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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菁选3篇(2023年)

时间:2023-02-12 16:45:03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最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  第五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各类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演出经营活

最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  第五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各类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演出经营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菁选3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2023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菁选3篇(2023年)

最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

  第五条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各类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六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演出经营活动和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和相关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八条 个体演员是指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以演出为职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表演人员。

  个体演出经纪人是指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五)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制定。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的设计要求印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三)*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其身份证明;

  (六)演出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六项所称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及身份证明;

  (五)投入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其证明;

  (六)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依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最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第四十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正本应当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设计,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的设计要求印制,由发证机关填写、打印,加盖发证机关公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副本应当注明发证机关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一条 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90日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的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吊销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

  第四十三条 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备案。

  第四十四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发证登记档案制度,演出场所、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记录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上并加盖处罚机关公章,同时将处罚决定通知发证机关。

最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未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未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批准邀请到专业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专业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时,隐瞒近两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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