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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婚姻家庭法心得体会,菁选3篇

时间:2023-02-18 09:55:04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婚姻家庭法心得体会1  在现代的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我认为这是人们思想开放的一种体现,不像老一辈的人,就算不幸福也会一辈子在一起。  婚姻法虽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作用我认为真的不大,现在婚姻法改

婚姻家庭法心得体会1  在现代的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我认为这是人们思想开放的一种体现,不像老一辈的人,就算不幸福也会一辈子在一起。  婚姻法虽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作用我认为真的不大,现在婚姻法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婚姻家庭法心得体会,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婚姻家庭法心得体会,菁选3篇

婚姻家庭法心得体会1

  在现代的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我认为这是人们思想开放的一种体现,不像老一辈的人,就算不幸福也会一辈子在一起。

  婚姻法虽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作用我认为真的不大,现在婚姻法改了,我认为改的有利也有弊,但弊大于利。

  新婚姻法的出台,最大的利就是可以抵挡拜金女,但是,新婚心法给我的感觉就是把*所有女性的权利、地位全都抛弃了。

  一个好女人在新欢一个男人之前肯定不会是看上一个男人的财产,在一起也肯定是两情相悦的,但是,如果一段时间过后,因为某种原因他们离婚了,房子、车子都是男方买的,现在离婚了,女方将得不到任何,只能两手空空的离开,男人可以凭借着以前的资本重新来过,但是女人呢,她最大的资本就是自己的真心和当年的青春,真心付出被抛弃,青春也不可能回到从前。

  新婚姻法让*倒退了好几百年,又让*回到了封建社会,现在男人可以可以凭借着新婚姻法随便换媳妇,只要结婚前有房有车,他们还怕什么,离婚大不了红本换绿本,只要花个18块钱就能换个老婆,新婚姻法,悲哀,新婚姻法修订的时候是男的多还是女的多,是有权有势的多还是贫民多,新婚心法还不是那些官员给自己留的后路,*,腐败。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妇女权利的保障,像这些国家的离婚成本是非常之高的。离婚后,男方不单要支付巨额离婚费,还要每个月付给前妻赡养费和小孩抚养费。像日本,男方的工资都是直接打到女方所开银行卡号上的,如果离婚。房产和孩子都是归女方所有。每个有良知的国家都在竭力为保护妇女权利而不断完善法律。因为所有发达国家都信奉一点,对妇女权利的充分保障是一个民族强大和优秀的基础和根源,因为孩子的第一个教师就是母亲。因为他们知道,妇女在社会生存环境的安定程度,可以影响甚至决定下一代的总体发展。

  婚姻是一种保障,一种维系,一种相濡以沫。如果结婚前是各归各,结婚后依旧各归各,离婚了更是各归各。那还用结婚做什么。如果说房子是目前离婚后闹的最凶的问题。难道这样的规定出台后,就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答案,典型一刀切。悲哀,悲剧,无耻。都不足以形容这样的存在。既然这样,那反正结不结婚,状态一样。那相什么濡以什么沫。谈一辈子爱不更自在。散买卖,即散交情。

  那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等下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因为*“法棍”说了啊,房子不是你丫的。大街上睡去。如果一个女人有点底子还不怕。但是那些没底子的女人呢?那真离婚,带个孩子。怎么生活?而且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女人没底子,那按*的法律,孩子就会判给男方的可能性非常之大。而现在又都只有个把小孩,那这样一个一无所有的女人生活还有什么盼头?不说财产没了。青春没了。前途没了。连自己身上掉下肉都不能归自己所有。这不是把人逼上绝路。是什么?法律如果是用来一刀切的,那还要法律做什么。倒退到如此无知地部,除了悲嚎,还能说什么。

  不管你承认不承认,信不信。妇女相对而言还是社会的相对弱势群体。一个连弱势群体都不能好好保护,甚至还把这个群体往绝路逼得环境,只能说堕落到无药可救了。就算是打战,就算是杀红了眼的残酷军队,他们都知道一点,不要把炮弹往有女人和孩子的地方打。

  新《婚姻法》对女性的保护已经不复存在。社会已经逼迫的女人不得不自己去创造,不得不自己去奋斗。不管是现实案例,还是法律依据,都在逼迫女人成为一个大女人。所以说,大女人是逼出来的。届时,还有谁敢去做家庭主妇呢?

  虽然我写了这么多愤慨的话,但我是个男生,作为一个男人,首先要知道什么叫做责任,负责任的男人不需要婚姻法的约束,但婚姻法同样约束不了花花公子,所以,我认为婚姻法就是一群有钱有势的人在一起研究的自己的退路,以便自己以后更好的“呵护女性”。

婚姻家庭法心得体会2

  婚嫁市场上,无数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硬件,无非就是房子车子票子。其中,有没有房子成为了女人和女人他妈考虑的重要指标,甚至有了“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的刚性需求”的话。首先,别再做傍大款的梦,大款的不动产也不属于你。

  如今,这一切都成为美梦了。是的,如果交往的男人有房子的确是不错的,最好还是有不少不动产的大款。如今,新《婚姻法》摆在这里,男人有房有钱固然好,但那不属于你。

  所以,年轻的女孩子们,尤其是渴望通过找男人一步到位的女孩子们,可要谨慎了,也不要再幻想了,除非你们真的.白头到老,不涉及到财产分割,那就没有问题。

  其次,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那就签婚前协议和婚前公证。

  女人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也不是没有办法的。那就是公证。比如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签一个婚前协议,内容:“双方亦可约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倒可以避过这个新条款。

  婚前协议或者婚前公证,这是一道关卡。无数情侣在此面前会现原型,一定有很多情侣在此关卡上却步了。女人有要求,男人会犹豫。双方未达成共识,那感情可能随时灰飞烟灭。多么恐怖!

  对于女人来说,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你要说服对方签约或者公证,要对方很爱你才成。同时,双方都要务实主义,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丑话说在前面。”这样,免得有天分手时还不至于大打出手。

  第三谨防老公婚外恋,届时人老珠黄,连个窝都没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前买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部分赔偿。那么这时候离婚的女人仍然会很惨,人老珠黄,说不定还带个孩子,最后连个窝都没有。怎一个惨字了得!

  第四给女强人吃了定心丸。

  新《婚姻法》保障了婚前买房的权益,婚前买房的男人居多,不过婚前买房的女人比例也在扩大。尤其是一些女强人也不可小觑。这个权益,其实也是保证了女强人的权益,至少,结婚后少了被骗财骗色的危险。

  第五,女人最好还是自己去创造。

  新《婚姻法》对女性的保护已经不复存在。社会已经逼迫得女人不得不自己创造,不得不自己去奋斗。不管是现实案例,还是法律依据,都已经逼迫女人成为一个大女人。所以说,大女人是逼出来的。到时,还有谁愿意去做家庭主妇呢?

婚姻家庭法心得体会3

  2011年出台了新的婚姻法,其中有三大改变中离婚法最受我注意。在此,我浅谈一下我个人对新婚姻法中离婚法的个人意见。

  在谈离婚之前,我们得先谈谈婚姻,因为结婚是离婚的前提,没有婚姻就没有离婚。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的,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能表现为: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相适应,当时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的经济单位。

  3、教育职能。家庭作为教育单位,是历史上早就形成的,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社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进行到底装入矣社会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家庭教育有着种种不同于一般社会教育的特点,因此家庭教育的作用是重要的、不可代替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不是单方面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恶化。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抢劫了存在的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徒有其表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莫大的痛苦,对于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因此实行离婚自由可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整个社会的婚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善和巩固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自由是结过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从坏方面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情上的创作。但是,从从另一面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所以,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体力行的婚姻,同时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人们正当的离婚要求。只有这样,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实行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为所欲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又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应当允许离异的,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的婚姻,决不能超出这一必要的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一般说来可以通过自我调整和他人调解等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采取离婚的手段。婚姻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的道德关系和法律关系,夫妻双方相互承担着确定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还不高,封建道德观念与传统习惯势力的残余影响仍然长期存在,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一定要坚持法律和道德相一致的原则,对那些在离婚问题上有错误思想和行为的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法律的要作必要的处理,促使其改正错误,而不能轻易地准予离婚。但是,也不能把不准离婚作为对有过错一方的惩罚手段。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大量工作仍无和好可能的夫妻,仍应依法准予离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依法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但是,决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正确处理离婚问题,抑制离婚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对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贺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出台新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的有两条引起轩然*。其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二“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这两项规定,我觉得还有更深刻的问题需要我们思考。第一条的规定实际上我很赞成,但是第三者问题实际上不是赔偿不赔偿的问题,首先要追究的是“养小三”是不是违法犯罪的问题还是仅仅是道德问题,需不需要严厉打击的问题。很显然,新的司法解释没有这个规定。实际上养小三属于重婚罪,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而目前的新解释只是单方面剥夺了从属被动者的“权益”,而对双方的实质行为没有法律认定。也就是说,一夫一妻制明显受到挑战,养第三者的行为已然成为社会默认的潜规则,不受法律制裁。至于第二条,它的危害性更大。当今*社会房产已然是形成婚姻的首要条件,房产在婚姻中的位置有目共睹。而由于传统观念的延续,一般房产都有男人购买。使得男人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不利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群体和女权的保障。也就是说如果男人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房子是男方买的。最后,否定了关于婚姻法规定关于离婚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是因男人出轨而离婚的,按照新解释,女方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这就从而大大降低了对女性权益的保障,而且会怂恿男人朝三暮四,从而引起社会矛盾。

  总之,我绝新婚姻法有他不完整地方,让人有机会钻篓子,从而加速婚姻配偶上的两极分化,社会公*原则再一次被荡*。男女*等的一夫一妻制完全可能走向“买办婚姻”,有钱的人选女人完全可以像逛街购物,而女性又一次被推倒明码实价的商品地位。而它的最终效果是再一次摧毁社会的道德底线,使得人们之间的关系完全变得赤裸裸,使得本来已脆弱的人间情感更增添一层阴霾。真情被摧残,人性被调动,有权有势者可以肆意妄为,一无所有者必不甘心,因而走向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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