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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范文四篇

时间:2022-09-17 12:15:04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

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1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2021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4篇

【篇1】2021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上不封顶,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差距较大。经济落后地区、效益不好的企业甚至经常拖欠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而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则利用住房公积金免税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税收入打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也因此住房公积金被称为一些企业“避税的港湾”、“第二份工资”。

  最近,许多地区都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如新的缴存基数最高可达到88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将会有较大提高。因此,关注和掌握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无论是对单位财务人员正确计缴个人所得税还是税务人员加强对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都显得尤为重要。

  一、政策规定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9日相应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三费一金”)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的上述修订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6〕10号)。《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解读

  仔细研读“财税〔2006〕10号”文件,我们不难发现,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了“双向限制”管理,即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存有一个上限:

  (一)缴存基数上限: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以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缴存基数。

  比如某公司王某、李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是8000元、10000元,而该公司所在设区城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王某、李某是否分别能以8000元和10000元为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呢?依据“财税〔2006〕10号”文件,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王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8000元)低于该地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000元),所以,王某可以以其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8000元全额为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而李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10000元)高于该地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000元),所以,李某不能以其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10000元全额为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而只能以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000元为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上限:12%

  仅就缴存比例而言,也有一个“双向限制”管理,即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能超过12%。

  当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存比例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按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当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低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按实际缴存比例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如果职工任职单位或职工本人中只有一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该如何处理呢?比如某公司缴存比例是10%,而该公司王某的个人缴存比例是18%,则对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王某个人缴存比例(18%),也按前述方法处理,即以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反之亦然。

  值得一提的是,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双向限制”,而不是“总量限制”。有时即使“总量”没有突破标准,但只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中有一个指标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应该将超过规定标准的那个指标予以调整。

  总而言之,符合“双向限制”规定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超过“双向限制”规定缴存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显而易见,《通知》对住房公积金“双向限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对于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发达地区、效益好的垄断行业以及相对较高收入的群体适当予以了税收调节,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二是有利于规范税收政策。对于各地擅自将各类补贴、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逃税的违规行为进行限制,增强了税法刚性。三是有利于各项政策的协调统一。《通知》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标准规定税收政策,使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与公积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一致,保证了各项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

  三、案例分析

  (一)缴存基数超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数额

  条件:假设某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6000元。杨某2010年7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3,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单位12%,个人12%,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360元,个人缴付360元。

  分析:

  1、准予税前扣除缴存基数的确定

  因为杨某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小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6000元),所以以其上年月平均工资额2,0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2、扣除限额

  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2%=2,000×12%=240元

  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240元。

  3、实际允许扣除额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分别为360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40元),因此实际允许税前扣除额等于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40元)。

  超出限额部分,即:(360-240)+(360-240)=240元,并入杨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均高于规定标准

  条件:假设某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5,500元。王某2010年7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7,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00元;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单位18%,个人14%,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1,260元,个人缴付980元。

  分析:

  1、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的确定

  因为王某上年月平均工资6,000元,大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500元),所以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5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2、扣除限额

  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2%=5,500×12%=660元

  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660元。

  3、实际允许扣除额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分别为1,260元、980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660元),因此实际允许税前扣除额等于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660元)。

  超出限额部分,即:(1,260-660)+(980-660)=920元,并入王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超过上限

  条件:假设某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6,000元。钱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单位和钱某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20%和15%,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600元,个人缴付450元。

  分析:

  1、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的确定

  钱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未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应以钱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3000元)为缴存基数计算允许在钱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2、扣除限额

  单位和钱某本人的实际缴存比例均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所以,应按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钱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2%=3000×12%=360(元)。

  3、实际允许扣除额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分别为600元、450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360元),因此实际允许税前扣除额等于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360元)。

  超出限额部分,即:(600-360)+(450-360)=330元,并入钱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缴存基数超过上限,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未超过上限

  条件:假设某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5,500元。陈某2010年7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6,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7,000元;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单位10%,个人10%,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付600元,个人缴付600元。

  分析:

  1、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的确定

  因为陈某上年月平均工资7,000元,大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500元),所以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5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2、扣除限额

  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0%=5,500×10%=550元

  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550元

  3、实际允许扣除额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分别为600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550元),因此实际允许税前扣除额等于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550元)。

  超出限额部分,即:(600-550)+(600-550)=100元,并入陈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缴存总量”未突破标准,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中有一个指标超过规定的标准

  条件:假设某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该地区职工2010年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为720元(1000×3×12%×2)。

  张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为6%,2010年每月实际缴存金额为600元(5000×6%×2)。

  陈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5%,2010年每月实际缴存金额为450元(1500×15%×2)。

  分析:从表面上看,张某和陈某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没有超过720元的最高标准,但是,因为张某上年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应为360元(1000×3×6%×2),多缴存的240元(600-360)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因为陈某的缴存比例超过12%,所以每月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应为360元(1500×12%×2),多缴存的90元(450-360)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常见问题解答

  1、问: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2、单位和个人按什么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免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我单位员工张某2010年7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3,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为12%,实际缴存720元。(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请问是否可全额税前扣除?

  答:因张某上年月平均工资2,000元,小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6000元),所以以其上年月平均工资额2,000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2%=2,000×12%=240元

  即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240元。超出限额部分:(360-240)+(360-240)=240元

  因此,张某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720元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只能扣除480元,超出限额的240元应并入张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税。

【篇2】2021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单项选择:

1.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为(35% )比例内确定。

2. 如“明天小小科学家”主办单位和评奖办法以后年度发生变化,个税征税办法应重新报送审核确认的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

3. 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4.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

5. 个人转让股票时,对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原则是(先进先出)。

6.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按(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

判断题:

1.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均征收个人所得税。(错误)

2.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称为股改限售股。(错误)

3.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正确)

4. 自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正确)

5. 港澳税收居民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加薪、劳动分红等,不包括应按每个计税期间支付的奖金。(正确)

6. 自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错误)

7.

【篇3】2021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答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中,关于核定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是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

应按照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核定。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净资产需中介机构核实。比例不达50%以上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由税务机关采取合理方法进行确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应以哪个时点的净资产作为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的核定依据?

应依次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确定:(1)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某时点净资产定价的,按约定时点的净资产核定;(2)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净资产核定。

3、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该项业务企业所得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问: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当事各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当事各方的自然人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吸收方企业及其股东均应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自然人甲投资1000万设立了某有限公司,2010年甲将股权平价转让给自然人乙,经税务机关认定股权转让交易的公允价格为1100万并以此计征个人所得税。2011年自然人乙将股权平价转让给丙,经税务机关核实,股权交易的公允价格为1200万。问:乙转让股权的原值是1000万还是1100万?

自然人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股权的,以买入该股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为股权原值。对税务机关调整股权交易价格的,以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交易价格为股权原值。

5、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个人代公司或其他个人持股,在变更为实际投资人时,以原投资价返还(平价交易)股权,如该次返还交易是“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的,是否能比照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相关规定精神,不作视同转让股权处理,对本次变更不再核定股权交易价格征个人所得税?

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文件规定之前,暂可比照执行。即: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个人将其代持的公司或其他个人股权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股权。对其以原投资价返还股权的行为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否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总局2012年2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比照执行?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比照执行,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7、某合伙企业总机构在外地,分支机构在本地,该分支机构的所有经营项目都在本地开展且单独核算。问:该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缴纳?

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明确规定之前,该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

8、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低价或平价转让出资份额,对于转让价格的确认能否比照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如果受让对象是其直系亲属,能否确认为正当理由?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转让出资份额的价格确认以及直系亲属之间转让出资份额的有关政策,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执行。

9、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资产损失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暂比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0、某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其他业务经营额超过主营业务的应如何处理?

比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口径执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核定征收企业因发生偶然性经营业务而造成主营项目(业务)变化并按规定调整应税所得率的,如第二年仍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在确定该年度应税所得率时应剔除偶然性经营业务的因素。

1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直接对外投资法人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纳税地点是在投资企业所在地,还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简称“投资企业”)因直接投资于我市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在扣缴税款时,应要求投资企业提供各投资者个人的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等基础信息,合伙企业投资者还需提供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以便于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申报义务。

如被投资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投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12、某有限公司扩股增资,引进的股东是风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当有限公司转增股本时,风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用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溢价转增股本的,不作为风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风险投资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有限公司用其他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对于风险投资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纳税地点为有限公司(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对于风险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3、2014年1月1日以后发现某企业2013年缴付的年金未申报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出台后应如何处理?

对于以前年度缴付的年金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的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

14、某企业2014年补充缴付以前年度的年金,应当如何处理?

2014年1月1日以后缴付的年金,包括2014年补充缴付以前年度的年金,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15、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后仍有余额的,能否留抵以后月份扣除?

扣除后仍有余额的,不能留抵以后月份扣除。

16、财税【2013】103号文件第一条第1款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是什么?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0号)规定,企业年金的缴费额度是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17、财税【2013】103号文件第三条第1款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问: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还能扣除每月35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吗?如果某纳税人退休之后再任职,则该纳税人的年金能否与再任职取得的工薪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退休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不能扣除35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应单独按文件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个人退休之后再任职的,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任职单位实行扣缴明细申报。

18、如何理解财税【2013】103号文件第三条第2款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企业2012、2013年分别为自然人甲缴纳年金合计20000元,并已按规定扣缴申报了个人所得税,2014至2020为继续为自然人甲每年缴纳20000元。自然人甲2020年退休,退休后每月领取年金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每月领取的年金×(1-40000÷180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9、根据《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企业的账外收入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同时区分企业性质,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问:具体执行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将账外收入按全国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该笔账外收入应根据资金的具体流向或用途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不能准确提供账外收入资金的具体流向或用途的,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后所得乘以该企业自然人的实质性投资比例按20%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20、某企业因借款需要,与某自然人签订担保协议,协议内容约定:以自然人自有房产作抵押为该企业提供银行借款担保,自然人的担保费按照所订借款合同金额的2%收取。问:该自然人取得的担保费适用哪个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1、某房产的产权为父子两人(房产证上明确父亲拥有51.36平方米,儿子拥有41.05平方米),目前儿子已经成家,拥有多套住房。该套住房为父亲家庭唯一住房,且产权已满5年。现该房产出售,不能提供房产原值等证明,问个人所得税如何计征?

对不能提供房产原值等证明,应按1%核定征收的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案例中父亲符合免税条件,其儿子的个人所得税应按以下公式计征:房屋销售收入X(41.05/92.41)X0.01。

22、某核定征收企业按规定对自然人股东核定预征了利息股息红利税款,现发现该企业有一笔自然人股东借款未归还,按税法规定应视同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计征个人所得税,问:以前已经预征的利息股息红利是否可以抵扣?

可以抵扣。

23、个人转让网上域名取得的所得,按什么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4、关于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口径

对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对符合房改政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货币化分房)且经过房改办审核批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暂免征税;对超出标准的住房补贴,记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各地方政府规定标准,由单位逐月划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补贴,暂免征税;对超出标准的住房补贴,记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5、关于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口径。

按照当地政府及人社局规定标准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统一征缴的、纳入全市医保统筹使用、未计入缴费单位个人账户的补充医疗保险,暂缓征个人所得税。

由单位自行向保险公司缴纳的集体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不能量化到个人,且不能结转下年使用的,暂缓征个人所得税。

其余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向保险公司缴纳时,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职工在取得保险补偿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6、关于企业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的提取与使用。

单位从福利费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时,未量化到人,未实际支付,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大病后发放补助的,如符合当地政府医保部门大病医保范畴的,其发放的补助视同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出医保范畴的补助,或者职工人人都有的补助,在发放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篇4】2021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新个人所得税政策汇编


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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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9-三、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15-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18-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22-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26-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26-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34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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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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