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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5篇

时间:2023-05-23 19:54:01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篇一: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佚

  名

  【期刊名称】《中国妇女》

  【年(卷),期】2016(000)001【摘

  要】在2015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当天,全国妇联在京发布了“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近年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

  【总页数】3页(P34-36)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C913.6【相关文献】

  1.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彭珮云在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2.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座谈会上的讲话3.全国妇联召开专题工作研究会议

  沈跃跃强调

  做好经常性维权工作

  加大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力度4.江西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5.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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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LAW??法治陈士渠:唯愿天下无拐自2009年开始的一系列打拐行动,陈士渠始终参与并指挥。他说:“只要还有被拐的孩子,打拐就要一直进行下去。”

  本刊记者乔振祺20摄影/段崴11年4月,公安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下称“打拐办”)主任陈士渠的这起被公安部列为全国“打拐”专项行动1号督办案件的遵义市“2011.4.9”特大系列拐卖儿童案中,历时5个多月的侦破,共解救被拐儿童15名,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据了解,自2009年4月开展全国“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公安部相继推出了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侦办责任制”、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DNA采血比对机制等举措,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全面加大打击拐卖犯罪的力度,拐卖犯罪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1.6万起,拐卖儿童案件1.2万起,共打掉7000多个犯罪团伙,刑事拘留拐卖犯罪嫌疑人5万余名;解救被拐儿童1.9万人,被拐妇女3.5万人。自2009年开始的一系列打拐行动,陈士渠始终参与并指挥。他说:“只要还有被拐的孩子,打拐就要一直进行下去。”微博收到这样一条私信,“你好,近段时间以来,贵州省遵义市两城区相继发生儿童被拐卖案件,为了得到您的帮助,让失去子女的父母不再伤心绝望,现特向您反映情况……”陈士渠的回复是:“请把详情发给我。”并且连发了三遍“要尽快”。就是从这个线索开始,公安部开始直接介入这起系列拐卖儿童案的侦破工作。自此以后,陈士渠几乎每天都会收到来自遵义的那位父亲的私信。这位父亲网名叫“飘云”,真名叫刘世刚,他微博上的头像就是他丢失的儿子刘峻宁。在向陈士渠微博求助的时候,他的儿子已经丢失了一年半。刘世刚说,“近期遵义丢失的孩子,已经有十几个了,丢孩子的父母望眼欲穿。”陈士渠的回复简短而有力,“理解。会把你的孩子找回来”。2011年10月15日,几经周折,警方终于在河南林州找到了小峻宁。这时在河南亲自督办这起案件的陈士渠终于松了一口气,他知道,自己可以给刘世刚一个交代了。10月25日,“2011.4.9特大系列拐卖儿童案件被解救儿童认亲仪式”在贵州遵义举行。陈士渠抱着小峻宁出现在现场,孩子的父亲刘世刚在这个泪雨滂沱的时刻第一次见到了他。一级陈士渠中共党员,警督,法学博士,公安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主任。2009年4月以来,在公安部统一部署的全国“打拐”专项行动中,陈士渠带领“打拐办”与全国公安民警一起,向拐卖犯罪发起凌厉攻势,令我国打拐局面焕然一新。陈士渠曾先后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中央国家机关青年五四奖章标兵、中国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微博打拐“谁是偶的第150万名粉丝,如在北京,我请客,喝茶。”这是2月16日陈士渠发出的一条微博。如今,他的粉丝数早已超过了150万,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加。对陈士渠来说,2011年11月7日在微博上收到的2000多人次转发和评论的祝福至今仍让他感动。那天,忙碌一天的陈士渠凌晨回家,随意发了一条微博:“周末这两天40|

  中国报道2012年3月总第97期

  民警将解救的婴儿送到福利院。??摄影/张建鑫加班,今天案件有重大突破。刚回到家,很高兴。顺便告诉大家,今天是我生日。”让他意想不到的是,深夜竟收到了两千多条生日祝福。对此,陈士渠觉得“所有辛苦都值得”。过去的一年,以陈士渠为首的公安“打拐”队伍借力网络和微博搜集线索,打拐取得了累累硕果,更掀起了全民打拐的风暴。陈士渠的名字也家喻户晓。去年12月,陈士渠荣获央视颁发的“2011年度法治人物”,举起奖杯的刹那,他大声喊出:“我只愿天下无拐!”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这位全国知晓度最高的警察、老百姓心目中的打拐先锋谈道,开通微博就是希望获取更多拐卖犯罪线索,解救更多被拐卖的受害人,增加网民的反拐意识。而他自己从未想过要出名。2010年12月12日,陈士渠开通了自己的实名微博。一年多过去,他发了2500多条微博,粉丝超过153万。而他也未想到微博会产生这样大的影响力,也未预料到他会有如此多的粉丝。实际上,早在2010年上半年,陈士渠还对微博这种“自媒体”传播工具接触不多。后来,在网名叫“大树”的一名打拐志愿者的建议下,陈士渠实名注册了新浪微博。从此,陈士渠把发微博当成一项工作,一有时间就更新。微博上的评论和转发,他也几乎条条必看。很多网友在发现拐卖线索时,会马上在微博上转给陈士渠,而陈士渠通常都会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应。每当收到线索,他会立即转交当地公安部门核查。去年一年,他的微博搜集了2000多条有价值的拐卖犯罪线索,从而解救了一批被拐儿童妇女。“微博,对我来说,是工作中密不可分的重要组成部分。”陈士渠说,“通过微博搜集拐卖线索,参与人多,信息传递速度快,效果很好。而且通过微博这个平台,能够争取群众对打拐工作的支持,增强群众CHINAREPORT

  |41LAW??法治“2011.8.30”特大拐卖儿童犯罪团伙专案侦破过程中,福建警方在莆田市湄洲岛成功解救一名被拐儿童。??摄影/姚大伟反拐防拐的意识。”他很乐于用微博和家长、志愿者、普通网友沟通。“一年下来有差不多45万人联络过我,一天要收到100多条私信。”陈士渠说。他会一条一条看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很多是提供拐卖线索的,也有不少是鼓励或表扬的。陈士渠在微博上说过,每条拐卖犯罪线索,都要布置核查。他没有食言。但凡和拐卖犯罪有关的,他都看得很仔细,每条线索都会安排调查,并在微博上回复网友。陈士渠的网上回复其实很简洁。去年12月24日,一位网友发出一条微博,帮助一名母亲寻找被拐20年的孩子。陈士渠的回复简洁却有力:“已督办此案,力争找回孩子。”“每每目睹被拐儿童重回父母怀抱,我都十分欣慰,感觉自己的加班加点和往返奔波是值得的。”从2007年开始从事反拐陈士渠与被拐儿童家长进行交流。陈士渠怀抱刚刚解救出来的被拐婴儿。摄影/杜勇打拐工作,陈士渠见过太多骨肉分离的泪水和忧伤,目睹过太多被拐儿童家庭的痛苦。作为一名丈夫,一名10岁孩子的父亲,他感同身受。有了微博之后,陈士渠经常会在微博上安慰家长们,话说得不多,通常是“正督办,争取尽快找回孩子”。但这些话减轻了失踪被拐儿童家长的痛苦,让他们更有信心。按照陈士渠的说法,这种沟通,是告诉那些骨肉失散的家庭,要有找回孩子的希望。在一次座谈会上,陈士渠询问一位高中毕业后被人贩子以高薪为饵拐卖到农村的女青年:“你不知道有拐卖这回事吗?”女青年回答:“在被拐之前,我根本不知道这个世界上有人贩子。”这一案例让陈士渠觉得,预防拐卖应该走在前面。所以,在利用微博收集破案线索的同时,他还会发布一些防拐常识,提醒社会公众多加注意。42|

  中国报道2012年3月总第97期

  在多地同时开展抓捕、解救行动。当天,陈深入一线指挥担任“打拐办”主任近5年,陈士渠从不放过任何一次深入案发一线的机会。“不深入一线,就不可能了解打拐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也就难以做好拐卖案件侦办的组织工作。”陈士渠说。2011年年初,云南省昆明警方获得线索:有犯罪团伙从云南昭通、红河、西双版纳等地拐卖儿童,并前往福建泉州、三明等地贩卖。陈士渠说:“由于案情重大,接报后,公安部将其列为挂牌督办案件,由打拐办直接组织指挥,福建、云南两省警方分别成立专案组协同开展侦破工作。”“经过侦查,我们掌握了该犯罪团伙成员的大量犯罪事实,并锁定了相关嫌疑人和被拐儿童下落。”5月11日,在公安部打拐办统一指挥下,福建、云南两省动用了1200余名警力,士渠正身处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现场指挥解救行动。这次行动,福建、云南两省公安机关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余名,解救被拐儿童80余名。自2007年受命担任公安部打拐办主任以来,加班已是陈士渠的“家常便饭”,每天的睡眠时间也就五六个小时。“工作任务繁重,非常忙,曾经一个月去外地出差6次。”他说,“还有一些被拐卖的儿童没有被找回来,这些家庭都很痛苦。”为了缓解工作压力,陈士渠偶尔会随手拍一些景物照片,或写一两句诗词发在自己的微博上,用他自己的话说,“每天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拍点照片,写两句诗,劳逸结合,要不确实是有压力”。“最近感觉确实是要加强锻炼了,否则身体吃不消。”陈士渠笑谈道。(实习记者徐赟对此文亦有贡献)打拐难题陈士渠说,目前打拐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拐卖犯罪呈现跨区域、大范围、流窜作案的特点,在全国13亿人口中查找一个被拐儿童很困难。为此,打拐办在网上设立了打拐专栏、举报信箱,开辟了打拐博客、微博和QQ群,充分发动群众,警民联手打拐。打拐措施一长三包侦办责任制

  “一长”,是县市区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要担任专案组长;“三包”,是专案组长要对案件侦办、查找解救被拐卖人员、安抚被害人家庭的工作全程负责到底。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核心是快速反应,关键是各警种联动合成作战。按照要求,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下达处警指令要快;治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执勤力量出警动作要快;路口路面的查控堵截措施落实要快;刑侦部门立案开展侦查要快。合成作战不仅要求调动多部门、多警种共同参战,而且还要在警力调动等方面简化手续,实现扁平化指挥。DNA采血比对机制在接到孩子失踪被拐报案后,公安机关采集其父母的血样检测DNA入库,同时对来历不明儿童也采血入库。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能够自动比对,如果有父母和来历不明儿童的DNA信息吻合,会自动提示。对于比对成功的父母和孩子,公安部会对其进行复核,确认后会将孩子送还亲生父母。责编:乔振祺解救的被拐儿童与民警亲如一家。??摄影/宁东娜CHINA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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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综合新闻】全国妇联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2015-12-04最高人民法院

  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介绍,这十个案例,由全国妇联联合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推选而出,不仅在妇女儿童权益类型上具有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效果上具有代表性,参与办案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妇联干部,都尽职尽责,主动收集和有效运用证据材料,办案思路清晰,法律适用准确,表达出很强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视角,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显著;同时在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协同上具有代表性,充分表达了办案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相互之间协调联动,对受侵害的妇女儿童给予及时的法律救济、有力的帮扶救助和长久的跟踪支持。

  “推选和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是全国妇联‘建立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容之一,反映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表达了各级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调配合,展示了近年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创新开展,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指引。〞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指出发布十大案例的重要意义,同时希望各级妇联及其团体会员、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利用这些案例鼓励更多办案人员创新实践,更加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那么落到实处。她表示今后全国妇联将持续开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推选活动。

  附案例:

  一、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

  〔一〕根本案情

  林某某婚后不久即遭受丈夫余某的谩骂殴打、用水果刀追杀,朋友也遭到威胁恫吓。当余某被发现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后,擅自闯入林某某住处换锁、打砸东西和家具、打伤林某某的头部、脸部,并发短信威胁杀害林某某的父母和儿子。林某某曾屡次报警,但余某仍然对其进展殴打、威胁。2013年3月林某某起诉至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要求法院责令余某自费承受心理治疗。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余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进展缺席听证。林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充分证据,例如《报警回执》、照片及病历、手机短信截屏,证明余某威胁恫吓、殴打致伤的事实,并提交《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证明现住房为自己的婚前财产,以及发现余某婚外情报警后,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书、协议书和余某写的保证书等。4月9日,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条件,即出具了辖区第一份人身保护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余某殴打、威胁申请人林某某或其儿子、父母姐妹;禁止余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阻碍申请人林某1某及其儿子、父母姐妹的正常生活;禁止余某在林某某居住区200米围活动。如余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送当地公安机关。关于责令余某自费承受心理治疗的请求,由于不是法定的民事责任承责方式,目前在民事法律中没有相应规定,经过法官的耐心说明,林某某自愿撤回该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集中表达了人身保护裁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没有造成法律意义上的伤害后果,而如何认定“持续性、经常性〞,也没有进一步的判断标准。对于施暴者出现的扬言报复、威胁恫吓、跟踪骚扰等具有现实危害性、时间紧迫性的行为,如不切实加以重视,有效制止,常常会酿成恶性案件。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对人身保护裁定作出了试点探索,2013年1月1日已生效的经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对行为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人身保护裁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抓紧审查证据,仔细研究案情,还与申请人进展了沟通,获知她及其家人的现状、身体状况、人身平安等情况,准确把握针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简化了审查的流程,缩短了认定的时间,依法、迅速地作出裁定,对受暴力困扰的妇女给予了强有力的保护。本案中林某某为受害者如何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作出了好的示,她具有很强的证据意识,在家爆发生后及时报警,保存各种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并完整地提供应法庭,使得法官能够快速、顺利地作出决定,及时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二、段某诉某、左某排除妨害案

  ——人身保护裁定先行,及时帮助老人脱离困境

  〔一〕根本案情

  段某与儿子某、儿媳左某共同居住在段某所有的房屋,但经常遭受二人的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段某曾数次报警,但是二人待民警离开后就变本加厉,段某非常恐惧,担忧性命不保。2014年4月,段某向省妇联求助,请求协助其摆脱困境,提出继承析产诉讼。之后,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获得支持,并提出要求某、左某排除妨害之诉。2014年6月,法院判决要求二人自母亲段某房屋搬离。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省妇联接到求助后,为段某提供了法律援助。根据案情,法律援助律师认为首先要保障段某诉讼期间的人身平安,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先申请诉前人身保护裁定并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某、左某对段某实施殴打、暴力胁迫、威胁、辱骂等非法侵害行为,保护期限为三个月。

  段某最初要求向法院提出继承析产请求,要求某、左某搬离属于自己的房屋。通过分析段某所面临的问题,律师建议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既能解除困境,又可降低诉讼费用。庭审中,某、左某态度嚣并辩称房子是父亲的遗产,不同意搬离。律师代理意见认为:1.涉案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依法对其享有所有权;2.二被告的家暴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起居以及对自有房产的正常使用;3.二被告的家暴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人身侵权,依法应承当排除妨害、立即搬离涉案房产的侵权责任。2014年6月,法院判决要求被告某、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自母亲段某的房屋搬离。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身保护裁定在维护老年妇女权益上的成功实践,法律援助律师充分运用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制度,在诉前为当事人申请了人身保护裁定,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平安。在当前老年人权益问题日益凸现的情况下,这一做法可为同类案件借鉴。其次,律师在代理本案时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选择了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维权诉讼方案,从当事人原来提出的继承析产诉求及时转为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本钱,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法院与妇联有效衔接,联手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

  〔一〕根本案情

  2011年12月,于某某向省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于某某前夫梁某长期在外打工,11岁的女儿与祖母、大伯共同生活,经常遭到殴打和辱骂,且与大伯同住一室,有遭受性侵害的危险。于某某到城厢区妇联寻求帮助,在妇联的帮助下,带走了女儿。2012年1月,于某某与女儿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同月,在法官和妇联维权干部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母亲于某某。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承方法官在收案当日即向于某某和女儿详细了解了遭受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走访了居委会了解于某某女儿生活环境,经评估认为其生活在危险程度较高的环境里,女儿只有与父母在一起才符合其最大利益。妇联维权干部接到于某某来访后,立即前往居委会调查了解,到小学看望。在妇联帮助下,于某某与学校协商带走了女儿,并由学校告知其祖母。2012年1月13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二天就依法作出了人身保护裁定,禁止女孩的祖母、大伯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于某某及其女儿,并将保护裁定送达给原告及女孩的祖母、大伯以及协助执行的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请派出所、居委会监视履行。庭审后,法官和妇联干部屡次入户做思想工作,从法、理、情的角度耐心开导,使梁某认识到从孩子的安康成长出发,让母亲于某某照顾更为有利,最终同意调解,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于某某。

  〔三〕典型意义

  目前,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难点之一是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当事人因年龄小很难全面、清楚地述自己的遭遇和诉求,或者因为害怕、被施暴者控制而不敢说出真情。本案办案法官、妇联干部通过向于某某和女儿了解情况、走访居委会等途径,对其生活环境的危险程度做出准确评估,为法院的裁判提供客观依据;难点之二是如何防止未成年人再次遭受施暴。由于未成年人通常与施暴者生活在一起,本案通过妇联的帮助使女孩先行离开暴力环境,法院随即发出保护裁定跟进,防止了祖母、大伯再次施暴以及与母亲争抢孩子,让女孩再次受到伤害的局面。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假设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公安机关带离,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这一规定建立了处理家庭暴力的“带离〞制度,也为预防和制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林丽某监护人资格案

  ——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多部门联动解决安置问题

  〔一〕根本案情

  省仙游县某村村民林丽某〔女〕屡次使用菜刀割伤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后背和双臂,用火钳鞭打双腿,并经常让林某挨饿。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屡次对林丽某进展批评教育,共青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也曾联合对林丽某进展劝解教育,但林丽某书面保证后,仍然我行我素。2014年5月29日凌晨,林丽某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的后背、双臂,仙游县公安局对林丽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分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分决定。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某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丽某长期对林某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林某的身心安康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某村委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了林某的意见,林某明确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丽某共同生活。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林某被虐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得到当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仙游县政府屡次组织教育、公安、民政、法院、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关于林某的救助、安置、学习及司法保护等问题。仙游县人民法院从最有利于保护林某的角度出发,在深入研究如何启动司法程序、妥善安置等问题的根底上,依法对某村委会以申请人的名义申请撤销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一案予以立案。庭审后,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某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的监护人。案件宣判后,法院与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村民委员会直接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困难问题,决定委托社会福利机构——某市SOS儿童村代养林某,并安排林某就学,主审法官不定期进展跟踪回访。

  〔三〕典型意义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假设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任其继续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安康。本案是全国较早依法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案例。本案根据《民法通那么》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那么出发,探索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4并由法院依法指定其作为监护人的做法。之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妇联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了协商合作,对林某进展了妥善的后续安置,为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规定的出台,奉献了实践经历,并对类似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运作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示样本。

  五、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

  ——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密切合作,积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根本案情

  2013年,邵某因强奸、猥亵未满十周岁的亲生女儿小玲,被省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办理邵某一案时,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小玲处于无人监护的危险状态,两级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及时制定并启动了对小玲的维权救助方案,专门设置了2万元生活拨付专用账户,先后进展屡次心理疏导,为小玲联系了寄宿学校,并与当地民政部门协调办理“孤儿〞救助金。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邵某和小玲的母亲王某某符合“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2015年1月5日,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意见》向铜山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就撤销监护人资格事宜提起诉讼。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月8日,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民政局起诉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2月4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铜山区民政局与临时照料人某某签订了《临时照料协议》,采用家庭寄养方式让小玲暂时生活在某某家中,由民政局按月为小玲提供生活及学习费用。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发现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时,及时启动青少年维权工作机制,从各方面开展了救助和维权帮助,使小玲免于陷入更大的危险。同时,检察院本着对未成年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敏锐地发现适用新出台的《意见》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小玲的合法权益,立即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启动诉讼程序,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模式,支持民政部门提起撤销之诉。当地民政局积极介入了对女童权益保护的后续工作,承当了监护人的职责。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在本案中积极作为,协调联动,对小玲以后的生活做了妥善的安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六、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扎实取证,严厉惩办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一〕根本案情

  某系省某小学教师,借教师身份,利用小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以交作业等为借口,采取哄骗等手段,在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案发前,先后强奸、猥亵该校在校女学生36起,涉及被害女学生26人,且对同一人或同时对两名以上的幼女实施屡次性侵和猥亵,其中年龄最大为12岁、最小为4岁。2012年11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某犯强奸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由于涉案被害人年龄小、人数众多,局部家属不配合,导致取证过程十分困难,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显示出高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坚持一次询问为原那么,防止反复询问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及时封存了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资料,保护他们的隐私;邀请心理专家对被害人进展了心理干预和疏导,尽快让未成年被害人摆脱心里的阴影;经两次补充侦查,又追加遗漏犯罪事实18起,最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某以涉嫌强奸、猥亵儿童36起的犯罪事实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展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依次向法庭列举出每一起犯罪事实,并出示了查获的大量证据,最终法院认定36起犯罪事实全部成立,判处某死刑,使其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当地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还屡次与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请他们给予被害人更大的帮扶和支持,为被害人全面体检,及时进展医疗,并对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家庭,给予适当的救助,减轻因该案造成的痛苦和损失。

  〔三〕典型意义

  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被害人因年龄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举证能力,或者被害人家长出于保护孩子名誉等考虑,消极应付取证等,都是办案过程中常遇难题。此案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积极作为,严谨细致,消除了被害人及其父母的顾虑。通过两次补充侦查加强了证据效力,并且追加了遗漏的犯罪事实,最终使某受到了应有的惩办。更加值得赞赏的是,通过公检法各部门的积极作为、有力协调,当地形成了多部门联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局面,党委政府以及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高度重视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关爱和救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受到社会广泛赞誉。

  七、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哺乳期被辞退,寻求律师帮助成功维权

  〔一〕根本案情

  某公司原总经理高某,39岁,于2007年12月入职,2014年4月起休产假,法定产假完毕后主动到岗工作。其产假期间公司办公地点发生变化未告知其新址,高某自行找到办公地点,坚持工作。9月5日,公司董事长口头通知高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拒绝出示正式书面辞退通知,也未提出经济补偿方案。高某在该公司工作7年,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6合同,并克扣和拖欠哺乳期工资,在哺乳期间对其提出辞退。与董事长协商争取权益无果后,高某委托律师处理劳动争议事宜,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律师为高某提供了咨询意见,建议其可以要求某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提供劳动条件,恢复工作岗位,或者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由于辞退通知系口头提出,无证据证明某公司存在辞退情形,律师建议高某再次与某公司沟通,要求出具书面辞退通知书,并将谈话容进展录音,保存证据。同时,在协商期间按时上下班,不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情。

  再次协商后,某公司仍拒绝出具书面辞退通知书。高某的代理律师向某公司出具了律师函,正式提出维权需求,未果后向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克扣和拖欠的工资,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高某的局部请求,某公司不服,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某公司于规定期限向高某支付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在的调解最终款项十九万五千元,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某公司在约定时间向高某支付了相关款项。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哺乳期女性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成功案例,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在就业方面遭遇过性别歧视的女性占10%,男性仅为4.5%,其中反映因结婚、怀孕、生育而被辞退的人群中,73.6%为女性,反映出我国女性的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较为突出。如本案中某公司变更地址不通知休产假员工,克扣和拖欠哺乳期工资,不提供工作条件,无故予以辞退,不签订劳动合同,漠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而本案当事人高某作为公司高管,却始终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为纠纷埋下了隐患。本案中,确认劳动关系存在,收集和固定有利于劳动者的证据是有效维权的关键。高某的代理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充分发挥了作用,从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角度入手,认真研究案情和解决方案,指导高某与用人单位进展沟通协商、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扭转了高某证据不利的局面,在仲裁和诉讼中争取了主动。高某在权益受侵害后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地依法维权,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补偿,表达出职场女性自觉学法用法、积极主动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对女性职场维权具有借鉴意义。

  八、金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法院依法判决“农嫁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

  〔一〕根本案情

  金某某离婚后,将户口从丈夫所在村迁回了娘家的某村,靠打零工抚养年幼的女儿,后又再婚。1999年,金某某和女儿与某村签订了期限为20年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土地承包证。在某村局部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之后,村里发放补偿款时只给了金某某和女儿实际承包地三分之一的亩数补偿,并且对金某某按人口标准的80%、其女儿按50%计算补偿标准,二人实际所得补偿款远远低于应得数额。母女俩与村里协商要求补足剩余补偿款,但遭到某村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村干部的拒绝,她们又先后到多个部门反映,均被以“村民自治〞为由置之不理。最后,母女俩找到律师希望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二〕办案过程及结果

  代理律师与妇联沟通了案情,市妇联高度重视,指导瑞安市妇联主动联系,依据有关保障“农嫁女〞土地权益的法律政策,向法院提出建议,最终瑞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金某某的诉讼请求,使该案成为地区首例被法院受理并予以立案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案件。在庭审中,律师指出,母女俩不仅户籍信息上显示为某村村民,也自觉履行了缴纳村建立费、卫生费等村民义务,参与过村委的换届选举,行使了选举权。同时,某村与金某某母女俩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以及两次分配给征地补偿款均说明某村认可金家母女村集体成员身份。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判令某村集体在十日支付金家母女剩余土地补偿款,二审法院驳回了某村村委会和村集体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要保护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分配权、集体经济收益权,然而以男女不平等的“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屡见不鲜。本案中,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金某某母女的起诉,首先保障了农村妇女关于土地权益的诉权,再通过对《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等有关证据的认定,判定某村否认金某某母女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事实。这实际上是对某村分配方案的性加以认定和纠正,对依法维护“农嫁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九、王某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

  ——法院及时撤销涉嫌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调解书

  〔一〕根本案情

  王某与某于1982年登记结婚,婚后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并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多间,2004年因征地拆迁获得三套安置房。2013年5月,王某因无法忍受某长期外遇及家庭暴力,向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期间,某和哥哥姐姐合谋,让他们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某自己,称三套拆迁安置房为其父母遗产,要求平均分割并继承遗产,法院于2013年9月作出调解书,三套房产由七个子女共同继承。王某知晓后,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于2014年1月诉至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民事调解书。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因年代长远,关于涉案房产的证据取证非常困难,尤其是涉及农村土地及宅基地的证据,有些档案因保管不善,已经趋于灭失。经过长达两个月的艰辛取证,在相关机关的配合下,代理律师协助王某取得了所有涉案证据。2014年3月18日,王某诉某等人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一案开庭审理,原告出示了大量的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等人协议认定为父母遗产的房屋有应属于原告王某的份额,某等人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判决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民事调解书。某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上诉人某等人的全部请求。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郊和农村的土地房屋逐渐升值,由离婚引发的农村妇女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仍是一个难点问题,所牵涉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大,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王某面对丈夫的家庭暴力,以及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劣行为,毅然提起了离婚及撤销民事调解书两场诉讼,以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赢得了胜利,这种依法维权的决心、勇气非常值得肯定和学习。王某的律师排除农村宗族利益的干扰,做了扎实、有效的取证工作,法院最终以调解协议违反继承法规定为由,撤销了民事调解书,切实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本案也提示了要警觉在离婚过程中一方与他人串通进展虚假诉讼,损害妇女权益的情况发生。

  十、余某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正确适用法律,破解虚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难题

  〔一〕根本案情

  余某与吴某于1981年登记结婚,2007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及债务进展了分割。2009年1月,袁某某向法院诉称,吴某等人欠其款项120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处吴某归还借款120万元本金及利息,因借款发生在余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余某承当连带归还责任。余某对该债务完全不知情,向市妇联求助,获得了法律援助。余某向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原判决将其前夫吴某的工程欠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妥,要求予以改判。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袁某某提供的证据,尚缺乏以证明他和吴某之间借贷关系实际、真实发生,他要求吴某承当归还借款120万元本息的诉请,因证据缺乏,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归还的债务,应当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的。袁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吴某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故驳回其要求吴某的妻子余某承当责任的请求。

  〔三〕典型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审理离婚案件的疑难问题之一。《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产缺乏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此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债务都认定为共同债务,特别是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巨额举债的。本案再审法院没有机械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而是通过全面审查借贷真实情况,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并将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巨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做了适当分配,积极破解了虚假的债务,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关系异常期间,夫妻一方恶意举债,或者为了侵占共同财产而与他人串通虚设债务,让“债权人〞诉请另一方共同承当偿债义务情况屡见不鲜,本案对于处理此类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篇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抚养、同居、赡养、继承等纠纷法律热点办案指引

  8.“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裁判规则

  导读

  12月4日,全国妇联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小编提炼了这十个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1.家庭暴力受害者可申请法院做出人身保护裁定

  ——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

  案例要旨:涉家暴案件,当事人提供了施暴行为及其造成伤害后果的证据,法院为了及时保护受害者、避免家暴行为的现实危害性,可以基于受害者的申请而做出人身保护裁定。

  典型意义:本案集中体现了人身保护裁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施暴者出现的扬言报复、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等具有现实危害性、时间紧迫性的行为,如不切实加以重视,有效制止,常常会酿成恶性案件。本案中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简化了审查的流程。林某某具有很强的证据意识,在家暴发生后及时报警,保存各种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使得法官能够快速、顺利地作出决定。

  专家点评:薛淑兰(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长):该案为家暴受害人怎样收集保存证据以及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施暴人不到庭的案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在受到家暴后,受害人要向林某某学习,及时报警,提取和保存证据。本案审理法官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防止了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此外,法院还可以考虑对无故不到庭的施暴人进行拘传。

  2.老年人人身安全遭受家庭成员非法侵害时,可向法院提出诉前人身保护申请

  ——段某诉谢某、左某排除妨害案

  案例要旨:老年人遭受家庭成员的殴打、暴力胁迫、威胁、辱骂等非法侵害行为时,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可向法院提出诉前人身保护申请,法院可以据此做出人身保护裁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身保护裁定在维护老年妇女权益上的成功实践,法律援助律师充分运用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制度,在诉前为当事人申请了人身保护裁定,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在当前老年人权益问题日益凸现的情况下,这一做法可为同类案件借鉴。其次,律师在代理本案时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选择了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维权诉讼方案。

  17抚养、同居、赡养、继承等纠纷法律热点办案指引

  专家点评:薛淑兰:对于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我们应当依法予以特殊的保护。本案办案人员将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放在了首位,在起诉之前,先行为段某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妇联与法律援助律师密切配合,共同与法院沟通,解决了部分老年人不懂法,难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

  3.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或家暴危险时,可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申请

  ——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的殴打、威胁、辱骂、骚扰或者有遭受此种侵害的危险时,为了及时避免未成年人再次遭受侵害,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人身保护的裁定。

  典型意义:目前,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难点之一是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本案办案法官、妇联干部通过向于某某和女儿了解情况、走访居委会等途径,对其生活环境的危险程度作出准确评估,为法院的裁判提供客观依据;难点之二是如何避免未成年人再次遭受施暴。本案通过妇联的帮助使女孩先行离开暴力环境,法院随即发出保护裁定跟进,避免了让女孩再次受到伤害的局面。

  专家点评:张雪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本案探索了紧急情况下将未成年人带离危险监护人的做法,以及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针对儿童暴力司法经验。该案体现了基层社区、妇联和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具有的儿童保护敏感性和儿童保护视角,也体现了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多部门联动的重要意义。

  4.父母虐待被监护人的,村民委员会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林丽某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家庭暴力严重威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父母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等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较早依法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案例。本案根据民法通则(已被《民法总则》修改)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出发,探索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并由法院依法指定其作为监护人的做法。之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妇联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了协商合作,对林某进行了妥善的后续安置。

  专家点评:张雪梅:本案发生在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之前,使“撤销监护人资格”这一已经确立了27年的法律制度得以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对社会具有重要的普法意义,向社会进行了积极的宣传,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国家和社会以及司法部门将对监护有问题的家庭加强监督和干预。

  17抚养、同居、赡养、继承等纠纷法律热点办案指引

  5.父母不适宜做监护人的,民政部门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遭受家暴、性侵等威胁而不适宜由其父母做监护人时,民政部门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启动诉讼程序,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模式,支持民政部门提起撤销之诉。当地民政局积极介入了对女童权益保护的后续工作,承担了监护人的职责。

  专家点评:刘雅清(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高级检察官):在《意见》正式实施之日,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启动向区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促使民政部门向法院提起撤销小玲监护人之诉,检察院还发出支持民政局撤销之诉的意见书。检察院和民政局积极作为,协调联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处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时,应坚持“一次询问原则”

  ——李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案例要旨: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相关部门应坚持一次询问原则,避免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并要及时封存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资料。

  典型意义: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被害人因年龄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举证能力,或者被害人家长出于保护孩子名誉等考虑,消极应付取证等,都是办案过程中常遇的难题。此案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积极作为,严谨细致,消除了被害人及其父母的顾虑。通过公检法各部门的积极作为、有力协调,党委政府以及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高度重视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关爱和救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专家点评:刘雅清:近年来,性侵女童案件屡有发生,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人民群众对其深恶痛绝。本案中,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追究犯罪,积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儿童最大限度保护和最大限度打击侵害儿童犯罪的原则。

  7.用人单位在女员工哺乳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17抚养、同居、赡养、继承等纠纷法律热点办案指引

  案例要旨:哺乳期妇女享有平等就业权、获得公平报酬权,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哺乳期妇女劳动关系的系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须承担法律责任。哺乳期妇女合法权益被用人单位侵犯时,应注意收集和固定有利于自身证据,积极维权。

  典型意义:本案是哺乳期女性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成功案例。本案当事人高某作为公司高管,却始终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存在,收集和固定有利于劳动者的证据是有效维权的关键。律师指导高某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扭转了高某证据不利的局面。高某在权益受侵害后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对女性职场维权具有借鉴意义。

  专家点评:薛宁兰(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高某2007年12月入职以来,一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她从入职之日起与公司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她的平等就业权、获得公平报酬权等一系列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公司在高某哺乳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实属违法,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农嫁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金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案例要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男女均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及其相关经济权益。在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时,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的“农嫁女”有权获得完全补偿。

  典型意义:以男女不平等的“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屡见不鲜。本案中,法院依法受理金某某母女的起诉,首先保障了农村妇女关于土地权益的诉权,再通过对《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等有关证据的认定,判定某村否认金某某母女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事实。这实际上是对某村分配方案的违法性加以认定和纠正,对依法维护“农嫁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专家点评:薛宁兰:一、二审法院做出支持金家母女诉求的判决,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也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的否定态度。从此案可以看到,相关组织及其人员转变歧视妇女的观念,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是妇女全面参与社会发展,公平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保障。

  9.涉嫌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纠纷案,受害方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王某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

  18抚养、同居、赡养、继承等纠纷法律热点办案指引

  案例要旨:离婚财产分配案件中,遭受对方恶意侵权的妇女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搜集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法院对于一方反映的有关对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情况,必要时可依申请做出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裁定。

  典型意义:由离婚引发的农村妇女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是一个难点问题。本案王某面对丈夫的家庭暴力,以及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劣行为,毅然提起了离婚及撤销民事调解书两场诉讼,以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赢得了胜利。律师排除农村宗族利益的干扰,做了扎实、有效的取证工作,法院切实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李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释协调和案例指导处审判员):遭受男方恶意侵权的妇女要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注意搜集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法院要高度重视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映的有关对方存在上述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行使释明权,提示被侵权方相关举证事项。

  10.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应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

  ——余某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未必都是共同债务。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应当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举债的,应该在债权人和夫妻债务人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护好离婚双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和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典型意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审理离婚案件的疑难问题之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不能简单地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债务都认定为共同债务,特别是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巨额举债的。本案再审法院没有机械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通过全面审查借贷真实情况,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并将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巨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做了适当分配。

  专家点评:李兵:这类案件要注意处理好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与保护第三人合法债权之间的关系。情况往往非常复杂,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一定要非常慎重,只有这样,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该案中法院注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证了查清案件事实,依法维护了涉案妇女合法权益。

  181

篇五: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无锡地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3.08?

  【分

  类】其他

  正文

  无锡地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伪装单身恋爱骗身骗心

  构成人格侵权应予赔偿

  案情简介

  张小姐与王先生通过朋友聚会相识,王先生得知张小姐系单身,因感情不顺遂而耽误成为“剩女”,家里希望她尽快恋爱结婚,遂隐瞒了自己已婚并育有两子的事实,对张小姐展开猛烈的追求攻势,承诺以结婚为前提进行交往。张小姐在王先生的甜言蜜语、赌咒发誓下渐渐敞开心扉,答应与王先生恋爱。发现怀孕后,张小姐满怀喜悦地与王先生商议结婚生子事宜,期待步入婚姻殿堂。但王先生却以自己恐婚、尚未做好准备等理由不断哄骗张小姐堕胎,遭到张小姐强烈反对后,不得已坦白了自己已婚已育的实情,并提出分手。张小姐精神遭受欺骗的打击、身体遭受流产手术的伤害,此番身心重创导致其罹患重度焦虑症,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生活

  和工作,多次前往医院诊治。张小姐在病情稳定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王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王先生向张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女性为维护自身合法性权利而提起的人格权纠纷之诉。人格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固有的法定权利,也是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的集中表现,每个人均享有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人格安全为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这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性权利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崇尚自由、民主、女性独立的现代社会,女性应当拥有独立自主的性处分自由。本案中张小姐以结婚为目的与王先生交往,王先生利用了张小姐“恨嫁”的急切心理,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怀孕,张小姐在得知真相后只能无奈选择结束妊娠,该经历对张小姐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该行为也构成了对张小姐性权利的侵害。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对王先生伪装单身谈恋爱骗身骗心的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谴责和惩处。同时我们也能看到,张小姐并非毫无过错,双方既然是在朋友组织的聚会上相识,为何在交往前后未向朋友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即便渴望进入婚姻,女性也应当在恋爱交往的过程中珍惜感情,保护自己,不轻易交付身心,做好相关保护措施,避免无法挽回的伤害。通过该案例也希望让其他女性提高警惕,杜绝只听信甜言蜜语的恋爱脑,仔细甄别,提升自我保护的能力。

  审理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朱加嘉

  案例二

  离婚房产分割

  照顾妇儿权益

  案情简介

  赵某(女)与苏某(男)婚后育有一女。近年来,因苏某自行在网上贷款欠下债务,双方产生矛盾,同时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危机,赵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受理第二次起诉时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赵某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解除婚姻关系;女儿愿意跟随母亲生活,认定抚养权归赵某,由苏某支付抚养费;共有房屋归并给赵某所有,关于归并款金额,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考虑到苏某每月收入未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以及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规定,酌定赵某与苏某按照6:4的比例分割房产;苏某自行在网络平台借款欠下债务,因赵某对借款既不知情也未使用,认定该借款系苏某个人债务,由苏某个人偿还。

  典型意义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但住房作为特殊的财产,需格外慎重。现实中,妇女的经济能力由于生理特点及某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与男子尚有一定差距,离婚后在直接抚育子女的情况下,重新获得住房的困难比男子大。为了能让离婚妇女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法院调解或判决时,要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照顾女方,尤其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本案中,法院将房屋判归女方,对于归并款金额,考虑到即使男方没有法律规定的明显“过错”,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女方将每月收入

  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而男方自身为网贷所困,对家庭开支贡献有限,故酌定女方按房款的四成支付归并款。该判决充分考虑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负担了抚育子女等较多家庭义务,在分割房产时对女方倾斜,不仅最大限度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孩子的利益。

  审理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胡益新

  案例三

  单位降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女职工维权获支持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9年10月进入某摄影部工作,2017年11月生育一女。李某产假前的月平均工资高于5000元。2018年2月,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向摄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贴14103.04元。同年3月,摄影部向李某支付生育津贴11804元。摄影部于2018年9月作出《旷工离职通知书》,并通知了李某。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判定摄影部支付少发的生育津贴8000元。仲裁委终结仲裁后,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可依法享受128天的产假,产假前的月平均工资高于5000元,现李某主张其产假前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向摄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贴

  14103.04元,而摄影部截留部分后仅向李某支付11804元。另经核算,李某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故摄影部不仅不应截留还应予以补足。李某主张的8000元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金额,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支持与爱护。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按照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降低工资待遇。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

  一审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吴寒阳、张仁龙、曹娟妹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张亚静、顾妍、陶志诚

  案例四

  发现前夫婚内出轨

  有权主张精神赔偿

  案情简介

  1992年,杨女士与张某按当地传统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育有4个子女,并于201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1月,杨女士发现张某经常夜不归宿,手机里也经常出现与其他女子的暧昧联系,怀疑其有外遇,然而张某拒不承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最终杨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始终否认自己存在出轨行为,杨女士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两人于2017年9月调解离婚。离婚后的杨女士原本想平静地重新开始生活,却没想到从亲戚处得知一个惊人的消息,张某竟与另一女子在2018年3月产下一女。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杨女士内心深受打击。原来丈夫早就出轨还不承认,杨女士陷入悲伤之中,整日精神恍惚,甚至有了自杀倾向。思量再三后,杨女士选择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将前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在与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离婚。张某的婚内出轨行为,给杨女士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杨女士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遂判令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5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行为,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更是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本案中,杨女士离婚后发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子,该出

  轨行为严重伤害了杨女士的个人感情,也是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根本原因,杨女士依法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一审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储哲君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薛崴、毛云彪、华敏洁

  案例五

  母亲遗弃亲儿

  公权力指定监护人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周某在通江大道火车站附近生下宝宝,随即将宝宝裸身遗弃于路边并离开现场。2019年6月,周某因犯遗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某父母双亡,也不清楚宝宝的生父情况。宝宝暂由福利院临时照料。2020年7月,区检察院出具支持起诉书,支持区妇联提起诉讼,撤销周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区民政局担任宝宝的监护人。诉讼中,区民政局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将宝宝送交所属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法院认为,周某遗弃亲生儿子,且在寒冷午夜将刚出生的婴儿裸身丢弃于路边,致婴儿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严重损害身心健康,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因

  周某父母双亡,周某也不清楚宝宝的生父情况,目前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宝宝的监护人,而区民政局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判决撤销周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区民政局为宝宝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首先,从民事、刑事双重角度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弃养问题是社会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法治意识的深入人心,法治秩序的逐渐成形,无论立法者还是社会公众,对于弃养的看法也在发生改变,家庭不是法外之地,仅仅依赖家庭内部的调适与治理远远不够,公权力的介入必不可少。由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自然形成的监护人资格,是公权力介入家庭弃养问题、法律约束自然权利的重要方式之一。此外,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屡有发生。法院当在审判工作中秉持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长期侵害未成年子女、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监护人,不仅要从刑事角度,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以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罪名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还要从民事角度,依法撤销其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

  其次,形成保护儿童的联动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需要政府及各部门的协作联动,才能取得切实效果。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与公安、民政、共青团、妇联、学校、医院、社工组织等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形成联动,分工协作,对缺乏父母监护、缺少家庭关爱的未成年人,在生活、学习、心理辅导等方面作出妥善安置,使其安全健康成长。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共青团、妇联、民政部门等团体和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

  销监护人资格。本案系该辖区内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第一案,由区妇联提起诉讼,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区民政局担任监护人,成为将法律规定落实到现实的司法案例,为同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借鉴与参照。

  审理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周溧

  案例六

  培训机构老师猥亵儿童

  刑罚之外禁止从业

  案情简介

  被告人贺某某系某教育培训机构的英语老师。2019年7月,贺某某先后3次在培训中心内,利用为徐某某(女,2011年4月生)、孟某(女,2010年12月生)培训英语课程的机会,以帮助补习英语为名,将两人分别单独留在教室内,以玩游戏为由,骗两人蒙上双眼,将自己的生殖器放入两人口中进行猥亵,其中对徐某某猥亵2次,对孟某猥亵1次。

  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人贺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被告人贺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校外培训机构老师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日益增多,家长们为了让孩子发展更全面,乐于为孩子报名参加各类校外培训和辅导。但是,这类校外培训机构普遍缺乏有效监管,培训老师的资质、能力、品德无法得到保障,校外培训机构老师利用给未成年人上课的机会实施犯罪的案件也日益增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坚持对未成年人实施最严格的保护,从重打击涉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的犯罪,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从业禁止,全面预防同类犯罪的再次发生。

  审理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刘红英、唐建平、田锦莉

  案例七

  未成年少女被继父强奸

  法院撤销母亲监护权

  案情简介

  被害人丁某(女,2006年生)随母亲孟某与继父李某某共同生活。2010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某多次对丁某性侵,孟某在发现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致使丁某遭受李某某长期侵害。2018年9月,丁某的姑姑得知情况后报警,遂案发,李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随后,丁父起诉孟某要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检察院亦出庭支持起诉。

  法院认为,孟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由丁父承担监护人职责,故对丁父的申请予以支持。目前丁某被姑姑接去,生活学习恢复正常。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继父性侵未成年继女的恶性案件引申出的家庭伦理悲剧。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院应根据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指定其他监护人。本案中,孟某系丁某的母亲,是丁某的监护人,对丁某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丁某跟随母亲改嫁至继父家,比正常家庭的孩子缺少了许多关爱,作为监护人的孟某更应当关心、保护好丁某。但孟某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与保护义务,致使李某某对丁某实施性侵,且孟某在发现和知晓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制止,助长了李某某的侥幸心理与犯罪嚣张气焰,致使丁某长期遭受李某某侵害,身心受到剧烈创伤。孟某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法院考虑到对被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动与检察机关及受害人亲属沟通、协调,促成由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起诉,指导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协助被害人亲属解决被害人的物质保障和后顾之忧,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撑起一片法治的天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陈教智

  案例八

  早产双胞胎新生儿权益保障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淮安籍女士薛某致电12338妇女维权热线,称自己被骗与我市已婚人士华某未婚同居,于2020年1月生下一对双胞胎早产儿,在我市某医院新生儿科抢救。薛某称两人交往期间,华某以赠送安置房、卖房交税、资金周转等理由先后骗走其40余万元,且这些钱大多数是互联网平台借贷而来。疫情期间,华某因贩卖口罩被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措施。薛某面临着平台还款和支付医药费的巨大压力,希望得到帮助。为缓解薛某的燃眉之急,市、区、街道三级妇联组织上下联动,帮助寻找华某的亲人并多次沟通协调,同时为薛某积极链接民政临时救助、红十字爱心桥、福彩爱基金等帮扶资源,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经过反复的面对面沟通疏导,薛某的情绪逐步稳定。

  与此同时,经医护人员悉心救治和照顾,两名患儿病情好转,达到出院标准。因一名患儿罹患视网膜病变,所在医院无眼科诊疗科目,医院多次联系薛某,嘱薛某至其他医院眼科进一步诊治,并告知延误治疗可能造成双眼失明等严重后果,但薛某以无力支付医药费为由萌生了弃婴的念头。后医院与市妇联联系,希望能协助做通薛某思想工作,避免发生弃婴行为。在各级妇联组织为其提供帮助过程中,薛某也多次流露出无能力应对巨大压力,不得已要弃婴的想法。为有效维护新生儿的合法权益,避免弃婴犯罪行为的发生,市妇联在做好相关帮扶工作情况下,将此情况及时通报给所在地司法机关,希望会同司法机关共同做好薛某的法治教育工作。

  4月下旬,在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下,薛某向医院出具了医药费欠条,后接孩子出院。

  2020年12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一审判决华某犯诈骗罪和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责令华某退赔了受害人薛某部分款项。

  典型意义

  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共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机关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即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等法定义务。本案中,薛某因为被骗婚等原因陷入困境,遂产生了遗弃孩子的想法,市、区、街道三级妇联组织和有关司法机关主动担当作为,会同民政、医院等单位开展了细致的法治教育和精准的关爱帮扶,共同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最终促使薛某放弃了弃婴念头。本案的处置表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需要国家法治的重视保障,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更需要每一个家庭的身体力行。

  办理部门:无锡市妇联、新吴区妇联

  案例九

  流动女童受家暴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我市发生一起流动儿童受家暴案。受害女童刘某2011年生,山东潍坊人,其母亲孙某与施暴人赵某非婚同居且育有一子,孙某、赵某及2个孩子4月5日起租住在我市梁溪区。因嗜酒、脾气不好等原因,赵某曾多次殴打孙某和刘某,孙某也曾多次报警。4月15日,警方再次接到报警,后将赵某、孙某及2个孩子带至派出所询问,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市妇联。由于被害女童身上多处明显可见陈旧淤伤,有长期遭受家暴迹象,市妇联一方面安排心理咨询师为该女童及其母亲开展心理疏导服务,另一方面向市检察院提出了工作建议。后经江苏省法医中心复审,刘某为重伤Ⅱ级。在审查批捕期间,还发现赵某可能涉嫌重婚罪。但赵某一开始极不配合,始终以“零口供”进行博弈,在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调查走访工作,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后,最终攻破了赵某的心理防线。在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的同时,市妇联、梁溪区妇联牵头联动相关部门,给予孙某及孩子关爱帮扶,同时跨省请求山东潍坊妇联协助做通孙某家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孙某及2个孩子安全返回了山东老家。在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当天,经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和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典型意义

  市、区两级妇联及相关部门在应对该起虐童案中快速、及时、联动、高效,有效避免了事态恶化和可能引发的网络舆情。该案得以成功处置,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作用的发挥:一是守土有责,第一时间履行发现报告职责。案件发生后,妇联组织请司法机关第一时间介入监督指导,为后续的依法处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部门协同,迅速高效联动成员单位共同推进。无论是直接参与案件的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妇联组织、街道、社区,还是给予支持的民政、卫健等部门,都充分履行了反家暴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三是多方参与,积极搭建社会支持平台。引

  入专业心理咨询师和巾帼志愿者,在警方问询、创伤治疗、评估疏导等环节中全程跟踪服务。

  该案的受害人为流动妇女儿童,家暴行为更是在多次报警及相关部门介入后才得到有效处置,说明在推动市域治理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在未成年人保护、家暴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反家暴法宣传、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短板和薄弱环节,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新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各相关部门要借此契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关心未成年人文明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办理部门:无锡市妇联、梁溪区妇联

  案例十

  制止家暴

  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简介

  张某与其丈夫李某于2006年结婚。2007年开始,李某就经常殴打他人,还曾因此被判刑。2020年7月8日及7月12日,李某连续殴打张某,原因都是无故揣测张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限制张某出行,殴打造成了张某左上肾、左肩、左食指多处皮肤淤青,闭合型颅脑损伤轻型。后张某从家中迁出独自居住,但据张某同事说,看到李某经常到张某上班的附近窥探张某是否在上班,因考虑到李某之前的种种,张某感到恐惧,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一、禁止李某殴打、威胁张某;二、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张某;本裁定自作出之日

  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不仅应考虑“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还要结合受害人是否“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因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从及时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审查不宜过于严苛,审查程序及标准应区别于其他案件中对证据的规定,只要符合通常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即可。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发现,虽然大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面对暴力不敢或无力反抗,但也有部分受害人会奋起反抗,并在此过程中导致施暴方受伤。这种情况下,施暴方会将对方的反抗行为描述为施暴,甚至刻意制造报警记录、就诊病历、伤照等自己“受暴”的证据。如何辨别情况从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审理重点。对此类案件,要从施暴动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体力对比等方面,综合判断双方的行为属互殴还是一方施暴另一方反抗。如本案中,双方一致认可互相都存在动手的情况,但依据双方对争执原因和事件经过的陈述,综合考虑争执过程中双方的体能和身高等身体状况、伤害情形和严重程度对比,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故法院及时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确保申请人的人身安全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审理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顾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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