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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自治县教育条例,菁选3篇(2023年)

时间:2023-02-18 10:05:06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孟村*自治县教育条例1  第一条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人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乡(镇)人民*应当把教育放在优先发

孟村*自治县教育条例1  第一条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人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乡(镇)人民*应当把教育放在优先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孟村*自治县教育条例,菁选3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孟村*自治县教育条例,菁选3篇(2023年)

孟村*自治县教育条例1

  第一条 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人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乡(镇)人民*应当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教育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条 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自治县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第五条 自治县实行县、乡(镇)人民*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在招生、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孟村*自治县教育条例2

  第二十条 县、乡(镇)人民*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园、校舍、教育设施、设备、师资、经费等,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应当确保对教育的投入,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应当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挤占、挪用、扣减。

  对因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经批准的教育集资而形成的教育经费缺口,应当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

  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人民*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鼓励和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修缮。

  第二十五条 县、乡(镇)人民*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管和检查,完善举报、审计制度,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孟村*自治县教育条例3

  第二十九条 在发展教育事业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人民*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成绩显著的乡(镇)人民*和村民委员会。

  (二)推行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学校。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教育教学、教学研究、学校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校长、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四)捐资助教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未采取积极措施筹措教育经费,办学条件较差的,由自治县人民*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自治县人民*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由乡(镇)人民*或者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并责令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对未按时入学的儿童、少年及辍学学生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由县、乡(镇)人民*对相关学校及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各级各类学校收取费用的,由县、乡(镇)人民*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或在教育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教师确有过错的,应依法追究学校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学生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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