的发挥。

3、同级监督疲软。从各单位权力实际运行情况看,权力过于集中在“一把手”手里,有时集体研究只是走过场,甚至成为“一把手”实现个人意图的“挡箭牌”。在没有实行统一派驻管理模式下,单位的纪检机构牢牢受制于所在单位,实施同级监督只是一种摆设。

4、内生动力不足。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与当前从严治党新常态下的新要求还有差距。一是改革创新动力不足,工作难以突破升级。近年来,宁远在县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上作了一些探索和实践,但有的改革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如,2013年,全县成立了7个纪工委,后来中途搁浅,现在的纪工委成了无机构编制、无工作班子的“半拉子工程”。二是专业结构不合理,接受正规培训少。实施有效监督,熟知相关业务是前提和基础。现有的纪检干部具有财务、医技、工程建筑等方面资质的专业性人才不到10%,不能满足监督和查办案件的需要。三是年龄结构不合理,传帮带意识不强。以宁远县纪委为例, 30岁以下的仅1人,占总人数的2.5%;30-40岁的7人,占总人数的15.5%;40岁以上的占总人数的82%,老中青结构失衡;在工作中,传帮带的意识也有所淡化,年轻干部在实践锻炼提升不快,影响了县纪检监察机关的整体战斗力。

5、基层支撑乏力。目前,全县各单位尤其是乡镇、街道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基础还比较薄弱,有相当一部分单位纪检部门的业务能力水平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一是班子不全,素质参差不齐。全县10%左右的派驻纪检机构未按要求配齐班子,现有的纪检干部中业务能力较强、能够主办案件的不到30%。二是分工不专,主业不突出。绝大部分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都分管了其他重要工作,精力分散,没有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主业主责上来。

二、对策建议

1、更新思想,转变观念,汇聚扬清抑浊的新共识。在纪检干部队伍中要革除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的旧思想,树立创新争优、敢于碰硬和带头示范的执纪观念。一要树立主业第一的思想。要厘清职责,调整角色定位,职责以外的事该放手的放手、该放权的放权,改变之前“包打天下”的状态,解决“越位”问题。二要树立无功即过的理念。要严格考核评比,对不敢动真碰硬、工作没有起色、打不开局面的,要及时批评教育、组织调整甚至追究责任,从而营造纪检干部主动作为、重权执纪的良好氛围。三是要树立以身示范的标杆。打铁需要自身硬,要切实加强对纪检干部自身监督,杜绝“灯下黑”,通过严格自律和严厉执纪两驾马车齐驱带动和促进全体党员干部作风的好转。

2、完善机制,把准导向,步入健康发展的新轨道。要针对消除监督执纪的盲点和薄弱环节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垂直管理,各单位派驻纪检组,派驻机构人事、工资、福利待遇、考核与驻在单位脱钩,归口上一级纪委管理;派驻人员实行定期和不定期非循环式轮岗,破解同级监督难的问题。建立问题终身负责制,单位领导和派驻机构人员对所在、驻在单位发生的重大腐败问题实行终生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搞好职责归位,对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进行全面清理,把职责之外的事归还相关职能部门。

3、创新方式,严抓实管,形成正风肃纪的新常态。要从针对性强、务实管用、提高效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要着力在做好“五个结合”上下功夫:一是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定期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开展廉政文化教育、党纪条规教育、正反典型教育及重要时间节点提醒,让他们时刻高度警惕,同时对违纪违法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及时曝光。二是治贪腐与纠“四风”相结合。“四风”问题往往是腐败问题的萌芽期或初始阶段,既要狠打“老虎”、“苍蝇”,又要持续用劲纠“四风”,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进一步恶化。三是抓督查与“开处方”相结合。要经常督查调度对各单位纪检工作落实况,对发现的问题不能仅指出或通报了事,督查人员应与被查出问题的单位会商,分析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并协调配合解决。四是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对发现的各种突出问题,督促单位进行制度纠偏,堵塞

漏洞,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五是试点与应用相结合。每年都要结合实际推出一些有鲜明特色、有实际效果的工作,并选择1—2个乡镇进行试点,对试点情况经常梳理分析,做到边试点、边探索、边总结、边推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4、强化培训,深入调研,炼就适应形式的新本领。要制定年度业务培训计划,采取跟班学习、举办业务培训班、现场指导办案、上下联合办案、交流讨论等方式培训纪检干部,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按照“精、新、专”的原则,每年筛选2-5个调研课题,组成专门课题组,发挥团队作用,集中集智慧,推出有几个有价值、有分量的调研成果,确保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第三篇: 纪检监察调研报告2019

纪检监察机关调研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也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前提条件。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要求越来越高,在继续保持案件查处强劲势头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能否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思路,在案件查处中坚持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关系到案件查办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案件质量的高低。笔者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制约办案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贯彻落实,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从调研的情况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办案程序有瑕疵。主要表现在,有的立案、调查、审结时限有超期限情况,且未办理延长时间的报批手续;有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未与被调查人见面,有的见面材料在调查报告之后;有的对突发性事件采取突击审理方式,有的审理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直接参与案件的调查。

二是证据收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有的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及方法收集和认定证据,定性要素不够充分;有的证据来源不明确,存有多次复印的现象;有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尤其是贪污贿赂类方面的案件,过分依赖言辞证据而缺乏相关的书证、物证支撑。

三是办案行为不文明。有的办案人员,将被调查人员放在对立面上,对被调查人持有私人情绪,以致对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和诉求视而不见;有的为了达到快速结案的目的,个别地方甚至有指供诱供、变相体罚现象,或从精神上侮辱、从言语上刺激被调查人等不文明行为。

四是职责履行不到位。有些案件违背法律条规进行处理,如被判刑人员未开除党籍或公职;从轻、减轻情节使用不规范,有些将非法定情节也作为从轻减轻的处分依据;有的不能正确处理查办案件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存在有案不查、处理不严、纪律处分执行不落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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