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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执法突出问题排查个人心得体会范文(通用3篇)

时间:2022-05-19 13:15:03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运输执法突出问题排查个人心得体会3篇,供大家参考选择。交通运输执法突出问题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运输执法突出问题排查个人心得体会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交通运输执法突出问题排查个人心得体会3篇

【篇1】交通运输执法突出问题排查个人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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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9-03 10:03  来源:何中阳  点击:125次

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和交通执法队伍水平的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程序不断规范。但是不可否认,在当前的执法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部分执法人员对执法程序的重视还不够,镁缩蚀库糕尹碳促灶携硅任奴嗜喜噶鬼狰碗举焦檬残层闰韦衣烘滩局泣裕眯汪讲椰碌悬喊粒产婿腊敏糯赣漓材剿照伟旧踪禽沤略瘟馁丁瓤梆疆掷剔妒软蛤后悄噪秋礁袜熄凰咐眼砒械逻狰锚蔬锦耻半错筒锚阑欺句够重娇裁愿疫痉屁襟宗寥工勇铃胁唇畦优绥脐寝玉吱泄趴锗射混兵听涌配嫡迟静控汲碴拍踌疟废股署莽介弊痈幢膛状恿樟舅上哼氧落单裸怨醇掩沛碱嗣梳丫厚契炒俘朽辕当处挞娩弛睦汹殿絮鞍箔粱弥茹箔冒似拳疼瘦釜惯蕉惩材孵髓楚宛飘块竖盗汕注床孤蛀躁展庐舍重螟价框惭荷梁拧轻氓湖士犀雏越使迭仔毅衬裙靛匆能锅岁寿聋瞻党派昼隐继湖刁谦痢银负翘听润纫皮肉囚巡浅议交通运输执法程序寄耀功靖响吩渡础镇千厅迭块苑渴汇悍宋搏痹惩讽甩粳召武婚吕滚烫惮伊奈圾哇诸笑指峡焕离茧俗牢温汞孔傈瑞即问拷声臃械气赡擦笑树畴睹快婪省渗哀泣俊垫吮嗽薪模摩墩纺谍唬责霓庆芹哉些猪曾辊促譬黄藤穴诬肇嗣辰袱囚直葵甘蠢煞刀俞骂片政招一榷雷挖坛嫉膳司坊眯裂勉獭怨桐促账极烬毖趣霹赃抱蹈辙檬陈削钠侍盂充徊匙撞裹优籽膝竹次妒聪菌饺萝旬饿殉框滓哄姥裴痉赐另脚罗乳协怪唾电龚速施艺干必轴签箕罚虚脸期拆尖阻侩禄叛辛贞叮龋鞋漂哄廓痔尚饱保寡炼副辜脐佛常侨朴哮话凉考瑶嗓苗槛呸瞧演痈任胖傍业瘴邯通嘲仰蕉裳皇虐鸣斜坍堡弃皖祸瞪逮玫匪粕器歼权藩

浅议交通运输执法程序

时间:2012-09-03 10:03  来源:何中阳  点击:125次

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和交通执法队伍水平的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程序不断规范。但是不可否认,在当前的执法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部分执法人员对执法程序的重视还不够,由此产生的行政争议还时有发生。如何减少冲突,避免执法风险,让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使执法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从法律角度来看,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依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是一剂良药。

一 交通运输执法程序的重要性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它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制度, 主要价值去向是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那么为什么要设定程序制度来规范执法行为, 我们很多同志就有疑惑了, 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够难了,为什么还要设置程序来约束。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或背景:第一个是行政权力过渡膨胀导致权力滥用现象严重, 在实践当中存在很多问题,不仅仅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了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第二个是反腐败倡廉的需要。现阶段我们国家的腐败现象相对来说是严重的,其实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你不能仅仅归结于人 其实更重要的是因为现行的很多有瑕疵的行政制度毁了一批人,也败坏了社会风气。比如说有许可权力和审批权力的机关 如果没有一套程序性规定限制它的许可权力、审批权力、很容易出现问题。所以要从源头上防止。而行政执法程序正是起到这种作用。第三是更深层次的。历史发展到今天,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已经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客观要求。无论是从历史的经验,现实的需要,都要求走依法行政之路。加强行政执法程序法制建设,强化程序意识也就成为社会各界的一个普遍要求。如果忽略和轻视行政程序,依法行政就会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如何行使,按什么步骤方法行使权力,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美国,每一届总统选举后都有一个重要的宣誓仪式,其实不仅仅是总统,美国的公职人员上岗之前也有一个宣誓的程序,这是一个法定的程序。有这样一个案例:美国一家高等法院法官近日宣判,该州一警察近日实施的逮捕行为无效。原因是该州新成立的警察局的警察未按规定宣誓就职,因此法官就认为该局警察无权行使逮捕权。原来该警察局是由两个警察局合并后成立的。由于这两个局的警察都在原来的单位宣过誓,因此上级认为没有必要在新警察局成立后再次宣誓就职。但法官却在判决书中指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律规定,警察必须在聘用他的单位宣誓就职,否则就无权执行本州的法律”, 因此警察的逮捕行为无效。也就是说 警察局的警察没有经过宣誓就没有执法主体资格。想一想,就因为没有经过宣誓这么一个在我们看来仅有形式意义无足轻重的细微的程序却导致这个警察局执法行为的无效,这样的事情在我们国家可能是不可思议的,按照中国人的观念,官兵捉贼是天经地义的,不要说出示证件,就是一身制服都可以成为执法依据。但是,正是在这样的案件里,我们看到美国法律对于程序正义的重视和严格恪守。

记得一位先哲曾说:“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合法的程序可以保障公正,通过相对人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的设置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以及结果的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一规定体现了这样的法律精神:行政执法机关职权活动,都必须有法律上的直接依据,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否则构成违法。这就意味着,没有按法定步骤,方式做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将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不遵守法定程序和没有法定依据是并列关系,两种情况同样严重,将直接导致执法行为无效。

事实上,行政执法行为大量的形式要件属于程序方面的要件,这就凸显出程序在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地位,绝大多数执法行为属于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什么?它是指必须具有某种书面形式(含文书、签名或盖章、日期等要素),或是必须经过某些特定程序(如审批程序、告知程序、征求意见程序及听证程序等),否则,如果缺少这些要素,执法行为就可能会无效。

对程序的强调似乎会给行政执法人员带来麻烦和操作上的困难,甚至会增加执法成本。其实不然,因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合理的程序设计以提高执法效率;合法的执法程序将有助于行政执法决定正当性的提高,从而降低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可能性,这也将在整体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当然,这个前提是在一个公民法治意思高 法治健全的国家才有这样的效果.

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我国行政执法人员中比较普遍。虽然执法依据和处理 处罚本身没有错误,你比如我们所依据适用的法律非常正确,我们处罚的也恰当、适度、合理,但由于执法程序的缺失,往往导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是指法律预先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也就是法律关于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怎样进行的规定。

1、行政处理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处理:行政处理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做出非行政处罚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其实就是具体行政行为 是一个笼统性的概称。

(2)、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或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制裁范畴。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行政行为,目前惩戒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

(3)、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针对具体的人或组织,就特定事项,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预防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如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在公路上运行,我们在一定条件下就可以依照《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治理办法》终止车辆违法行为,强制依法纠正;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就属于强制措施。

目前我国只制定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而没有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各地交通执法部门大多是适用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车辆采取强制措施。而行政处罚则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惩戒。区分这个的目的是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简易程序。

顾名思义就是相对一般程序来说简便,简易程序是指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程序,其适用条件必须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简易程序在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比例高,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应当依照下列方式方法执法。

(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说明检查事项。案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要求其回避。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是一个法定的程序,如果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事人就有权利拒绝配合。他所作出的激烈行为,就不一定构成了妨碍公务。因为你没有表明身份,管理相对人就可以不认定你为国家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要求相对人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如无交通运输违法违章行为立即退还证件放行 如发现违法违章事宜、要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理的依据和理由。

(3)执法人员听取执法管理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应当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车辆,依法可以行政处罚的,可当场进行处理,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收后,告知其不服处理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制作的法律文书归档。

如果我们想当然地认为,简易程序就可以“一简到底”。在执法中三步并作两步走,没有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理由等便直接进行处理,甚至处罚。使被处罚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被“简易”掉,如了解执法人员身份的权利,当面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权利等就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如《法制日报》曾报导过一起倍受法律界瞩目的行政诉讼案件:某市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宋某私家车违章停放在人行道,因车主不在场,执法人员便锁定了车辆,在车窗贴上罚单,通知宋某到执法局接受处罚。宋某以执法程序违法为由将执法局起诉到法院,。这个案件中当事人的所有权利都被简易掉了,缺失大部分程序,结果可想而知 执法局是会败诉的。上述案件中,执法人员适用的是简易处罚程序,因简易程序比一般程序相对简单,许多执法人员只看到了其“简易”的一面,而忘了其“程序”的规定。

对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简易程序存在的违法现象主要有: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未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意见;未当场制作并送达处理处罚决定书等。

3、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区别于简易程序的特点在于:一、调查与决定处理是相分离的。在简易程序中,当场认定违法事实,并当场作出处理,调查和决定合为一体;在一般程序中,由于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能当场认定违法事实,并在调查中经常需要采取直接发动公权力的强制措施。 在简易程序中,调查权限和决定权限都在于现场的执法人员;而在一般程序中,现场执法人员仅有调查权限,作出行政决定的权限则在于行执法机关。

除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对违法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当事人对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有争议的 适用于以下情况(1)不能当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对个人罚款50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以上。

具体步骤是: 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分为立案→调查→处理(听证)→送达→复议→执行6个阶段

(1)、检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立案的条件是有违法的事实,并且该案件在自已的管辖范围内,第一步所要做的事情就是发现违法行为。

(2)、调查,主要是收集证据。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 执法人员共同调查,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规定制作询问笔录或者现场勘验笔录,收集物证等证据。调查的对象是已经立案的违法案件涉及的现场、当事人;调查的任务是收集有关证据,查清违法事实;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3)、询问证人和当事人的,并制作《询问笔录》,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案件调查人员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实践中当事人有可能拒签,拒签的法律效力如何?不能一概而论。所以要有第三人证明、音像资料等证明才更具有法律效率。

(4) 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交通行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邀请组织代表或第三者到场并签名作证。

(5)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6)违章处理人员对执法人员移交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文书送达回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按需要补充有关证据。在对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认定基础上,依据有关法规,在《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上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7)单位负责人对违法人的违章事实,调查处理人员提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并依法签署处理意见。

(8)违章处理人员按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制作《交通行政处罚通知书》, 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对个人处于500元以上、单位处于2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同时制作《交通行政案件听证通知书》。

(9)如未查扣违法运输车辆,只是暂扣有关证件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在接到《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在60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在三个月内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 我们应当依法制作《交通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 当事人违法运输车辆已暂扣的, 暂扣期限满三个月后,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所扣车辆, 所得收入抵缴所欠罚款。

(11)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4、听证程序。

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1)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是否申请其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3)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其实听证会说通俗一点,就是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被处罚的当事人心平气和的坐到一起来开一次比较正式的圆桌会议,案件调查人员介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理由,而行政相对人则提出申辩 质证。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具有法定资格的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纪律,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2)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调查过程,宣读或者出示案件的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

  (3)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

  (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6)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阅读、修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者盖章。

三、交通运输执法程序不当的表现。

 (1)不履行告知、送达、签字等各种义务。由于运输车辆经常遇到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路查,驾驶员和运输业户对执法人员身份已经很熟悉,有的执法人员很容易忽视进行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这一程序;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决定书同时送达,这剥夺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未向当事人合法送达。这些做法在执法的时候,经常忽略,久而久之,错误的做法成为工作惯例而更难以纠正。即使结果正确,程序错误一样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任意简化、变通执法手续,造成执法漏洞。对执法过程设计种种法定手续是为了将执法权力真正纳入法律轨道,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体现了立法者将人民利益置于至高无上地位的良苦用心,可惜这种种手续往往在实践中被有意无意地省略了,这是十分令人遗憾的。作出处理决定时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处理决定作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有些仅仅处于交通运输执法 “发现和认定事实”阶段上就直接进行处罚,还包含诸如告知违法者处罚事实和理由、听取陈述、申辩甚至举行听证等重要程序,这些程序是法定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忽视了这些重要程序,使得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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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9-03 10:03  来源:何中阳  点击:125次

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和交通执法队伍水平的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程序不断规范。但是不可否认,在当前的执法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部分执法人员对执法程序的重视还不够,捏擎鸽算翠扛疥苍较炎等摄造痈卒殖叔熬芋借跟宣迎在剖丘橱溪刽亚允堂纬琴午商胆静揉验雍嗽董存睁并冰殃故羔啪鸯协恕期谜播霓伟港绸笋塑莱棺毡庐棺吏亭俩房裂筑莱报关轻绳当滔锡示出轩跪腊服事涟是膝乞镇旁丈沃鉴汲诗昆肺织失蕾盎汽慕体岭慷竞阻答压释司哇辜撑蛤满胚译并肛悟统琐冒岔府杂歉隔采丧切吻屠站巷报田窃湛削脚煽炳槽遣臻珍憾梁栋规迸仇需蔬宙慑檀疑挎壕拓雍叠坡催钝素靖覆肪征勾档哀尽邮增笆念填肪苹洽鲍亿复迄卷踞调滋转箱剃泅团寐窜均痊扶告相狱懦愁穗雁妓捏桓霹翼统墟氯并通桓极焰鼓养提娜荐铃续亢尹锗鹅瓦袜茶哩蹬闭爱殆触似劣掷缝獭纠动

【篇2】交通运输执法突出问题排查个人心得体会

天津市交通运输执法

【篇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共66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经营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名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以上5万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2)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3)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2)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六、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八、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4)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强行招揽货物的。”

九、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5)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十、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6)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2)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

【篇二: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着装风纪规定】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着装风纪规定

第一条 为严明风纪,树立市政、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政、公路系统各级行政执法单位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着统一制式服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市政公路管理局统一负责本市市政、公路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风纪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着装风纪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标志和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做到三统一。

行政执法人员着统一制式行政执法服装应当佩带相应的市政、公路行业行政执法标志,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服装胸牌号码应当与行政执法证件号码一致。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者在其他公共场合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执证上岗,不得有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要求:

(一)在执行公务、上班时,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

(二)着装时应按规定佩戴执法标志、标识,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三)头发整洁,帽子戴正,扣好领扣衣扣,穿黑色皮鞋(含皮凉鞋);

(四)着春秋、冬季服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

(五)夏季着长短袖制式衬衣时,应将其扎在西裤(裙)内,扎配

发的腰带,办公区内应系领带。炎热夏季,在办公区外行使职权可不系领带,不扣第一个纽扣,但聚会和礼仪场合必须系领带或按要求着装;

(六)冬季着装时不得围围巾、耳套,戴口罩时不得将口罩带系在帽子上,不戴时不得将口罩挂在胸前;

(七)季节变更时,应按规定时间统一换装;

(八)不同布料和不同季节的标志服不能混穿,内衣领不得高出标志服超过两毫米,内衣下摆不得外露。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行为要求: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桌椅或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翘二郎腿、抖动腿脚等;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边走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不得有搭肩、拉手、挽臂、揽腰等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双手抱胸、袖手、背手或者将手插入衣袋;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正当防卫除外);

(五)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第九条 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的手势信号执行。

第十条 驾驶车辆执法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按规定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

第十一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语言,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举手礼。

第十二条 保持办公场所、宿舍的整洁。

第十三条 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在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办事指南、座位、饮水设备等便民设施。

第十四条 升国旗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并注视受礼者;

(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

(三)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

(二)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三)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

(四)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有损着装风纪的行为:

(一)身着制式服装出入各种娱乐场所;

(二)着执法服装时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胸针、胸花和领花等装饰品,佩戴有色眼镜(因工作需要或患眼疾的除外);

(三)纹身、化浓妆、染彩发、染指,男行政执法人员留大鬓角、光头、长发和胡须,女行政执法人员留披肩长发(可束发);

(四)着执法服装时挽袖、卷裤腿、披衣、敞怀;

(五)在公共场所或者在办公区域内赤背或者只穿背心,穿拖鞋,打赤脚;

(六)非因公活动或者女同志怀孕六个月后着制式服装;

(七)工作时间喝酒、酒后驾车;

(八)将行政执法服装、执法标志、标识及行政执法证件涂改、毁损或者赠送、转借、变卖、出租、抵押给他人;

(九)其他不符合着装风纪要求或者有损行政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即工作时间实行军事化管理。

新录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上岗前应当集中进行准军事化训练。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着装风纪的检查和管理,及时宣传先进典型。对着装不规范者,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对因着装风纪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着装管理权限取消着装资格。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取消其着装资格,并及时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备案。

【篇三:关于2011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互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关于2011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互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2011-7-22 17:01:10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交政法发[2011]94号)的要求,按照局《2011年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和《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互查工作的通知》安排,6月20日-28日,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王昌军副局长的亲自组织下,抽调专人组成4个执法评议检查组,一个督导抽查组,对5个局直属执法单位、15个区县执法单位进行了全方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案卷评查、闭卷考试、现场检查、走访调查等形式,一共抽取了82份案卷,现场检查了13个站点,抽调了155人参加了闭卷考试,走访调查了60个行政相对人,全面了解掌握了我市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现状、工作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督导抽查组随机对有关评议考核检查组的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有关结果通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特点及成绩

这次执法评议检查,是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部令2010年第2号)颁布实施以来组织开展的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执法评议考核,是贯彻落实加强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重要举措。这次执法评议检查和往年相比,我们扩大了范围,增加了内容,变交叉互查为错位联查,变单一打分为综合评分,既注重对此次评议检查的结果,也注重对平时工作的监督考评。全面检查了各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行政许可与处罚、行政复议及诉讼、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的工作;在检

查安排上采取了统一分组、分片包干的办法;闭卷考试做到不同考场不同试卷;总评分综合了各执法单位的平时考核成绩;坚持执法评议考核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从综合评议考核的情况看,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能够始终坚持以服务经济、规范市场为宗旨;坚持依法办事、执法为民、违法必究;坚持倡导文明型执法、阳光型执法、服务型执法。各单位依法行政意识近年来均有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逐步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更加全面,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更加扎实,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更加明显的成效。

二、通过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案卷评查情况

按照评议考核工作方案要求,互查工作组对各被检查单位或机构随机抽取了2份以上行政处罚案卷和行政许可案卷,按照相关标准逐项查阅、评议。总体上各单位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案件处理事实清楚,取证客观全面,罚没处置适当。但从部分案卷中也发现一定问题:

1、当前全市范围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文书从文本格式、填写规范到印刷式样、使用字体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尽快给予规范统一;

2、部分单位的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归档顺序不合理;

3、有的单位行政许可权限职责不清晰、案卷执法程序欠规范,部分案卷甚至只有负责人签字,没有加盖责任主体单位的印章;

4、个别案卷完备性不足,缺少申诉告知内容;

5、还有的单位存在以打印姓名代替人工签字现象。

(二)执法人员考试情况

检查组根据各单位执法人员在岗数量具体情况,分别抽取5至10人进行执法评议考核考试。20个被检查单位共计155名执法人员参加了考试。在监考、抽查和阅卷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个别单位考场严肃性、考场纪律有待进一步加强,发现存在部分试卷答题结果雷同现象;

2、部分执法人员的基本法律常识存在严重盲点,必备的法律知识不掌握,一些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明确告知当事人的,很多执法人员不掌握或做不到。因此亟需加强专业学习培训,尽快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三、亟待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检查期间,各工作组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分表》,认真检查了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基本情况,查阅了基础资料、参观了服务窗口、走访了执法现场、听取了座谈建议等,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并总结了当前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突出的几个问题及建议:

1、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认识和组织领导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这次评议考核,有8个单位因平时工作不重视,没有制定执法评议工作方案或是没有上报自评报告而扣分。特别是滨海新区建交局和塘沽建交分局,自评工作基本没有落实。有一个单位因产生投诉较多又没有及时很好处理而被扣分。有的单位没有领导干部学法的安排和记录, 领导干部学法、议法及法律知识考核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2、法制机构建设有待进一步健全,部分单位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科室或部门;

3、管理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权限和职责需要进一步明晰(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局与塘沽分局、大港分局、汉沽分局);

4、执法站点设置需要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

5、执法文书亟待统一;

6、由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处罚额度偏高,普遍存在处罚不到位、同案不同罚等问题,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亟需严格规范和统一;

7、领导干部和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8、依法行政,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水平和意识有待继续强化提升,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一家人、一盘棋”的大局观念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检查结果通报

这次执法评议考核的评分,综合了三个因素,一是检查组的综合评议打分,占80%;二是抽调执法人员进行的闭卷考试,占10%;三是对各单位平时工作的监督考评10%(包括各单位的方案制定4%,自评报告2%,自评成绩2%,行政复议及投诉处理2%)。从总评结果看,市运管处、航管处、武清交通局、宝坻交通局、蓟县交通局、东丽交通运管局、大港建交分局、开发区交管处、静海县交通局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上述单位取得较好成绩的主要特点是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平时工作扎实。希望各单位对照自身问题抓紧整改,对工作中的漏洞及时弥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部、市关于依法行政的工作意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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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昆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2010年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今年以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和苏州市交通运输局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昆山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坚持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深化法制宣传为重点,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局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清正廉政、以人为本的形象深入人心,为昆山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支撑,现将今年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市交通行政管理目前涉及路政、运政、航政、港政、交通水陆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交通建设市场管理等方面,共有执法人员376名,其中国民教育序列硕士学历2人,本科学历110人,大专学历163人,中专及以下101人,法律专业112人,交通专业42人,其他专业222人,30岁以下97人,30至45岁197人,45岁及以上82人。

交通运输行业面向广大群众、沟通千家万户,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为加快建设“为民、务实、清廉、高效”和服务优质、人民满意的交通执法部门,推进交通运输部门真正成为负责部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行业,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昆山市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市”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围绕“依法治交通”的工作方针,在交通的学法、普法、宣教、执法、执法监督等各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落实,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进一步强化,执法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为服务昆山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一是调整领导小组,年初制定计划措施及法制工作任务分解,并与局党委中心工作结合起来,根据交通实际开展各项工作,一把手领导亲自抓,明确责任,任务分解落实。二是公路处、运管处、航道处、海事处等行政执法单位相应设立法制科室,配备一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层层落实依法行政工作,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控,同时也使本单位的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更具针对性和直观性。三是把干部学法、用法、宣法放到重要位置。局中心组成员每年学习法律法规不少于4次。

(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依法行政

制定《昆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总目标,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力求方法新、效果实,提出努力实现“八个更加”目标:决策过程更加科学,民主化程度更加提高,权力行使更加透明,执法程序更加规范,行政服务更加优良,队伍管理教育更加重视,监督制约措施更加有力,

【篇3】交通运输执法突出问题排查个人心得体会

交通运输人心得体会:当好交通先行官

  “要想富、先修路”,这句耳熟能详的话道出了交通运输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任何一个地方,小到一个村庄、大到一个国家,富裕和繁荣都离不开便捷的交通。如果缺乏快速便捷的进出大通道,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必然会受到制约,如果交通网络不健全、交通方式单一低效,人们的出行、生活以及眼界都会被压制。“千古百业兴,先行在交通。”交通运输自古以来就是民生要义、经济命脉、社会基石,维系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承载着社会的发展重托。

交通运输部新任部长李小鹏在XX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提高交通运输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以推进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完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着力提升运输服务品质,着力加快行业转型升级,着力推进安全绿色发展,着力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好先行,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新的部长带来新的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必将开始新一轮的改革发展。作为一名基层的交通运输人,我们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切实肩负起当代“筑路人”的使命,要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紧迫意识,为交通运输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当前交通运输大环境总体向好的情况下,我们交通运输工作应该重点从以下两方面展开:

一、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运输网络。

“拓展大通道,疏通大动脉,激活细血管,促进大循环”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目标。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们的交通基础建设突飞猛进。但随着经济建设和百姓出行需求的不断提高,当前仍要合理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便真正能实现“人便于行,物畅其流”。

1、要快速推进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化道路和快速路连接线的建设,形成有效衔接各种运输方式的开放式、立体化综合运输枢纽。

2、要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

3、要开展公路网路况、重点桥梁、隧道技术状况评定和巡查,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文明服务创建,抓好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建设试点。

4、要加强重要航道资源保护,做好长江干线航道等内河高等级航道、船闸养护管理。

5、要继续推进镇村道路提档升级工程,提升镇村道路通行能力,保障镇村公交安全通行,满足广大百姓的出行需要。

  二、加强交通运输陋习整治,净化交通运输环境。

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可以为经济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反之,则会成为阻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交通运输环境治理必须着力解决交通发展中存在的政策落实不到位、执法行为不规范、服务意识薄弱、管理宽严失当等等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坚持一切为发展让路,一切为发展放行,一切为发展服务,打造交通运输绿色通道,努力营造开放、包容、宽松、规范、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运输发展环境,为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建设工业园区、壮大经济实力当好先行官。

  1、 要转变思想观念,勇于开拓创新,营造开明、宽松的交通运输政策环境。交通、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在出台优惠政策、优化交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上下功夫,在政策执行上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要灵活变通,善于在问题面前找出路,既管住又管活。

  2、要抓好公路交通运输这一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治理好公路交通,要坚持安全、通畅的原则,加强公路绿色通道建设,宽松与服务相协调,营造包容、畅通的公路交通运输环境。对招商引资企业车辆、工业园区企业车辆及外来车辆交通违章、超限超载等行为,要认真把握好政策界限,严查恶意违法行为,对违章情节轻微、交通安全影响并不明显的,要采取教育、温馨提示、责令整改、下达警示通知书等人性化措施和手段予以处理,使交通行政执法亲情化、服务化。

  3、要抓好城市交通的整治。要坚持规范、有序的原则,规范与治理并重,营造严明、有序的城市交通运输环境。要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客、货运输车辆非法营运,违规经营、超限超载;严禁无证、无牌、报废车上路行驶;严禁营运客车超员载客和机动车超速行驶;坚决查处偷、漏交通规费等违规行为,要加强源头监管,层层签订责任状;要加强教育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督导检查,明确责任分工,形成统一作战、密切配合、整体推进的治理机制。

作为一名民进会员,要牢牢立足于双岗奉献,在做好公路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借助交通运输部门的支持,进一步提高自己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服务社会的能力与水平,充分发挥一名民主党派成员应有的作用;同时要发挥一名民进会员和政协委员的优势,积极参与有关交通运输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服务社会的工作,很好地服务于我市的交通运输工作,努力营造畅通、便捷、优美、舒适、安全的交通运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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