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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关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6篇

时间:2023-10-17 08:40:13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关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一、人民调解工作情况20xx年以来,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1672件,疑难复杂纠纷22件,调解成功1668

关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一、人民调解工作情况20xx年以来,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1672件,疑难复杂纠纷22件,调解成功1668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6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6篇

关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篇1

  一、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20xx年以来,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1672件,疑难复杂纠纷22件,调解成功1668件,调解成功率达99.8%,达成口头协议1120件,书面协议548件,协议履行1668件,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771次,预防矛盾纠纷509件。因**市无铁路通过,故涉铁路矛盾纠纷调处情况为0。

  二、安置帮教工作情况

  20xx年以来,**市司法局把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其重新违法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促进安置帮教各项内容、措施落实。

  20xx年以来,监所释放监利籍刑释人员共计291人,解矫人员共计199人,其中重点对象51人,失联人员0人。**市司法局严格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的对接、管理及失联人员查找工作,实现安置帮教对象一人一档,减少失联人员数量。**市司法局统一印制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分发给各司法所,要求逐一对安置帮教人员信息进行摸排和登记,实现一人一档。

  一是及时造册建档。收到监所寄发的通知书和安置帮教办通知后,即着手做好对接准备工作。在对接时,对刑释解教人员在监所的表现情况和家庭状况进行详细的记录,为以后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奠定基础;二是及时家访。刑释解教人员回家后,司法所随即指派帮教人员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三是及时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赠送法律常识读本、组织学习法律知识等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遵纪守法;四是及时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减少、杜绝刑释解教人员的再犯罪现象的发生。

关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篇2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工作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工作要求,经研究,制定《**县**局工作规章制度》,全局干部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统计局机关工作规章制度。

  一、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坚持每周二上午进行政治理论知识学习,重点学习毛泽东、邓小平、xx、xx等领导人的原著和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每个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质量,并认真作好学习笔记,每季度撰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政治理论学习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拟定学习篇目和学习计划。

  二、考勤制度

  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坚持上、下班签到制度。当月出满勤者,发给考勤费(岗位补贴)90元。请假(含事假、病假)每天扣发考勤费5元,迟到早退一次扣2元,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取消当月考勤费,无故缺旷一天扣20元,当月累计缺旷3天,取消当月考勤费,考勤由办公室负责,报帐员按月统计核发。

  三、撰写统计分析文章奖励制度

  为鼓励专业人员撰写有一定份量和质量的统计分析文章和调查报告,实行统计分析稿费奖励制度,管理制度《统计局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统计分析文章在1500字以内,每篇稿费为10元,1500—3000字以内,每篇稿费为20元,3000字以上每篇稿费30元。统计信息每条按稿费5元,凡被县委、政府、《**杂志》和市级部门采用,稿酬增倍计发。被《**统计》等省级以上刊物采用,每条信息50元,每篇分析100元。

  四、考核评比奖励制度

  1、市局对县局各专业考核评比:我局各专业在市局考核评比中获奖,除市局发给的奖金外,由县局在统计经费中拿出两倍的金额给予奖励。若专业统计在市局考核中不达标,则年度公务员考核定为不称职。

  2、县局对基层统计人员评比:为表彰在统计工作中涌现出的基层先进个人,从二oo四年起,每三年进行一次“十佳”优秀统计员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统计员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表彰,每人奖励300元。

  五、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整理本局年度统计业务及工作档案,按时立卷归档(每年5月底前),不留存货,未经领导批准,非本局人员不得查阅统计资料档案。年度统计资料上报上级统计部门尚未评估反馈前,不得对外提供,不得提供家庭单项调查资料和按保密制度规定的统计资料。

  六、财务管理和公开制度

  财务人员和主要领导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杜绝白发票和不合理开支。不得将统计经费挪作他用,重大开支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人员统一经办,大宗物品采购实行政务公开。

  七、微机使用与管理制度

  微机使用由微机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机房内严格防火、防磁、防潮、防尘,不得将易燃易爆及强磁物品带入机房,机房内严禁吸烟、吃零食;严禁吐痰、打牌、下棋、玩电子游戏、大声喧哗、会客等,保持机房安静清洁;上机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不得在打开设备电源后离开机房二十分钟以上;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提供磁盘上的统计数据;不得将统计系统外的磁盘在本局微机上操作,不得利用机房设备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微机使用一人一机相对固定机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使用他人机型;最后离开机房者,必须关断机房所有设施电源和照明电源,关好门、窗。

关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篇3

  近年来,许昌银行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开展了有益的探索。其中,银行业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设,为拓宽辖内银行业纠纷处置渠道、提高纠纷处置效率、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和纠纷化解社会成本起到了积极贡献。

  许昌市银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调委”),是由许昌市银行业协会依法设立的调解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涉及银行产品与服务民事权益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免费为银行业消费者提供咨询、投诉、调解、权利救济等维权服务。

  设立银调委旨在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及时、公平、公正地调解银行业消费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知识日常公众教育,通过调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公众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契约精神。同时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工作,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及时向辖内银行业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

  银调委是由许昌银行业协会在许昌银保监分局、许昌市司法局指导下成立,调解许昌市辖内银行业消费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银调委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兼职调解员若干名组成,主要负责联络协调、统计分析以及常规性纠纷的调解工作;兼职调解员从银行业资深从业人员、专业律师中选聘,协调做好疑难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调解受理范围

  银调委受理调解许昌市辖内银行业消费者在接受银行产品和服务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银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涉及银行业机构违反金融法规、政策问题;

  当事人已就调解事项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曾无正当事由拒不执行银调委做出的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请;

  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予调解的事项。

  三、申请调解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事由、有关证据;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的,还应当向银调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2.不得侮辱当事人;

  3.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七、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八、调解协议的效力及救济

  1.经银调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自调解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银调委印章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银调委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3.经银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经银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强制执行。

  九、银调委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许昌市银行业协会(许昌市莲城大道联通大厦21楼)

  邮政编码:461000

  联系电话:0374-2696679

关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篇4

  一、会议学习制度

  为了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对纠纷的正确调解,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人民调委会必须定期进行业务学习,每月召开一次调解会议,学习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且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制定预防纠纷的措施。每次学习要有文字记载,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主要内容等,要求清晰明确,调解主任每年组织调委会委员学习不少于6日,组织调解员学习不少于1日。

  二、信息报告制度

  人民调解信息报告范围、程序、时限、方式及上报任务。

  1、信息报告范围

  (1)因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财产性纠纷、侵权纠纷等民间纠纷引起自杀、民转刑、群体械斗、群体上访的动态和苗头。

  (2)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间纠纷。

  (3)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和苗头。

  (4)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案件。

  (5)经调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在诉讼阶段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认定无效的较长典型的案件。

  2、信息报告程序

  报告一般实行逐级上报的原则,即(居)调委会——(街道)司法所——区司法局(基层科)和街道综治办。

  3、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

  对重大矛盾纠纷的信息要以最快方式,在最短时间内(6小时)向街道司法所报告,对阶段性工作情况要及时分析、及时总结。报告原则上采用文字材料的形式。

  4、信息报告任务

  各调委会每月报送矛盾纠纷信息不少于1条,每年提供的典型事例材料不少于3篇。

  三、纠纷登记排查制度

  纠纷排查制度是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的一项工作制度。调委会每周组织信息员、调委会工作人员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工作。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事、重点人的情况,调解会要区别情况处理,能够当场代解的纠纷苗头按照简易程序调解,对涉及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债务、生产经营、赔偿的纠纷按照规范程序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过程中,要及时填写调解文书,调解结束后,将纠纷情况反映在调解台账上。

  排查的重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纠纷;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排查的主要范围:

  1、因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2、因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发生的矛盾纠纷。

  3、因社会集资、企业债券不能正常兑付引发的矛盾

  4、因土地、宅基地等问题引发的矛盾。

  5、因学校的教育系统内、外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

  6、因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矛盾纠纷。

  7、因房地产交易及住房拆迁,建筑施工等城市建设工作引发的问题。

  8、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

  9、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

  四、纠纷讨论制度

  各调委会对重大、疑难的纠纷调解要进行研究,由调委会主任主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纠纷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如果对纠纷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请示。

  五、共同调解制度

  共同调解制度指两个或两个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一定的程序或规定对跨地区、跨单位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的工作制度。共同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主持调解方和协助调解方。

  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受理纠纷;发现纠纷有激化可能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纠纷激化;针对纠纷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收集体纠纷的有关资料,制定调争方案;向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共同调解意见;确定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主持调解,制作调解文书;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做好回访工作;负责统计和档案管理。

  协助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协助进行调查研究,收集体纠纷的事实材料;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配合主持调解的人民

  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六、纠纷回访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回访内容主要是: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异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等;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员的意见、建议。回访后,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对调解工作中的问题要加以纠正。

  七、纠纷办理移交制度

  调委会对涉及按照规范程序调解的矛盾纠纷。应在3天内办理,将情况可适当延长调解时间,但最长不超过5天,对些类矛盾纠纷一般调解三次,若当事人双方不服或者仍然不能平息事态,应及时书面向司法所、综治办报告,度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八、档案管理制度

  实行一案一档,专人负责制,对调解的案件按照司法部的统一规定的七种文书格式,整理存档,同时年终应将《调解纠纷登记簿》,调委会工作情况,调解文书等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存档备查。

  九、岗位责任制度

  调委会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凡发生纠纷及纠纷苗头,必须及时到场控制和调解,纠纷调解率必须

  保证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司法所每季度检查一次,作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依据。

  十、总结评比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一般是半年进行一次初步总结,一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半年或一年来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事例;工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今后开展工作的打算和要求等等。

关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篇5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规则不完善,诚信的缺失等因素导致社会矛盾突出,纠纷大量出现,同时人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维稳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就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现状做了一次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一)、镇现有村人民调解委员个,从20年上报调解卷宗情况看,大部分案卷存在一定问题,存在的问题大多是纠纷情况叙述太过简单,如没有起因,协议内容不明确,履行方式不明确或没有明确履行期限等,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调委会的业务素质普遍偏低。

  (二)、调委会主任一般由村委会书记或主任兼任,他们在处理村上事务的同时,还身兼综治等其他工作,长期处于工作任务多、压力大的状况,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来兼顾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更没有时间和精力对调解员、信息员进行管理、培训,司法所组织的培训限于经费等原因规模局限,参加的人大多是村主要领导,培训对他们来说只停留在完成任务,实际效果不大,真正接触调解一线的调解员、信息员基本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

  (三)、调解员、信息员文化较低

  人民调解员、信息员文化普遍偏低,年龄偏大、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随着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化,调解工作已从传统的家庭纠纷、邻里矛盾转变为包括交通、产权、合同等专业性比较强的纠纷,调解方式也从传统的靠威信、职务调解,转变为需要相关专业知识的说服教育,因此对调解员的能力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在调解文书的制作上,由于文化较低、法律知识缺乏,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文书,即使制作了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导致好不容易制作的案卷却因为不规范得不到办案奖补,严重打击了基层调解员的积极性。

  (四)、调解认为是司法所的事的局面依然没有改变,本应承担部门参与职责的乡镇站所人员推诿扯皮,不管不问,甚至不知道自己有调解职责现象比较普遍,更不用说指导村调委会的相关业务工作。

  二、解决的方法

  (一)、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其次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大培训力度面临的就是经费投入的问题,县、乡必须把人民调解培训、日常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培训时要脱离只培训官,不对具体业务人员培训的模式,必须对一线特别是调解员(村民小组长)进行培训,同时让优秀的调解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达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培训内容不能就是人民调解法宣读,重点放到调解技巧、文书制作方面,做到人人参训、人人必训,平时再由调委会主任在村组会议上进行经常性培训,有什么问题及时沟通。还要制作卷宗范例,做到调解有阵地,学习有资料,工作有人做,人人都能做。

  (二)、建立专职调解员制度

  从目前镇村工作压力和人员配备看现有的兼职调解员已无法满足因社会发展衍生出的各种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要做到经常抓随时抓就必须有专职调解员投入日常工作,每一个镇调委会至少需配备二名专职调解员以应对村调委会上交案件和对村调委会日常管理指导,每一个村调委会至少需配备一名专职调解主任,专职调解员和主任月薪不能低于2500元,再加上以案奖补争取年收入不低于3万才能留得住人,还要配备适当的移动和固定办公设备,比如便携式打印机、笔记本电脑、相机等;和群众打交道不比机关上班,有时候调解到晚上都不能吃下午饭,所以还应该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不能让基层身累还心凉。

  (三)、规范案卷考评制度

  建立由公、检、法、司、财政组成的联合考核组由司法行政带队,以联合考核组的名义,每半年到乡镇对乡镇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考评,并随机走访,重点放在对案件真实性的核查上,经考核组认定签字后兑现奖补经费,实行联合考核组制度不但可以增加乡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还增加了政法系统各单位的参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透明度、支持度,为联调机制打下基础。其次对调解未成功的案件每件也应给予适当奖补,因为调解不成功的原因很多,很多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其实付出的精力和时间比很多调解成功的案件还多。另外在村委会报送调解卷宗的时候,要严格登记调解人员,严格兑付办案奖补,防止经费被挪用、超范围兑付,使办案奖补真正兑付到办案人员,充分调动一线调解人员的积极性,激发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动力,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有效作用。

关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篇6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一)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德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禁止简单粗暴、压制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向所在长江社区管理处、社区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由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人民调解工作承诺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二)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结案;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司法调解办公室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员调解纠纷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七、书记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如实记录,不得参与调解;

  (二)对达成的协议制做好《调解协议》;

  (三)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

  (四)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

  (五)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

  (六)调解记录要如实归档。

  八、人民调解室纪律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

  (一)酗酒的人;

  (二)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三)赤膊、赤脚或穿背心、拖鞋的人;

  (四)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庭秩序的.人;

  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

  (二)不得有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五)对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司法所提出;

  (六)对于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室。

  九、调解当事人主要权利

  (一)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要求解决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五)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六)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七)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八)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十、调解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按时参加调解的义务;

  (二)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的义务;

  (三)遵守调解规则的义务;

  (四)不得加剧纠纷、激发矛盾的义务;

  (五)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义务;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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