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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最新清退住房规定2023年部队清房政策6篇

时间:2023-06-02 13:06:01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部队最新清退住房规定部队清房政策

篇一:部队最新清退住房规定部队清房政策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目录

  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二、现有住房出售

  三、住房补贴

  四、已购住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与住房维修补助

  五、住房管理

  六、其他

  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适应国家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住房保障新路子,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疏通退役人员住房安置渠道,压缩军队住房保障规模建立具有我军特色的住房保障新制度,不断改善军队人员的住房条件,为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服务。

  2、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

  3、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行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队人员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4、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原则上执行军

  队统一的住房制度,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5、什么是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其保障方式有哪些?

  答:安置住房是指由国家或军队下达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计划并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修建或统一组织购买的住房,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按规定领取保障经费自理的住房。

  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承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自建、自购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住房)。

  6、什么是现有住房?

  答:现有住房是指在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下发前,按照军队公寓住房面积标准建设的干部住房。

  7、什么是新建住房?

  答:新建住房是指在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下发后开工建设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

  8、新建住房的售价是如何规定的?

  答:(1)征地建设的住房实行综合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准备费、建设安装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的3%)、货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2)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住房,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同类型结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出售,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3)在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建立前尚未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孀,可按

  规定以房改成本价计价,按规定给予军人职业折扣和军工(龄)折扣。

  9、售房开支的费用有哪些?如何负担?

  答:售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有面积测绘、房价评估、产权证办理等开支。

  按照房改成本价出售现有住房,售房单位可以从售房收入中按每户600元标准提取留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出售现有住房的,其售房过程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购房者个人承担,不得在售房收入中列支。

  二、现有住房出售

  10、民政部门在向军队离退休干部出售现有住房时应掌握哪些原则?

  答:住房先评估后出售;实行售房政策公开,测绘面积公开,售价计算公开和个人房款公开。

  11、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现有住房的原则是什么?

  答:(1)本人自愿

  (2)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待遇;

  (3)购房计价方式执行军队统一规定。

  12、民政部门出售现有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答:(1)产权明确:

  (2)军队承建住房完成过户手续,已移交民政部门管理;

  (3)经过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房改主管部门)批准。

  13、哪些现有住房按规定不得组织出售?

  (1)经住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国家资质条件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

  (2)产权有争议或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手续不完备的;

  (3)经的关部门认定不宜出售的。

  14、什么是房改成本价?

  答:房改成本价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的一种价格,房价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建造普通住房的平均成本测定。

  15、房改成本价的构成因素有哪些?

  答: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1994年7月18日)规定,成本价根据以下七项因素综合测定:

  (1)

  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2)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

  建安工程费;

  (4)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5)

  管理费;

  (6)

  货款利息;

  (7)

  税金。

  16、按房改成本价出售现有住房如何计算售房款?

  答:(1)地方人民政府已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军人职业折扣率〕一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年折扣额×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一负担价×现有住房折扣率}×住房建筑面积×(1一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2)地方人民政府未公布负担价和年工龄折扣额的:实际售价=房改成本价×(1一军人职业折扣率一0.6×夫妇双方工龄之和)×(1一年折扣额×住房竣工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1一现有住房折扣率)×(1一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17、军队离退休干部按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可享受哪些折扣优惠?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现有住房,可以享受军人职业折扣、军(工)龄折扣、房屋成新折扣。

  其中,军人职业折扣为8%,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分别增加2%、4%、6%。

  年折扣率为2%,住房竣工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18、军队离退干部的军(工)龄折扣如何确定?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时,其军(工)龄以军队离退休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军(工)龄为准。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干部的工龄,按其离退休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19、军队离退休干部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时,其配偶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工龄30年(含)以上的干部、士官和职工,其配偶的工龄不足20年的,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照20年计算;超过20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

  工龄不满30年的干部、士官和职工,其配偶的工龄不足干部、士官和职工一半,或者没有工作以及去世的,按照干部、士官和职工工龄的一半计算;超过一半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

  20、国家对按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的实际售价有何限制?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折扣后的成本价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限价。当折扣后的成本价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限价的,以最低限价为准。

  21、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现有住房,如何计算实际售价和个人应付购房款?

  答: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现有住房的实际售价,以总后勤部或军区联勤部公布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指导价(当地驻军经济适用房价)为基础,由当地民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核定。

  个人应付购房款按下列公式计算:个人应付购房款=住房实际售价×(1-年折扣率×住房成新折扣年限)×(1+调节系数之和)×住房建筑面积。

  22、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现有住房,住房的年折扣率、成新折扣

  年限如何规定?

  答: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现有住房,住房的年折扣率按1.25%执行。

  住房成新折扣年限,从住房竣工后第6年开始计算,统一计算到购房当年,成新折扣计算的最长年限从住房竣工当年算起不超过30年。折扣后的住房实际售价,不得低于同地段购房当年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注:成新折扣年限的时间结点与所公布房价的时间结点应当一致)。

  23、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

  答:按照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这些住房:(1)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2)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3)销售价格实行行政指导;(4)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按照军队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24、经济适用住房价有哪些因素构成?

  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房成本构成:

  (1)

  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费;

  (2)

  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3)

  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费;

  (4)

  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

  (5)

  贷款利息;

  (6)

  税金;

  (7)

  管理费(第1至4项费用之和的1——3%);

  利润控制在3%以下。

  三、住房补贴

  25、什么是军队住房补贴?

  答:军队住房补贴是指国家或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队人员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组成。

  26、哪些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申请享受住房补贴?

  答: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离退休干部,在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或自理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时,按规定建筑面积计领建房经费自理住房(含自购、自建、维修私房)的,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自理住房应付的购房款,享受住房补贴。

  27、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补贴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答: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下达离退休命令的,其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算清记账;之后下达离退休命令的,其住房补贴分段计算,1999年(含)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算清记账,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号。

  28、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两部分构成。月基本补贴标准为月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的40.94%,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军(工)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8元。在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的城市安置购房,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为:1999年12月份基本离休费或退休费×40.94%×1999年12月(含)之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30日前的军(工)龄年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地区住房补贴=基本住房补贴×地区补贴系数。

  29、住房补贴计算中的1999年12月份基本离退休费包括哪些具体项目?

  答:基本离休费包括:离休时基本离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离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基本离休费。

  基本退休费包括:退休时退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和退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费(不含地区津贴和护教龄津贴)。

  30、军队离退休干部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干部:正师职(专业技术4、5级)120平方米,副师职(专业技术6级或高级专业技术7级)105平方米,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中级专业技术7级)90平方米,副团职(专业技术级)80平方米,营职70平方米(专业技术10、11级),连、排职(专业技术12、13、14级)60平方米。

  士官: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平方米,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31、什么是地区补贴?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米2300元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32、什么是地区补贴系数?

  答:地区住房补贴系数,是为驻高房价地区人员计算地区住房补贴设立的。军队对地区补贴系数的是现行规定见下表:

  序1号

  城北市

  京

  上海

  天津

  大南广州

  深圳

  杭州

  宁波

  佛山

  中山

  234567891011连

  京

  0.087系0.0.0数

  739304.240870.0.0.0.0043521151304.58840870.0130.5087北京地区住房补贴系数适用于城近郊8区,不含远郊区县。其他城市住房补贴系数适用于市政府公布的该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所包括的市区。

  33、参军前在地方院校毕业入伍的,在校期间的军工龄能不能计

  11发住房补贴?

  答:按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干部计算住房补贴问题的通知》([2002]政干字第405号)规定,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属于从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的住房补贴,由所在管理单位填写《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一次算清住房补贴审批表》,省级民政部门汇总,经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干部、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民政部。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核拨。

  34、哪些高等学校毕业人员,在校期间的军工龄不能计发住房补贴?

  答:解放前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干部,在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住房补贴年限。解放前入学解放后毕业入伍的干部,解放前的在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住房补贴年限。

  35、提前离校或推迟毕业时间的人员在校期间的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在地方普通高校学习未毕业,提前离校应征入伍后,国家承认并补发学历的干部,按照实际在校学习时间计算住房补贴年限。在校学习时推迟毕业时间的,按照当时规定的学制计算住房补贴年限。

  36、特招入伍人员的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地方普通高校毕业参加工作后特招入伍的干部,在校学习时间计算为住房补贴年限。

  1237、连续攻读高等学历毕业入伍后的干部如何计算住房补贴?

  答:大学专科毕业考取本科,毕业后又考取研究生毕业入伍的干部,其攻读专科、本科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在校学习时间计算为住房补贴年限。

  38、地方中专毕业入伍的干部通否按[2003]政干发字第225号享受住房补贴?

  答:地方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入伍的干部,在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住房补贴年限。

  中专毕业入伍后,由原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发了大专文凭的干部,在校学习时间可计算为住房补贴年限。

  39、在国外留学或攻读学位人员毕业后入伍干部如何计算住房补贴?

  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或攻读学位毕业后入伍的干部,在国外留学或攻读学位的时间计算为住房补贴年限。

  四、已购住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与住房维修补助

  40、享受已购住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的条件是什么?

  答:已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离退休生活费标准的正师(含)以下离退休干部(不含1999年9月20日以前去世人员),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集资房以及按建筑成本价购买安居工程住房(以下简称房改价购房),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不予退房,按差额面积给予补差。

  41、住房货币补差如何计算?

  13答:住房货币补差由基本补差和地区补差构成。

  基本补差=[基准补差+军(工)龄补贴×1992年6月(含)前军(工)龄年数]×差额面积。

  地区补差=基本补差×地区住房补贴系数。

  差额面积是指购房补贴建筑面积与购房实际建筑面积之差。差额面积的基准补差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50元。军(工)龄补贴标准为军队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军(工)龄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

  42、什么是价差补贴,如何进行计算?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照房改成本价购房,原实际购房建筑面积超过本人职级原住房面积标准(中央军委[1990]5号文件规定标准)的部分,已按经济适用房价或市场价等价格购买的,对本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标准差额以内的超面积部分,给予价差补贴。

  价差补贴=[购房时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或市场价等价格-购房时的房改成本价]×已按经济适用房价或市场价等价格购买的原超标准面积。

  43、双军人家庭购买现有住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如何计算?

  答:双军人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按各自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差额面积货币补差。

  44、夫妇双方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了两套以上公有住房的,能不能

  14享受货币补差?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夫妇双方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两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当总建筑面积之和仍未达到本人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的,可按照规定享受货币补差。

  45、军队离退休干部随配偶购买配偶单位住房的,如何申请货币补差?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随配偶在地方单位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购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可凭配偶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到军队离退休干部本人所在管理单位申请货币补差。

  46、享受维修补助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于1999年9月20日以前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住房,其个人享受的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低于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购房可得货币补差的,按规定给予住房维修补助。

  47、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维修补助如何计算?

  答:住房维修补助标准,按个人比照以经济适用住房价计价、享受住房补贴时给予补差经费的95%,减去本人已享受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的余额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住房维修补助额=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计算补差经费95%的补差额—已享受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额。

  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计算补差经费=可计算住房补贴额—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价计算应付购房款;

  15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价计算应付购房款=住房实际售价×(1—年折扣率×住房成新折旧年限)×(1+调节系数)×实际建筑面积。

  其中,军队离退休干部已按成本价所购现有住房,比照经济适用房计价,以总后勤部或军区联勤部公布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指导价(当地驻军经济适用住房价)为基础,由当地民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核定。

  比照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核定个人应付购房款的成新折旧截止时间为2000年:折扣后的住房实际售价,不得低于2000年当地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

  48、为军队离退休干部计发维修补助中所需的必要费用如何承担?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符合享受维修补助条件的,为其所购公房比照经济适用房核价时所需勘测评估费用,由军队离退休干部个人承担。

  49、1999年9月20日之前去世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能不能享受货币补差和维修补助?

  答:根据军队政策规定,1999年9月20日以前去世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不享受货币补差和维修补助。

  50、已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原交购房款返还给个人的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享受住房维修补助条件的人员。

  16五、住房管理

  51、军队离退休干部夫妇是双军人的如何分配住房?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夫妇是双军人的只给职务高的一方分配住房。

  52、与部队换建代建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和部队营院设施不能分开的由谁管理?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与部队换建换住和营院设施不能分开的,暂由部队负责管理。

  53、军队离退休干部家属工作单位代建的住房由谁管理?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家属工作单位代建的住房,暂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54、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是否建立公积金?

  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55、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面积超过国家规定的居住标准是否加租?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面积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要进行加租。

  56、烈属和遗属住房租怎样交纳?

  答: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一年内免交全部租金;第二年干部生前享受减免的仍享受减免,从第三年起按规定交纳租金,如果租金超过家庭收入5%以上部分,暂予免交。

  157、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住房后的产权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的购买住房后的产权登记手续由售房单位统一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8、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住房后的自用部位和设备包括哪些项目?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住房后的自用部位是指分户门以内的地方,自用设备包括分户门以内的水表电表,煤气表及管线、供暖设备和家庭阳台。

  59、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住房后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哪些项目?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住房后的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房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成本的共用上下管道、落水管、水箱、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路灯、沟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60、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住房后、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住房后,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本人负担。

  61、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住房后的产权如何转让和继承?

  1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按房改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实权;所得售房款,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以及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收益分成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无合法继承或受赠人的,住房由售房单位按法律程序接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62、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式与比例?

  答: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管理单位将购房款的30%留作为公共维修基金;按照经济适用房价购买的,由购房人个人按照个人应交房款总额的2%交纳公共维修基金。

  63、公共维修基金如何管理使用?

  答: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建设部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再开支使用。

  64、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实行物业管理的政依据是什么?

  答: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可委托地方物业公司管理;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应当积极引进社会化管理机制,参照物业管理方式组织管理。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落实。

  1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出售后,实行物业管理。

  六、其他

  65、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单位和住房出售单位如何确定?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单位是指军队离退休干部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出售单位是指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的产权单位。

  66、按规定建筑面积计领建房经费自理住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如何核算购房款和住房补贴?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时,按规定建筑面积标准计领建房经费自理住房(含自购、自建、维修私房)的,可按经济适用住房计算自理住房应付的购房款,享受住房补贴。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按原计领建房经费的面积计算。住房实际售价,以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核定的2000年当地驻军经济适用住房价为准,享受住房成新折旧,成新折旧的截止时间为2000年;在地级城市以下的,以所在地级城市驻军经济适用住房价为准。

  67、军队离退休干部居住的现有住房属于危房或不宜出售和不能出售的,如何处理?

  答:按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所住现有住房经权威部门勘测确定为危房的,不得组织出售;军队离退休干部所住现有住房属于不宜出售和不能出售的,亦不得组织出售。

  68、军队离退休干部不愿意购买安置住房怎么办?

  2答: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现有住房要本着自愿原则,由军队离退休干部自主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暂不愿意购买的,可以按规定继续租住,交纳租金;如之后军队离退休干部申请购买安置住房的,按申请购买时有关政策办理。

  69、1999年9月20日前去世军队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如何购买现有住房?

  答:可按规定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并给予折扣优惠。

  70、军队离退休干部夫妇双亡的,子女能否购买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现有住房?如何办理?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配偶均去世,其子女确无其他住房(福利房)且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经市级军休安置部门批准,可以以社会人员身份购买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住房,其购房价格、折扣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军队离退休干部有多个子女的,应先到相关公证部门共同公证购买人后,方可购房。

  71、军队离退干部的售房款如何处理?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按政策可以享受住房维修补助,个人原交纳的购房款按原收缴渠道返还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单位,按规定标准扣除售房开支后,用于个人住房维修消费。原交购房款中按规定留存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由管理单位在售房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军休干部按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不享受住房维修补助的,其原

  21个人交纳购房款扣除公共维修基金后的余额,按原收缴渠道返还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单位,用于抵扣中央财政拨款。

  72、住房货币补差、维修补助和住房补贴所需经费如何保障?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货币补差、住房维修补助和个人住房补贴抵扣应交购房款后兑现乖余住房补贴汇总表的审批煤炭数额据实安排。

  73、购买现有住房的产权手续如何办理?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现有住房的产权手续,由售房单位负责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拟购买的现有住房,遇有住房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手续不完备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本着尊重实际、特事特办的原则,完善相关手续,减免相关费用。其中,属于军队建设的,由军队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完善相关手续后交由民政部门组织出售。

  当地没有实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军队离退休干部以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现有住房的,政府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在房屋权属登记证上予以标注。

  74、纳入第1——4批安置计划尚未移交人员的住房补贴、货币补差如何落实?

  答:第一至四批安置计划尚未移交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和货币补差经费,以及双军人家庭中一方由军队供养、购买军队住房,其移交政府安置的一方应享受的住房维修补助,由军队统一核算、汇总、兑现。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2275、列入第五批移交安置计划的军休干部住房补贴、货币补差和维修补助经费如何负担?

  答:这部分军休干部按住房落实渠道分为由军队负责落实住房和由地方民政部门负责落实住房两大类情况,军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货币补差和维修补助经费根据上述两种情况分别有军队(原单位)和地方民政部门负担。

  76、列入第五批后移交安置计划的军休干部住房补贴、货币补差和维修补贴经费如何负担?

  根据这部分军休干部住房保障的财政保障办法,这部分军休干部的住房保障由军队负责落实,相关保障经费由军队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央财政申请。

  附录一:历史情况

  1、1981年以前移交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是怎样解决的?

  答:1981年以前对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三种办法解决:

  (1)

  军队干部退休到地方安置,如果没有住房,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帮助解决,房租费由本人自理;

  (2)

  军队干部退休到地方安置,其住房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公社负责解决;

  (3)

  军队干部退休到地方安置需要建房的,经费由军队解决,当地革命委员会负责修建。建筑材料当地革命委员会解决有困难,可纳入国家计划。

  2、1981年以前对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面积是怎样规定的?

  23答: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面积,参照当时军队现职干部的标准执行。

  3、对第一、二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从第一、二批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开始,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计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建房任务。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由城建部门负责建设。

  4、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工作做了哪些调整?

  答:从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工作开始,地方建立了建房领导机构,在政府的领导下,由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成立建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建房任务由城建部门负责改为可由民政部门负责;同时采取了多渠道的建房办法。

  5、在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中采取了哪些建房办法?

  答:在第三批住房建设中,采取了以下五种办法:

  (1)

  民政部门建房,负责征地、设计施工;

  (2)

  在有商品房的地方,由民政部门购买商品房;

  (3)

  军队离退休干部家属单位帮助建房;

  (4)

  军队离退休干部自建、自购住房和维修私房;

  (5)

  部队承担建房。

  6、军队离退休干部自建、自购、维修扩建私房的手续如何办理?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要求自建、自购、维修扩建私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队师以上单位出具证明(自建住房的要有建房宅基

  24地许可证;维修、扩建私房的,要持有房产部门核发的私房产权证明),并由军队、安置地民政部门和本人三方签订协议备案。

  7、军队离退休干部家属单位帮助建房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家属单位必须同意,并有能力解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才能办理帮助建房手续。

  8、军队离退休干部家属单位帮助建房的手续如何办理?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家属单位帮助建房,要军队离退休干部本人提出申请,其家属工作单位出具帮助建房证明,部队师以上单位的证明,由安置地民政部门、部队和军队离退休家属单位三方签订协议,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报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大单位政治部门备案。

  9、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建房方式又作了哪些改革?

  答:对第四批的建房方式,除了继续鼓励军队离退休干部自建、自购、维修扩建私房和家属工作单位帮助建房外,采取了军队建房和地方建房两种建房办法:

  (1)

  就地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原则上由军队承担,有的地方具备建房条件的,也可由地方政府与易地安置的住房一起修建。

  (2)

  易地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原则上由地方政府承担,有些部队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军队与就地安置的住房一起修建。

  军队修建住房要尽量集中,以便于服务管理。

  2510、1986年县市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是怎么解决的?

  答: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规定的移交范围的离休干部以及退休干部,凡是纳入第一、二批安置计划住房已建成的,今年(1986年)内要进住完毕。各地为第一、二批计划的离退休干部建设的住房有空余的,要首先用于接收安置人武部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已纳入第三批安置计划的离退休干部,按原审定的安置地点随人武部一起办理移交。尚未列入安置计划的离退休干部,其安置地点由军地双方按有关规定审定,并进行交接,纳入第三批安置建房计划。

  11、原铁道兵离退休干部移交民政部门安置后,他们的住房如何解决?

  答:原铁道兵离退休干部移交民政部门安置后,他们住原房不动,不再分配住房。

  12、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面积标准如何规定?

  答:军队干部的住房标准经历一个演变的过程,见下表:

  序制发单位正副正团

  副团

  营职

  连排

  号

  及发文号

  师

  师

  1总后、总45(75)

  30(50)

  财

  [1955]号

  15(25)

  7.5(10.5)

  国防部上校中少校26大尉上中尉

  [1958]019号

  3总政、总50(83)30_40(50-67)上校

  中少校

  50-8015-20(25-10-15(17-33)大尉

  25-5025)上尉以下

  20-40后[1962]80-130(内控)

  4总政、总9070后[1963]50号

  5总后勤部

  11-13[1965]818号

  级

  75(125)

  6总后勤部

  [1974]1688号

  7中央军委

  [1979]6号

  8中央军委

  [1990]5号

  9中央军委

  1214550(80)

  25(40)

  7752907052927254902780706[1999]19号

  05备1、1955年标准为使用面积,括号内为折算的建筑面积。

  注

  正排职为3。75(6。25)平方米。

  2、1958年的标准按军衔制定,少、准尉为5(8)平方米;

  3、1962年为内部掌握标准;

  4、1963年为离休干部建房标准;

  5、1965年离休干部按行政级别套用面积标准;

  6、1999年的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13、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办法作了什么样的改变?

  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购买或承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者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房源由军队协助离休退休干部本人落实。住房落实后移交地方安置。

  附录二:物业管理

  1、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2活动。

  2、物业管理有哪些特点?

  答:物业管理是一种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现代化生产方式相配合的综合性的经营管理。它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性:一是社会化。即摆脱了过去那种自建自管的分散管理体制,替多个产业单位、产权人找到了一个总管家;同时也为政府各管理职能部门找到了社会总代管。二是专业化。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委托合同中明确的产权人或使用人的要求去实施专业管理;三是企业化。通过组建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实行企业化的经营服务管理;四是经营型。物业管理的属性是经营,所提供的商品是劳务与服务,它推行的是有偿服务、合理收费。

  物业管理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1)

  业主自治自律。业主是物业的主人,掌管着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物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业主和使用人的自身利益。业主自治自律主要有二个环节:一是要有一个全体业主共同遵守的业主公约,这也是实行业主自治的前提;二是要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是业主自治的关键。

  (2)

  物业管理企业的统一专业化管理。物业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有各种矛盾和关系需要协调和处理,且工作的管理性、技术性又很强,所以必须对物业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的管理。

  3、物业管理企业的性质是什么?

  2答:物业管理企业是从事物业管理的专门机构,属服务性行业:其性质是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运行。物业管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可以是全民、集体,也可以是私营或外商投资。

  30

篇二:部队最新清退住房规定部队清房政策

  

  军队资讯:关于住房清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009]

  关键词:军队

  张为臻

  住房清理

  军队资讯

  军队干部

  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住房违规问题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住房清理中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处理意见。

  一、军队干部免职后易地安置,仍在人大、政协工作,需保留原任职地公寓房的,军以上干部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师以下干部经军级单位批准,原住用的公寓房可暂时保留,离职后腾退。

  二、军队在职干部在驻地所在城市已购买房改房,距工作单位较远,且部队又有留营要求,确需安排的临时休息用房,要严格控制标准。大军区职干部超过师职公寓房面积标准、军职干部超过团职公寓房面积标准的,应当予以调整。师团职干部可安排单身宿舍或集体宿舍,超标准的应当予以调整。

  三、单位奖励给个人的住房,属于自有住房的,不列入清理范围;属于公寓房,本人退出现役已购买或者租住其他住房,或者领取住房补贴的,应当腾退。

  四、军队人员自购的商品房,不列入清理范围。由单位统一组织建设或购买的商品房,享受一定优惠政策,以非市场价格出售给个人,购房人购买的其他房改房或在同一城市住用的公寓房应当腾退。张为臻博客优惠政策包括:地方政府给予土地划拨、减免基础设施建设费,单位给予购房补助或者按综合成本价、统购协议价出售等。

  五、军队人员再婚(不含复婚),因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买了房改房,新组成家庭形成的两处房改房,不作为重复购房处理。再婚家庭形成的两处公寓房或者一处房改房、一处公寓房,应当按规定腾退。

  六、军队人员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多购的房改房,必须按规定清退。其中,多购的军队房改房应由原售房单位原价收回,擅自转让确实难以收回的,应当追缴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多购的地方房改房已经转让确实难以收回,或者房改房面积较小且当地政府政策允许合并购买的,应与保留住房面积累加计算,超标准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购房款。

  七、军队在职人员配偶在地方购买的房改房建筑而积不超过60平方米,本人住用的公寓房可以保留,调离、转业复员或者退休安置后腾退。

  八、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购买了房改房、商品房或承租了其他住房,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转业复员人员异地安置,其配偶未随迁且无其他住房的,可以借住售房区住房或原公寓房,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借住手续;配偶或者子女在驻地有其他住房,或者转业复员人员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借住住房必须腾退。

  九、退休干部异地购买房改房,供给、医疗等保障关系仍在原单位,因患重病确需在当地治疗的,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原公寓住房可以临时借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借住手续,保障关系转移后必须腾退。

  十、已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和购买了房改房的人员应当腾退的公寓房,不得以未结算购房款、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落实住房补贴补差等理由拖延腾退时间。

篇三:部队最新清退住房规定部队清房政策

  

  部队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军人住房补贴标准:

  1、军人的住房补贴,采取的是“基本补贴+地区补贴”的办法。军人住房补贴的基本补贴主要依据军人住房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军人服役年限和军人职级补贴面积等4项因素计算。

  2、2000年以后,军人住房补贴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

  3、军队师职以下人员与机关各职级人员的军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致,具体军人住房补贴标准如下:正师职120、副师职105、正团职90、副团职80、营职70、连排职60平方米;六级士官,军人年龄在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军人年龄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保证军人履行职责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

  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待遇保障从优。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军官和军士实行工资制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生活待遇制度。军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建立军人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军人工资待遇的结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采取军队保障、政府保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军人住房待遇。

  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军队公寓住房或者安置住房保障。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军人符合规定条件购买住房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篇四:部队最新清退住房规定部队清房政策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公布日期】1988.07.18?

  【文

  号】

  【施行日期】1988.07.18?

  【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

  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

  (1988年7月18日)

  近几年来,军队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的权属问题,但也遗留了一些问题,在新的形势下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密切军政关系,加强军民团结,现对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的权属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军队和地方在解放时接收的敌伪房地产和“文革”前互相调拨的房地产,均不再变动,确认其产权,同时确认其土地使用权。确属借用,手续完备或者双方对产权没有争议的,产权归借出单位,能够退还的应尽量退还,不能退还的,双方签定协议继续借用。产权和手续不清的,先维持现使用状况,通过房地产登记按法律和有关规定确认产权、补办手续,并按前述原则办理退还或借用协议。

  “文革”期间,军地双方互相占用的房地产,凡已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9〕79号文件及有关文件规定,办了正式产权转移手续的,都应予以确

  认,不再变动;尚未作过处理的,应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未办征地手续已建了营房的土地,经过协商,补办手续,确认其使用权;军队住用的房产和土地,凡权属清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发给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各地编制和实施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应尽量避开部队营区和其它军事设施,确实难于避开的,军队要在不影响营区和其它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情况下,顾全大局,予以支持。城市建设确需拆占部队营区和其它军事设施,地方人民政府要事先和驻军单位协商并分别报经大军区、军兵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机关批准,其中拆占重要的军事设施要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对批准需拆占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建设单位要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78号文件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行占用军用土地、拆除营区建筑物和其它军事设施,违者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在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文物古迹保护单位院内的驻军部队,要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未经文物古迹保护部门同意,不得进行营房添建、改建。因对外开放,确需部队搬迁的,要与驻军单位协商,并报经大军区、军兵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对迁出的部队营房和其它军事设施,经过协商,由地方有关部门负责解决相应的建筑面积指标、经费、材料和土地。

  四、军队住用华侨和私人的房屋,凡属按政策应当退还的,部队应按规定退还。原房已改建、扩建、拆除、变卖或部队确实需要而无法划出的,当地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部门要协助部队做好房主工作,由部队按有关规定采取补偿、价购或调换的办法解决。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占用的华侨、私人房屋,由干部目前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其搬迁和腾退。对部队住用的代管房产,仍由部队继续管理使用,负责维修,不交房租,待房主提出要求时,经当地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批准,再按规定退还。

  五、军队住用宗教团体的房产,凡历史上作过处理或办了产权转移手续的,原则上都不再重新处理。尚未作过处理的,宗教团体确实需要、又有条件退还的,应予退还;退还有困难的,暂由部队继续使用,明确产权,待有条件时退还。原房已拆除、改建、变卖而无法退还的,经协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合理补偿。

  六、凡由军队围海、围湖和开垦复垦的土地、水域,接收的国营农场、劳改农场和军马场、林场、牧场、水产养殖场、训练场、靶场等土地,现仍为军队经营管理的,以及由地方代为看管的旧机场,确认其使用权,通过土地详查,由当地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发给土地使用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部队移防调动,由接防部队继续使用或由军队内部调剂使用。部队原租用或借用乡、镇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地方确有实际困难的,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并报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可提前部分或全部退还。

  军队使用的营房和其它军事设施以及军用土地,是国家的财产,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帮助部队并教育群众加以保护。军队各级单位也应遵守国家有关房产和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在处理军队与地方房产和土地问题时,双方都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有利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协商,妥善地加以解决。意见不一致时,要互谅互让,小不合理要服从大合理,一切都要服从军政军民团结这个大局。以上规定,军队和地方都要切实贯彻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篇五:部队最新清退住房规定部队清房政策

  

  部队住房政策解读

  部队住房政策对于新入伍军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以下是对部队住房政策的一些解读:

  一、军人可根据各机关的住房安排实行“随军由公”,或者在服役期间选择购买军小宿舍。

  二、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管理,外派部队鼓励军人购买就近原居地住房,而不是外派军人额外报销住房费用。

  三、受外派军需,外派军人可以到住宿机构服务,部队将按照一定住宿报销标准来报销住房费用。

  四、外派期间,军人按照住宿报销标准签订交房合同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申请购买住房,部队将根据实际房租,按一定比例支出住宿补助。

  五、外派期间,军人可根据各机关的住房政策及住宿报销标准,申请花费军批结余进行购房投资,可以节约开支并且获得稳定长期收入。

  最后,部队住房政策旨在为军队保障出色的服役条件,促进军人身心健康,提高军队士气与战斗力。

篇六:部队最新清退住房规定部队清房政策

  

  部队住房政策

  随着国家的发展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部队住房问题愈加凸显。住房问题不仅仅关系到军人的生活品质,更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因此,近年来,中国军队不断完善住房政策,力求提高军人的生活水平,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创造更好的条件。

  一、军队住房政策分类

  目前,军队住房政策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军队开发建设的住房,如公寓、宿舍、别墅等;另一类是通过金融手段解决军人住房问题,如住房贷款、租赁补贴等。

  1.军队开发建设住房政策

  近年来,随着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持续深入,军队开发建设住房政策也逐渐完善。一方面,军队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住房开发建设,如设施完备的宿舍、装修考究的公寓,为军人提供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军队通过不断拓展住房资源、完善配套设施,满足军人对于住房的多元化需求。

  2.金融手段解决住房问题

  除了军队开发建设住房外,国家对于军人住房问题也采取了一系列金融手段,如福利贷款、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等。这些手段可以

  帮助需要购买或租赁房屋的军人获得低息贷款或租赁补贴,有效解决住房问题。

  二、实施军队住房政策的意义

  1.提高军人生活品质

  军队住房政策的实施,能够大幅提高军人的生活品质,为其提供一个安静、干净、舒适的住所。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军人的身心健康,还有助于促进军人的家庭稳定、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2.改善军队形象

  军队住房政策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军人的住房需求,更重要的是提升军队的形象。一个精致的住所,不仅可以让军人更加自信、高效地履行任务,也能为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军队的社会声誉。

  3.促进军队现代化发展

  随着军队住房政策的不断完善,军队的生活质量逐步提高,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优质的住房环境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军队,也可以促进军人与家庭的结合,让更多的人愿意长期投身于军队事业。

  三、军队住房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实施军队住房政策,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方案,以满足军人的住房需求。以下是几项具体方案:

  1.加大投入力度,扩大住房资源

  军队需要加大投入力度,扩大住房资源。加强土地统筹规划,合理调配住房资源,为军人提供更多、更好的住房选择。

  2.完善住房配套设施

  除了提供住房外,军队还需要完善住房配套设施,如娱乐场所、商业中心、健身房等,为军人提供更加完善的生活服务。

  3.推动住房金融政策的创新发展

  住房金融政策是解决军人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需要推动住房金融政策的创新发展,为军人提供更加灵活、更加优惠的住房贷款和租赁补贴,以解决军人住房问题。

  4.加强住房管理

  住房管理是保障军人住房利益的关键,因此,需要加强住房管理力度,保证住房信息的实时更新,严格执行住房规定,加强住房维修等管理工作。

  总之,军队住房政策的实施是提高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通过不断完善住房政策,加大投入力度,扩大住房资源,完善配套设施,推动住房金融政策的创新发展等举措,将为军人提供更加舒适、安全的住房环境,促进军队的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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