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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2-09-26 18:10:14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民事起诉状    原告傅**,男,195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街道**路龙凤苑B1
 

民事起诉状  

     

 原告傅**,男,195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街道**路龙凤苑B1-202,身份证号码51222219520******X,联系电话:1398355****。  

被告一邓绪刚,男,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县厚坝镇石龙村2组10号,现住开县云枫街道地税家园2幢3单元501,身份证号码51222219600128151X。  

被告二雷**,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厚坝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码51222219         X。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提前中止租赁合同协议》部分无效(即请求确认该协议第3条为无效条款);

  

2、判令被告一退还房屋拆除直接补偿款183900.50元,判令被告二退还房屋拆除直接补偿款180000余元(具体数额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后确定);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原告同意将自己位于丰乐镇迎仙村6社的厂房,部分出租给被告一,被告一用租赁来的厂房开办养鸡场。租期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2011年10月23日,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一将自己从原告处租赁来的厂房再部分非法转租给被告二开办养鸡场。  

因开县汉丰湖周边的畜禽规模养殖对汉丰湖的生态保护造成影响,开县政府决定对汉丰湖核心保护区和控制保护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予以拆除(关闭)。2014年5月2日,被告一和被告二冒充房屋产权人,分别与开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第三方)签订了《开县2014年畜禽规模养殖场拆除(关闭)补偿协议》。  

2014年5月27日,被告一采用欺骗手段,与原告签订《提前中止租赁合同协议》,其中第三条显失公平,应确认为无效条款。  

原告的厂房和相应设施被第三方拆除,因此,被告一在第三方领取房屋拆除直接补偿款和奖励费194931.30元,被告二在第三方领取房屋拆除直接补偿款和奖励费194690.50元。  

被告一和被告二冒充房屋产权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拆除补偿协议,两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房屋和相应设施进行无权处分。  

原告的房屋和相应设施被第三方拆除,两被告在第三方处领取的房屋拆除直接补偿款为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原告。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讨还未果。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希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开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 年  8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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