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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多家委托范文(通用4篇)

时间:2022-06-03 16:55:07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委托执法多家委托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委托执法多家委托4篇

【篇1】委托执法多家委托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受委托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为规范 (行政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法律依据名称)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委托单位) 委托 (受委托单位)按下列要求行使 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宁波市北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 (委托单位) 的名义对 (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或个人有 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必要时经委托单位批准,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 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委托单位的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北仑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篇2】委托执法多家委托

建筑行政执法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肖勇

妥托单位:襄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张-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委托如下:

1、委托区域:襄阳市

2、委托内容: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阶段除外)的行政执法检查权、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权。

3、委托权限:

(1)监督检查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对襄阳市所辖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监督检查襄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3)监督检查襄阳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

(4)对襄阳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无施工许可证行为除外)进行立案调查、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报经委托机关批准后执行;

(5)承担委托机关临时下达的执法任务。

4、委托期限: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为止。

受委托组织须按照本委托书规定的委托范围及权限,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对于委托范围及权限之外的有关行政案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并报告委托机关,超过委托范围及权限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组织承担。本委托书如有异议,由委托机关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委托行政机关(盖章):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签名):

受委托组织(盖章):襄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委托单位,一份委托单位自存,一份报委托单位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行 政 执 法 委 托 书

委托机关: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肖勇

受委托组织名称:襄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喜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委托如下:

1、委托范围:襄阳市

2、委托内容: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行政执法检查权、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权。

3、委托权限:

(1)监督检查襄阳市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运用情况;指导襄阳市所辖县(市)区推广、运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

(2)监督检查襄阳市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情况;指导监督襄阳市所辖县(市)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情况;

(3)对襄阳市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违反新型墙体材料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民用建筑节能运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报经委托机关批准后执行;

(4)承担委托机关临时下达的执法任务。

4、委托期限: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为止。

受委托组织须按照本委托书规定的委托范围及权限,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对于委托范围及权限之外的有关行政案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并报告委托行政机关,超过委托范围及权限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组织承担。本委托书如有异议,由委托机关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委托行政机关(盖章):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签名):

受委托组织(盖章):襄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委托单位,一份委托单位自存,一份报委托单位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建筑行政执法委托书 [篇2]

委托单位: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林建新 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潮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周伟 职务: 站长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督责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局委托潮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市直所属改建、扩建、新建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条件中保障工程质量措施的审查及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 。 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机关提交全过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质量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 对工程基建程序、建设各方质量行为、质量主体实施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中违反质量要求的行为;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隐患,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做好调查,取证等行政处罚的前期工作,将情况汇总后上报委托机关提请处罚。

三、调查和掌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状况。定期向委托机关上报有关工程质量动态,问题及建议。

四、对县、区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参与委托机关组织的对县、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考核工作。

五、参与或受委托组织我市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六 、完成委托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受委托方应在受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委托方的职权和责任,并接受委托方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因受委托方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超越委托权限的,受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对受委托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方可以予以纠正或撤销,并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方可暂时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

委托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

【篇3】委托执法多家委托

行政执法委托书

牙克石市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0一四年三月四日

【篇4】委托执法多家委托

行政执法委托书


山东省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示范文本)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和《××法》的规定,××委托××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行政区域内××工作,直接查处××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的名义对××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元以下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上机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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