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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什么时候交集合6篇

时间:2022-09-07 11:45:08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什么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shénme,表示疑问,是提问用语,通常表示对事物的提问。这个词语由中古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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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什么时候交6篇

第一篇: 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什么时候交

《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 市、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参与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及协助参保工作;残联部门负责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 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标准即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城市各区,下同)、各县(市)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风险调剂即在全市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本级、各县(市)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

第二章 覆盖范围

第五条 统一覆盖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

(一)农村居民;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

(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四)国家、省以及我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公布的最低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具体确定。

第七条 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八条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学生)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20日,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的保险年度按学年享受待遇,即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 统一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下同)。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建立普通门诊家庭账户与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参保大学生继续实行门诊统筹,现有的大学生门诊统筹政策保持不变。其他参保居民建立家庭账户,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就诊支出。每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60%的比例划入家庭账户。家庭账户资金仅限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家庭账户资金可在参保的家庭成员之间调剂使用,以后待条件具备时将家庭账户逐步过渡到全面门诊统筹。

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机构,现有的一般诊疗费政策保持不变。

第十四条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按照我市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选择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低于80%,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的治疗管理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我市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执行。为保持我市学生儿童重特大疾病政策的连续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中有关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儿童的限定年龄,我市扩大范围至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各类在校学生(含大中专学生),纳入的病种及治疗方法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策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2017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如果第二次住院,医院级别高于第一次医院级别,只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同级医院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

第十七条 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顺产600元,难产800元,剖宫产1600元。

第十八条 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九条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我市按照河南省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保障范围

第二十条 统一医保目录。城乡居民就医执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简称“三个目录”),参保居民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的,自下年度1月1日(大学生自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统一定点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明确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规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退出机制。市本级及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全面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按照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确定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业务经办流程,及时上解即时结算预付资金,做好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支付的医疗费用时,预留5%的额度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予以返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付费方式改革。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参保居民应首先就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诊转院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除急诊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转诊转院管理按照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推进城乡居民健康签约服务,将签约对象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将签约服务费按规定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引导城乡居民基层首诊,促进双向转诊。

第二十八条 探索建立医保医师管理制度。逐步将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次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会计制度》、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包括城乡居民缴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社会捐助资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社保基金优惠利率计息。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包括门诊统筹基金支出和住院统筹基金支出。门诊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等费用,住院统筹基金支出主要用于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等。

第三十五条 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家庭帐户的居民,其家庭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三十六条 强化基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章 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系统维护,实现市县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社保经办机构与各经办网点、定点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之间联网和高效运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使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参保登记、待遇支付、费用结算等经办业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监控系统,实现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参保居民发放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居民持卡参保缴费、就医结算。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所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 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什么时候交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

二、参保范围

我县城区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办理要求

以家庭为单位,按户口簿人口数捆绑式参保

四、不同人群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索引页、本人页、户主页)及家庭其他人员参保凭证(缴费发票或社保卡复印件)各1份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备注:户口本户主登记号不是7开头的,需到派出所换新户口本)

2、低保、重度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索引页、本人页、户主页)各1份、低保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到所在的社区进行登记、确认参保。

3、自2016年1月1日起出生的新生儿,父母双方均在本市参保的前提下,持其参保证明、户口本、家庭成员索引表及新生儿户籍页的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新生儿当年免费参保手续。

4、自2016年6月份起毕业的大学生续保缴费的,在本市参保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在所在社区办理;在外市参保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在外市的参保凭证到所在社区办理。

五、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为上年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在规定的缴费期内缴费的仅负担个人缴费部分,逾期缴费的,不享受政府补助部分,所有费用由个人全部承担。

六、个人缴费标准

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成年人(18周岁以上)只能选择缴纳一档(220元/年)。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120元/年;低保、重度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人员个人不再缴费,由政府予以代缴。

七、缴费注意事项

1、有农行代扣存折(卡)的原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医保费足额存入存折(卡)中银行代扣。未办理银行账户的可到所在社区续缴费。

2、对于死亡的原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家属应及时携带户口及相关死亡证明到所在社区办理停保手续,以免从存折上扣减下一年度的医保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二、参保登记

1、办理条件

我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到户籍所在居委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办理流程

参保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二级以上重度残疾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到所在居委会填写《参保登记表》一式四份,居委会审核后持相关资料到街道办便民中心(劳保窗口)盖章,然后到桓台县居保处审核盖章存档。

3、缴费标准

我县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统一为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缴费档次和补贴如下:

三、保险费收缴

参保人于每年上年度的10月至12月份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内带身份证、户口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证原件到所在居委会缴纳本年度保费,社区给参保人开具收款发票。

四、丧葬费领取

死亡人员家属持身份证、户口本、销户证明、火化证、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证原件,指定银行存折首页复印件一份,30日内到所在社区填写《清算申请表》一式两份,办理注销手续,经居委会审核材料盖章,到街道办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劳保窗口)盖章,然后到县居保处审核通过后领取800元的丧葬补助金。如未按期办理的,不再发给丧葬补助金

五、待遇申领

1、范围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

2、办理流程

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证原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指定银行存折首页复印件,到所在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待遇领取申请表》一式四份,居委会审核后持相关资料到街道办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劳保窗口)盖章,然后到桓台县居保处审核盖章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备注:重度残疾人(1-2级)可提前五年领取养老保险金。(年满55周岁,有过实际缴费。如果没有缴费的,可补缴一年养老保险到领办理退休)。需要提供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本人农行存折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前领取待遇申请书、《待遇领取申请表》、缴费证。经所在居委会初审后提交农保处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提前领取养老金。

《就业创业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创业证》办理

二、办理条件

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主要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

三、办理程序

1、新成长劳动力到户籍所在地办理;从单位失业的人员到单位所属地办理。

2、填写申领《就业创业证》登记表,并提报所需规定材料;

3、社区经办人员审验相关材料,不符合申领要求的向申领人说明,缺少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请申领人补齐;

4、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备,由社区经办人员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留存相关复印件,登记相关台帐。

5、街道便民中心打印《就业创业证》,发放给申领人。

四、提交材料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向所在地居委会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两张两寸近期免冠照片、大专以上学历的提供毕业证、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提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并填写申领《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表。

五、办理失业登记时各类情况详细说明

1、户口为桓台县内的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居委会)办理。

2、有解除合同书的失业人员,在解除单位所属的乡镇、街道(居委会)办理(仅限桓台县内单位)。

3、户口为集体户的失业人员,到常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居委会)办理。

4、择业期(毕业时间在两年之内)持报到证或毕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不发放证,待其与单位解除合同后一并发放。

5、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初次备案就业,只办理就业登记,不发证,待其与单位解除合同后一并发放。

6、《就业创业证》换证相关规定,户籍为桓台县内的失业人员,换证时由户籍所在地办理;户籍不明确的或桓台县外的失业人员由失业单位所属地办理;户籍已由桓台迁出且在桓台没有失业单位的人员,由户籍迁出地给予办理。换证时提供一张两寸近期免冠照片、居民身份证、旧版《就业失业登记证》、更改信息如失业单位、学历等需提供相应证件。新版《就业创业证》丢失补办,必须到《桓台大众》登记挂失再到所属地补办。

企业用工备案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用工备案办理

二、办理条件

劳动用工备案由单位属地办理。

三、办理程序

单位来做用工备案时,由单位属地的社区居委会审验相关材料,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必须先做“就业援助”登记再做用工备案登记。同时进行单位招聘登记、个人求职登记再做用工备案登记。社区居委会经办人员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登记相关台帐。街道社会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打印就业信息,发放给申领人。

四、提交材料

《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一式五份)、《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人员信息表》(一人一份)、《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信息表》(一次两份)、以上三份表格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下载。另外,单位新登记或每年第一次备案时还需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各类情况说明

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条件

1、大龄失业职工(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同岁),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需要村、居委会审核其家庭实际情况,确定符合条件的,在登记表上盖章,并留存认定表复印件。

3、扶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需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持有《低保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6、持有《特困证》的人员,需要《特困证》原件及复印件。

企退(遗属)关系转移、接续办理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退(遗属)关系转移、接续办理

二、企退(遗属)人员增加

1、由工作单位劳资人员或本人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事业保险处(社服科)核定审批盖章后的《职工退休申报表》、《淄博市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直系亲属申报表》,到企退或遗属人员所属的社区居委会确认盖章。

2、社区居委会确认盖章后,发放企退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由本人或工作单位劳资人员持《职工退休申报表》到街道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劳保窗口)盖章,做好登记录入信息。然后每月月底发放到所在社区纳入正常管理。

3、社区居委会根据退休(遗属)材料办理增加手续,纳入正常管理。

三、企退 (遗属)人员减少

1、由死亡人员家属持火化证、退休证、户口本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开具死亡证明并盖章。

2、持死亡证明到县人力资源保障局社会劳动事业保险处社服科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

四、 企退(遗属)转出人员

由转出社区居委会开具企业退休人员变动三联单,一联存根,一联交迁往单位,一联回执。同时转出社区居委会把信息表、资格认证表等有关资料一并交转入社区居委会确认盖章后,交回街道社会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根据变动材料录入变动信息,然后每月月底发放到所在社区纳入正常管理。

五、企退(遗属)转异地人员

由转出社区居委会开具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变动三联单,一联存根,一联交迁往单位,一联回执及《职工退休申报表》、《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及健康信息表》、《领取遗属补助资格认证表》等有关资料一并交变动人员,社区确认变动转出盖章,由变动转出人员持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转出资料到街道社会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盖章,根据变动材料录入信息,然后由变动人员持企业退休人员变动三联单及有关转出资料到县人力资源保障局劳动保险处社服科盖章,然后到转入单位盖章后持变动三联单一联回执送回转出社区居委会。

六、企退(遗属)异地人员协助认证

由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退休证及《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异地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资格认证表》到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审核盖章或开具居住证明,然后到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盖章或县人力资源保障局劳动保险处社服科盖章。

七、企退(遗属)人员资格认证

由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退休证(新纳入退休人员带一张2寸照片)到所在的社区签字认证。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登记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办理

二、办理流程

参保个人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张(本人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张一寸照片到所在社区填写参保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登记表、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增加表,填写初审后本人携带以上表格到农行网点缴费办卡;办卡后将表格交回社区。工作人员打开微机(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信息系统—社会保障—城镇职工参保—参保人员登记管理—选择社区)录入参保个人信息并保存。然后社区集中去县劳动保险处业务科为养老保险手册加盖钢印,办理完毕后通知个人来社区领取个体养老保险手册。

城市低保待遇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市低保待遇办理

二、办理条件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目前城市低保标准为每月人均收入低于450元)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所需材料

1、三张一寸照片;

2、桓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表;

3、个人申请;

4、身份证复印件;

5、户口本(首页、索引表、个人常住登记表)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结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残疾证、下岗失业证等);

7、其他所需证明材料(收入证明:1、家庭成员中农村的需村里开具收入证明,其中包括地的收入为每亩一年按800元计算;2、正规单位上班的出示工资折复印件;3、在小私企、门头打工的由社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信换信。诊断证明:1、无残疾证、身体有重病的需有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2、无重大疾病、无残疾证的必须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的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在校大学生需开具在校证明材料;

9、诚信表;

10、委托书、承诺书、授权书。

注:以上材料除第10项,其他全为一式两份准备;申报表、诚信表由社区统一提供(一式两份);委托书、承诺书、授权书由社区统一提供(一式一份)。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社区居民委员进行入户初审,合格者填写委托书、承诺书、授权书→街道由低保平台提报申请者家庭信息→县级相关部门进行家庭人员信息核对→合格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二次审查并公示→街道复审并公示→县民政局审核批复、公示→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农行账号后,县民政局按差额补助的方式,按月发放低保金。(每一级公示期为7天)

五、注意事项

1、城市“三无”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

2、遗属生活补助费计入收入;优抚对象所发的抚恤金等不计收入;

3、虽有本县(市、区)非农业户口,但长期不在本县(市、区)居住生活的,原则上不予保障;

4、家庭成员中有农村户口的,须先申请办理农村低保,生活依然很困难的,再申请城市低保;

5、对生育二胎的,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证明(政策允许的予以保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不予保障);

6、低保实施动态管理,对收入发生变动的(超标、提高、降低)及时填报低保取消、变更报表。

参战人员待遇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参战人员待遇办理

二、办理条件

无工作单位、生活困难的参与过1954年11月1日以来14次对外作战(其中任意一次即可)的人员。

三、所需材料

1、参战审核表(一式三份,贴2寸免冠彩色照片);

2、个人申请(一份);

3、身份证、户口本(户主、索引表、个人常住登记表)、退役证复印件(各一份);

4、档案中的参战记载;

5、劳动局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6、身份证、户口本、退役证姓名不一致的,由派出所出具姓名其是同一人的证明信;

7、一张2寸免冠彩色照片。

注:无档案或档案中无参战记载的,除第4项需另外提交以下材料:

1、参战退役人员情况说明表(1份);

2、参战退役人员情况证明表(2人,各1份,必须是现享受优抚待遇的两个人证明;并提供两名证明人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其在本地已享受参战待遇的证明信)。

烈士证换证(补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烈士证换证(补证)办理

二、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2份(签字、按手印)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户口本(户主页、索引页、个人页)复印件2份

4、烈士证换发审核表2份(换、补原因一栏填写: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烈士证明书丢失,补证。)

5、革命烈士证明书原件

6、革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2份

7、烈士生前所在村开具父子、父女关系证明2份,村、镇两级盖章;

8、烈士生前所在镇民政局提供本人所在页英名录复印件2份,并盖章。

低保医疗救助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低保医疗救助办理

二、所需材料

1、低保医疗救助审批表(一份)。

2、个人申请(一份)。

3、身份证、低保证复印件(一份)。

4、医疗报销后结算单据原件、住院病历首页。

5、计算方法:根据病人出院结算单原件中,(医院审核金额减去医院垫付金额)乘50%方式进行核算。

6、低保证复印件以及残疾证复印件必须信息页、以及照片页全部复印,并且低保证复印件必须盖街道民政章。

临时救助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办理

二、办理条件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孤老残幼;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4、因各种重大疾病,家庭开支较大,造成生活暂时性较大困难的,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三、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

2、社区开具的贫困证明。

3、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复印件。

4、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历首页。

5、医疗报销后结算单据原件。

6、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公示3天公示图片。

7、社区出具贫困证明必需盖社区公章以及街道办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办理

二、办理流程

1、去户口所属社区居委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社区公章(左上角),所属社区负责申请人的初步审核。

2、携带《申请表》去桓台县城区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工作并加盖街道残联公章

3、去桓台县残疾人服务中心(兴桓路与工业路交叉口,桓台县人民医院东北角)参加残疾状况评估工作,并如实填报《桓台县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表》。

4、等候进一步通知,由市残联审核完毕后去所属居委会领取。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2寸免冠照片一式五份

生育登记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生育登记办理

二、办理流程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是再生育办理、享受婚育健康优先优惠服务和落实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的依据。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行安排生育子女时间,实行免费登记。

1、登记时限:为更好地提供卫生计生服务,夫妻双方可在准备要孩子前,实行免费生育登记,办理《生育服务手册》。

2、所需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育龄妇女怀孕三个月时,持《医院查体手册》和《生育服务手册》到城区计生服务中心二楼药具科落实孕情。

生育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生育证办理

二、办理流程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5种条件要求再生育的,按照《条例》规定,在妊娠前由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办理审批发给生育证,依据申请条款,应提交的证明材料规定如下: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确诊有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民政部门出具的两个子女的《收养登记证》;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3、未生育方,提供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子女跟随生活情况的公证书;

3、 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行。

育龄妇女怀孕三个月时,持《医院查体手册》和《生育服务手册》到城区计生服务中心二楼药具科落实孕情。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查体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查体办理

二、申请对象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妇,在孕前4-6个月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三、免费健康查体

社区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两次健康查体。

查体项目:子宫附件、乳腺彩超,测血压。

避孕药具:提供免费的药具。(避孕套、毓婷、口服避孕药、避孕栓、避孕膜等)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服务办理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服务办理

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申请条件

桓台城镇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满60周岁的无业失业独生子女父母和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淄博市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规定,不符合机关、企事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条件,未享受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待遇的。

申报材料: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

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申请条件

女方年满45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应年满45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的;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且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独生子女父(或母)未再婚、子女未满18周岁的。

申报材料: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第三篇: 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什么时候交

临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6〕37号),《山西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3号)精神,依据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从2017年7月1日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五)坚持保基本、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

第三条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市、区)两级经办,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城乡居民的身份认定、参保登记、保险费代收、医疗费审核、医疗费支付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到位。

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乡各类学校学生参保及缴费等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身份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动态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市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城乡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市残联负责城乡居民中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动态数据。

市宣传、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层工作设在乡镇、村委会、社区和学校(幼儿园)。各级医保经办部门要适当增加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乡镇、社区、学校、村委会要明确人员兼职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征缴工作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它居民在社区或银行缴费,中小学生和大专院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籍所在单位参保缴费。流动人员在居住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筹资模式,实行应保尽保。

第七条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办理参保手续;享受城乡低保、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特困人员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参保登记时,还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

第八条 缴费及财政补助

(一)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筹资方式,政府补助原则上按隶属关系实行四级财政补助,四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省、市财政部门当年下达的文件规定执行,市直直管人员参保的差额部分本级财政予以补齐。

(二)2018年起城镇居民个人缴费不再区分成年人、未成年人,执行统一的参保缴费标准180元。

(三)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规定给予资助(特困人员、低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鼓励城乡居民主动参加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后,以城乡居民参加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进行折算,原则上按每5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折算为1年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并与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参保期内出生的新生儿,在参保登记后,本年度内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积极探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银行缴费等便捷的缴费和续保方式。进一步完善参保方式,避免重复参保。

第九条 四级财政补助中,除中央、省财政补助标准外,市县财政补助负担比例以市政府确定比例为准。驻临大学生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其余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条 享受财政补贴的人员,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1日至12月25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医疗费的,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再退还。

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在缴费期间内每月月末将收入户资金上缴市级收入户,月底县、市、区收入户无余额。并根据参保核准的人数申请县级财政补助。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调整住院比例,提高支付待遇

(一)适度调整医保住院待遇,结合我市基金运行情况,以医疗机构评审等级分类,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合理控制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检查、诊疗项目占比和高耗材的使用,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努力减轻参保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具体比例如下:

临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标准

(二)合理设定起付标准。原则上参保患者每次住院均需支付起付标准,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时,只需支付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年度内起付标准逐次降低50%。第三次无须支付起付标准。恶性肿瘤病人年度内多次住院,只需支付首次的起付标准。

(三)规范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诊疗项目补偿政策。大型设备检查费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国产及普通一次性医用材料80%,进口材料70%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将住院前省外30天,省内15天,市内7天内能作为确诊住院依据的门诊相关检查、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实行单病种支付,病种支付项目包括血透费、材料费、促红素、肝素/低分子肝素,三甲医院费用500元,二甲及以下医院费用450元,报销比例为80%。

(六)提高生育保障待遇。参保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自然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限额支付,支付标准为800元。剖腹产按医院级别限额支付,三甲医院补偿支付3000元,二甲医院补偿支付25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孕产妇在县城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自然分娩,病种范围内,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金额支付。

(七)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大病保险年度支付最高限额40万元。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保为47万元。

第十四条 做好大病保障,减轻患者负担

(一)扩大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因患大病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比例分档给予赔付。年底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起付标准降低到5000元,支付比例提高3%。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发生,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赔付后,合规的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再按50%给予赔付。

(二)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重大疾病参保患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管理,超出限(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由指定救治的医院承担。参保人员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乳腺癌纳入门诊大额疾病管理,在门诊治疗使用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抗Her2单克隆抗体制剂或雌激素受体拮抗剂药品的费用,大病保险规定支付的部分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给予支付。

城乡居民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口服格列威、达希纳治疗,参与中华慈善总会开展的格列卫、达希纳患者援助项目共助计划。

2017年1月1日起新确诊的苯丙酮尿症患者,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苯丙酮尿症患者门诊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23号)规定执行,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给予支付;苯丙酮尿症患者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可就近选择新生儿遗传代谢筛查中心就医和检查。

参保贫困儿童1-14周岁(含14周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住院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医保基金支付70%,剩余部分由慈善基金给予补助。

其它23类重大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支付70%。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五条 完善门诊统筹方式,提高大额疾病保障待遇

(一)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方式,主要保障城乡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就医的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医药费。一般诊疗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支出,每人每年从基金中提取90元用于普通门诊支出。不再设立起付标准。当年未用或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二)将原新农合门诊慢性病与城镇居民医保的门诊大额疾病进行调整,统一门诊大额疾病病种,采取按定额支付和限额支付的结算管理方式。在保证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实现门诊大额疾病和支付政策的相对统一,适当提高门诊大病保障待遇。同时患有两种以上门诊大额疾病的参保人,执行补助限额最高病种限额,每增加一个病种,居民医疗保险支付限额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三个病种。患者发生的其他医药费用按城乡居民统筹方案执行。(重大疾病病种、准入标准、申请流程附后)

第十六条 统一医保目录,规范用药范围

2017年起,全市统一执行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支付范围标准目录。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执行现有基本药物政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执行调整后的医保药品目录。将新增的29项医疗康复项目,包括参保人员因病致残进行相应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等,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支付范围。严格按照项目内涵,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费用审核和支付,防止医保基金浪费和过度利用医保资源。

第十七条 合理引导病人流向,有序转诊转院。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原则上就近、就地就医,坚持异地就医政策,统一管理,如需到省内或省外就诊的坚持先备案后转诊的原则,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办理备案,急、重症病人、重症精神病、急性传染病人,可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未备案转诊的下浮10%支付。

第十八条 方便群众就医,规范异地就医

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城乡居民医保和符合转诊治疗人员的住院费用结算,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系统,继续探索实行与就医付费方式改革相一致的异地结算办法,先省内,后省外,循序渐进,统一管理,协议监管。坚持异地就医政策、流程和结算方式,将异地就医纳入就医地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做好长期外出人员的医保支付工作。长期外出务工,求学、居住人员发生疾病,在居住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并于出院后及时将相关材料递交所在市、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并附所在地出具的长期异地居住及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继续推行支付方式改革

全面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扩大支付方式改革对医疗机构和病种的覆盖面,在全市各级医疗机构逐步实行控费结算,对次均费用过高或上涨幅度过快的医疗机构,将重点纳入控费系统和支付方式改革的重大范围。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意外受伤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上报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相关科室。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确认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急、危病人除外);

(二)中断缴费期间治疗的;

(三)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

(四)私自涂改处方,病历和清单的;

(五)在国外或者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疗的;

(六)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以及有责任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进行治疗的;

(七)医疗费用不明的其他费用;

(八)各种不育(孕)症(包括试管婴儿、人工受精,性功能障碍等);

(九)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

(十)按照国家、省规定由个人支付的。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实现市级统筹

合并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一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按照临财社〔2016〕205号文件规定:“市、县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可设立收入户、支出户,但不开设新的收入户和支出,整合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经办机构只保留一个收入户和支出户,撤销多余帐户” 。全市统一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年度根据本县基金使用情况给予拨付,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调动各县医保经办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基金实际预算管理,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完成征缴任务和弥补基金缺口的责任。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具体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社〔2016〕174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财政根据财力可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1-2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经办机构人员不足的问题。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整合定点机构,实行协议化管理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属地管理制度,谁协议,谁监管,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将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原协议到期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经新闻媒体曝光,医保行政、经办机构检查稽核,发现存在违规骗取医保基金问题的医药机构,取消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再纳入定点。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

各县(市、区)要把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有序推进。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考核和督查重点内容,加强督查考核,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要严明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保障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不受影响。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引导群众合理就医。要认真分析和妥善处理整合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社局报告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行为的监管,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的基金管理,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督导,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严格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和治疗监督体系,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医疗基金的行为,由协议管理部门按协议扣回违规费用,并进行相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经办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整合经办管理,加强队伍建设

整合城镇医保经办机构和原新农合经办机构,成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统一规范优化经办服务流程,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编制机构部门要加强协调,在综合考虑服务对象、工作任务量等因素的基础上,配足配强医保经办服务人员,有编制还没有配齐人员的要通过遴选、招录、公开招聘的方式配齐;编制不足的,要积极与同级政府沟通,增加经办编制,扩充队伍建设,重点吸纳高校毕业生补充队伍。同时,要加强乡村医保经办力量。保持现有工作人员的稳定性,确保经办机构的连续性。

第八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统一信息系统,实现一体化服务

根据“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按照数据省级集中的建设原则,在2017年六月底前,由省厅统一组织建设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网络平台,支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工作全面开展。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金保工程”业务专网的扩面工作,将网络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实现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部联网。为了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与大病保险机构的联网工作要统一在省级接入。

2017年,为了不影响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正常享受医保服务,我市现有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和原新农合信息系统要并列运行。按照省级集中建设的技术规范,对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功能扩充和完善,将原新农合业务数据整体迁入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先行支持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的市级统筹办理。做好原新农合信息系统运维和数据备份工作,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管理。加快面向农村居民,特别是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卡发行进度,改善用卡环境,大力推行城乡居民医保费的持卡缴纳和代扣代缴,逐步实现参保、缴费、就医“一卡通”。进一步完善医保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城乡居民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全市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财务基金管理系统,并实现业务、财务一体化。加强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强化对医疗行为的科学监管力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性事件发生的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 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什么时候交

保险赔付流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流程

1、门诊:门诊看病指定在湖北文理学院校医院(南区篮球场旁),门诊费用在校医院当天结算报销;

2、住院:在襄阳市区住院时需出具社保卡或身份证并在医院医保办办理医保手续,出院时医院即时结算,若未出具社保卡自行结算自行负担住院费用襄城社保局不再报销;

3、在襄阳市以外地区住院必须由襄阳市三甲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到襄城社保局审批后方可到外地住院,且需提前电话报告社保局医管科(电话:0710-*******)报备;学生在异地突发疾病住院需入院三天内电话报备襄城社保局医管科属异地急诊抢救报销,除此之外不予报销;

4、寒暑假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学生放假回家,在其户口所在地发生的住院费用可报销但需提前报备襄城区社保局,病情严重需转诊上级医院的必须由襄城社保局签批,先审批后住院,否则费用不予报销。所有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电话:0710-*******)报备;

5、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需要住院治疗先报备襄城社保局,出院后由学校开具证明方可报销;

6、新生社保卡尚未发放的,门诊时告知校医院即可(宋医生 短号65071);住院时需垫付押金待领取到医保卡后到医院办理结算手续;

7、医保卡丢失请及时前往襄城区医保局补办,中心电话:0710-3606582,办公地点:襄城区二桥头城市名人酒店后行政服务审批大厅。

第五篇: 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什么时候交

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相关知识问答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答:凡户籍或居住地在江津区的城乡居民,除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有工作单位者)外,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可自愿选择一档或二档标准参保。

二、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者,应于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凭家庭成员户口簿在镇(街)社保所指定的缴费点办理下一年度参保手续。年底前由所在镇(街)社保所向参保人员发放以家庭为单位的《合作医疗证》,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户口簿上的成员,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外,应全部参加,并选择同一种类和档次。未全部参加的,参保人员在享受住院医药费补偿时,按参保人数占户口总人数的比例折算后进行补偿。

2011年度参保缴费标准:一档为每人每年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120元。

三、门诊医药费可以报销多少?在哪里报销?

答:符合补偿范围的门诊医药费,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就医者按50%的比例补偿,在区级医疗机构就医者按40%的比例补偿,参加一档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25元;参加二档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50元。在补偿限额内家庭内成员可相互调剂使用。

原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可凭医保卡在定点药店购药,超出补偿限额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四、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入院时,应向医疗机构提交《合作医疗证》、《病人身份证》、医保卡等资料办理合作医疗住院登记,需急诊抢救人员,可于入院后3天内提交有关证件,办理住院登记,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其产生的医药费将不能纳入补偿范围。

五、住院医药费的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在起付线内由病人自付;超出起付线部分,按比例限额补偿。参加一档的人员,在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的补偿77%,在区县级医院住院的补偿52%,在省、市级医院住院的补偿25%(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者,补偿20%);参加二档的人员,在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的补偿84%,在区县级医院住院的补偿60%,在省、市级医院住院的补偿28%。

住院医药费起付线:乡镇(中心)卫生院150元,区县级医院350元,省市级医院1000元。

其他未经审批同意转往江津区外医院住院或虽经审批但未转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补偿10%。

六、患大病最多能报销多少医药费?

答:参加一档者,每人每年最高可补偿5万元;参加二档者,每人每年最高可补偿8万元。(含住院医药费补偿,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补偿,住院分娩和碎石治疗的定额补偿)。

七、住院病人出院后在哪里办理报销手续?

答:在江津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出院时在就诊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在江津区外住院者,出院后回户口所在镇(街)卫生院办理补偿手续。

八、办理住院补偿需要哪些资料?

答:办理住院补偿时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合作医疗证》、户口簿(须有户口首页和总页)、患者身份证、医保卡、住院医药费微机打印发票、医药费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等资料;由其他人代办的,还需同时交验代办人的身份证;家庭成员中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者,应交验其《职工医疗保险证》,并留存复印件。

外出务工人员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务工地暂住证或务工单位证明。

外伤病人须提供受伤地工作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外伤经过证明,并经所在镇(街)社保所审核盖章;在江津区外就医的外伤病人,还须提供医疗机构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计划内住院分娩者须提交《计划生育服务证》。

家庭成员中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应同时提交相应医保证件。

住院医药费微机打印发票、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病历必须加盖医疗机构鲜章;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职工医保证需复印后存档,其他资料留存原件。

除商业保险外,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在几类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中报账。

九、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答:需转江津区外上级医疗机构住院者,由江津区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在合作医疗专网上申报,经区合医所同意后,转往指定的上级定点医院诊治。急诊抢救者,可于患者转院后三天内回户口所在镇(街)卫生院合医办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江津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者,应先办理前一家医疗机构的出院及补偿结算手续,然后才到后一家医疗机构住院。若病情危重需急诊转院,来不及办理结算手续,可于转院后3天内回前一家医疗机构补办结算和急诊转院手续,并在网上申报审批,否则,后一家医疗机构将不能办理合作医疗住院登记手续,其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补偿范围。

十、除门诊和住院外,还有无特殊的补偿政策?

答:参保人员除门诊和住院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获得补偿:

1.住院分娩补助:对参合人员计划内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凭相关资料出院时在就诊医院一次性定额补助400元。

2. 计划内怀孕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所有产前检查项目,给予100元产前检查补助。

3.碎石治疗补助:碎石治疗一次性定额补助100元。

4.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医疗补偿:申办了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医疗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相应疾病,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扣除起付线后(每年只扣一次),在规定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在乡镇(中心)卫生院就医者,起付线为300元,在区县级医院就医者,起付线为500元; 参加一档者,按30%的比例补偿,全年累计最高可补偿500元;参加二档者,按40%的比例补偿,全年累计最高可补偿800元。

参加二档的人员中,患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3种疾病的门诊医疗费按住院标准补偿,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1万元。

参加二档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者)中,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血友病等6种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在普通疾病补偿基础上增加5%;其对症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标准补偿。

十一、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后出生的新生儿能否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待遇?

答:在筹资截止时间(每年的11月30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其母亲参加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第一个参保年度内可伴随母亲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当年不需补交参保费。

咨询电话:47560108、47565041

第六篇: 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什么时候交

铜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贵州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6〕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运行可持续和待遇不降低”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管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的门诊、住院、大病等待遇支付政策。

第二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参保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20万元。

-1-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按等级分类管理,具体等级设置如下: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所、诊所、门诊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一级医院;二级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二级乙等医院、二级专科医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三级医疗机构:三级I类医院(县级医院、市级三乙和三级专科医院)、三级II类医院(三级甲等医院)。
第七条住院医疗待遇
1.普通住院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最高支付限额内按比例支付。起付线和基金支付比例见下表:

-2-

参保重度残疾人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5%。
2.大病医疗商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待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取消我市“当次医疗总费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按80%比例赔付”政策,其余按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商业保险实施方案和铜仁市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48号)执行。
类别
级别
医疗机构
等级
起付线基金可支(元/次)付比例1001002003008001000800
85%75%75%75%70%45%65%
备注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一级二级
统筹区域内
三级
I类I类I类II类(甲等)II类(甲等)
经转诊未经转诊
省内省外省内省外
县级医疗机构经转诊市级医疗机构未经转诊市级医疗机构经转诊市级医疗机构
10001000150015002000
40%未经转诊市级医疗机构

统筹区域外
55%
3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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