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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范文(精选5篇)

时间:2022-06-21 10:55:08 来源:网友投稿
导读: 医疗是一个汉语词语,有医治和疾病的治疗两个含义,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5

医疗是一个汉语词语,有医治和疾病的治疗两个含义,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医疗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5篇

第1篇: 医疗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医疗机构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仅供参考)

一、安全组织机构

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责任制落实

按照管理职责,分级落实责任,逐级签定安全管理责任状,并建立安全管理、检查、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三、制度建设

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有:1、各级领导、部门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6、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奖惩制度;7、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9、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0、职业危害管理制度;11、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12、特种设备管理制度;13、领导“一岗双责”制度;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5、主要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台帐

建立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台帐。主要包括:1、安全生产会议台帐;2、安全生产检查台帐;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台帐;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5、安全生产奖惩台帐;6、特种设备管理台帐;7、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台帐;8、职业危害管理台帐;9、生产事故管理台帐;1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台帐;11、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台帐;12、单位主要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台帐。

五、特种作业人员

所使用的电工、锅炉工、电梯工、高压氧舱设备操作工、急救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上岗。

六、特种设备

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设计、制造、按装、维修;到质监部门办理登记,经许可后投入使用;由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建立检查、检验档案和管理制度。2、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3、急救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

七、剧毒化学品

1、实行“双五”管理制度即双人双锁、双人登记、双人双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使用场所设置防泄漏报警装置,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疏散口;2、实行专库储存,安装防盗报警装置,设置和配备足量、与毒害性质相适应、完好的消防设施和器材;3、制定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八、现场安全

1、供配电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电气设备接地(漏电)保护装置齐全可靠,配电箱、柜、板安装、设置符合安全要求,低压线路(临时线路)和开关符合安全要求,低压电气设备定期检测和鉴定。2、门诊、住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栓等设施,每个楼层要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疏散通道,标志醒目,照明良好,保持畅通。3、急救车辆的停放、内部停车场的安全管理。

九、应急救援

制定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和应急救援组织;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2篇: 医疗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

(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

(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

(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

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5.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应当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三同时”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八、依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监总局令16号第十条

3.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安监总局令16号第十六条

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监总局令16号第十四条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九、落实对相关各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十、履行向从业人员告知和教育、督促义务

1.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2.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十一、落实危险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2.八大危险作业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注: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

十二、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3.企业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5.企业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3篇: 医疗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

责任内容

名称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企业应具备本表所列安全生产条件(主体责任);

2.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

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应当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

6、规模以上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建筑、交通运输、危化品、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煤气作业、构成重大危险源、船舶修造以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等十大行业领域的企业必须配备安全总监,作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享受本企业副总或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待遇,可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兼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任,聘任的必须要到岗、在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三同时”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开展安全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标准化建设

依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落实对相关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履行向从业人员告知和教育、督促义务

1.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企业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公告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3.企业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十一

落实危险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八大危险作业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注: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

十二

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3.企业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5.企业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6.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每年组织再教育和培训;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10.危化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3)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11.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1) 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作业岗位操作的从业经历; (2) 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

十三

严格管理危险物品

1.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工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3.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品也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5.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燃气、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也应当取得相关部门审批;

6.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十四

设备、工艺符合安全规定

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企业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3.企业不得使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企业应当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在役设备、现有工艺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

5.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安全。

十五

相关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

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六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符合要求的出口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十七

职业健康及劳动防护用品配置

1.企业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主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

2.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八

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每年至少组织演练1次;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4.其他企业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

5.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4篇: 医疗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编制:

审核:

批准:

XXX年XX月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1-1 XXXX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行业类别

责任清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依法及时取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排污许可证;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综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化学品泄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火灾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机械伤害现场处置措施、灼烫现场处置措施、中毒窒息现场处置措施、触电现场处置措施、起重伤害现场处置措施、天然气蒸汽泄漏现场处置措施、车辆伤害现场处置措施;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全面分析及研判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确保企业具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0.设置“安全环保部”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各车间、运维部、质检中心、仓储部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3.作业管理、工艺设备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5篇: 医疗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有关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七项内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层层签订责任书。

4、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针对所有操作岗位建立具体操作规程。

5、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按照培训时间要求开展入场“三级教育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

6、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7、加强安全生产特殊(危险) 作业管理。制定特殊作业审批制度,严格监控动火、受限空间、有毒有害、油气管道等作业。

8、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编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评估1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8号令)要求,及时修订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9、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建立具体台账,及时发现隐患并整改。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2、相关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职业健康及劳动防护用品配置。企业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主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符合要求的出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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