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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的目的5篇

时间:2023-05-26 12:36:01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的目的

篇一: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的目的

  

  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具体实施办法

  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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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具体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决策制度,加强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1、重大决策。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文件精神、指示、任务、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研究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

  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和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2、重要干部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各股室和下属单位相关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国有资产、资源处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或处置等项

  目。

  4、大额资金的使用。研究并决定本单位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决算,1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酝酿阶段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

  证;

  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机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

  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前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XX股室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1、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成员应逐个表态。领导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到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

  分歧较大,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班子领导、相关股室和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

  查。

  4、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应报告纪检监察组,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执行阶段1、分工组织实施。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责任追究

  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

  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一)严格落实责任追究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

  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责任追究主要根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篇二: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的目的

  

  “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推动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依法治校、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要求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工作的重要决定;

  3.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学校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

  4.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包括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学校事业发展、专业设置和调整、招生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相关政策的审定;

  5.学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思想品德教育、学籍管理和学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讨论;

  6.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

  措施的制订;

  7.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直属系部)、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置、变更、撤消;

  8.学校涉及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职称职级评定等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审定;

  10.学校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11.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相关政策;

  12.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决定;

  13.涉及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学校党委领导职责规定的或需要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中层干部(包括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出国(境)等原因离开岗位一年及以上的)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2.校级后备干部名单的确定;

  3.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4.上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校级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委员会成员的任免;

  6.其它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2.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房屋修缮项目;

  3.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及重要设备采购、购买服务等;

  4.申请项目贷款、重大投资项目和外借款,对外投资、融资项目;

  5.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处置;

  6.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7.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内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资金或项目需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金额在50-200万元(含50万元))资金或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校长报校长决定;

  2.在年度预算以外追加预算金额或项目的,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资金或项目需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金额在20-50万元(含20万元)资金或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校长报校长决定;

  3.学校年度预算以外财政教育专项资金总金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资金或项目需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金额在100-300万元(含100万元)的资金或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年度预算、教委专项拨款以外其他项目单笔支出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资金或项目需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单笔在100-300万元(含100万元)的资金或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校长报校长决定;

  4.受赠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资金或资产的使用需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价值在20-50万元(含20万元)的资金或资产的使用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校长报校长决定;

  5.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第四条

  决策形式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政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会议形式主要指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用党政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决策。

  第五条

  决策程序

  (一)决策酝酿程序

  1.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应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对涉及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建立调查研究制度,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扩大师生参与度。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程序。

  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基本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合资或重大合作项目、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等事项,应建立论证制度,在决策前进行必要的论证、咨询和评估,提交论证或立项报告。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在决策前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交论证或立项报告。

  对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建立绩效分析制度,在决策前对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进行分析,提交分析报告。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必要的沟通。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对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事项,应征求纪委、监察处意见,保证纪委、监察处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3.“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列入会议议程。议题的有关材料(包括调查、论证、咨询、评估报告等)应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阅,审阅通过后送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在会前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未按程序提出的议题或临时动议原则上不予讨论。

  (二)集体决策程序

  1.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列席“三重一大”事项审议决策会议,相关职能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讨论涉及本人或近亲属的“三重一大”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回避。

  2.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充分表达意见,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暂缓决定,退回重新调查留待后议。

  3.“三重一大”事项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1/2以上(含1/2)同意的为通过。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事项采取票决制。

  4.党委(校长)办公室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应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如实记录,存档备查。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三)决策执行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2.“三重一大”事项应确定落实部门,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落实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进展情况,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落实部门提出建议报原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3.“三重一大”事项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履行;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需要复议的,须经领导班子成员1/2以上(含1/2)同意。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领导班子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等事项,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应严格按照招标规定进行,招标结果应及时报告原决策机构。

  第六条

  监督检查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党委(校长)办公室应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书记、校长和领导班子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四)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校党委、纪委报告。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依法依纪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八条

  附

  则

  (一)大学系统内两专科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的目的

  

  XX市委常委班子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

  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暂行)

  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进市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市委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对我市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有力地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我市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1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包括全市总体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安排;

  3、低保、医保、养老保险等涉及群众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性调整的研究决定;

  4、涉及全局性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5、市委班子成员分工和机构编制设置与调整的研究决定;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检查、考核,以及副科级以上干部受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处理;

  7、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8、5000万元以上招商项目协议的研究决定;

  9、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交流、解聘、表彰、奖惩和处分等事项;

  2、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的研究决定;

  3、党代表、人大常委、政协常委以及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年度计划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12的城建、水利、交通、教育、卫生、生态、新农村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10户或100亩以上的征地拆迁项目等;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性资源融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或重要物资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等;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涉及全市范围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安排;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安排和调整;

  2、单项支出超过500万元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3、本级所属资源、资产、资金等“三资”管理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5、其他需要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或通过新闻、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度;对干部选拔任用,13组织部门要事先征求纪检部门意见,纪检部门也要按规定向组织部门回复意见。依据有关规定需听取人大、政协、群团等意见和建议、进行民主协商的,应事先履行民主程序。对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活动,在决定、实施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应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市委会议讨论。

  3、提请市委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需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委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送达班子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市委常委到会,其中讨论决定人事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表意见。

  3、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

  14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向上级党委报告请示。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应到会市委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可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5、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纪录并存档。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市委常委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或明确负责的部门和责任人,及时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组织实施。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以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而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市委

  15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主要领导报告。

  四、加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监督检查

  (一)市委常委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市委集体决定的事项,及时向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主要领导报告组织实施情况,并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述职述廉会议上进行报告;

  (二)组织、纪委、发改、人社、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市委集体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三)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委督查室、政府督办室负责跟踪督促督办,适时将进展情况向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主要领导汇报;

  (四)对未经集体决策就组织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及时向市委反映。

  五、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责任制度

  (一)落实责任分工

  市委常委班子对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市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市委常委班子或市委主要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严格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

  16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17

篇四: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的目的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现将我乡乡级领导班子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方案:

  一、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应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班子应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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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决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的重要政策;研究决定有关稳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包括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置、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三)研究决定政府投资的五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办实事项目、拆迁项目;研究决定年度用地指标计划安排和土地出让项目;研究决定以党委、政府名义安排的重大活动项目,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四)研究决定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五)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主要程序

  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准备

  1、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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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决策咨询。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专家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领导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应先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和沟通,但不能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会前告知。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阅读,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建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岐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应将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特别是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形成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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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的人员以及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等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4、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

  (一)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乡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接受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方案的情况,并将贯彻本方案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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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成员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乡党政办应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关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及时向镇党委报告。

  五、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将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诚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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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的目的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践应用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践应用

  摘要:结合工作实践讨论了国有企业基层单位民主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从而在更加适应现代企业运作要求的同时,提高党组织发挥“三大作用”的实效和力度。

  关键词:三重一大制度、基层单位、应用、实践与经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工作中,总结党在国有企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改革深化国企反腐倡廉工作、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总结出的宝贵经验,是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在国有企业组织工作中的重要手段。自1996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了“三重一大”制度的概念,经过十多年的深化探索和完善,已经成为防范决策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推进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主要制度。

  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如何在企业活动中,履行好参与、保障和监督职能,为企业发展起到积极地作用,是为党和人民做好工作的首要任务,我们在不断地学习和实践中,把“三重一大”制度引入到车间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中,总结了一些不成熟的经验,请领导和同行给予批评和指正:

  一、实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意义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基层车间、厂队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企业反腐倡廉工作中,基层干部的管理和教育更为重要。作为基层党组织,认真学习领会“三重一大”制度,并将其在基层工作中贯彻执行、实践应用,能够给企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车间、厂队和基层支部中的重要事项决定的正确与否,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员工群众中的宣传贯彻、关系到党支部和党员的战斗堡垒和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体现、关系到党密切联系群众,教育引导职工群众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体现党的凝聚力的能力和水平。

  把职工群众关心的、与职工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通过民主

  讨论、集体研究决策的方法办好办得公平公正,充分调动起员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员工群众的满意度,也是建设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

  二、基层组织应用“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范围和内容

  针对基层直接与职工群众接触,事务比较繁杂,所以有侧重性的将车间事务中比较重要的涉及本单位、支部安全管理生产、有关员工切身利益、员工关心的事项,以及按照公司要求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称为“重要事项”,按照民主集

  中制的原则、依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以及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集体决策的内容。

  如:有关车间安全、管理、生产等事项:较大维检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机构设置、生产指标确定等;

  与员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员工岗位系数确定、奖金分配、扶贫济困人员、工作岗位安排和调整等;

  员工关心的事项:发展党员和重点培养对象、员工评先评优、带薪休假安排、劳模先进疗休养指标等;以及上级组织安排的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三、基层“集体决策”的方式

  对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由支部委员或者车间领导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由支部委员会议认真研究后,确定需要集体决策的,将事项告知有关人员进行准备,并提出反馈意见。

  党支部在认真听取反馈意见后,按照党支部议事制度召开支部支委会、党员大会或者包括车间工段、班组长参加的扩大会议;

  会议需要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支部书记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不能作出决定时,需向公司或党总支领导请示予以裁定;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决策作出后,支部或车间应当及时向公司、总支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做出书面汇报,征求上级领导的意见,需要形成

  决议的形成决议进入档案。

  四、具体实践

  制度出台之后,车间支部对车间近一年来每个月的奖金分配方案、两次公派的疗休养人员名单、五一工会年度总评、七一党员评先评优和6名基层班组管理人员的聘任等工作,都通过分管领导酝酿、提议,支部召开由支委和民主管理成员参加的支部工作会议集体讨论,在经过讨论后予以表决。其间也出现过个别同志不同意方案或决议的,我们就把实际情况记录在案,以便今后如果由于此决定发生问题,对保持正确意见的同志起到保护作用。

  五、初步经验

  我们于2010年初参照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了自己的“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并开始执行。

  实行近一年来,支部先后对“五一表彰”推荐名单、赴外地疗养人员名单、委员分会主席建议名单、团支部书记推荐名单、岗位系数调整、奖金分配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等全部重要事项通过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了集体决策。没有发生员工上访或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也为进一步改进制度的的具体操作办法、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积累了如下经验:

  1、车间的事宜不能大事小事全部决策,需要集体决策

  的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法纪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客观需要,否则的话,一方面会造成制度执行的不严肃,另一方面会造成权力和责任的失控,大家都负责就会产生大家都不负责;

  2、好的制度一定要好的班子来执行落实才能更好得发挥作用,集体决策更加要求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全面提高,否则制度执行下来就成了摆设;

  3、实际操作中一定要坚持,集体决定要坚决执行、个别意见可以保留,并通过会议记录如实记载,真正体现我们党民主集中和尊重个人意见的工作方法。

  今后,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执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以便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重大事项办对,为车间支部的各项工作打

  下良好的基础。

  同时,为了加强我们党在市场经济和企业活动中的核心领导地位,企业的基层干部更加需要“一岗双责”的制度规范。基层单位的稳定和谐更需要我们的基层组织,认真履行“三大作用”,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保证职工群众的利益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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