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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竞职陈述范文(通用5篇)

时间:2022-09-10 12:50:08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居民是指:在本国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人或法人,符合上述情况他国的公民也可能属于本国居民。这时,居民可

居民是指:在本国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人或法人,符合上述情况他国的公民也可能属于本国居民。这时,居民可分为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民。自然人居民是指那些在本国居住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个人,但官方外交使节、驻外军事人员等一律是所在国的非居民;法人居民是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区居民委员竞职陈述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社区居民委员竞职陈述5篇

社区居民委员竞职陈述篇1

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竞选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居民代表们

大家好,首先,请允许我做下自我介绍,我叫李忠岳,来自XXX,2005年我有幸成为一名社区工作者。多年来我在社区的工作,是我对社区这份工作有着特殊的感情,大家知道社区是最基层的群众组织,社区工作联系着千家万户,社区工作的基本特征是琐碎、零散、细微,需要工作人员长期深入细致的工作。这些年来我在社区同事的帮助和支持下,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心系社区,服务群众,努力适应全新的工作,我不敢说我是最完美的,但我敢说我是踏踏实实,竭尽全力为大家服务的。过去努力,现在努力,明天会更努力!

年轻,敢干,实干,是我的优势。我是一名大学生,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学习能力。我对于今后的工作充满期待,这种期待让年轻的我敢干,肯干。当今社会,对社区工作要求越来越高,打造新型社区模式,丰富社区文化、建设社区特色是社区建设的新要求,营造社区为家的大氛围,提升居民对社区的满意度是社区工作的新目标。

如果能有幸当选,任期内我将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学习,不断地充实自己,提高个人素质

现在是知识爆炸的时代,是创新的时代,也对社区工作者提出更高要求,因此,只有不断地加强学习,提高个人素质,才能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发展,适应工作的需要。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政治觉悟,以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以更大的热情投入未来的工作当中。

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自己运用党的基本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时刻注意发挥党同的模范带头作用,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努力树立良好的形象。

二、努力提高自己业务素质、干好本职工作

社区是直接与居民打交道的在工作中我会虚心向社区里的同事学习,不断完善自己,提升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质量。通过自己的行动将上级政府及社区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尽心尽力为居民办理好各项事务。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将上级政府及社区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为领导排忧解难,对待工作要知难而上 而不拈轻怕重 尽心尽力为XX社区居民办理好各项事务本着“想居民所想,急居民所急”的原则,积极开展社区便民服务,紧紧围绕居民群众的需求,在美化环境、卫生保洁、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密切配合。对管网堵塞,路面积水、设施破损等关系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抓落实、讲实效。关心群众的生活,将走访、化解矛盾纠纷等沟通形式做到制度化、经常化、长效化,多关心居民群众需要什么,多反思我能为居民群众做些什么,积极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将以“辛苦我一人,幸福千万人”的精神,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积极协助社区领导依法办理好各项公益、公共事务。紧紧围绕居民群众的需求 完善社区服务体系。

三、尽自己所能,服务社区建设

“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这不是一句空话,社区的建设依靠的是集体的力量,社区是个整体,每个人都是其中的一分子,都应该为社区的建设献计出力。因此,如果我当选,我将尽我所能服务社区大局,尽自己所能,为社区的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社区工作天地虽小可大有作为,社区工作收获人生乐趣的同时也必然伴随酸甜苦辣,但我愿意接受这一挑战,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全心全意为居民群众服务。

请领导和代表们相信我,并恳请各位代表为我投上您庄严的一票。谢谢大家!

社区居民委员竞职陈述篇2

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到会的同志们:

  现在我代表上一届居委会向领导和代表们简要汇报工作情况,有不足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证。汇报分二个方面:一是居委会的基本情况,二是从20xx年来所作的工作。

  辖区内共有居民28xxxx,总人口90xxxx,居委会工作人员xxxx。担负着整个**社区的综治、民政、计生、妇联、劳动保障工作。**社区设党支部一个,有党员2xxxx,居民楼9栋,国税所家属楼1栋,职工楼2栋。社区有社企共享的文化活动室,有健身器材场地。在欢公处的大力支持下,又为文化活动室配备了电视、音响等电教设备。三年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文化教育,保障服务、治保调节、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成员的大力支持下,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社区工作沿着双文明轨道有条不紊的前进。

  遵照居民组织法的规定,本着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组织的原则,在欢喜街道办事处正确指导下,在驻街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社区居委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主要思想,组织社区居民认真开展每项工作,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团结、文明向上、环境优美整洁、服务设施齐全的新型社区而努力。 三年来,社区党支部始终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放在第一位,坚持“三会一ke”制度,组织党员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新党章,重温入党誓言。转变多数党员从工人到社会人无所适从的盲目意思,找准在社会上的位置,让他们继续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精神,用党员的模范行动去影响居民,凝聚居民,共同建设双文明社区。三年来,组织党员会议xxxx,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35条,开展文体竞赛活动xxxx,慰问走访病残党员xxxx次,培养入党积极分子xxxx,党员义务为居民服务10xxxx次。通过各项活动来增强党的观念,党员的理想信念,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实践证明,党员已成为社区建设的中坚力量。

  三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画刊,自制小报,婚姻新风进万家传送袋,把各种法律法规,生活常识,疾病预防等知识宣传到家喻户晓,使广大居民学法,懂法,用法,提高了居民爱国守法的自觉性,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确保了小区安全无事故,对邻里矛盾,家庭不和睦现象,主动做调查工作,使之矛盾缓和、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几年来共调节邻里矛盾xxxx,使xxxx即将解体的夫妻重归和好。社区居民没有人参加邪教组织,见到组织散发、张贴的传单主动撕毁上交,没有外出上访的人员。尤其在2003年面对非典这黑色恶魔的肆虐,社区全体居民积极行动起来,严防死守,外出返回人员主动隔离,筑起了一道抗击非典的钢铁长城,使病魔望而却步。

  三年来,我们始终认真贯彻执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为居民排忧解难,为居民做实事,送温暖,2号楼3单元102室无人居住,由于下水道堵塞,房屋内的污水把隔壁房屋渗湿,情况反映到居委会后,我们找物业,找房管,牺牲休息时间,配合物业人员疏通下水道,一个星期后又堵塞,重新与各个部门进行交涉,直到畅通无阻。为给居民营造一个宽敞整洁的室外健身器材场地,主任谢金枝多次与物业处,欢共处连系,2003年为**社区居民安装了健身器材,使**社区不在是被遗忘的角落。遗属齐秀芳多年来是社区居委会的帮扶对象,经常去她家进行走访,随时为她解决困难。春节,母亲节为她家送去面粉,豆油,毛线和现金等,并为她的女儿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直到女儿参加

  广济劳务中心招工,使她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2号楼一单元103室居民李宁因盗窃被判刑,家属肖菊英带着4岁的儿子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很困难,根据她家的实际困难,主任谢金枝多次找街道民政,欢共处作业一大队协商帮助解决困难。2004年1月份为她办理了低保,肖菊英感到的热泪盈眶说:“虽然我丈夫给人民带来灾难,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党和政府没有抛弃我们,感谢党的关怀,一定叫李宁在狱中好好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出狱。”

  老弱病残,失业,下岗职工,弱势群体是社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平时的走访,对他们的想法,要求,困难做到心中有数,想方设法为弱势群体服务,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有就业机会积极为他们争取。2003年×××广济劳务中心招工,辖区内的待业青年我们如数通知到。劳教释放人员孙宏波与欢采热注解除临时劳动合同后,三口之家生活面临困难,对照招工条件又有不适之 处,主任谢金枝多次找到街道保障部门,最终被钻井二公司录用。

  按照国家关于“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于2004年10月对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组织实施就业。通过欢共处的讲解,社区工作人员的思想得到解放,加大宣传力度,使**社区下岗人员没有集资串联,编造谣言,歪曲再就业工作,没有人到油田办公大楼前聚众上访,维护了社会稳定局面,4xxxx下岗人员全部实现了再就业。

  几年来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妇联工作,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积极带领广大妇女学习,宣传“计生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让广大妇女了解她们所享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深入育龄妇女家庭把生殖健康知识,避孕药具送到她们手中,及时为育龄妇女办理婚姻登记,独生子女证。通过走访,优质服务成为育龄妇女的知心朋友。为xxxx独生子女家庭落实了父母奖励费。三年来,育龄妇女对计生知识知晓率达9xxxx以上,对计生工作满意率达9xxxx以上。以开展“文明家庭”为主线,将妇联工作做的扎扎实实。利用“三?八”国际妇女节纪念活动表彰好儿媳周庆敏,好媳妇白香云,文明妇女孙卫玲,以她们的榜样带动全社区家庭和睦美满,生活幸福,邻里团结,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秧歌,文化队伍,为丰富活跃社区文化气氛增添活力。每年xxxx组织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儿暑假活动,通过参观井站,请石油工人讲解石油发展史,革命传统,组织学生们参加公益活动,慰问家属来培养他们的“五小公民”意识,做“四有”少年。

  三年来,在各级领导正确指导下,经过全体居民们和居委会同志们共同努力,各方面圆满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向任务,经过×××和街道办检查,验收,考核后被评为文明居委会,先进党小组光荣称号。这些成绩的取得应归公于各级领导,各兄弟单位大力支持。为此我代表全体居民们对支持我们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忠心的感谢,崇高敬礼。

  我们所做的工作与十六大提出的完善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有序和谐新型社区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我们一定要努力克服缺点,发扬成绩,为居委会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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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竞职陈述篇3

民政部《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 

2006-9-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区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

第四章 选民登记

第五章 候选人资格和提名

第六章 竞争选举

第七章 投票

第八章 报告备案和颁发证书

第九章 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第十章 辞职、罢免、补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选举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

第二条     选举要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普遍选举权原则。年满18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平等选举权原则。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所有选民的有效投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三)  直接提名原则。候选人由居民公开提名。如果提名候选人名额多于所需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预选。

(四)  直接选举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全体选民以1人1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五)  差额选举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人名额。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的候选人名额都应当多于各职务应选人名额。

(六)  竞争选举原则。候选人为了争取居民信任可以采取自我宣传、自我表现、主动承诺和相互竞争的活动。竞选方式允许多样化,但必须在宪法和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七)  秘密写票原则。投票选举时,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所有选民必须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八)  公开计票原则。公开唱票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副组长任期相同,均为三年,允许连任。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章    社区选举委员会

 

第五条 第1届社区居民会议通过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一经通过即生效,任何修改须经社区居民多数通过,但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1)居民小组的划分;(2)居民代表的名额。有关此二项事宜的争议在选举期间由区级选举领导小组解决;选举后由会议区级民政局解决。社区居民会议有关此二项事宜的决定须在区级人民政府备案。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委员1—5人。其职数由区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按每300户左右配1人为宜。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选举委员会由7—11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前45日前成立。

 

第七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通过居民小组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居民小组会议由本组小组长召集和主持,本组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选举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社区居民小组长将本组的社区选举委员会选举名单报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汇总,得票数多者当选。社区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

 

第八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成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公告样式请参考附件一。

 

第九条 按照回避原则,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如遇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立即辞职。

(一)  本人被提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并决定参加选举的;

(二)  本人的直系亲属被提名为正式候选人并决定参加选举的。

由此造成的空缺名额,应按选举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或再选举一次,并保持社区选举委员会单数构成。

 

第十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是非常设性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1次会议时终止。社区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代表选民利益;

(二)  制定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  宣传发动居民积极参选,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回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问题;

(四)  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培训本社区选举工作人员;

(五)  确定、公布选举日和投票方式、投票具体地点和时间;

(六)  进行选民登记并造册、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社区居民提出的有关选民登记工作中的问题;

(七)  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工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八)  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召开和主持演讲会议;

(九)  做好印制选票、办理委托选票、设立秘密选票处等投票选举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十)  主持选举会议或投票站的投票选举,公布、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一)      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受理有关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十二)      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档案并移交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

(十三)      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一条  本届社区居民小组会议在选举社区选举委员会的同时,选举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小组会议由本届社区居民小组长召集和主持,本组18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参加,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选举,并以社区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分别发布公告。居民小组长当选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二。居民代表当选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三。

 

第四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 年满18周岁,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外的居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年龄以选举日为准,选民生日以身份证记载为准;新满18周岁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第十三条 合格选民应在居住地社区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40日进行。社区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开始前5日在社区内公布登记的时间和地点,居民在社区选举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内登记参加选举。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在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但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区选举委员会登记:

(一)  户口新迁入本社区的居民;户口已迁出的原本社区选民,仍居住在本社区并履行社区居民义务的,本人要求登记的,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予以登记;

(二)  户口未迁入本社区,但自本次选举前已经在本社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予以登记。居住时间以租房契约、买房契约、暂住证为准。居民需持以上证明或证件登记选举;

(三)  上届选民登记时,因精神疾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人员,现已治愈康复,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任何一项情形的居民不可以登记参加选举:

(一)  户口迁出并不再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

(二)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居民。

 

第十六条 进行登记的选民的名单应在选举日前30日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地按社区居民小组顺序连续张榜公布7天,并在每个社区居民小组张榜公布该组选民名单。社区居民如对选民名单持有异议,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7日内,向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在2日之内,依法做出答复或者补正并公布修正名单。公布选民名单的参考样式见附件四。

 

社区选举委员会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应向选民颁发选民证。选民证的参考样式见附件五。

 

第五章    候选人资格和提名

第十七条 候选人应是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能带领社区居民遵纪守法、有效实现居民自治的本社区居民,并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候选人的人数应当为应选名额的1.5到2倍。

 

第十九条 提名依据居民直接提名的原则,可采用三种方式,即海选、联名和自荐。不论采取何种提名方式,相应职位的提名人数应不超过根据本规程第5条第2款确定的职数。

 

第二十条 采用海选提名方式,各居民小组应在选举日前20天设立提名投票站,选民以1人1票的方式提名候选人,并依据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提名的具体事项应在选举日前30天与选民名单一起公布,公告样式参见附件六。提名预选票参考票样见附件七。

 

第二十一条 海选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后,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提名当日按照姓名笔画顺序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并上报街道社区居民选举指导委员会备案。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八。选民或被提名人如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可在随后7日内提出,社区选举委员会必须在2日内做出解释,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公布修正名单。

 

第二十二条 采用联名提名方式,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民登记时向选民发放 "候选人提名表"。提名时间为7日左右。提名的具体事项应在“候选人提名表”上公布。“候选人提名表”的参考样式见附件九。

 

第二十三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位, 根据差额原则,对选民所填写的“候选人提名表”进行汇总,获得10人以上提名的选民成为初步候选人。如果获得10人以上提名的选民数没有达到差额数的要求,则由获得提名数最多的其他选民顺次替补。如果没有选民获得10人以上提名,则根据提名票多少和差额原则确定初步候选人,如果被提名人数没有超过规定差额数,则被提名人自动成为正式候选人。社区选举委员会于正式选举日前20日按候选人的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不得有遗漏。参考公告样式见附件十。

 

第二十四条 选民或被提名人可在随后7日内对初步候选人名单提出异议,社区选举委员会必须在2日内做出解释,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公布修正名单。

 

第二十五条 获得10人以上提名的初步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并设立投票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采用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预选应在正式选举日前10日举行。预选选票应按初步候选人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候选人,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一。

 

第二十六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根据计票结果,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设的职位、职数的要求和差额的原则,根据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预选当日公布。公布时各职位候选人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的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二。

 

第二十七条 采用选民自荐提名方式,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民登记时向选民发放 "候选人自荐提名表"。自荐提名的选民必须填写该表,并获得10名以上选民的签名支持。自荐提名时间为7日左右。“候选人自荐提名表”的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三。

 

第二十八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位, 根据差额原则,对选民所填写的“候选人自荐提名表”进行汇总,获得10名以上选民签名支持的自荐人成为正式候选人。如果获得10名以上签名支持的自荐人数没有达到差额数的要求,则由获得签名数最多的其他自荐人顺次替补。如果没有自荐人获得10名以上选民签名支持,则根据签名多少和差额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如果自荐人数没有超过规定差额数,则所有自荐人自动成为正式候选人。社区选举委员会于正式选举日前20日按候选人的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不得有遗漏。选民可在随后7日内对候选人名单提出异议,社区选举委员会必须在2日内做出解释,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公布修正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十四。

 

第六章    竞争选举

 

第二十九条 在正式选举前7日内允许候选人开展竞争选举活动。竞争选举活动采用组织介绍和自我介绍两种方式。

 

第三十条 组织介绍,即社区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包括简历、文化程度、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工作能力和本人特长、优点、当选打算及承诺为居民办哪些实事、好事,等等。可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把候选人的情况印成书面材料向选民散发或在公共活动场所张贴。组织介绍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第三十一条 自我介绍,即候选人可以在社区选举委员会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发放宣传材料,解答选民问题,开展公开竞争选举活动。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在竞选现场监督。

 

第七章    投票

 

第三十二条 选举时可以设立投票会场或投票站,不得设立流动票箱。

 

第三十三条 投票站的开放时间应保证选民投票不受上下班影响,但不能少于12小时。

 

第三十四条 每个投票站至少应由3位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投票站的任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在选举日生病、外出或因残疾等特殊原因无法到投票现场投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每一选民接受委托票不得超过2人。

 

第三十六条 委托和受委托选民应在选举日1日前到社区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并领取选民委托投票证。选民委托投票证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五。

 

第三十七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前7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第三十八条 参加投票的选民(以投票结束后实际投票数为准),超过登记参加本次选举的全体选民半数以上,选举有效。

 

第三十九条 选票一般由区级民政局设计样式,下发各街道和社区。有条件的社区可参照样式自行印制,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由街道印制。印制后的选票必须加盖公章并签封, 待选举日在选举会议或投票站, 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使用。选票参考样式见附件十六。

 

第四十条 设立验证发票处。每次投票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本次选举有效。

 

第四十一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确定每个投票站发票人员、登记人员各1人,监票人员2人。候选人可在每个投票站指定观察员1人,观察投票过程。

 

第四十二条 选民必须在秘密划票间填写选票。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员或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在指定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代写处的设置应和一般划票间相同。

 

第四十三条 选民填写选票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填写选票后,须折叠选票后再投入票箱。

 

第四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票箱应该当众封存,并由监票员密封签字盖章,之后由选举工作人员至少3人共同护送到中心投票站,允许选举观察员和选民陪送。但选民和选举观察员不得干涉护送过程。

 

第四十五条 当票箱到达中心投票站后,由计票人员当众检查封条及票箱是否完好。之后当众开启票箱,清点各票箱票数,在确认收回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后,把所有票箱选票混合后,方得计票。

 

第四十六条 每位候选人可指定与计票小组数相等的计票观察员,观察计票。

 

第四十七条 每组计票人员包括唱票员1人、记票员1人和监票员1人,计算票数。计票结束后,将计票结果报告给社区选举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汇总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结果公布之后,应当众密封选票。

 

第四十九条 选票上所投的每项职务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可以辨认的部分应按有效票计票。如果对无法辨认的选票有争议,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最终裁定。无效票不计入选票总数。

 

第五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种职位应分别计票,不得下加。候选人获得实际投票数半数以上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场立即重新计票。如果重新计票结果相同,再决定另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在不采用委托投票方式的社区,全体登记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当选者。

 

第八章    报告备案和颁发证书

 

第五十二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于选举后3天内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同时在社区予以公告。选举结果公告的参考样式见附件十七。

 

第五十三条 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区级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五十四条 新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区级民政部门颁发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当选证。

 

第九章    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第五十五条 如果同一职位的两位候选人都获得过半数的选票,但得票一样,社区选举委员会从谨慎起见应当场立即重新计票。如果重新计票结果相同,再决定另行选举。如果另行选举中该两位候选人仍获得相同票数,应采用抓阄方式决定当选人。

 

如果一次选举中没有候选人当选主任,应由副主任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如果一次选举中没有候选人当选为主任和副主任,应由当选委员中得票最高者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并在3个月内以简单多数的原则重新选举主任、副主任。如果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总人数少于5人,3日之内必须另行选举。

 

第五十六条 另行选举可以不进行选民补充登记,选举的程序也与第一次选举程序相同。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第一次选举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五十七条 由于选举工作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致使选举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妨害了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了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造成整个选举无效,经选民举报,在选举期间由区级选举领导小组裁决;区级选举领导小组解散之后,由区级民政局裁定。对裁定不服,可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第五十八条 重新选举要由有权认定的法定机关认定后,才能进行。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认定重新选举。

 

第十章    辞职、罢免、补选

 

第五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进行辞职审计,经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发布公告,告知居民辞职生效。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十八。

 

第六十一条 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居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书面提出,并申明罢免理由。

 

第六十二条 被要求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同一成员在1年之内不得提出超过两次罢免要求,两次提出罢免的间隔不能少于5个月。

 

第六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半年前,为补充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或被罢免等出现缺额时应进行补充选举。补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届满为止。补选的程序基本上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程序相同。

社区居民委员竞职陈述篇4

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我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选举程序,保障广大社区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前期准备工作

选举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制订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等内容。

第一条 建立选举工作机构

市建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各镇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工作职责为:

(一)制订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指导各社区的选举工作;

(四)确定本地区的选举时间和投票选举期限;

(五)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六)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做好届末审计和民主评议工作

各镇组织纪检、农经站、民政办公室和相关单位人员对居委会财务进行审计,并在公布选民名单前张榜公布。同时组织召开第五届居民代表会议,由现任干部作述职述廉报告,接受居民代表评议。述职述廉报告在村务公开栏上张贴,接受居民监督评议。

第三条 做好居民群众的宣传发动和思想教育工作

各镇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时间安排、选举规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参选率。

第四条 做好换届选举的业务培训工作

市、镇两级分别对换届选举骨干进行业务培训。市负责对镇级进行培训,镇级负责对居委会和居民小组骨干进行培训。时间安排按照选举工作日程安排表实施。

第二章 选举实施细则

选举实施阶段共分为九个环节进行。

第一条 推选产生新一届居民代表会议代表

推选居民代表的方式按两种方式进行。在两种方式中可任选其一。

(一)联户推选。即每5至15户为一个联户单位组合,选出一名代表。联户方式有两种:一是“自愿联户”,即不考虑住地因素,允许一定户数自愿组合;二是“按住地划户”,即按住地分别将住在一个小区里的居民为一个组合单位。具体联户方式可根据各居委会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户派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参加推选居民代表,户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户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二)居民小组推选。即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3至7名代表。由居民小组长召开和主持居民小组会议,年满18周岁(计算时间从出生日起至推选代表之日止)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参加,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在规定名额内按得票多少确定。

居民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按原推选办法进行。

(三)推选居民代表前,要公布选举日和参选者名单。如果有异议要在公布名单后3天内提出,现届居委会在3天内作出答复。推选结果要张榜公布。样式为:

每个居委会代表人数不少于20人,妇女的比例应占20%以上。

第二条 选举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单数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名。第五届居民委员会应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过半数以上代表参加,采取投票办法,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按得票多少确定,确定名额时必须有差额人数3至5人。主任、副主任由选举委员会成员投票推选产生,按得票多少确定。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居民公告,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委员会不按时主持召开会议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由镇人民政府指导机构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由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主持召开。

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第五届居民委员会发布公告,告知全体居民。公告样式为: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在选举期间,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或者居民小组会议同意,可予以免职。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从原被推选人中得票多的递补。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从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止。

第三条 制定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由选举委员会起草,报党支部审核,听取居民代表意见后整理成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候选人条件、实施步骤,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条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全社区居民享有选举权利的居民进行人数统计。它涉及到每一个居民的民主权利的归属和行使问题,必须按照选民资格认真把关。

确认选民资格。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据此规定,有选举权的居民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时间为出生日至选举日止。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当地派出所登记的户口为准。

(二)属地条件。户口必须是本社区居民。居住在本社区生活或工作,但户口不在本社区的人员应回原籍参加选举。原籍在本社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提前离岗退休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户口所在单位出具不参加当地选举的证明书,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作为社区居民登记,参加选举。

(三)政治条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判断是否剥夺政治权利或停止行使选举权的,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以裁定书为准。

此外,外出1年以上,在选举日不能回社区参加选举又未能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居民,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计入本次选举的选民人数。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计入本次选举的选民人数。

第五条 确定选举日期

全市统一选举时间为X月X日至X月X日,具体时间由各镇确定,在选举日前10天报市村(居)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选举日公告样式为:

第六条 选举形式

居民委员会可采取选民直接投票、户代表投票、居民小组代表投票三种形式推选。其三种形式操作分别为:

第一种,选民直接投票:凡持有选民登记证的选民,凭选民证到指定的选举地点进行投票,如无法参加投票的可委托其亲属代为投票,接受投票者只能限于一人;不委托他人又不直接参加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二种,户代表投票:即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投票,投票者必须是户主,户主不能参加投票的,可委托其他家庭成员,但必须办理委托手续(不办理跨户委托),凭委托书到指定地点参加投票。在确定户主姓名后,必须在选举日20天前公布户主名单(户主姓名以户口本为准),同时公布选民名单。公告的样式为:

每个居民小组分别张贴本小组的选民名单。

户主公告的样式:

以上两个公告,如有异议,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居民如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名单如有变动,以调查后核定的为准。

第三种,居民小组代表投票。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2至3名,在选举日20天前,张榜公布居民代表名单。居民代表凭选民证参加投票。居民代表不办理居民代表外的委托投票。

第七条 提名确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选举居民委员会,原则上应当提名候选人,采取选民直接投票、户代表投票、居民小组代表投票,三种任选一种方式投票推选。

(一)候选人资格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民服务;

3. 提倡主任45周岁,委员50周岁;

4. 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 现任居民委员会成员未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6.选举期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

7. 选举期间没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

8.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8条是对居委会成员提出的基本要求,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居民选举委员会、居委会党支部要根据此规定,引导选民提名候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提名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主动、认识滞后、工作方法欠缺、没有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

2. 触犯法律或因重大问题正在接受组织审查的,党组织处分未满期的;

3.有吸毒行为并经查实的;

4.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理,未满3年的;

5.派别动组织者,带头无理上访者,扰乱社会秩序和机关办公秩序的;

6.参与非法邪教组织活动的;

7.长期拖欠公款一年以上不还,社会信用度较差的;

8.因失职行为,造成集体财产严重流失的;

9.一年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难以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候选人名额

1. 居委会成员的具体名额。

根据我市基层工作实际和人口现状,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设3至5人单数组成。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市委组织部门批准,送市民政局备案。

居委会成员组成,须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批后发布公告,样式为:

2.候选人的名额。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名额各比当选人数多1人,委员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候选人数多1至3人。在候选人中,妇女和35岁以下的青年应有1个名额。

由选民直接提名的女性候选人没有被确定为候选人的,按照得票多少确定1名女性候选人。如果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候选人的,居民选举委员会报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指定1名女性候选人。

3.提名候选人的方式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采取某种形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并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

其主要程序同村委会操作程序。当确定提名候选人的方法、时间、地点后,应向全体选民发布公告。样式为:

候选人提出后应进行资格审查,提名候选人后3日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样式为:

在张榜公布3天后,选民没有任何反映意见和举报,选举委员会应及时确定候选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5天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候选人名单与其简历(简历同时张贴),告知全体居民。样式为:

第八条 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是通过法定的三种任选一种形式进行。正式选举采取的形式,必须与提名确定候选人相同。

一、投票前的准备工作

为保证投票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之前,要做好如下各项准备工作:

(一)确定投票方式。投票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必要时,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采取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形式进行。如果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形式进行的投票,一律采取大会集中投票,流动票箱只为老弱病残不能参加大会的人员而设。

1.大会主会场要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发票、唱票、监票、计票、总监票员等。

2.每个投票站必须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和1至3名监票人。

3.流动票箱,每箱必须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和1名监票人,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派员随行监督。

被提名为候选人的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不能当选举工作人员。

(二)公布老弱病残者名单。在选举日的5天前张榜公布。样式为:

(三)公布投票方式、时间和地点。样式为:

(四)确定代写的适用对象。文盲或者因老弱病残不能亲自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在公共代写处按其意愿代为填写。受委托代写人只能为1人代写。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都要在选举日的5天前张榜公布。

(五)制作票箱。票箱分为会场票箱、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三种。票箱的形状和尺寸大小根据本社区具体情况而定。但票箱必须标明“选举票箱”字样。

(六)其他选举程序按村委会选举办法进行。

(七)宣布当选名单。

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当选人后,要在选举当天宣布选举结果,用公告的形式向全体居民公告,样式为:

第九条 换届工作交接

新一届居委会产生后,在7天内由镇党委、政府组织指导上一届居委会向新一届居委会移交办公设施、财务账簿、经营资产、档案等有关资料和物品。

第三章 建章立制

第一条:居委会成员产生后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并讨论工作分工,明确其成员工作职责。

第二条:健全组织。居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治保、妇女及卫生、计划生育、社保等工作委员。

第三条:制定规划。结合镇委、镇政府中心工作,根据本社区实际,以促发展保稳定为出发点,制定三年工作目标。

第四条:完善制度。包括居民会议制度、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财务管理制度、居务公开制度、居民自治章程、居规民约等。

第五条:验收总结。根据选举工作方案,按实施过程中的详细情况写成书面总结。总结要简短精炼、突出中心、数据准确,并按要求填写各种表格,分别报送于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第六条:立卷归档。内容包括:1上级有关选举方面的文件、通知等;2. 选举工作方案;3. 选民登记册,户代表名册,户主花名册,居委会成员花名册,居民小组班子花名册;4.选举方面的公告、各种报告单及投票委托书;5. 宣传提纲,宣传资料;6. 竞选演讲稿、提名、选举的原始材料;7. 第五届社区干部述职报告;8.培训选举工作骨干的材料;9.选举工作总结

第四章 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程序

第一条 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又称“再次选举”。当居委会成员人数少于3人的,或主任职位空缺的,必须在选举后15日内对空缺的职位另行选举。

1、选举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要进行公告,公告方式与村委会另行选举公告方式相同,但可不公告号数。

2、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应从前次选举时该职位未当选的被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候选人。

3、选举有效的确定,参加的选民应超过选民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4、当选的确定。另行选举中,候选人的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另选结束后,要及时向镇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选举结果。

第二条 第三次选举

居民委员会一般不进行第三次选举,如需选举,经镇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应当举行第三次选举。

1、时间应在另行选举后,即空缺位置在15天内进行第三次选举。要公布投票方式、时间和地点。

2、第三次选举候选人的确定。从未当选的被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

3、第三次选举的当选确定。收回选票数应当超过本社区选民半数,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第三次选举结束后,社区选委会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送选举结果。

第三条 违法查处

1、违法的认定。首先应明确其认定机关,即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其次是立案侦查。再次是,认定性质,做出处理意见。看是否违法,从性质上可分为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利,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活动和违反选举程序两种。判断是否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利和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活动,如未经司法机关判决剥夺政治权利而无故不登记为选民的,提名确定候选人的权利,选民投票选举的权利等,这是第一个条件。第二是违法行为是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实施的。第三是违法行为已发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

2、违法的处理。选举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选举办法”的,以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与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由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宣布无效。

对于违法行为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意见。情节轻微,影响范围小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部门鉴定,并作出处理意见,手段恶劣,影响极坏的必须从严处理。

第四条 重新选举

重新选举是指选举工作机构和行为人的行为,致使选举未按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造成整个选举无效,必须进行重新组织的选举。

重新选举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推选居民代表和选举工作机构违法,必须从头开始。二是在选举工作中,某种环节上违法,那么应在某种环节上重新进行。未受违法行为影响的选举环节和程序不必重新进行。

职务终止和中止

职务终止有5种情形: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育的;连续6个月不履行职责的;户籍迁出本村并不在履行本社区居民义务的;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委会成员职务自行中止的情形有一种:即居委会成员在任期内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第六条 辞职

辞职,是指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组成之后,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自己提出申请辞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提出辞职的,应履行一定的手续。辞职申请样式为:

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告,样式为:

辞职报告和公告要存档备案。

第七条 罢免

罢免,是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内,由于不履行职责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等其他原因,居民通过一定法律程序,罢免其职务的法律行为。

1、罢免权力归于有选举权的居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罢免撤换或停止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2、罢免的程序。一是罢免的提出。经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某个居委会成员职务,居委会必须受理,并按程序进行操作。二是被罢免人申辩,并写出申辩意见。三是调查核实,将居民反映的情况,由居委会在镇政府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调查结果。四是进行选民登记。在本届选民登记册上采取增减办法,进行补充登记和除名,予以公布选民名单。五是召开居民会议,在接到罢免要求的30日内召开居民会议进行表决。由居委会主任主持,罢免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镇人大、镇政府派人参加指导。罢免会议前,应提前10日公告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时间、地点。六是召开罢免会议的程序。1、主持人宣布开会,讲明会议的主要议程;2、清点参会人数,必须有本社区过半数以上选民参加;3、举手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总监票人;4、联名提出罢免要求派一名代表,阐述罢免理由;5、被罢免人陈述申辩意见;6、无记名投票;7、唱票、计票;8、主持人宣布结果。参加选举的居民过半数,投票有效,投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罢免有效。七是填写“罢免表”,一份存档,一份报镇政府,一份报市民政局。样式为:

XX社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表

对罢免缺位的应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第五章 居民小组组长的选举

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居民小组,每个居委会应按人口分布和居民状况进行设置,至少设有3个居民小组,包括居带村,设组长1人,副组长兼会计1人,副组长兼出纳1人。

选举新一届居民小组长,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完成后30日内进行。

居民小组长或副组长,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所属社区居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年龄计算应以出生日至居民小组选举日止。在会议召开前应提前10日公布选举会议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样式为: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必须有过半数参加,当选人必须有参加投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选举结束后,要公布当选人名单,并公布结果,报镇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

本居民小组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联名提出撤换组长或副组长的,按居委会罢免程序进行,并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社区居民委员竞职陈述篇5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说明

    星城镇东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和《望城县村党组织和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1、东马社区委员会的选举在星城镇党委和东马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镇人大、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推选产生的东马社区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2、本次选举选社区居委会主任1名,选社区委员会委员2名。 3、投票选举方式:实行三个“海选”。第一个海选,由组长负责各组召开户主大会或上户投票的方式选出选举委员会成员7名;第二个海选,以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由选民直接提名主任候选人1名,委员2名;由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社区委员会提名情况,按得票多少的报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张榜公布后,进行选举。第三个海选,以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由选民直接选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2名。 4、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诚心诚意为村民群众办实事,能带领群众勤劳致富。留任的同志年龄男57周岁以下,女52周岁以下;新推荐的候选人年龄男45周岁以下,女同志35周岁以下,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候选人:①正在服刑但未剥夺政治权利的;②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教以上(包括免于起诉)处罚的;③因经济问题或其他问题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④选举前3年内本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⑤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为重点治安对象的; 6、社区委员会成员提名最初候选人应有妇女代表,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应将妇女中得票最多的一名增列为候选人。 7、选民一般应直接参选,对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由选民委托投票。正式投票一人可以也只能代投一张选票。正式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投票。 8、正式选票的设置: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排名不分先后。 9、候选人提名时,高职务票不能与低职务票相加,低职务票更不能往高职务票相加。正式选举时,对同一候选人只能选择其担任一种职务,如选择了担任两种职务,高职务栏内有效,低职务栏内无效;正式选举时,高职务票,可与低职务票相加。 10、选票有效或无效。①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②在正式选举中,同意候选人的,在其姓名上的空格内划“√”。不按规定的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③如另选他人的,则在后面的空栏内填写想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空格内划“√”。只填写姓名,不打“√”的无效。④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辩认的选票,可以辩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辩认的部分无效,其它具体情况灵活处理。⑤部分选民将选票未划任何符号投进票箱应作为弃权票。⑥部分选民领取选票后,既没有填写,也没有投进票箱,视为没有参加投票。 11、工作人员不能将剩余的空白票插入票箱,应一律带回。票箱全部到齐后才能统一开箱。投票截止时间为开箱时间,并宣布过时投票无效。 12、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应当场推选,负责选票的清理、统计和汇总,并填写好选举结果报告单。 13、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才能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 14、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选举的过半数投票,方能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时,应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当选人名额时,进行另行选举补选缺额,另行选举应在选举后10天内进行,另行选举可以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15、每个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随行人员都不能离票箱。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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